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真实案例(企业税收筹划真实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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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问题,举一个实际公司的例子

企业分立是一个企业依照法律的规定,将部分或全部业务分离出去,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

它或者是原企业解散而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或者是原企业将部分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资产等剥离出来,组成一个或几个新公司,而原企业在法律上仍然存在。总之,企业从本质上并没有消失,只是同原有企业相比,有了新的变化。

也正是这种实质上的企业存续,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企业分立是企业产权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企业分立的动因很多,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等,都是企业分立的动因,获取税收方面的利益也是企业分立的一个动因。

[案例1]

假设甲制药厂除经营避孕药品和用具的销售业务外,并经营其他药品,该制药厂拟将避孕药品和用具这一免税产品抽出,单独设立乙制药厂。分立前。甲制药厂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适用税率33%)。

应纳所得税额:12×33%=3.96(万元)

分立后,如果暂不考虑规模经济的影响,  甲、乙两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之和仍为12万元,其中甲企业9.5万元,乙企业2.5万元,则:

甲企业适用税率为27%:

应纳所得税额=9.5×27%=2.565(万元)

乙企业适用税率为18%:

应纳所得税额=2.5×18%=0.45(万元)

甲、乙两企业税负合计为3.015万元(2.565十0.45),较分立前节减税款9450元。

可见,企业分立中税务筹划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扩展资料:

税务处理政策分析

(一)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与工商处理难以协调财税[2009]5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不改原本的实质经营活动,在被分立股东仍取得分立股权情况下。总的来说就是企业分家但股东不分家,则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反,如果企业分家股东也分家的话则适合一般性税务处理。

(二)对于弥补亏损承继的问题国家相关财税文件规定了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则是对企业分立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亏损弥补,而企业没有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则进行的是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承继问题企业还有没有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存续企业可以按照存续企业前的所得额与分立后存续企业的资产的比例进行计算。但没有明确资产的计量及口径。

(四)非股权支付部分的相关事项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股权支付部分有明确规定,而对于非股权部分的相关规定为: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乘以非股权支付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结果。但其实文件中存在着疑问:公式中的资产为哪种口径净资产;计算非股权支付中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后,计算计税基础时,怎样进行分配调整?是否要把负债计入其中?这些都不明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节税的例子

纳税人可选择企业税收筹划真实案例的节减税收的方式和方法很多,税收筹划中在选择各种节税方案时,选择的方案应是越容易操作的越好,越简单的越好,这就是税收筹划的便利性原则。比如,凡是能够用简单方法的,不要用复杂方法;能够就近解决的,不要舍近求远等。

一、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来节税

案例:

济南文学商贸有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文具的销售。若2015年每月含税销售额均为31000元。该企业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902.91;

如果该企业将每月的含税销售额降低为30800元,则每月不含税销售额为30800÷(1+3%)=29902.91(元),低于增值税的起征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通过纳税期的推迟来节税。延迟纳税,是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进行的筹划。

实施该筹划,应该首先明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案例:

济南山花设备销售公司8月份发生的销售业务3类,货款共计3000万元,其中,第一笔500万元,现金结算;第二笔800万元,验收后收款;第三笔付1700万元,一年后收款。

1、如果企业若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合同,则应当当月全部计算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510万元(3000万×17%);如果对未收到货款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法规定,少计销项税额425万元;

2、思路:对未收到的800万和1700万元,通过与购买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就可以延缓纳税时间。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即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

三、利用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

案例:

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有意抬高进货价格,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这样既可以增加本企业增值税扣税额,减轻增值税负,又可以降低所得税负。然后,从低税负的关联企业多留的企业留利中多获一部分。

四、利用税法漏洞:是利用税法文字上的忽略或税收实务中征管方大大小小的漏洞进行筹划的方法。

案例:

如:济南某供热设备生产企业,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销售热泵设备1000台,不含税单价为5000元,需向经销商收取的热泵设备包装物租金117元/台。该企业当年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340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企业税收筹划真实案例他因素,仅考虑增值税,E供热设备生产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热泵设备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2015年10月应纳增值税=1000×[5000+117÷(1+17%)]×17%-340000=527000(元)

如果热泵设备包装物的租金变为押金:

1)假定包装物在规定期限内收回,且不超过12个月,则押金不并入销售额中计税。

2015年10月应纳增值税=1000×5000×17%-340000=510000(元)

在此情况下,可少缴纳增值税17000元

2)假定包装物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回,已经超过12个月,是在2016年7月收回,则押金需要补交增值税。

2015年6月应纳增值税=10000×5000×17%-340000=510000(元)

2016年7月包装物应补交增值税=1000×117÷(1+17%)×17%=17000元

上述情况虽然跟未筹划前的应纳税额-样,但是延长了纳税时间,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实例

房地产税收种类

直接相关 :5种,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

间接相关:4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按照征收环节分:购置房地产要缴纳的税费。1、 契税。2、印花税。3、交易手续费

房地产税收政策(新

(具体执行中,应以正式文件规定为准,如政策有新规定者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涉及应纳地方税收政策

(一) 营业税

1、基本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计税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税率(5%)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以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营业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优惠规定(有效期至2002年12月31日)

(1)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不含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12月31日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契税。

(2)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l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契税。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

计征依据:以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费)依据

适用税(费)率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免征)。

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免征)。

3、地方教育附加按1%的征收率计征。(纯中央属企业免征)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三)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厦门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2、从2000年1月1日起,厦门市对实行查帐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按当期实际预收售房款总额(含未结转预收售楼款收入以及购房定金)1.5%的比例,核定预征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预缴,年度(项目)汇算清缴。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方式,可选择按开发项目分摊费用,待项目竣工实现销售90%以上(按面积计算)的进行纳税调整;或不按开发项目分摊费用,每年年终进行纳税调整。汇算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若发现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帐证不全,无法进行查帐征收或不能单独核算单个项目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无正当理由而不办理汇算清缴的,一律按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3%的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印花税:以购房合同金额为计税依据,按“购销合同”税目及万分之三的税率计征。

二、单位销售二手房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以全部收入(或评估价)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将售房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四)印花税:售购房双方以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

三、个人销售二手房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

1、个人出售高档住宅、非住宅项目(写字楼、商场、店面、厂房、仓库等)、非自用普通住宅(即产权人没有实际居住的普通住宅)以及个人出售不符合免税规定的房产,以全部收入(或评估价,下同)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2、个人出售自用普通住宅、出售自建自用住宅,免征营业税。

3、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的界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住宅界定为高档住宅:(1)别墅、度假村;(2)住宅每单位建筑面积售价岛内超过5000元/平方米,杏林区(含海沧区)、集美区超过3600元/平方米,同安区超过3000元/平方米。高档住宅除外的住宅界定为普通住宅(本界定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

(三)个人所得税:

1、个人出售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以下特殊规定的,按收入全额征收1.5%的个人所得税。有增值符合以下特殊规定的,按以下特殊规定办。

特殊规定:

(1)为鼓励个人购换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我局缴纳或直接以个人所得税形式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前后一年内以个人、儿女、夫妻名义购房以及与儿女、夫妻共同购房的,凭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及有关售购房资料,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全部或部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

(2)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住房(不含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产权人必须向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提供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声明,经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审核,符合上述条件代征人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售购房双方以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

四、单位或个人置换房产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单位或个人置换房产,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

(三)所得税:单位置换房产的,以置换后房产价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核算损益;个人置换房产,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按1.5%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以置换双方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

五、单位或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或评估价,下同)减去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

(三)所得税: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将转让收入并入单位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收入全额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

六、单位出租房产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按租金收入5%税率计征。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

(三)房产税:按租金收入12%税率计征。

(四)企业所得税:将租金收入并入单位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五)土地使用税:根据所处地段年税额每平方米1至6元。

(六)印花税:以合同金额为计税依据,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及千分之一的税率计征。

七、个人出租房产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

对个人出租房产涉及的地方税收采取以下两种征收方式:

综合税额核定征收:本着手续从简、负担从轻的原则,对我市个人出租房产涉及的地方税收仍采取按单位建筑面积确定综合税额的办法征收,综合税额包括私房出租所有应交税款。

(附件:私房出租单位建筑面积月综合税额表)

按实征收:个人出租房产取得租金收入,能据实主动申报的,可按申报的租金收入额依法定税种、税率按实征收。具体税种、税率如下:

(一)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二)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

(三) 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四)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以每次(月)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扣除税费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税费标准:

1、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月)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月)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2、税金及其附加税费扣除标准:个人出租房屋,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准予扣除。

3、修缮费用的扣除标准:个人出租房屋,对能提供该出租房屋修缮合同及合法凭证证明的,其实际开支修缮费用经核准给予分次(月)连续扣除,直至扣除完为止,但每次(月)允许扣除以800元为限。

(五)土地使用税根据所处地段年税额每平方米1至6元。

(六)印花税:以合同金额为计税依据,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及千分之一的税率计征。

另房屋转租有关政策规定如下: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全额缴纳营业税。对能提供原承租合同及合法完税凭证的,原支付的租金可分次(月)从租金收入中扣除计算缴纳个人所税,但不再重复扣除基本费用标准。如出租方已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销售房屋需要缴纳哪些税?应该注意哪些税收政策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主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7个税种。根据房地产开发不同环节实行相应的税收政策。

在取得土地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占用耕地建房,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计税面积(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适用税额。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房占用耕地10000平方米,当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5元/平方米。该企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为:10000平方米×5元/平方米=50000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屋占地,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在销售房屋前的保有环节,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为大城市每平方米0.5-10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0.4-8元;小城市每平方米0.3-6元;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具体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分土地等级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在房屋销售环节,营业税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房屋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时连同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都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均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收入免征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规定的扣减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部分、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

从事房地产开的纳税人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所得税部分,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按照规定区分内、外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印花税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与卖房人签订购房合同,买卖双方按适用税率缴纳印花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随营业税征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率分别为1%、5%、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继承和接受遗赠而取得的房产要交契税吗?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个人在一年内换购房须交缴税保证金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最初要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待其一年内实际买房后,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所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解释说,对二手房所得征收个税政策进行完善和细化,主要出于三个因素考虑:一是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有关扣除的规定不够明确、详细,各地执行不一;二是实际征管中,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三是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影响了执法刚性,造成税收收入流失。

该负责人还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拥有房屋、土地需要缴纳哪些税?应该注意哪些税收政策规定?

个人拥有房屋、土地涉及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

个人营业用的房产以房产原价值一次减除10%-30%以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外籍个人以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房产税应纳税额=房产原价值一次减除10%-30%以后的余额×1.2%。

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及院落用地,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决定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用房屋占地按规定级差税额标准征收。大城市每平方米0.5-10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0.4-8元;小城市每平方米0.3-6元;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具体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分土地等级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作为房地产税收的纳税人需要缴纳哪些税?

房地产税收的纳税人分为个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纳税人等不同类型。而且,房地产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领域。在纳税环节上,房地产税收涉及房地产的取得、保有和流转3个环节的税收。在征税目标上,房地产税收分为房地产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的税收。目前,直接与房地产相关的税种就有13个,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换购住房符合条件可退还个税

换购住房符合条件可退还个税

据工人日报消息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指出: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待其一年内实际买房后,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另外,个人转让家庭自用五年以上的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表示,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造成税收收入流失。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因此,各地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强调,8月1日起实行的个人住房转让个税新政的通知,区分不同类别房屋分别规定其原值,允许合理扣除按揭购房贷款利息和装修费用等。

《通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增强了税收执法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已要求实行“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房地产管理部门把缴纳契税作为办理产权过户的前置条件。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一并征收房地产交易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纳税筹划举例

税务筹划又称纳税筹划,一般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纳税节约。税务筹划的显著特点是筹划性,即事先谋划、设计、安排。而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受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非常明显。可以说,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除特殊委托加工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外均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这样,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利用销项税额避税的关键在于:

第一,销售额避税;

第二,税率避税。一般来说,后者余地不大,利用销售额避税可能性较大。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避税筹划策略:

(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四)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五)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

(六)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七)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八)以物换物;

(九)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

(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

(十一)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

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避税策略包括:

(一)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

(二)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

(四)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五)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0%的扣除税率,获得10%的抵扣;

(六)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七)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八)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

(九)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以上两大类策略,是从可供避税筹划的实际操作的角度着眼而提出的。从本质上说可归纳为:一是争取缩小销项税额;二是争取扩大进项税额,其效果是从两个方向压缩应缴税额。

分立农副业生产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根据市场需求,该食品厂开发种植猕猴桃,并将猕猴桃加工成果脯、饮料等(以下简称“加工品”)对外销售。2005年猕猴桃开始产生经济效益。2006年5月该食品厂共销售猕猴桃加工品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价格),产生17万元的销项税额。但经核算,发现与该项业务有关的进项税额数量很少,只有化肥等项目产生了1万元的进项税额。这样,该食品厂需要就该项业务缴纳16万元的增值税。为了降低增值税负担,该企业在购进可抵扣项目时,十分注重取得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收效不大。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该食品厂可以采取企业分立的方法降低增值税负担。即:食品厂将猕猴桃的种植业务分立为一个独立的企业,并使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也就是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原因在于,我国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购买价格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这样,食品厂就可以按照“购买价格×13%”计算出进项税额,而种植企业也不必缴纳增值税,因为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当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再抵扣。结果是,种植企业没有因为分立而多承担任何税收,而食品厂却在原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变的前提下,因为有了“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而可以增加大量的进项税额。

在上述方案中,食品厂分立后的税收负担及有关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立后的食品厂,销项税额不变,仍为17万元;

2.分立后的食品厂增加了进项税额。假设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价格,该食品厂2006年5月用于生产猕猴桃加工品的原料价值60万元,那么分立后的食品厂就可以按照60万元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7.8万元(如果企业进行转移定价操作,还可以计算更多的进项税额);

3.种植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但同时,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也不能够再抵扣。根据前文介绍,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为1万元;

4.种植企业可以享受农业特产税的免税政策。

所以,分立后食品厂的这项业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17-7.8=9.2(万元)

与筹划前相比,增值税负担降低了6.8万元,相当于新增加的进项税额与企业原有的进项税额之差。

这一税收筹划方案的效果,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1.新增加的进项税额的数量,即根据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一数额越大,这项税收筹划的方案就越好。实际上这一数量直接取决于种植企业和加工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越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多。

2.原有的进项税额的数量。这一数额会直接增加这项税收筹划方案的机会成本。

以上我们分析了该企业筹划前后增值税负担的变化,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所得税的负担也是必须同时考虑的因素。本案例中,种植企业增加的销售收入就是食品厂增加的成本,因此种植企业增加的利润就是食品厂减少的利润。所以,两者之间的猕猴桃销售价格最终不会影响两者总的所得税负担。

二 分立废旧物资收购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0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第07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使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将原来属于企业内部的收购部门进行独立,以适用以上的抵扣规定。

例如,某造纸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将废纸经脱墨等程序加工成日用纸制品。长期以来,企业有大量原材料来源于民间收购者。由于对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的抵扣票据,企业长期有大量原材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前述的抵扣规定,该企业为了抵扣进项税额,也曾改为从当地正规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废纸,并由其开具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但由于收购价格较高,企业虽然增值税负担有所下降,但利润总额并未有明显提高。

笔者的建议是,该造纸厂应采取企业分立的方式,将原来的收购部门分立为一个废纸收购企业,并使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这样,新企业属于专门经营废旧物资的企业,可以为造纸厂开具合格的发票,造纸厂就可以按照买价和10%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根据前述的税收法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即:

废纸=A元 废纸=A元

个人————→废纸收购企业——————————→造纸厂

进项税额=A元×10%

三 分立运输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除固定资产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内部设置的运输部门分立成独立的运输企业,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税收筹划。

例如,企业A对外销售一批商品,原售价117万元(含增值税)。将运输部门B分立后,对外销售价格不变,但由于运输企业B已经独立,A企业需要向B企业支付有关运费,比如20万元。按照前述规定,A企业取得了合格的运费发票,可以扣除有关的进项税额:

可扣除进项税额=200000×7%=14000(元)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运输企业独立后,其业务已经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B企业应按照营业收入和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额=200000×3%=6000(元)

所以分立运输部门给企业的该项业务带来的税收筹划收益是8000(即14000-6000)元。从企业长期经营的眼光看,其效果必将更加显著。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出于分析的方便,本文中的分析并没有考虑企业由于增值税、营业税的变化,而导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的相应变化。由于这两项支出的数额是随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数额,按固定的比例同方向增长的,所以当考虑这些因素时,以上税收筹划的效果将更加明显。

目前房地产行业被炒的沸沸扬扬,税收筹划这个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也因此而越来越受到这个行业的重视。税收筹划其实是一门边缘学科,涉及财务管理理论、现行税收法规以及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因此这要求税收筹划人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税收筹划方案要和筹划对象实际情况相一致,不能将一个筹划方案放在它不适合的环境中,否则会造成纳税筹划的失败。如果税收筹划方案和它的环境相一致,就会达到纳税筹划的效果。近日一位朋友给我一个房地产行业的案例,让我帮忙分析一下,在这里我说说我的思路。

某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以500万元的价格取得一块土地,但一直未对土地进行开发。2006年8月,该土地的公允价值已经增值到2000万元。因此公司决定于2006年11月开始在该土地上开发商品房(普通住房)。经测算,预计商品房销售收入约为5500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约为3000万元(500万元的地价和2500万元的其它扣除项目),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税费约为3350万元(500万元的地价和2500万元的增值税扣项和350万元的期间费用列支项目,不含土地增值税)。当地契税税率为3%。

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测算如下:

增值额:5500-3000=2500万元;

增值率:2500÷3000×100%=83%;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500×40%-3000×5%=85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500-3350-850)×33%=429万元。

公司应纳税合计为850+429=1279万元

筹划方案一:

在开发土地之前,公司可将该土地作价2000万元投资成立甲公司(非房地产企业),然后再由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最后再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

投资环节、合并环节以及商品房销售环节应负担的相关税费测算如下:

1.投资环节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公司以土地投资成立甲公司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公司以土地对外投资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为:(2000-500)×33%=495万元。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公司以土地对外投资免征土地增值税。

4)甲公司接受土地投资应缴纳契税为:2000×3%=6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按照土地的公允价值和契税确认其入账价值为:2000+60=2060万元。2.合并环节

1)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时,因为甲公司资产未发生增值,所以无论采取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均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负担。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后,该土地的入账价值仍为2060万元。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2005年12月31日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补充规定:财税〔2003〕184号文件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因此,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可免征契税。

3.商品房销售环节

1)土地增值税方面:

①计税成本确定。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故扣除项目金额只能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确定,不能按照会计的入账价值2060万元确定,也不能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2060万元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成本(即扣除项目金额)等于会计的入账价值,也不等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无论是兼并或投资还是整体资产转让的方式,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发生的支出均只有500万元,支付的地价款的合法有效凭证只有当时支出这500万元时取得的相关原始凭证。故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500万元。

②应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扣除项目金额:3000+60×(1+20%)=3072(万元);

增值额:5500-3072=2428(万元);

增值率:2428÷3072×100%=79%;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428×40%-3072×5%=818(万元);

2)企业所得税方面: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500-(3350-500)-2000-818-60]×33%=0万元。

筹划方案税负合计:495+60+818=1373万元

因筹划方案税收负担增加1373-1279=94万元,结论:该方案不可行。

筹划方案二:分段实现土地增值税法

根据文中条件:我们可作三步走方案

1、将公司进行开发,假设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为200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500万元),期间费用为150万元是时进行转让给同一控制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售价3000万元。

1)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2500(万元);

增值额:3000-2500=500(万元);

增值率:500÷2500×100%=20%;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30%=150(万元)

2)企业所得税:(3000-2500-150)×33%=116(万元)

3)契税:3000×3%=90万元。

税款合计:150+116+90=356万元

2、甲房地产公司再增加500万元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期间费用为150万元。后再转让给乙销售公司。售价为5000万元。

1)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3000+90+500)×(1+20%)=4308(万元);

增值额:5000-4308=692(万元);

增值率:692÷4308×100%=16%;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0(万元)

2)企业所得税(5000-3000-500-150-90)×33%=416(万元)

3、乙销售公司发生期间费用为50万元,售价为5500万元。为减少契税负担,由甲房地产公司直接过户到客户处。

企业所得税为(5500-5000-50)×33%=149(万元)

总税负为356+416+149=921万元

方案二节税金额为:1279-921=358(万元);

筹划方案三:变出售为代建,节税效果佳,手续简便

如果公司将土地投资于拟购地的某保险公司,修建办公楼。投资时应纳税为495万元,后按2000万元转让股权免税。再收取代建手续费金额为650万元。650万元为建房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15万元。共缴纳企业所得税为710万元。

方案三节税1279-710=569(万元)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第三个方案是最佳的

参考网址:

纳税筹划及财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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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税款的缴纳

46、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计算与征收

47、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48、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税率与税目

49、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50、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51、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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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浅析当前公司资本结构优化问题

64、 旅游企业财务核算要点1

65、 旅游企业财务核算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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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办事处灵活性的筹划

92、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改变贸易方式的筹划

93、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不同促销方式的筹划

94、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分设机构”的筹划

95、 营业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混合销售的筹划

96、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纳税环节的筹划

97、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包装物的筹划

98、 关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国外购买礼品的关税筹划

99、 关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关税的完税价格进行税收…

100、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避税筹划

企业银行家李世勇先生采访9:集团公司税收筹划三原则和必要性

每一个企业只要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就会涉及税务事宜,每一个人取得的大部分所得、拥有的大部分财产都需要纳税,在近些年税收政策频出,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国税局和地税局合并,推动启用金税工程,启用电子发票,个人所得税改革等等;在税务管理信息化的助力之下,税务改革加速推进,纳税人的税务思维也需要与时俱进。

在此背景下,我们采访了企业银行家李世勇先生,他是在实务中厮杀出来还盯着理论不放的人,他拥有多元化大型集团丰富的税收实战经验,也经历过大型的税务稽查,他提出了集团公司“税收筹划三原则”,也提出了税收筹划的三大必要性。

希望通过我们的采访,能够让大家对集团公司税收筹划有一个全新的认识,为企业家和从事于税收筹划的工作者提供一些借鉴。

记者: 李先生,您好!很高兴再次见到您,很多人不是很了解税收筹划,请您简单介绍一下税收筹划。

李世勇:

您好!很高兴见到你,也很高兴能够和大家交流税务筹划。虽然税收和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有很多人对它不够了解。我简单介绍一下税收筹划,它就是纳税人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税收政策指导,选择最利于企业的税收方案,来合理合法地降低企业税负,将企业的税收利益最大化。因而,我所讲的税收筹划不是让大家筹划去偷税、去漏税等干一些违规违法的事情。但是在实际税收业务操作过程中,有一些人把税收筹划和偷漏税混为一谈,偷税漏税是主观故意的违法危险行为。大家还是要对税收筹划有一个正确的认知,任何一个公司的税收筹划工作不是朝夕间的事情,既要具有非常专业税务技能,又要熟悉业务循环,还要具备顶层架构的设计能力等。

记者: 您在税务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希望您能够和大家分享一些真实税务案例,以供大家学习和借鉴。

李世勇:

可以的,我很乐意和大家分享,希望能够带给大家某些启发。

大家知道,在财务人员职业生涯里会和税务机关打交道,这个过程也是企业财务人员成长和成熟的过程;在这方面我是非常幸运的,有机缘巧合的因素,让我在一个多元化集团中经历了四级经营的单元到一级经营单元,让我由一名事务性员工转变为一名业务型管理者最后转型为一名能够参与到企业决策当中,因而让我有机会在各层级中边干边学边思考。在工作中我结识了许多税务局的朋友,也和征管局的朋友聊过人生,也和稽查局的工作人员斗智斗勇过,到后来站在集团税收筹划的视角上再审视和回顾这些事情更是别有一番风景,我和感激曾经打交道过的税务局领导,有保税区的、有乡镇的、有县级市、也有地级市,也有省级和中央的一些领导,也很感谢在这方面启迪我人生智慧的老师。我今天和大家交流的内容,不是一个人独有的,而是我思考汇集了许多人的智慧,通过我传递给大家,也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我从企业日常的一些涉税工作、应对税务稽查和税务筹划三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一些案例。

第一个方面,日常涉税工作的一些事情。

这是一些非常琐碎、重复性非常强的事务型工作,对于这些工作而言要认真细致,稍微不慎就会造成税务损失。在很多年之前,我接手主持集团下属一家合资后租赁公司的财务工作,接手之后发现企业缴纳的房产税金额比较高,于是我安排财务人员调取了成立之初企业在税务局办理房产税最初的原始档案资料,我发现征税依据为自由房产,而不是租赁房产,就这样一个不起眼的差别,导致企业每年都要多交房产税。后来经过我们团队的努力,房产税征税依据修改为以租赁费用计征,于是以后每年可以少缴房产税;对于前几年已经缴纳的房产税也需要从财政退回来,打什么时间从财政部门退回来也是一个难题,后来经过了曲折又坎坷的历程,幸运的是企业的主管税务局长很理解也非常支持的情况下,以前年度多缴纳的房产税从财政退还到了公司银行账户上。因而,经办税务业务财务人员要具备一定税务知识,还要非常严谨、非常细心,否则也容易出现多交了税金而自己不知道的情况,更何谈企业如何去进行税收筹划了。

有的时候也会巧妙借助第三方桥梁来协助企业做一些事情,一年一次的企业所得税金汇算清缴也是对企业财务的一次考验,通常汇算清缴之后便会面临企业所得税稽查。我经历过中美和中法合资企业的汇算清缴,也经历过总公司和分子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也经历过股权单一的子公司汇算清缴工作。对于一些复杂的汇算清缴工作,可以借助税务机关信得过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协助,由独立的第三方出具一个《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能够帮助企业比较顺利的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要留意中介机构和企业之间作为业务沟通双方签字的《鉴证报告交换意见》及其底稿内容,这里面也有一些学问。

甚至有的时候也需要逆向思维。企业和征管分局之间需要保持一个正常的良好互动,如何能够做到呢?说到这里很多人想到是个人感情沟通,下面的内容是以另一个视角去看待这件事情,做到让企业好做事,让征税机关好做事,这里面有一定的学问。我认为要把握住两点。首先,有的时候税务机关也需要帮忙,这就需要企业可以通过预交税金的方式协助税务机关完成阶段性征税指标;但有的时候税务机关找到企业,很多企业会很较真找种种接口来推辞。第二点,在日常关系融洽的岁月里,每年可以尝试邀请税务机关到企业检查一次账务,让征税机关的工作人员指导一下公司的税务业务,可以检验企业的税务管理状况,然后有方向性的修正调整;也借此机会向征税机关宣传企业,最后争取让税务机关出具一份《税务处理决定书》再补交上一部分税金,但不要涉及到罚款和滞纳金,更要避免税务机关出具会给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运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的《税务处罚决定书》。这是长期主义思考的一种做法,国家为了减轻企业应对税务检查的负担减少税务局重复进户的现象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第一条“依法规范执法行为、避免重负进户执法”规定。因而,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际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这就是主动邀请税务机关来企业查账的奥妙之处。

第二个方面,应对税务稽查的一些案例。

有一次,经历了由中央部门单独下文的一次税局稽查。这是一家在保税园区的中外合资的高 科技 企业,在园区内年纳税额通常会排在前三位名,这家企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一年稽查局对公司进出口和免税业务进行稽查,最后着重围绕着其中对免税内容展开了反复讨论。后来发现这是中央部门在政策衔接上出现了时间空隙而导致,后来通过公司提出的书面申请,在中央部门层面又下达了一个文件化解了这次税务稽查危机。

另外一次,经历了市稽查局对企业高额利润的重点稽查。2008年自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席卷了全球经济,国内实体企业也受到一定的影响,有一些企业的经营面临一些困难,但公司却逆势高速增长。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市国税稽查局对市内享受税收优惠、高获利企业、固定资产较少和未进行固定资产再投资的企业进行了重点税务稽查。我所的公司恰好属于以上稽查范围,因而被列为市重点稽查对象,我代表被审计方对接这次税务稽查工作;同时被稽查的大型公司中有一家美国机械公司(身为省级机械总公司)。我从集团的轻资产运作战略的角度讲述,结合公司如何抓住经济下行的趋势进行并购扩张做了介绍,让稽查组人员明白了账面轻资产背后的企业战逻辑;又结合当时由彭博士团队建议经董事会同意在陈老师主持下实行的“三大战略法宝”中的“微利经营”和“服务营销”业务逻辑,又将其融入公司的具体业务中介绍如何发挥价值。经过半年的税务稽查,稽查局认为公司的投资战略思维是超前的,公司的业务经营战略也是超前的,不存在税务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这是优秀的公司。而同时被稽查的这家美国子公司不仅补交了几千万元的税金、罚款和滞纳金,也被降低了税务信用评级,还被列为以后税务局重点关注对象。

还有一次,经历了市稽查局对原料采购业务的重点稽查。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市国税稽查局从异地抽调稽查人员对下属板块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从公司调取了大量财务纸质和电子版档案。这次稽查组人员能力非常强,获取的资料也非常全,提出的稽查结论都非常有针对性,提出了诸多补税、罚款和滞纳金的业务点。后来经过我们的努力均一一得以化解,在此我列举其中一项:稽查组以过磅单和入库单为线索,提出公司原料采购业务存在不真实入库行为,进而以虚增原料采购成本以降低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金。我给稽查局的书面反馈文件中详细的阐述和佐证了此业务的真实性,公司以过磅单样式是否统一,体现的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要求。我们还提出要求双方对原料库存进行现场盘点,后来通过独立的第三方对公司的原料进行了盘点进一步佐证了公司原料采购业务的真实性。

第三个方面,在税收筹划方面的一些事情。

集团化公司一盘棋来运作税收筹划。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有些内容不方便详细展开来讲,在这里我笼统的介绍一下。这里面既涉及到利用西藏个人所得税金政策,又涉及到利用保税区等国内地区税收差异筹划企业所得税金,还涉及利用香港和新加坡税收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还涉及到利用全产业链内进行税收筹划,当然也会运用即征即退、税收减免和返还政策等。对一个大型集团而言,这是一个系统的税收筹划网络,有的税务筹划也要和资金池筹划相结合,因而需要具有系统思维和顶层设计的能力。有的企业没有税收筹划层级观念,搞了一个全体财务成员进行税收筹划,看起来花了很大的力气、大张旗鼓声势浩大的去做,实际上未进行系统性的税收筹划。在很多年之前,我负责的下属区域盘活了一家倒闭的工厂,这家企业曾经无论在销量、销售收入以及利润方面,都是当地区域的佼佼者,但是出乎意料的是这家公司因为补交税金、缴纳罚款和滞纳金而破产倒闭;由分子公司单独进行税收筹划是行不通。

在职场中一路走来,经历了太多与税务相关的业务,还经历过同行的精准举报、个别离职管理人员的举报等情况,企业的成长历程是一个不断树立挑战目标、不断克服困难实现目标的过程,个人的成长也是在这种职业生涯中不断挑战自我来实现的。

记者: 刚才您列举了一些税务工作案例,您在税务方面有什么感悟或者体会呢?还请您分享给大家。

李世勇:

因为工作需要让我有机会接触许多税务工作者,在他们身上我看到了许多的闪光点,他们有从军队转业从事税务工作的公务员,也有通过公务员考试选拔的大学生,还有专门从事税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他们的专业能力、个人素养等方面都非常强,这些人很聪明也很有智慧,并在税务系统中得到系统培训。因而和这个圈子的人打交道的过程,也是一个自我施压、自我成长的过程,我始终怀有一颗敬畏和感恩的心,我的感悟体会还真挺多的,我归纳为“税收筹划三原则”,希望对集团化公司的税收筹划有一些参考价值。

原则一,税收筹划要有顶层设计支持,确保合规合法。

我经历了很多次数的税务稽查,总体而言都化险为夷了,里面不乏有我自己的勤劳和努力,我认为最主要因素是顶层税收筹划到位,正是因为企业在结构层面不存在违法违规的事情,对于招待费用和差旅费用等一些发票问题,在重点税务稽查面前都是些小毛毛虫。当然企业的税收筹划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内容,对于企业重大战略规划、重大经营决策、重要经营活动,关乎企业的兴衰与存亡,具有复杂的复合风险,尤其多元化大型集团的组织体系非常的庞大,涉及到的业态也非常广,这就需要站在各业态的最高端去思考筹划税收,将税收筹划融入到集团的战略之中,在无形中融入到企业经营中。

原则二,税收筹划要有业务逻辑支持,确保合情合理。

企业的税务筹划均需要融入到企业的经营当中,缺少业务逻辑支持的税务策划很容易会被监管机关定性为偷税或漏税行为这样,这样不仅达不到预期效果,还会让公司陷入到被动当中。因而,税收筹划的人员需要深度了解行业状态、公司经营战略、公司的业务运行逻辑、以及企业的内部管理。这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只要沿着这个脉络去做,税务筹划的人员才会将税务专业知识和企业经营结合起来,税务筹划人员才能够和税务执法人员保持一个顺畅的沟通。

原则三,税收筹划要具有基层业务支撑,做到平稳落地。

从税收筹划的整个环节来看,账务处理属于末端环节了,在这个环节上的永恒的税务筹划主题就是规范、规范、再规范,能够将资金流水账、纳税申报账和会计账“方起来”实现数据一致,最终确保税务筹划的平稳落地。对资金账不能掉以轻心,货币资金是企业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资产,因此企业每月都应认真核对每笔款项的进出记录,对存在出入的地方及时处理,从而实现资金帐和财务账的一致;对税务账要有敬畏之心,企业税金是在财务账基础上进行调整后计算出来的,调整事项涉及企业的收入、成本及费用,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因而需要确保计算过程中的正确,尽量不要发生因计算失误而影响税务评级;对于财务账的细节处理也要严谨,税务机关使用的查账软件具有强大的功能,仅仅“摘要预警分析”和“分录分析”功能就能够相对准确找到问题点。

记者: 难道企业一定要进行税收筹划么?

李世勇:

我在《面对国内新四大红利,集团公司经营维度提升之道》采访中层提到企业要由低纬度经营上升到高纬度经营,而“政策经营”便是高纬度经营内容之一,税收筹划是当今集团公司的必修课内容之一,税收筹划存在三个必要性。

必要性一,企业家要关心政治。

我们是政治挂帅引领 社会 全面发展的国家,企业家听党的话,跟政府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 社会 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十四五”时期经济 社会 发展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提出“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形成推动发展的强大合力”。 请大家注意,我们现在的改革特点:一旦启动,就会强烈地推动。比如说军队改革,七大军区调整为五大战区,三十万军队干部转业。因而,为 社会 创造财富的企业家需要关心政治,有句话说的好“没有成功的企业,只有时代的企业”。聪明的企业家能够通过政策去分析后果怎么样、会演变出什么,从而为自己做决策,但不要去做触犯法律的事情,否则就会面对直接的税收损失,包括追缴税款、少缴税款50%至5倍的罚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税、抗税、骗税行为,不受追缴期限的限制,一旦被定性为这三种行为就会面临无限期的追征。也会影响公司的资本运行情况,在已经或即将在债券和股票市场全面推行的注册制大背景下,这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纳税信用是资本市场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有些不当的行为会构成犯罪,按照《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会危及到个人品牌和形象,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会在媒体上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违法者的信息,失信者会面临不能坐高铁、无法坐飞机等“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窘迫局面。

必要性二,“政策经营”已经大型集团核心竞争力之一。

大型集团的发展战略要契合国家的战略,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大型集团公司,无不是踏着政策方向而发展起来。企业的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规模在10亿元至100亿元之间是内部治理红利,这是一个平山头的过程,以让组织的头脑够灵活、身段够柔软;到了100亿元至1000亿元是人才红利阶段,这是一个快速完成高端人才储备的阶段;而超过1000亿规模的时候,这是战略红利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企业的领军人才要能够引领企业踏着国家战略方向的步伐去走,才会进入新蓝海、才会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比如:苹果公司通过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之间让人云里雾里、眼花缭乱的复杂结构关系进行税收筹划。表面上每台电脑似乎在不同的子公司之间转了一大圈,但实际上些只不过是账面上的处理,而经销商提货地点依旧是电脑的生产地。但一圈转下来,通过转移价格方式,价格发生了重大变化,利润主要留在了开曼群岛的苹果公司,这带来了极大的税务节省。后来,美国参议院和证券交易所对苹果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结论是“苹果的整个税务架构是合法的”。不仅仅苹果公司,比如可口可乐、宝洁、英特尔公司都在开曼群岛开设子公司,他们的做法是将盈利通过转让定价等各种渠道转移给子公司,以获得税收上的优惠。苹果公司的这种避税方式是“双层爱尔兰汉堡”,这种税务筹划方式对我国的企业也极具借鉴意义。2021年初,格力电器智能制造生产基地签约落户临沂综合保税区,临沂是南北大通道的中心枢纽有“物流之都”的称号,向南可辐射长江经济带,向北可以辐射京津冀城市群,在税收筹划上也有深层的布局思考。

必要性三,这是对家庭财富通道的管控和经营。

确保家族财富进来入口,为家族财富延续继承开好头。在国外是不开发票的,他们通过现金管税收,而我们是以票为主以现金等手段为辅。在这个大数据法制化的 社会 ,所有资金的来龙去脉都会透明化,因而我们需要对家庭的财富通道进行管控和经营,以确保获得财富的正当性。在税金管控这套制度里,将钱拿在手里就安全了,不安全的,这是很危险。想将钱花出去也很难,买了固定资产表明你的财富增加了,在银行存款、贷款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在收入没有纳税的情况下,钱是怎么来的呢?如果没有纳税,就需要到税务局里去把税金厘清楚。企业的钱和企业家个人的钱是两回事,税务局一张税票就可以将拿回家的钱给收回来,甚至还会面临法律风险;企业家不仅仅要让企业有钱,还要让个人合法的有钱,因而需要在公司层面进行企业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的筹划和管控。家庭财富还涉及到延续继承,如果将灰色的财富传承给子孙后代,这会将潜在的危机也传承给下去。有些人希望借助洗钱的手段将将财富脱白;但国内加大了对反洗钱的打击力度,央行披露了2021年“1号罚单”,中信银行因四项违法行为被罚2890万元,违法行为类型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去年初,民生银行和光大银行也因存在反洗钱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被央行开出千万级罚单。近年来,央行对反洗钱领域的监管持续加码,央行组织起草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新增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相关工作要求,还将银行理财子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一并纳入监管范畴。在国外对反洗钱的打击,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将洗钱风险国家被分为两类:高风险国家地区和 加强监控国家地区。对于所有被认定为高风险的国家地区,FATF 呼吁和敦促其成员国家和所有国家加强尽职调查,并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呼吁各国采取反制措施,以保护国际金融体系免受来自这些国家地区的持续性的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威胁。

记者 :您还有什么其他的思考?

李世勇:

今天先做这些分享交流,其他内容我们下次交流。

记者:

非常感谢李总的分享!涉及税收筹划的内容我们计划分两期采访,期待着下一次采访交流。

结束语:

我们所享受的一切公共物品都来自税,如果没有税金,我们就很难看到警察和公路,也很难得到秩序和安全;我们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我们也需要关注税收的变化,每一个人和企业也需要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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