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增值税起征点(保险从业人员增值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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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营业税起征点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扣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扣缴比例为:月工资2000元以上扣缴5.55%;个人所得税扣缴比例为:(收入*60%-800)*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的规定:“一、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订)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08修订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所以,具体是多少你要到当地地税局咨询,据了解,现在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起征点是“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月营业额为5000元;”

因此,你每月的收入额=佣金(1-40%)-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如果每次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再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再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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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税是多少呢

供参考: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6年07月17日来源:国务院办公厅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保险营销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日前,中国政府网记者采访了保监会新闻发言人。问:目前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总体情况如何?答:2005年底,我国保险营销员总人数为147万人,保险营销员人均月收入为1190元左右,其收入占保险业总保费收入的39%左右,占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一半以上。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通知》明确了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此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第二、三、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同时废止。问:为什么说合理调整保险营销员税收负担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答:保险营销员不仅要交纳营业税,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且目前个人所得税25%的税前费用扣除比例不足以抵减展业费用,税收负担较重。特别是在2006年1月1日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后,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相对更重。对此,保险公司和营销员反映强烈。税收负担重,严重影响了营销员展业的积极性,造成了营销员队伍一定比例的流失,不利于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地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保险营销员的税负进行调整就显得十分紧迫。问:保险营销员现行的征税方法是什么?调整后营销员如何纳税?调整前后有何不同?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营销员应就其佣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假定某营销员当月取得佣金收入为R,其缴纳的税金应包括两部分:(1)营业税及附加,起征点大多为1000元(具体由各省级地税局在1000-5000元之间确定)。不超过起征点,不予征收;一旦超过起征点,则应就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即R×5.5%。(2)个人所得税,营销员当月佣金收入扣除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按照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劳务报酬”项目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调整征税方法后,营销员首先应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此部分没有变化),然后再按照《通知》的规定,将佣金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佣金收入的60%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照“劳务报酬”项目费用的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调整前后主要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现行的征税方法是在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基础上,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调整后的征税方法是仅对佣金收入的60%的部分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假设某营销员某月收入为R,在现行征税方法下,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R-R×5.5%)×(1-25%);调整后个税的计税依据为(1-40%)R-R×5.5%。问:营销员的税收负担调整前后有何变化?答:征税方法调整后,保险营销员的税负普遍减轻,具体表现为:营销员收入低于1100元以下者,因其收入减去成本和费用后均为负数,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本不受本次调整的影响;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之间的,税负减少比例较大,基本在20%—35%之间;收入在6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高收入者,税负的降低幅度相对平稳,基本都在16%左右。问:总体来看,本次营销员税负调整有什么意义?答:本次税负调整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充分体现了税负公平的原则。在调整了工薪阶层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后,紧接着就调整了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这说明国家对不同职业群体给予了同样的重视,并切实贯彻了税负公平的原则。据我们测算,从减税幅度看,保险营销员与工薪阶层的减税幅度大体相当。二是将进一步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通过减轻营销员的税负,有利于调动营销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营销员对行业的认同度,增强其在业内发展的愿望,稳定保险营销队伍,有效缓解增员难的问题。三是对于增加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培养税源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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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佣金营业税起征点是多少

我们一起来看下你这个个税计算方法的出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看以上文件在确定40%展业成本的同时,对征税的部分也划分的很清楚,那60%叫劳务报酬部分,也就是我们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规定: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详情参考神州财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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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营销员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保险公司应如何计算和扣缴其雇员、非雇员应纳的税、费?依据现行税收法规对此作具体介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如何纳税,作了以下明确规定:

1.对雇员的税务处理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1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2.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

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2]139号)文件规定,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在规定扣除比例不超过25%的范围内,确定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报省局备案。

笔者以某人寿保险公司为例,就保险公司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纳税举例如下:

湖北省A市人寿保险公司雇员赵刚、钱贵,非雇员孙华、李明为公司推销人寿保险,2003年10月,公司根据其业绩支付赵刚、钱贵,孙华、李明当月的佣金及劳务费分别为800元、2000元、390元和3000元,问赵刚、钱贵,孙华、李明当月应纳多少税、费?怎样缴纳应纳的税、费?该省地方税务局规定,A市按期纳税的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A市地方税务局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25%(本文不考虑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规费)。

依照税收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赵刚、钱贵,孙华、李明2003年10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纳的税、费分别计算如下:

1.雇员赵刚、钱贵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营业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赵刚、钱贵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免缴营业税。

(2)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赵刚、钱贵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计税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

月应纳税所得额=全月应税收入额-扣除费用800元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赵刚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800元-800元=0

即无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赵刚当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依法免缴个人所得税。

钱贵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800元=1200元

对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钱贵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元×10%-25元=95元

2.非雇员孙华、李明应纳税、费的计算

(1)应纳营业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孙华、李明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2003]12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孙华当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为390元,未达到该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营业税的起征点(月营业额1000元),因此,依法免缴营业税;李明当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为3000元,超过了该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营业税的起征点,应按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依5%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李明当月应纳营业税为:3000元×5%=150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税、费。

李明当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50元×7%=10.5元

李明当月应纳教育费附加为:150元×3%=4.5元

(3)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字[1997]103号、(国税发[2002]98号)规定,孙华、李明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计税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4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依照上述规定,非雇员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每次收入额减除实纳(应纳数,下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允许保险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后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实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允许保险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减除实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允许保险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后的余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实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允许保险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1-20%)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允许保险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每次收入额实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当地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扣除比例

孙华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90元-390元×25%800元=-507.50元

应纳税所得额出现负数,即无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孙华当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依法免缴个人所得税。

李明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允许李明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为:(3000元-150元-10.5元-4.5元)×25%=708.75元

李明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元-150元-10.5元-4.5元-708.75元-800元=1326.25元

李明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326.25元×20%=265.25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还明确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

3.税款的缴纳方式

纳税人如何缴纳税款?财税字[1997]103号、国税发[1998]13号、[2002]98号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笔者综述如下:

(1)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于次月7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2)对雇员或非雇员直接从其服务对象或其他方面取得的收入的部分。由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由于保险公司计算机管理手段比较先进,财务核算较为规范、对保险公司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一律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必须实行查账征收。

(4)有关企业和个人拒绝申报或代扣代缴税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各保险公司可参照上例的计算方法计算并扣缴其营销员应纳的税、费。若还有不清楚的,请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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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的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供参考: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6年07月17日来源:国务院办公厅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保险营销员征免个人

所得税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日前,中国政府网记者采访了保监会新闻发言人。

问:目前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总体情况如何?

答:2005年底,我国保险营销员总人数为147万人,保险营销员人均月收入为1190元左右,其收入占保险业总保费收入的39%左右,占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一半以上。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明确了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此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第二、三、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同时废止。

问:为什么说合理调整保险营销员税收负担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答:保险营销员不仅要交纳营业税,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且目前个人所得税25%的税前费用扣除比例不足以抵减展业费用,税收负担较重。特别是在2006年1月1日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后,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相对更重。对此,保险公司和营销员反映强烈。税收负担重,严重影响了营销员展业的积极性,造成了营销员队伍一定比例的流失,不利于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地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保险营销员的税负进行调整就显得十分紧迫。

问:保险营销员现行的征税方法是什么?调整后营销员如何纳税?调整前后有何不同?

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营销员应就其佣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假定某营销员当月取得佣金收入为R,其缴纳的税金应包括两部分:(1)营业税及附加,起征点大多为1000元(具体由各省级地税局在1000-5000元之间确定)。不超过起征点,不予征收;一旦超过起征点,则应就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即R×5.5%。(2)个人所得税,营销员当月佣金收入扣除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按照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劳务报酬”项目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调整征税方法后,营销员首先应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此部分没有变化),然后再按照《通知》的规定,将佣金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佣金收入的60%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照“劳务报酬”项目费用的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调整前后主要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现行的征税方法是在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基础上,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调整后的征税方法是仅对佣金收入的60%的部分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假设某营销员某月收入为R,在现行征税方法下,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R-R×5.5%)×(1-25%);调整后个税的计税依据为(1-40%)R-R×5.5%。

问:营销员的税收负担调整前后有何变化?

答:征税方法调整后,保险营销员的税负普遍减轻,具体表现为:营销员收入低于1100元以下者,因其收入减去成本和费用后均为负数,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本不受本次调整的影响;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之间的,税负减少比例较大,基本在20%—35%之间;收入在6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高收入者,税负的降低幅度相对平稳,基本都在16%左右。

问:总体来看,本次营销员税负调整有什么意义?

答:本次税负调整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充分体现了税负公平的原则。在调整了工薪阶层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后,紧接着就调整了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这说明国家对不同职业群体给予了同样的重视,并切实贯彻了税负公平的原则。据我们测算,从减税幅度看,保险营销员与工薪阶层的减税幅度大体相当。二是将进一步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通过减轻营销员的税负,有利于调动营销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营销员对行业的认同度,增强其在业内发展的愿望,稳定保险营销队伍,有效缓解增员难的问题。三是对于增加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培养税源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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