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细则(规范委托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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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77号公告,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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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细则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细则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9日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印花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印花税政策,强化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八条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第九条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十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第十四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十五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内容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并确定科学的印花税评估方法或模型,据此及时、合理地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本着既加强源泉控管,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以下简称《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委托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代征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税。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和受托代征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在印花税征管中要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构建综合治税机制。

第四章减免税和退税管理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相关规定做好印花税的减免税工作。

第二十二条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细则

(二)《登记簿》复印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细则

(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印花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印花税风险管理指标,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印花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预警、监控,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通过将掌握的涉税信息与纳税人申报(报告)的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印花税风险点。

(一)将纳税人分税目已缴纳印花税的信息与其对应的营业账簿、权利和许可证照、应税合同的应纳税款进行比对,防范少征该类账簿、证照、合同印花税的风险;

(二)将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核定的应纳税额进行比对,防范纳税人少缴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中已有信息、第三方信息等资源,不断加强和完善印花税管理,提高印花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灵活用工再变天!委托代征受“重用”,个体工商户成“弃子”

灵活用工行业再变天, 据新税网获悉知名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服务平台业务被叫停,不得新增注册个体工商户。

“灵活用工”成为时下“互联网+人力资源”的热门词汇,尤其是在这两年新冠疫情影响下为拓宽就业渠道提供了更多可能。但与此同时,灵活用工却成为一些企业摆脱人力成本、尤其是逃避赋税义务的挡箭牌。

前段时间因为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才能成为其骑手的美团就被推至风口浪尖,大家纷纷一边倒地抨击个体工商户这种灵活用工的方式,并带来一连串负面效应。 新税网最近获悉,美团新的灵活用工项目招标不再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而是用委托代征或者临时税务登记来取代。

近两年来,个体工商户和委托代征两种方式伴随灵活用工市场以及监管的变化经历了各种起伏,究竟孰优孰劣?在重用委托代征的同时,个体工商户就不香了吗?

委托代征沉浮录

对于很多小额零星分散的税源,税务机关难以派出专人进行管理,所以就会委托组织或个人,代替税务局行使征税的职责,依法代征税款定期向税务机关报缴,然后在税务局汇总代开发票。

早在2013年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所谓委托代征, 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在灵活就业模式中,灵活就业平台先要获取“委托代征资质”才能进行委托代征,平台按照资质证书上规定的代征税种、税率,在资质有效期内进行代征代缴。 目前,包括天津、湖南、山东、河南、浙江、海南、江苏、辽宁、江西、安徽、甘肃等在内的十多个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已授权多家企业开展委托代征个税业务。

但是基于委托代征的灵活用工平台也正在遭遇困境。 少数代征平台没有做到实名制登记,出现少缴税现象,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监管漏洞虚开发票、洗钱。此前多省份委托代征被清理,主要原因在于部分省份前期无序发放大量代征资质,既缺乏具体法规细则又没有做到监管职责,导致市场混乱。

以 海南省 为例,之前热度高的时候,一个月发放了两百多个委托代征资质。但到去年8月,海南省税务局停止新增委托代征且大部分到期企业不再续签,同时不再支持汇总代开。不再将自然人视为个体工商户,要求自然人必须实名登记,同时全面排查违规平台。海南省税务局并没有明确委托代征模式到底还能不能做,一年多来都在积极推进平台经济相关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支持互联网平台将自由职业者批量注册成个体工商户。如今委托代征业务还能在海南持续下去的,只剩下一些头部的大企业。

近年以来,除了海南省外,多省对于委托代征的管控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撤销了一大批平台的委托代征资质,同时也对基于委托代征模式的灵工平台进行了合规监管。 而“集群注册”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成为新业态的重要选择方向。

集群注册与个体工商户

集群注册是在政策允许的地区,多个灵活就业者在一个地址上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获得真正的个体工商户身份,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实现低成本合法纳税。

相比于委托代征,集群注册的主要优点体现在——政策明确稳定,开票能一户一票,纳税记录清晰可查。与委托代征的视同身份相比,无疑更加合规。

在灵活就业模式中,灵活用工平台帮助灵活就业者找到可以做集群注册的地方,再通过平台帮助其进行实名注册、活体认证等流程后获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将灵活就业者真实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于印发了《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其中提及了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个体工商户正式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灵活用工平台加速转向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开始成为了灵活用工平台新的替代方案。

被视同为“个体工商户”的灵活就业者,在与灵活用工平台签署协议后,就能在完成任务获取相应报酬时,由平台方代为扣缴税款,并获得税务局开具的完税证明,省去了自行报税的麻烦。平台方也能通过直连税务局的结算系统,轻松完成计税、报税、纳税、开票等工作。

更重要的是,目前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0.6%,也就是开票额不管是在100万还是500万的税率都是0.6%。加上增值税与附加税的税率也不超过3%。税务负担极其低。 正是看到了个体工商户模式背后的巨大税收优惠,目前,中国的一些企业和园区正千方百计地把灵活用工“自然人”变成“个体工商户”。

终于,个体工商户模式在今年9月初因为“美团事件”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媒体纷纷指责这种模式的不合理性。其实,个体工商户模式最早可以追溯到2014年东莞首创的“电子商务集群注册”,其诞生之初就解决了依托网络、依托平台的个体经营者需要个体执照却没有固定经营地址的难题。

只是个体工商户相对委托代征而言在流程和手续上要麻烦一些,个体工商户需要有注册地址,同时需要会计记账报税,不报税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此前有个体工商户6年内没有报税被稽查,最后被补交税款51810元。

总之, 个体工商户模式的介入,使得“企业+灵工平台+个体工商户”的完整模式得以成型,并支撑灵活用工行业更高效率的处理人员和税务问题。 个体工商户系统与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直连,让灵活从业者既能够快速地获得执照,又能够接受监管,自然与此前委托代征的视同身份在合规层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税务问题永远是夹在灵活用工平台和灵活用工人员之间的“甜蜜负担”。其实,无论委托代征还是个体工商户都是是灵活就业模式中的两种不同的薪酬解决方案。 两者的相同点是都能够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的也都是为了合法合规的降低税务成本。对用工企业和劳动者而言,合适双方的才是最好的,并不存在孰优孰劣。

“对于平台经济这种新业态、新模式,不能简单任性,要么不管,要么管死。”2019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特别讲到。当下不搞一刀切,有进有出,才是税务部门正确的监管态度。 不管是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临时税务登记等模式下的平台经济都为新业态保驾护航,在带动就业的同时又保证了国家税收。

什么是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税款就是税务机关通过委托形式将税款委托给代征单位或个人代为征收的意思。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代征主体的工作性质和条件,对特定范围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委托税务机关的名义代为征收税款,行使有限的征税权。实际上,委托代征是委托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或者说是一种平等协商关系,并通过委托双方签定代征税款协议书进行委托授权后才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代征税款。例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对营业执照贴花征税所代征的印花税,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征车船使用税等等; 而代扣代缴税款则是基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预先设定,在支付给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所得)时的扣缴税款行为。因为代扣代缴税款是一种法定的扣缴义务,因而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所以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称之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的扣缴义务,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例如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就是法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委托代征税款和代扣代缴税款都是税务机关以外的责任主体所行使征(扣)税款的方式,但两者没有必然的法律关系。它们的区别:一个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关系,别一个则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其约束力是不一样的。

委托代征双限规定是指什么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委托代征双限规定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细则的要求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细则,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有限原则和有限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应当签订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

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提供受托代征税款所需的税收票证、报表。

详见:

(税总发[2015]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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