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代理试行办法(代理人税收政策)

admin1个月前财务代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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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是做什么的?

税务代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对代理制度的基本规定。199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1994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1996年11月22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了注册税务师的考试、注册、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

民法通则依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将代理明确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三种。税务代理属于民事委托代理范畴,是专门从事涉税事务委托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此,税务代理人必须通过委托人的授权,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税务事宜的代理。

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从事的业务:

开展各项业务涉税的筹划及税务咨询

受聘税务顾问及协调税收征纳双方的分歧和矛盾

协助处理税务稽查、财务纠纷

对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各项财产损失的鉴证(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代理涉税减、免、退的鉴证

对企业所得税亏损额的认定以及弥补亏损核准鉴证

代理日常涉税服务(如申报、购票、验证、变更、注销)

代办验资、审计、评估、司法鉴定、工程预决算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涉税服务和鉴证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税收代理试行办法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税收代理试行办法,发挥税务代理人在税收活动中税收代理试行办法的作用税收代理试行办法,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税收代理试行办法,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第三条 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第四条 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其工作机构是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的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

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第五条 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和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税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章 税务师的资格认定第八条 国家对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和认定制度,资格考试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经济类、法学类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3年以上的;

(二)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专业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5年以上的;

(三)连续从事税务业务工作10年以上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具有同等学识能力和资格的。

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以上专业学历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第十条 取得执业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资格者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5年以上者,可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税务师资格考试,其代理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考核认定。第十一条 参加税务师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和经考核认定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发税务师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取得税务师资格证书者,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税务师执业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给予注册登记,发给税务师执业证书。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者,应当参加全国统一举办的税务师执业培训。

注册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师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所属税务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等。

税务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全国统一制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发放。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税务师执业资格,税务机关不予注册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3年者;

(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3年者;

(四)被取消注册会计师、律师、审计师资格,自被取消之日起未满3年者;

(五)在职的国家公务员;

(六)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税务师资格者;

(七)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第十四条 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注销其税务师登记,并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

(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税务师执业证书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从事税务代理工作1年以上的;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税务师资格的;

(四)已死亡的;

(五)已不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第十五条 国家对税务师执业证书实行定期验证制度,一般1年一次。第十六条 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均应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第三章 税务代理机构第十七条 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机构。

一个税务师只能加入一个税务代理机构。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也可成立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

如何办理税务疑难申报

你好!以下是常见税务疑难问题解答,看下有没有你需要的:

一、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概念?

答: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税收代理试行办法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税务稽查的主要特征:

1、税务稽查主体的特定性。即必须是依法享有税务稽查权的税务机关及其专门职能机构。

2、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性。即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3、税务稽查依据的法律性。即税务稽查活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对税务稽查对象的处理决定,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税务检查也叫纳税检查,是税务机关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为依据,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及其偷逃税行为的审核和查处行为的总称。

二、2009年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定?

答:根据北京市地税局《2009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规定:为税收代理试行办法了做好2009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2009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在7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2008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二)、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1、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地税局网站下载或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和2008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到税务登记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2008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西客站地区的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指定地点申报)。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报时还应持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领取方法同上);

(2)、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5)、残疾人职工2008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

(6)、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数申报表)原件。

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在职职工总数未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总数及残疾人职工均未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可直接登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或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之窗()网站链接登陆该系统,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征缴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考虑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今年的征缴标准仍按去年21658元/人的标准执行。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21658元×(本单位2008年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四)、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7月1日至9月30日,从以下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缴款方式:

1、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到开户银行缴款;

2、到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3、在地税机关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福利企业除外)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责任义务,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积极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欠缴数额外,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请问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转正,税务实地查验都查什么?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主要是对企业在辅导期内所做的账务进行检查,是否企业财务制度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同时税务检查人员会对企业股东或者是员工进行经营上的询问等等。

提供的主要材料有: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会计身份证明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税务登记证明

5、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信息

6、房屋租赁合同

7、增值税申报表信息

四、我以前是个体工商户,办理税收代理试行办法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一年前因经营不善店铺亏损倒闭,因不懂店铺倒闭税收代理试行办法了还要注销这个程序,只知道开业要去办理,所以就没去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结果我成为国税部门的欠税户如何解决?

答:如果您还想以这个负责人的身份证重新开个体工商户或是做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的话,就必须要把欠缴的税款缴纳完毕,包括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外,要想解除非正常户的信息,您还必须要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因为您没有办理工商的注销手续,所以税务机关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款对您进行处罚。但是各个省市执行的具体标准不一样,您必须问当地税务机关才行。

五、请问贵公司税务代理主要的业务内容是什么?

答:税务代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对代理制度的基本规定。199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1994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1、开展各项业务涉税的筹划及税务咨询;

2、受聘税务顾问及协调税收征纳双方的分歧和矛盾;

3、协助处理税务稽查、财务纠纷;

4、对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各项财产损失的鉴证(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5、代理涉税减、免、退的鉴证;

6、对企业所得税亏损额的认定以及弥补亏损核准鉴证;

7、代理日常涉税服务(如申报、购票、验证、变更、注销);

8、代办验资、审计、评估、司法鉴定、工程预决算;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涉税服务和鉴证。

六、请问个体户怎样办税务登记?怎样交税?

答:办理税务登记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租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提供从业人数、电话、邮编;

7、填写完整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个体工商户税收一般情况下是定期定额征收,具体标准是以企业所管辖税务所为准。

七、本公司是刚成立两个月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某些原因,今后几个月无法正常经营,是否可办理税务暂时注销,待几个月后再恢复报税?

答:不是税务注销登记,而是停业登记,重新开业时再办复业登记。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发票不便收回的,税务机关应当就地予以封存。经核准停业在15日以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相应调整已经核定的应纳税额。具体调整的时限或额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薄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八、动漫产业如何纳税?

答:根据京财税[2009]1895号: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九、单位员工向企业借款,到期后未予归还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董事费应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 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京财税[2009]1896号文件规定:

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有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前款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十二、华侨身份如何规定?

答:根据京地税个[2009]237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十三、租房办公由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依据上述规定,承租房屋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而不用缴纳房产税,但如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则应由租房办公的单位缴纳。

十四、误餐补贴收入是否应该缴税?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009号文件,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五、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六、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七、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后新购商品房是否享受契税优惠?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以及《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文件的规定:居民在2003年3月1日之后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的,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如新购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同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

十八、发票专用章有何规定?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票专用章是指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核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与用章”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十九、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是否征收房产税?

答: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以下简称“三代”)纳税人取得的返还手续费收入,应并入纳税人年度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三代”而产生的有关支出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税收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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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包括?

1、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比较重要的还有《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目前除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税种都是以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作为基本法规。

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如山东省的《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江西省的《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等,几乎每个省都有。

2、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单项税种的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稽查规程》、《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税务登记办法》等等。

交税的有关规定

交纳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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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代理试行办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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