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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之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机打发票怎么校验

第一步:登录江苏国税12366电子税务局网站(网址:)。通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官网首页右侧“电子税务局”登录。

第二步:点击右侧“信息查询”。

第三步:点击左上侧“发票查验”。

第四步:根据手中所持“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或者其他类型发票,对应选择“网络开具普通发票查验”或者“增值税发票查验”输入票面信息,点击“查验”。

备注: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应选择“增值税发票查验”功能。

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流程

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流程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是江苏省主管国家税收工作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的行政机构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垂直管理。主要负责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征收管理,包括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营业税中央收入部分、中央企业及2002年以后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同时,还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流程,欢迎阅读。

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流程

1、登陆电子税务局

网址:或在百度里搜索“江苏国税电子税局”注:浏览器使用IE8.0及以上版本(360浏览器无法支持)谷歌浏览器,或是火狐浏览器,点击右上角“登陆”;用户名:税号(或三证合一的信用代码);密码:用户名的'后六位

2、添加应用

如果系统中没有申报表,可通过应用中心添报表

应用中心----添加应用,然后进入我的应用中心打开报表

3、申报

进入申报主界面主界面,点击【数据初始化】按钮,显示“初始化数据成功”提示

4、填写表

“初始化数据成功”后,打开申报表,根据自己的需要填写完成表格后,点击“全部保存”。不建议每步点“暂存本表”

5、申报

点击【申报】按钮后,系统显示“受理中”,点击【刷新】,直到系统显示“申报成功”:表示申报成功。

6、 扣款

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可以点击”待缴税款“进行手动扣款。也可以等待系统后续自动扣款。点击“代缴税款”后出现如下界面。先勾选“□”再点击缴款。

7、报表打印

点击“信息查询”再点开“申报查询”出现如下界面。点击“查看”直接打印报表,需要点击“预览”注:图片版本为PDF,需要下载PDF的阅读器。

拓展内容:

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说明

根据江苏省省国税局电子税务局工作推广计划: 2017年内,我市单位纳税人可全部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业务,已开通网上办税服务厅的将在年内批量转入电子税务局系统。2016年5月1日起,新办单位纳税人(签订电子税务局用户使用协议后在窗口开通)、营改增原地税独管户(已自动开通)都将使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纳税人在网页上输入网址即可进入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注意事项:浏览器要求为ie8,谷歌,火狐)。

进入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右上角登陆或左上角用户登录即可进行登录,用户名为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初始密码为法人身份证后6位。在窗口开通的初始密码为123456。请您及时修改密码。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

(1)纳税人登录新电子税务局之后点击左上方菜单栏我的应用,进入应用后选择并点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应用(注意事项:无此应用可以点击右上角应用中心,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应用添加到我的应用即可)。

(2)进入应用后可以看到纳税人的所属期,申报状态,截止日期等信息,点击进入申报进入报表页面,进入报表前需点击数据初始化(注意事项:每次申报前必须点击数据初始化),初始化成功后点击修改进入报表。

(3)一般纳税人正常情况下需填写主表,附表一(销项)以及附表二(进项),点击报表上方数据准备区导入所属期认证的进项发票(注意事项:农产品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需提前在通用功能对应的应用里填写导入)。

(4)填写完毕后点击报表上方的全部保存保存成功后,点击返回,即可点击申报进行申报,申报后点击刷新可以更新申报状态(注意事项:受理成功并非申报成功,必须为申报成功状态才是申报成功)。

(5)申报完毕后,纳税人如需缴纳税款,可以根据系统提示进入待缴税款页面或者从左边菜单栏申报缴纳——待缴税款进入缴款页面,选中缴款条,点击缴款即可。

(6)缴款成功后3-5天可以在申报缴纳——完税凭证,查询并打印完税凭证。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季度申报(多为季度申报)可参照一般纳税人申报程序。

3、信息查询

点击信息查询——申报查询,可以查询并打印申报表。

4、通用功能使用

(1)擎天报文导入:纳税人企业如需导入擎天报文,可以在通用功能——擎天出口报表导入选中需要上传的本地文件,点击导入即可。

(2)农产品发票采集:点击通用功能——农产品发票采集,点击添加,输入农产品发票信息,点击保存即可。

(3)海关完税凭证上传:点击通用功能——海关完税凭证上传,选中需要上传的本地文件,点击上传即可。

(4)海关稽核明细查询:海关完税凭证上传后如需查询明细,可以点击通用功能——海关稽核明细查询,选择报送月份,点击查询即可。

(5)海关稽核通知书下载:海关稽核通过后,如需下载海关稽核通知书,可以点击通用功能——海关稽核通知书下载,选择稽核月份,点击海关稽核通知书下载即可(注意事项:海关稽核通知书,每月只能下载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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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怎么登录

电子税务局登录流程如下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

1、打开国税局网站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点击“办税服务”选项卡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

2、在“办税服务”选项卡下,点击“网上办税”选项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

3、进入“网上办税”页面后,在页面的左侧点击“纳税申报”按钮,然后再点击“进入办税区”;

4、在出现的对话框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及密码后,进入办税大厅,申报纳税;

5、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其他附列资料;

6、提交填好的报表,系统会自动校验提交的数据,如果有错误,系统会提示,再根据提示进行修改;

7、如果没有错误,系统会提示申报成功,然后提示扣款,扣款成功,网上申报就完成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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