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制定了税法典的国家有(目前制定了税法典的国家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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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介绍一下俄罗斯的税收制度,比如有哪些奇怪的税种,像法国有乞丐税之类的

本人不懂,下载别人的,希望能借鉴。

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外资企业在俄罗斯享受国民待遇。因此,在纳税方面,外资企业与俄本国企业没有什么不同。目前在俄外资企业须交纳的主要税种如下:

增值税--税率为20%(食品、儿童用品为10%),以销售收入为基数,将销项增值税额减去进项增值税额;

利润税--税率为30%,以经营利润额为基数;

财产税--税率为2%,以平均财产值(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基数;

广告税--税率为5%,以广告费为基数;

汽车公路使用税--税率为2.5%,以销售(工程、劳务)额为基数;

住宅、文化设施税--税率为1.5%,以销售(工程、劳务)额为基数;

社会保险基金--税率为5.4%,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医疗保险基金--税率为3.8%,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退休基金--税率为28%,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就业基金--税率为2%,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教育机构需求税--税率为1%,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交通工具税--税率按不同车种、不同马力确定,在莫斯科为每马力6-26卢布,在其他地区为每马力0.5-7.15卢布;

车辆购置税--税率为20%,以不含增值税和销售税的车价为基数;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月收入为基数,5万卢布(含)以下按12%的税率计征,5万卢布以上-15万卢布(含)按0.6万卢布+超过5万卢布部分×20%的公式计征,15万卢布以上按2.6万卢布+超过15万卢布部分×30%的公式计征。

2000年8月5日,俄联邦总统正式签署了《俄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它将于2001年月1日生效。该《税法典》第二部分主要对以下4个税种作了规定:

1.增值税:一般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仍为20%,部分食品和儿童用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0%。

2.统一消费税:各种酒精及酒类制品的税率为每公升1-88.20卢布;烟草原料、下脚料等为零税率,吸用烟草税率为每公斤405-166卢布,雪茄烟税率为每支10卢布,各种卷烟的税率为每1000支10-75卢布;珠宝制品税率为5%;各种车辆的税率为每马力10-100卢布(90马力以下的轿车为零税率);汽油、柴油等税率为每吨550-1850卢布;石油、稳定凝析油税率为每吨66卢布;天然气税率为15-30%。

3.个人所得税:俄联邦个人所得税的统一税率为13%,但对个别收入规定特殊税率。

对以下收入按35%的税率征税:彩票中彩收入,赛马赌博及其他赌博收入,从为商品、工程、服务作广告而组织的比赛、游戏及其他活动中获得的超过2000卢布的奖励,所获一定数额以上的保险金,某些存款利息,因借款利息较低而获得的某些物质利益。

对以下收入按30%的税率征税:红利收入,非俄联邦注册纳税人所获收入。

4.统一社会税:此税属新税种,它把原有的三种国家预算外基金(退休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合为一体,纳税人分为以下三种:

作为雇主的单位(不包括农产品生产单位)--纳税基数为每个员工自年初累计的工资额,总计税率为:

10万卢布(含)以下按35.6%计征,

10万零1卢布-30万卢布(含)按3.56万卢布+超过10万卢布部分×20%公式计征,

30万零1卢布-60万卢布(含)按7.56万卢布+超过30万卢布部分×10%公式计征,

60万卢布以上按10.56万卢布+超过60万卢布部分×2%公式计征;

作为雇主的农产品生产单位、个体经营者、北极地带氏族家庭小团体、农户、农场、自然人--纳税基数为每个员工自年初累计的工资额,总计税率为:

10万卢布(含)以下按26.1%计征,

10万零1卢布-30万卢布(含)按2.61万卢布+超过10万卢布部分×20%公式计征,

30万零1卢布-60万卢布(含)按6.61万卢布+超过30万卢布部分×10%公式计征,

60万卢布以上按9.61万卢布+超过60万卢布部分×2%公式计征;

不雇工的个体经营者、北极地带氏族家庭小农场、律师--纳税基数为自年初累计的收入额,总计税率为:

10万卢布(含)以下按22.85%计征,

10万零1卢布-30万卢布(含)按2.28万卢布+超过10万卢布部分×12.8%公式计征,

30万零1卢布-60万卢布(含)按4.84万卢布+超过30万卢布部分×6.4%公式计征,

60万卢布以上按6.76万卢布+超过60万卢布部分×2%公式计征。

关于其他税种的税率和征税办法尚待确定。

此外,根据俄海关规定,在俄境内开办企业的外商作为对法定资本的投资而运入俄联邦关境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具有生产用途的商品以及外资企业注册后第一年进口的非消费税应税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外资企业的外籍雇员带入俄关境的自用物品免征进口关税。

单行法?

单行法是指一些单行条例,一般英美法系采用判例法就主要是单行法的模式,这与大陆法系制定法典的做法是相对的。就如同税收单行法是就某一类纳税人,某一类征税对象或某一类税收问题单独设立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税收单行法受税收通则法(税收基本法)的约束和指导,是相对于税收通则法而言的,即税收通则法以外的税法都属于税收单行法,包括规范各税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处罚法、税收争讼的大部分内容都是以单行法的形式规范的。税收单行法与税收通则法的分类与税法体系的结构有关。有些国家的税法典包含了税收单行法与税收通则法的全部内容,因此,无法从立法上作这种划分。有的国家则只有税收单行法而没有税收基本法,如我国。但从发挥税法体系的整体功能来看,税收基本法与税收单行法相互配合的税法结构更为理想。它的立法条例一般和法律法规的立法条例是相似的。

税收饶让抵免的意义

税收饶让抵免的意义:

国际税收抵免,就是本国的企业、公民或居民,在外国缴纳 了所得税回到本国缴纳所得税时,将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款加以扣 除。它是现代税收制度中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方式。

(一)双重征税的产生及税收抵免的出现 双重征税就是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由两个以上的国家同 时征税。双重征税主要是由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引起的。 按照国家主权原则,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可以按照属地和属 人两种不同的原则来确立。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地域 管辖权,也叫收入来源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在本国发生的收 入实行征税。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管辖权,也叫 居住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本国的居民或公民在世界各地取得 的收入实行征税。一个国家究竟是按属地或是按属人或是既按属地又 按属人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以及行使到何种程度,这纯属一个国家 的主权问题,国际法并无明文规定。目前,由于世界各国一般都按收 入来源行使税收管辖权,但有许多国家又是按居住行使税收管辖权, 所以,就可能产生纳税人及其收入要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发生税收 关系的问题。这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情况,便使得纳税人由于来自国 外的那部分所得而需承受双重纳税的负担。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各国都先后采取了一些不同的解决办法。其 中,有些国家对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实行免税。即绝对免税法。这些国 家只对来源于国内的收入课税,而对其居民或公民来自国外的收入不 行使税收管辖权,达就单方面地避免了双重征税问题的产生。拉丁美 洲的一些国家一直实行这种制度,但目前实行绝对免税法的国家已经 很少了。还有些国家在免除双重征税的实践中常采用减免法,即对在 国外已纳税的所得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如此利时对已在国外纳税的所 得只征正常所得税的五分之一。另外有些国家采取扣除法来解决重复 征税的问题,即居住国政府在向其本国居民或公民来自世界各地的收 入进行征税时,允许把已缴纳的外国的所得税额,作为汇总申报本国 政府应税所得的一个扣除项目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以上这些办法人 们认为并不能彻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实践证明,在那些实行综合或 单一税制的国家里,采用税收抵免法才是解决双重征税的主要方式。 采用税收抵免方式的国家是以纳税人的居住地而不是以收入来 源地为根据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所以这些国家的所得税法都规定,对 本国居民来自国内外的全部收入所得进行征税。但同时又规定,对来 自国外的收入所得,如果在收入来源国已经缴纳所得税款的,允许在 支付给本国政府的应税所得额中加以抵免。世界上最早实行税收抵免 的国家是美国,在1918 年制定的美国税法典中规定了税收抵免的方 法。

(二)国际税收抵免的原则、做法和形式 根据国际实践的经验,抵免一般要符合以下的原则或条件:第一, 只有税才能抵免,费不抵免。关于税和费的区别,很多国家都有明文 规定,美国规定得此较严格和详尽。第二,只有所得税才能抵免,非 所得税不能抵免。并且须是双重征收的所得税才能抵免,非双重征收 的所得税也无所谓抵免。第三,只有已支付的所得税才能抵免,未支 付或将要支付的所得税不能抵免。第四,必须是相互给予抵免,单方 面给予抵免的情形极少。达就是说要贯彻对等的原则。第五,实行限 额抵免。即对国外所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按本国税法规定的税 率所应交纳的税款额。如果超过本国国内所得税率时,本国实行限额 抵免。美国税法规定的关于外国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是: 在实际抵免中往往产生三种情况:一是收入来源国与居住国的税 率相同出现“十足的抵免”。二是收入来源国的税率低于居住国的税 率,出现其差额补征。三是收入来源国的税率高于居住国的税率,那 么居住国政府只能允许按照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缴外国所得税作为可 能抵免的限额,而不能允许将本国自己国库的一部分收入去贴补纳税 人承担外国政府较高的税收负担。 实行税收抵免的做法和形式。由于税收抵免涉及国家之间的税收 关系,因此在实施方面,除各国政府在自己的税法(国内法)中明确 规定税收抵免的原则和政策及其具体规定之外,一般都要通过收入来 源国与居住国之间进行谈判,缔结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或多 边协定(国际法)。征税时,按照税法规定或协定办理。税收抵免, 大量的是企业、公司所得税的抵免。由于企业、公司的隶属关系不同, 它们在外国所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的形式也就不同,一般可以分为直 接抵免、间接抵免、多层抵免等。

(三)国际税收抵免的结果和作用 双重征税是涉及纳税人与两个以上国家政府之间的一种征纳关 系,涉及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而实行税收抵免避免双 重征税之后,原来的税收关系就主要成为国家之间的财政关系了,涉 及到国家之间对国际收益的分配。因此采取税收抵免的结果是:①承 认了按收入来源国行使税收管辖权优先于居住国行使税收管辖权,但 也不是承认收入来源国享有税收独占权。这是符合国家主权原则的。 ②对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之间的财政收入产生直接影响,如果一个国 家税收抵免数量过大,特别是如果只实行单方面的税收抵免,势必会 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导致财政外流。因此,现代有些国家(如美国) 实行税收抵免比过去严格了,很多国家的税法对税收抵免作了一些比 较复杂的规定。尽管如此,实行税收抵免的积极作用是很明显的。首 先,避免了双重征税,有利于扫除国际投资和经济贸易上的一大障碍, 解除外商、国际投资者向外投资、资本输出怕承担双重纳税的顾虑, 从而有利于各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共次,既避免了同一笔所得的 双重征税,又防止了国际逃税,保证了一笔所得必征一次税。第三, 有利于维护各国的税收管辖权和财政经济利益,使税收达个经济杠杆 在国际经济方面更好地成为参与权益分配的工具。正因为上述积极作 用,现在世界上实行税收抵免的国家越来越多。除美国是实行抵免此 较典型的国家之外,还有英国、联邦德国、瑞典、日本等。我国也是 采取抵免法的国家之一。

美国税法典的作者简介

1、《美国税法典》介绍:

《美国税法典》是《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的简称,整部法典有24兆字节,包括340多万个英语单词。《美国税法典》不仅在数量和规模上堪称世界之最,在复杂性和难懂性上也堪称世界之首。全书主要内容包括:所得税、遗产税与赠与税、雇佣税、征收程序与行政管理、总统竞选运动的资金筹集等。 

为了便于读者学习和研究《美国税法典》,本书后包括以下附录:《美国法典》一级目录(中英文)、《美国税法典》一级目录(中英文)、《美国税法典》二级目录以及《美国税法典》详细目录(中英文),同时,为了便于核对原文,本书后还附录了主要术语中英文对照表以及主要法律法规中英文对照表。

2、《美国税法典》是2011年经济管理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翟继光。

3、作者简介:

翟继光,哲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在《中国税务》、《税务研究》、《涉外税务》、《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其中,4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3篇论文被《经济研究参考》全文转载,1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部分转载。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10余项。

目前已经出版个人专著10余部,译著2部。主要著作:《企业纳税筹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诺曼征服时期的国王与领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财税法原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税收法治建设》(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年版)、《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经典税法案例评析》(立信会计出版社2009年版)、《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第2版)》(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

4、图书目录(目录篇)

第A分标题:所得税

第1章:标准税与附加税

第A分章:纳税义务的确定

第B分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C分章:公司分配与调整

第D分章:递延补偿与其他

第E分章:会计年度与会计方法

第F分章:免税团体

第G分章:用于避免股东所得税的公司

第1分章:自然资源

第J分章:遗产、信托、受益人与死者

第K分章:合伙与合伙企业

第N分章:对来源于美国内外的所得所征的税

第O分章:财产处分收益与损失

第P分章:资本收益与损失

第Q分章:跨年度税收调整与特别限制

第S分章:S公司及其股东的税收待遇

第V分章:标题11情形

第B分标题:遗产税与赠与税

第11章:遗产税

第A分章:公民或者居民的遗产

第C分章:杂项规定

第12章:赠与税

第A分章:纳税义务的确定

第B分章:转让

第C分章:扣除

第13章:隔代转移税

第A分章:税款的征收

第B分章:隔代转移

第C分章:应税数额

第D分章:隔代转移的免税

第E分章:可适用税率和内含比率

第F分章:其他定义与特殊规定

第G分章:行政管理

第14章:特殊估价规则

第C分标题:雇佣税

第21章:联邦保险费法(略)

第22章:铁路退休税法(略)

第23章:联邦失业税法(略)

第23A章:铁路失业返还税(略)

第24章:工资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第25章:雇佣税的一般规定(略)

第D分标题:杂项消费税

第31章:零售消费税(略)

第32章:制造业消费税(略)

第33章:设备与服务(略)

第34章:印花税(略)

第35章:赌博税(略)

第36章:其他特定消费税(略)

[第37章被废除]

[第38章被废除]

第38章:环境税(略)

第39章:税务登记义务(略)

第40章:开业许可税的一般规定(略)

第41章:公共慈善团体(略)

第42章:私人基金会以及其他免税团体(略)

第43章:合格养老金等计划

第44章:不动产投资信托公司(略)

[第45章被废除]

第46章:金色降落伞支付(略)

第47章:某些团体健康计划(略)

第E分标题:酒、烟以及其他特定消费税(略)

第51章:精馏酒精、葡萄酒与啤酒(略)

第52章:烟草制品、卷烟纸与卷烟管(略)

第53章:机关枪与其他轻武器(略)

第54章:绿函交易(略)

第55章:折价交易的组织结算(略)

第F分标题:征收程序与行政管理

第61章:信息与纳税申报

第A分章:纳税申报与记录

第B分章:杂项规定

第62章:纳税时间与地点

第B分章:税款缴纳期限的延长

第63章:核定

第B分章: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以及某些消费税的欠税程序

第C分章:合伙企业项目的税收待遇

第64章:税款征收

第C分章:纳税留置

第D分章:为征收税款而扣押财产

第65章:税款的免除、抵免与返还(略)

第66章:限制

第A分章:价格核定与征收税款的限制

第B分章:税收抵扣或者退还的限制

第D分章:司法程序的时间限制

第67章:利息

第A分章:未全额缴纳税款的利息

第B分章:超额纳税的利息

第c分章:利率的确定;复利计算

第68章:附加税、附加额与可征收的罚款

第A分章:附加税与附加额

第B分章:可核定的罚款

第C分章:程序要件

第69章:关于印花税的一般规定(略)

第70章:危险、破产管理等(略)

第71章:受让人与受托人

第72章:许可与登记(略)

第73章:保单(略)

第74章:终结契约与协商(略)

第75章:犯罪、其他违法行为与没收

第A分章:犯罪

第76章:司法程序

第B分章:由纳税人和第三人提起的程序

第C分章:税务法院

第D分章:对税务法院判决的法院复审

第E分章:举证责任

第77章:杂项规定

第78章:责任的认定与权利的执行(略)

第79章:定义

第80章:一般规定

第A分章:国内收入法的适用

第G分标题:税收联合委员会(略)

第91章:联合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与成员资格(略)

第92章:联合委员会的职权与职责(略)

第H分标题:总统竞选运动的资金筹集(略)

第95章:总统竞选运动基金(略)

第96章:总统初步匹配支付账目(略)

第I分标题:信托基金法典(略)

第98章:信托基金法典(略)

第J分标题:煤炭行业健康利益(略)

第99章:煤炭行业健康利益(略)

第K分标题:团体健康计划要求(略)

第100章:团体健康计划要求(略)

附录

附录一:《美国法典》一级目录(中英文)

附录二:《美国税法典》一级目录(中英文)

附录三:《美国税法典》详细目录(中英文)

附录四:主要术语中英文对照表

附录五:主要法律法规中英文对照表

根据规定,有权制定税收法律的是( )。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目前制定了税法典的国家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目前制定了税法典的国家有,税收基本制度目前制定了税法典的国家有,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税收程序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税收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二是法律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三是税收的非基本制度。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比如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中有关房地产交易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四是对税收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所做的解释。比如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

五是国务院所属部门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视同国务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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