个人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并且自开发票。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符合情况的,应当自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符合下列三种类型的临时登记可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所需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必须与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致);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所需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承包承租合同复印件一份、承包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所需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合同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临时税务登记证一般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自动失效。超过一年期限后,是不需要年检的,可到当地地税登记分局局本部及其受理点办理延期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目前个体经营纳税人未纳入“三证合一”,还应依法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个体经营俗称“个体户”,与“个体工商户”不是一个概念,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俗称“个体户”还包括个人合伙等的其他个人经营者。
一、个体经营纳税人的类型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1)个体经营纳税人,包括:
(一)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三)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四)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个体经营登记的。
二、申请资料
个体经营纳税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被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2),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必报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4.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5.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条件报送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报送条件为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2.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报送条件为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3.发票领用簿,报送条件为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三、办理流程
国地税联合登记的,任一方税务机关均可为其办理设立登记,双方信息共享。
(一)受理
税务机关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①当场发放证件的,可以仅采集《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中涉及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
②对临时税务登记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的情况,应收缴并核销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3),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认定管理部门恢复相关税务认定资格,重新发行防伪税控设备。
④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4.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放
符合登记条件的,税务机关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正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1.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2.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涉税事项。
(三)补充采集信息
如果受理环节仅采集《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中涉及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的,应在证件发放后进行其他内容补充采集。
四、后续管理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环节即来即办的同时,加强后续管理。在税务登记环节采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地址、公司章程、商业合同和协议等数据信息,并在后续的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环节及时采集、补充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对税务登记录入、补录信息的事后比对和确认,并逐步实现对税务登记信息完整率、差错率等征管绩效指标的实时监控。
(二)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引用资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
一、正面回答
一般需要到原税务部门办理临时登记,具体流程还需要咨询当地税务部门。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税种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等。
二、分析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了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人外,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三、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权利与义务
1、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可以开具发票开票、专票;
2、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可以享受月不超过10万免增值税的政策;
3、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视同小规模纳税人,要按规定进行临时纳税申报;
4、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开据增值税发票的同时,税务局可以根据业务属性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分析: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自然人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比如包工头带队包下了一个小工程,过去如果没有申办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包工头就需要挂靠,或者以输出劳务的形式接活,否则就无法完成正常交易,甚至会被认定为违法经营。自然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纳税义务,新增了一种纳税途径。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是自然人单次收入不超过300-500元免征增值税,如果超过免征额就按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合法纳税。而新的规定则增加了自然人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选项,这样就将有更多纳税选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临时身份证不能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申请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办理设立登记应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纳税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并提供下列资料,比照单位纳税人向相应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联合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上述纳税人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A4)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纳税人须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
“与原件相符”字样(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
二、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下5种情况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办理个人临时税务登记并不需要缴纳任何税费 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只有在发生应税行为时才需要根据业务情况申报缴纳税费。临时税务登记证是针对增值税来说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只要是取得应税收入都是要交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与是否有税务登记证无关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拓展资料
1.对于经常代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他人开具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充分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 按期按期缴纳税款,按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划分。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凡月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在4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下同),均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2.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每次销售额不超过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超过500元的需正常纳税。对于经常代他人开具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充分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3.需交税看营业收入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和在中国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依法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发包、出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个人在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所得。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但负有纳税义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临时税务登记。
本文目录一览: 1、个人怎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2、自然人如何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3、个人可不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并且自开发票呢? 4、个人临时税务登记要交哪些税 个人怎么办理临时税务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