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最新政策(长沙增值税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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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一、正面回答

增值税最新政策如下增值税最新政策

1、将先进制造业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小微企业和六个重点行业增值税最新政策

2、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主体不仅指企业增值税最新政策,还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个体工商户;

3、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最新政策,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二、分析详情

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机制增值税最新政策,以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其中,销项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购进原材料等所负担的增值税额。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会形成留抵税额。

三、增值税留抵退税什么时候开始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最新2022年

今年小规模纳税人的一个优惠是比较大的,增值税由1%恢复至3%征收,连续12个月开票不超过500万,但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了。专票按照3个点征收,其实这也是变相的降税了,增值税附加费也是再次减半征收。中小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再次减半,应税所得额在100万以内按照2.5%征收,应税所得额在100万到300万按照5%征收,300万以上按照25%征收。国家这两年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面都进行了大力的扶持,不仅如此,今年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还能够申请核定征收纳税。核定征收纳税,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定期定额核定,固定税率,目前重庆园区核定税率在1%左右,综合税负是相当低的,今年又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也是免征的,年开票500万内,千万不能开超过了,开超过了就会自动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变为查账征收。

中小民营企业与小微企业一直都是我国数量最大的企业了,支撑起我国人民的生活生产,只要有更好的扶持,企业发展好起来,才会有更多的未来。

拓展资料:中小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再次减半,应税所得额在100万以内按照2.5%征收,应税所得额在100万到300万按照5%征收,300万以上按照25%征收。国家这两年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面都进行了大力的扶持,不仅如此,今年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还能够申请核定征收纳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即征即退增值税2022最新规定

一、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报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9.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0.纳税人按照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规定

1.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5.行业标准

“制造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

2022年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正面回答

2022年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继续实施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继续实施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4、继续实施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继续落实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6、继续实施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分析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在15万元含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我国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有哪些?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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