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终止名词解释(自然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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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智胜人生无忧意外险效力终止是什么意思?

应该会收到有关一年期短信变更提示的短信。需要详细阅读短信内容,在“平安金管家”中及时“确认提交”,就可以了。详细情况可以询问自己的代理人。

一、保险效力终止

保险终止效力是一种终结状态,是指因约定事由发生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终结,合同止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结束。

1、保险效力终止的分类

1)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这一情况是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5)因解除而终止解除终止

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2、效力终止的原因

1)没有及时续费而与主险一同停效

2)自然停效

二、平安智胜人生产品特色

这款保险缴费可长可短,保障可高可低,年轻做保障大病小病意外医疗都可保,年老可补充养老。

1.智胜人生主险

转账后即时开通保至终身的人身保障20万(包括意外、疾病、自然身故)

2.附加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90天观察期,重疾提前给付20万。(包括30类470种重大疾病,与单位社保不冲突,只需医院确诊证明,无需发票)

3.附加无忧意外伤害

转账后即时开通,至65周岁,保额30万。(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双倍赔付,烧烫伤、意外残疾按残疾等级赔付)

4.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

转账后即时开通,至65周岁,2万/年(因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如磕磕碰碰、猫抓狗咬等,100~20000元内100%报销,无需住院,门诊可报)

5.附加住院费用医疗

3份共340元,住院医疗费用社保报销后的余额,合理费用100%可报(包含门诊费、医药费、床位费)单次最高报销限额9000元,另有非器官移植手术4500元、器官移植手术30000元的报销额度。

6.附加住院日额医疗

10份,每年保费170元,一旦住院由保险公司补贴每日营养费用100元(重疾200元/天)。

什么是合同自然终止?要提前通知当事人么?要赔钱么?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自然终止名词解释,用人单位没有义务提前通知劳动者,法律也无此规定。

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现有劳动条件,劳动者不愿意续约之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均要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支付经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

如果企业不和通知自然终止名词解释你办理离职手续,也不通知你续约,你可以继续上班,视为合同期自动延续。直到企业通知你办离职手续或续约。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诉讼时效的终止和中断有什么区别?请举例说明……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之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诉讼

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中,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是指

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因解除而终止

解除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l.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2.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未曾预料的情形出现,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或合同履行的意义已丧失,于是通过友好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3.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终止合同效力。

4.裁决解除。裁决解除是指产生解除保险合同纠纷,纠纷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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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的构成要素主要有哪些

合同终止的构成要素: (一)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 合同的法律效力 当然地发生不复存在的情况。 (二)因履约导致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 (三)因解除导致终止。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

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一般是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期限届满保险期限届满之日起,保险合同即告消灭,这种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在人身保险中的生存险及生死两全险中,如果保险合同届满而被保险人未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应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保险合同的履行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依合同规定履行全部保险金给付义务后,这份保险合同即告自然终止。 保险标的灭失及被保险人死亡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因承保危险以外的原因而全部灭失,则投保人从此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行终止。同样道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死亡,保险合同也应从此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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