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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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一、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征税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国家对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认和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

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了土地出让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

北京市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北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城区、近郊区、县城、建制镇里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三、课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的课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的应税土地,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土地使用税的课税对象。

   四、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面积,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具体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未经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五、土地等级及使用税额

根据北京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分为六级,自2007年1月1日起每平方米各级土地税标准为:一级土地30元;二级土地24元;三级土地18元;四级土地12元;五级土地3元;六级土地1.5元。

六、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年应纳税额=∑(各级次应税土地面积×该级次土地单位税额)

例如:某公司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二级土地642平方米、三级土地584平方米,根据北京市计税标准,应纳土地使用税为:

年应纳税额=642×24+584×18=25920(元)

如果属于高层建筑并多家共用一宗土地,每一产权者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按拥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

计算公式:

年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该级次土地单位税额)×某纳税人使用建筑面积/该宗地总建筑面积

以你公司为例,假定你公司拥有的楼房占用的土地属于三级18元/平方米,你公司应缴纳土地使用税为:

年应纳税额=(6000×18)×644/1288×16=108000×0.0312=3369.6(元)

在计算土地使用税时如果一宗地涉及两个等级范围,则从高征收;道路两侧涉及两个级次的宗地,则从高征收。

   七、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在独立核算单位的所在地(个人应在土地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外地在京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应一律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八、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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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那么大家知道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是什么时候吗?

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

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6月15日前,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12月15日前。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例」武泰钢材进出口公司拥有自用房产原值600000元,允许减除20%计税,房产税年税率为1.2%;小汽车2辆,每年每辆税额300元;载重汽车3辆,计净吨位15吨,每吨年税额60元;占用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税务部门规定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季末后10日内交纳,1月31日计算本月份应交纳各项税金。

月应纳房产税额=5760/12=480(元)

月应纳车船使用税额=3300/12=275(元)

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1500×6/12=9000/12=750(元)

根据计算的结果,提取应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税金1505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480

应交税金——应交车船使用税275

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750

近日的土地使用税应该如何计算

在实践中,土地使用税一般是按照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来征收的,但是,该土地使用税的具体计算公式是怎样的呢?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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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纳税期限是怎么规定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城镇土地使用税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一次或者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个月。例如,北京市规定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纳税人全年应当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为两次缴纳,纳税期限分别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新征收的耕地,应当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收的非耕地,应当自批准征收的次月起纳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应当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次月起纳税;出租、出借房产,应当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次月起纳税。

以出让、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受让方自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应当由受让方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纳税。

纳税人由于土地的实物或者权利状态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应当截止到土地的实物或者权利状态变化的当月月末。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属于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以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当地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哪些

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一、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机构自用的土地。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以内,自用的土地也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

五、符合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可以自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以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六、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其中附设的各类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如在公园里设立的餐馆、茶社等)。七、市政街道、广场和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八、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水利设施及其护管用地。

九、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十、国家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能源、交通用地(主要涉及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民航、港口等类企业)和其他用地。

十一、行政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十二、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十三、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自用的土地。十四、个人出租住房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能够提供相关材料的,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当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个人所有的住房和院落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集体、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用地,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和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经过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的;

二、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没有利用的;三、企业搬迁以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四、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且安置残疾人1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该纳税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和管理办法由省级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核电站用地在基本建设期间可以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0年9月27日起3年以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用地和公租房建成以后可以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白2012年至2014年,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可以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3年至2015年,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可以按照其他产品

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机关、海关使用火车站、飞机场和港口等单位的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免税、减税的,报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核,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一般不予免税、减税;国家不鼓励发展和因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也不予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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