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暂停委托代征(税务机关代征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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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工商注册: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优化升级有关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曼德企服云端注册及重庆地区用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优化升级

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将于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0月7日在重庆市国税系统和重庆市地税系统(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进行优化升级。为了确保系统优化升级平稳顺利,最大程度降低对纳税人或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和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金税三期系统优化升级期间暂停受(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重庆国税系统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1.2016年9月26日18:00至10月8日9:00,重庆国税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等所有网上应用服务将暂停受(办)理部分涉税(费)业务,仅受(办)理以下业务:

(1)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网上认证、发票开具、数据上传可正常使用;

(2)网络发票(包括:PC端、手机端、机具端)的发票开具、数据上传、发票查验可正常使用。

(3)涉税咨询业务等。

2.2016年9月26日18:00至9月30日18:00,重庆国税所有办税服务场所(包括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车辆购置税办税窗口、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发票代开点、委托代征点、自助办税终端等)将暂停受(办)理部分涉税(费)业务,仅受(办)理以下业务:

(1)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抄(报)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

(3)涉税咨询业务等。

(二)重庆地税系统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6年9月26日18:00至2016年10月8日9:00,重庆地税所有办税服务场所、所有办税(费)服务系统停止对外受理业务(涉税咨询除外)。

重庆地税办税服务场所包括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办税窗口及房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场所;办税(费)服务系统包括网上办税厅、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系统、自助办税终端等系统。

二、恢复业务办理时间安排

2016年10月8日9:00起,重庆国税、重庆地税所有办税服务场所、所有办税(费)服务系统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社会保险费恢复征收的时间为10月10日9:00。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根据本公告妥善安排好9月的业务办理时间,尽早于2016年9月26日18:00前,办理好相关涉税(费)业务。

为确保缴费人的社保待遇,请缴费人务必于2016年9月20日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入库。

开具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和纸质缴款书的纳税人,必须在2016年9月26日18:00前将税(费)款缴纳入库。

(二)2016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限为2016年10月8日至10月24日,请广大纳税人注意时限,避免逾期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对财产行为税各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车船税、烟叶税)和两个附加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表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我市将从2016年10月起全面启用新的财产行为税各税(费)种纳税申报表。

(三)金税三期优化升级系统上线初期,业务量大、业务办理集中,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好涉税(费)业务的办理时间,尽量错峰办理。

(四)金税三期系统优化升级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涉税(费)业务办理的相关事宜,税务机关将通过官方网站(重庆国税:;重庆地税:)、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电视、报纸等正规途径和渠道进行发布,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税(费)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金税三期系统优化升级期间,重庆国税将对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升级,纳税人可在重庆国税官方网站或网上申报客户端内查阅下载操作手册和升级说明;重庆地税将对网上办税系统和纳税人客户端进行升级,纳税人可在重庆地税官方网站查阅下载操作手册,也可从网上办税平台查阅下载软件升级的变化说明。

(六)其他未列明事项,请广大纳税人关注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公告,也可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全市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重庆国税、重庆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本次系统优化升级涉及部门多、业务面广,因系统优化升级暂停办理部分涉税(费)业务以及上线初期可能发生的部分涉税(费)业务办理不顺畅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4日

税务总局77号公告,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暂停委托代征,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暂停委托代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9日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印花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印花税政策,强化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八条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第九条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十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第十四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十五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内容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并确定科学的印花税评估方法或模型,据此及时、合理地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本着既加强源泉控管,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以下简称《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委托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代征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税。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和受托代征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在印花税征管中要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构建综合治税机制。

第四章减免税和退税管理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相关规定做好印花税的减免税工作。

第二十二条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国家税务总局暂停委托代征

(二)《登记簿》复印件;

(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印花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印花税风险管理指标,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印花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预警、监控,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通过将掌握的涉税信息与纳税人申报(报告)的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印花税风险点。

(一)将纳税人分税目已缴纳印花税的信息与其对应的营业账簿、权利和许可证照、应税合同的应纳税款进行比对,防范少征该类账簿、证照、合同印花税的风险;

(二)将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核定的应纳税额进行比对,防范纳税人少缴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中已有信息、第三方信息等资源,不断加强和完善印花税管理,提高印花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线上注册公司: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优化升级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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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优化升级

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将于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0月7日在重庆市国税系统和重庆市地税系统(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进行优化升级。为国家税务总局暂停委托代征了确保系统优化升级平稳顺利,最大程度降低对纳税人或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和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金税三期系统优化升级期间暂停受(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重庆国税系统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1.2016年9月26日18:00至10月8日9:00,重庆国税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等所有网上应用服务将暂停受(办)理部分涉税(费)业务,仅受(办)理以下业务:

(1)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网上认证、发票开具、数据上传可正常使用;

(2)网络发票(包括:PC端、手机端、机具端)的发票开具、数据上传、发票查验可正常使用。

(3)涉税咨询业务等。

2.2016年9月26日18:00至9月30日18:00,重庆国税所有办税服务场所(包括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车辆购置税办税窗口、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发票代开点、委托代征点、自助办税终端等)将暂停受(办)理部分涉税(费)业务,仅受(办)理以下业务:

(1)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抄(报)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

(3)涉税咨询业务等。

(二)重庆地税系统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6年9月26日18:00至2016年10月8日9:00,重庆地税所有办税服务场所、所有办税(费)服务系统停止对外受理业务(涉税咨询除外)。

重庆地税办税服务场所包括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办税窗口及房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场所;办税(费)服务系统包括网上办税厅、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系统、自助办税终端等系统。

二、恢复业务办理时间安排

2016年10月8日9:00起,重庆国税、重庆地税所有办税服务场所、所有办税(费)服务系统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社会保险费恢复征收的时间为10月10日9:00。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根据本公告妥善安排好9月的业务办理时间,尽早于2016年9月26日18:00前,办理好相关涉税(费)业务。

为确保缴费人的社保待遇,请缴费人务必于2016年9月20日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入库。

开具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和纸质缴款书的纳税人,必须在2016年9月26日18:00前将税(费)款缴纳入库。

(二)2016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限为2016年10月8日至10月24日,请广大纳税人注意时限,避免逾期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对财产行为税各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车船税、烟叶税)和两个附加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表内容进行国家税务总局暂停委托代征了补充和完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我市将从2016年10月起全面启用新的财产行为税各税(费)种纳税申报表。

(三)金税三期优化升级系统上线初期,业务量大、业务办理集中,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好涉税(费)业务的办理时间,尽量错峰办理。

(四)金税三期系统优化升级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涉税(费)业务办理的相关事宜,税务机关将通过官方网站(重庆国税:;重庆地税:)、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电视、报纸等正规途径和渠道进行发布,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税(费)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金税三期系统优化升级期间,重庆国税将对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升级,纳税人可在重庆国税官方网站或网上申报客户端内查阅下载操作手册和升级说明;重庆地税将对网上办税系统和纳税人客户端进行升级,纳税人可在重庆地税官方网站查阅下载操作手册,也可从网上办税平台查阅下载软件升级的变化说明。

(六)其他未列明事项,请广大纳税人关注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公告,也可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全市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重庆国税、重庆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本次系统优化升级涉及部门多、业务面广,因系统优化升级暂停办理部分涉税(费)业务以及上线初期可能发生的部分涉税(费)业务办理不顺畅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4日

委托代征会占用60000

这是代征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24号文件,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委托代征范围由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本局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上报市局确定。委托人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灵活用工再变天!委托代征受“重用”,个体工商户成“弃子”

灵活用工行业再变天, 据新税网获悉知名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服务平台业务被叫停,不得新增注册个体工商户。

“灵活用工”成为时下“互联网+人力资源”的热门词汇,尤其是在这两年新冠疫情影响下为拓宽就业渠道提供了更多可能。但与此同时,灵活用工却成为一些企业摆脱人力成本、尤其是逃避赋税义务的挡箭牌。

前段时间因为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才能成为其骑手的美团就被推至风口浪尖,大家纷纷一边倒地抨击个体工商户这种灵活用工的方式,并带来一连串负面效应。 新税网最近获悉,美团新的灵活用工项目招标不再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而是用委托代征或者临时税务登记来取代。

近两年来,个体工商户和委托代征两种方式伴随灵活用工市场以及监管的变化经历了各种起伏,究竟孰优孰劣?在重用委托代征的同时,个体工商户就不香了吗?

委托代征沉浮录

对于很多小额零星分散的税源,税务机关难以派出专人进行管理,所以就会委托组织或个人,代替税务局行使征税的职责,依法代征税款定期向税务机关报缴,然后在税务局汇总代开发票。

早在2013年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所谓委托代征, 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在灵活就业模式中,灵活就业平台先要获取“委托代征资质”才能进行委托代征,平台按照资质证书上规定的代征税种、税率,在资质有效期内进行代征代缴。 目前,包括天津、湖南、山东、河南、浙江、海南、江苏、辽宁、江西、安徽、甘肃等在内的十多个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已授权多家企业开展委托代征个税业务。

但是基于委托代征的灵活用工平台也正在遭遇困境。 少数代征平台没有做到实名制登记,出现少缴税现象,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监管漏洞虚开发票、洗钱。此前多省份委托代征被清理,主要原因在于部分省份前期无序发放大量代征资质,既缺乏具体法规细则又没有做到监管职责,导致市场混乱。

以 海南省 为例,之前热度高的时候,一个月发放了两百多个委托代征资质。但到去年8月,海南省税务局停止新增委托代征且大部分到期企业不再续签,同时不再支持汇总代开。不再将自然人视为个体工商户,要求自然人必须实名登记,同时全面排查违规平台。海南省税务局并没有明确委托代征模式到底还能不能做,一年多来都在积极推进平台经济相关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支持互联网平台将自由职业者批量注册成个体工商户。如今委托代征业务还能在海南持续下去的,只剩下一些头部的大企业。

近年以来,除了海南省外,多省对于委托代征的管控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撤销了一大批平台的委托代征资质,同时也对基于委托代征模式的灵工平台进行了合规监管。 而“集群注册”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成为新业态的重要选择方向。

集群注册与个体工商户

集群注册是在政策允许的地区,多个灵活就业者在一个地址上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获得真正的个体工商户身份,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实现低成本合法纳税。

相比于委托代征,集群注册的主要优点体现在——政策明确稳定,开票能一户一票,纳税记录清晰可查。与委托代征的视同身份相比,无疑更加合规。

在灵活就业模式中,灵活用工平台帮助灵活就业者找到可以做集群注册的地方,再通过平台帮助其进行实名注册、活体认证等流程后获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将灵活就业者真实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于印发了《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其中提及了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个体工商户正式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灵活用工平台加速转向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开始成为了灵活用工平台新的替代方案。

被视同为“个体工商户”的灵活就业者,在与灵活用工平台签署协议后,就能在完成任务获取相应报酬时,由平台方代为扣缴税款,并获得税务局开具的完税证明,省去了自行报税的麻烦。平台方也能通过直连税务局的结算系统,轻松完成计税、报税、纳税、开票等工作。

更重要的是,目前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0.6%,也就是开票额不管是在100万还是500万的税率都是0.6%。加上增值税与附加税的税率也不超过3%。税务负担极其低。 正是看到了个体工商户模式背后的巨大税收优惠,目前,中国的一些企业和园区正千方百计地把灵活用工“自然人”变成“个体工商户”。

终于,个体工商户模式在今年9月初因为“美团事件”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媒体纷纷指责这种模式的不合理性。其实,个体工商户模式最早可以追溯到2014年东莞首创的“电子商务集群注册”,其诞生之初就解决了依托网络、依托平台的个体经营者需要个体执照却没有固定经营地址的难题。

只是个体工商户相对委托代征而言在流程和手续上要麻烦一些,个体工商户需要有注册地址,同时需要会计记账报税,不报税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此前有个体工商户6年内没有报税被稽查,最后被补交税款51810元。

总之, 个体工商户模式的介入,使得“企业+灵工平台+个体工商户”的完整模式得以成型,并支撑灵活用工行业更高效率的处理人员和税务问题。 个体工商户系统与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直连,让灵活从业者既能够快速地获得执照,又能够接受监管,自然与此前委托代征的视同身份在合规层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税务问题永远是夹在灵活用工平台和灵活用工人员之间的“甜蜜负担”。其实,无论委托代征还是个体工商户都是是灵活就业模式中的两种不同的薪酬解决方案。 两者的相同点是都能够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的也都是为了合法合规的降低税务成本。对用工企业和劳动者而言,合适双方的才是最好的,并不存在孰优孰劣。

“对于平台经济这种新业态、新模式,不能简单任性,要么不管,要么管死。”2019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特别讲到。当下不搞一刀切,有进有出,才是税务部门正确的监管态度。 不管是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临时税务登记等模式下的平台经济都为新业态保驾护航,在带动就业的同时又保证了国家税收。

免费注册公司: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优化升级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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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优化升级

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将于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0月7日在重庆市国税系统和重庆市地税系统(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进行优化升级。为了确保系统优化升级平稳顺利,最大程度降低对纳税人或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和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金税三期系统优化升级期间暂停受(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重庆国税系统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1.2016年9月26日18:00至10月8日9:00,重庆国税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等所有网上应用服务将暂停受(办)理部分涉税(费)业务,仅受(办)理以下业务:

(1)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网上认证、发票开具、数据上传可正常使用;

(2)网络发票(包括:PC端、手机端、机具端)的发票开具、数据上传、发票查验可正常使用。

(3)涉税咨询业务等。

2.2016年9月26日18:00至9月30日18:00,重庆国税所有办税服务场所(包括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车辆购置税办税窗口、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发票代开点、委托代征点、自助办税终端等)将暂停受(办)理部分涉税(费)业务,仅受(办)理以下业务:

(1)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抄(报)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

(3)涉税咨询业务等。

(二)重庆地税系统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6年9月26日18:00至2016年10月8日9:00,重庆地税所有办税服务场所、所有办税(费)服务系统停止对外受理业务(涉税咨询除外)。

重庆地税办税服务场所包括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办税窗口及房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场所;办税(费)服务系统包括网上办税厅、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系统、自助办税终端等系统。

二、恢复业务办理时间安排

2016年10月8日9:00起,重庆国税、重庆地税所有办税服务场所、所有办税(费)服务系统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社会保险费恢复征收的时间为10月10日9:00。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根据本公告妥善安排好9月的业务办理时间,尽早于2016年9月26日18:00前,办理好相关涉税(费)业务。

为确保缴费人的社保待遇,请缴费人务必于2016年9月20日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入库。

开具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和纸质缴款书的纳税人,必须在2016年9月26日18:00前将税(费)款缴纳入库。

(二)2016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限为2016年10月8日至10月24日,请广大纳税人注意时限,避免逾期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对财产行为税各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车船税、烟叶税)和两个附加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表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我市将从2016年10月起全面启用新的财产行为税各税(费)种纳税申报表。

(三)金税三期优化升级系统上线初期,业务量大、业务办理集中,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好涉税(费)业务的办理时间,尽量错峰办理。

(四)金税三期系统优化升级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涉税(费)业务办理的相关事宜,税务机关将通过官方网站(重庆国税:;重庆地税:)、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电视、报纸等正规途径和渠道进行发布,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税(费)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金税三期系统优化升级期间,重庆国税将对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升级,纳税人可在重庆国税官方网站或网上申报客户端内查阅下载操作手册和升级说明;重庆地税将对网上办税系统和纳税人客户端进行升级,纳税人可在重庆地税官方网站查阅下载操作手册,也可从网上办税平台查阅下载软件升级的变化说明。

(六)其他未列明事项,请广大纳税人关注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公告,也可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全市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重庆国税、重庆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本次系统优化升级涉及部门多、业务面广,因系统优化升级暂停办理部分涉税(费)业务以及上线初期可能发生的部分涉税(费)业务办理不顺畅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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