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案例分析实例(税务案例分析实例典型企业)

admin5个月前财务代理1

本文目录一览:

税务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以下错误:

1。税务所所长没有税收保全措施的批准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王某立即缴纳了税款后,税务部门未依法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导致纳税人水果冻坏,遭受财产损失。

3。税务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税务人员李某一人将王某的价值约1200元的水果扣押在借用的某厂仓库里,该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个体工商户王某应当获得赔偿。

最近三年电商中增值税税收的案例

(一)案例介绍

1、“彤彤屋”偷税案例。熟悉电商的人们都会知道全国首例电子商务交易偷税案“彤彤屋”的事件,2007年此案以被告被叛有期徒刑而告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当时的事件:张黎在购买婴儿用品的时候发现了网上的商机,便用市场策划公司的名义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商铺,客户群增大后她又利用公司名义开了一家婴儿用品网站,并利用电子商务纳税的漏洞,采取不开发票不计账的方式进行逃税约11万元有余。被查处后经审理,她的公司因纳税问题被罚款10万元,不仅如此她还因此被判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2、武汉出现首例个人网店交税的例子。2011年6月武汉的网店“我的百分之一”收到武汉市税务局开出的一张四百三十多万元的第一张个人征税单。根据记录显示,该网店在2010年这一年总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同时,虽然我国没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的税务法律,但是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交易都需要纳税,这就为武汉的个人纳税事件提供了依据。同时,武汉市还提出,将对皇冠级以上的个人网店发出纳税通知,鼓励个人网商店者办理纳税事宜。

3、电子发票应用。为了改善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协调税收部门进行税收管理工作,北京市在2013年的6月份选择作为电子商务行业的巨头的京东开展电子发票工作。当时的电子发票只服务于北京地区购买书籍和音像制品的消费者,并切只限于购买。同年的10月中旬,京东正式向我国首都启动电子发票服务,并且推广到全部商品上。2013年12月中旬日,推行了可报销类的电子发票。同一年10月,苏宁易购也在南京正式进行了“电子发票”的应用。并于8日开出了江苏地区首张电子发票。当时,小米也在积极的引入“电子发票”项目,并于2014年2月12日开始试行开具电子发票,成为了第二家北京市具备开电子发票的试点,与京东不同的是,小米的服务用户不仅是北京市的市民,还包括全国的消费者。

(二)案例分析

1、“彤彤屋”案例分析。“彤彤屋”这一案件的出现,恰恰改变了许多人认为“在网上交易不需要纳税”的误区,在电子商务行业征税还是不征税依然不是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在电子商务上的贸易经济活动同样需要交税。从这个事件不难发现国内电子商务企业在的税收方面存在的某些问题。

(1)消费者消费习惯问题。由于我国的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没有要发票的习惯(包括网购),而多数的店家在消费者不主动要发票的时候,不会主动提供。甚至当店家提到不要发票会给消费者适当的优惠的时候,消费者就会欣然接受了。案例中的张黎就是充分利用消费者的这一特征逃避了纳税的义务。

(2)经济贸易的主体难以明确问题。目前,我国明确规定企业在网络上交易需要履行纳税义务,但是虚拟性的网络无法明确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和信息,更不能辨识进行贸易的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在“彤彤屋”的案例中,张黎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将B2B的交易模式隐藏在C2C的交易模式之下,利用网络不能确定交易双方的具体情况的漏洞,进行企业的经济往来。

(3)营业额难以明确问题。在电子商务中,所进行的经济贸易不会留下痕迹作为计算的标准,同时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更新,对交易双方的信息以及交易额都采用加密技术,使政府部门在监督核对方面产生了相当大的困难。案例中的张黎就是利用这一点,不记账,完全隐藏了公司的收益,为自己的偷税行为提供便利的基础。

2、武汉出现首例个体网店交纳税款案例分析。在对“我的百分之一”淘宝店实行收税的时候,作为网店的店主周钦年是十分配合的,他表示纳税之后他感觉非常轻松,并且他还透漏说在面对杭州某区对淘宝网上前100名的网店发出的招商优惠的时候,也很动心,但是最后还是留在了武汉。同时武汉的其他个人网店在纳税的问题上还是比较积极的,但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就是税收标准的问题,尤其是电子行业的网店经营者,面对微薄的利润,他们希望在纳税标准上有所优惠,进而减轻营业的压力。

这就是说,在进行税收的时候,各地政府也要充分的考虑优惠政策,避免网店的迁动给当地的经济造成损失。当然这个案例中也涉及到一个地域管理的问题。“我的百分之一”网店的注册地在武汉市,所以武汉市可以对其进行税务的监管。而虚拟的网络世界,许多交易的双方是不确定的,税务部门无法明确交易地点,所以不能对税收进行合理的分配。最重要的是,虽然“我的百分之一”店铺在武汉注册,但是它注册时依托的网站是淘宝网,而淘宝网属于杭州企业,这就在税收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冲突,杭州和武汉就出现税收不当的现象。所以在管辖权问题上要设立明确的税收制度,避免税收的冲突。

3、电子发票案例分析。对于开具发票的问题上主要涉及到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此举所面临的关键问题就是报销问题。到目前为止,许多单位根本不接受电子发票,所谓的电子发票也不能作为报销的凭证。企业之所以不认可电子发票也是有一定的依据的,电子发票因为是电子的形式,所以在实行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它可以进行多次下载打印,若规定其只可以打印一次,又无法避免打印过程中出现打印失败的现象。所以,这就需要我国的相关机构在提倡实行电子发票的同时,做好电子发票的防伪以及税务录入等相关的工作,解决报销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电子发票越来越普及,就降低了网络营销的优势,部分商家会将电子发票等一系列的成本加注到消费者身上,这也就无形当中使电子商务的价格优势大打折扣。大的电商商户对电子发票的实行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但对于小电商来说无疑是在抽取店家的利益,这也会变相的打击电商商户的积极性,减缓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

纳税筹划举例

税务筹划又称纳税筹划,一般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纳税节约。税务筹划的显著特点是筹划性,即事先谋划、设计、安排。而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受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非常明显。可以说,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除特殊委托加工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外均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这样,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利用销项税额避税的关键在于:

第一,销售额避税;

第二,税率避税。一般来说,后者余地不大,利用销售额避税可能性较大。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避税筹划策略:

(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四)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五)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

(六)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七)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八)以物换物;

(九)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

(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

(十一)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

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避税策略包括:

(一)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

(二)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

(四)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五)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0%的扣除税率,获得10%的抵扣;

(六)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七)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八)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

(九)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以上两大类策略,是从可供避税筹划的实际操作的角度着眼而提出的。从本质上说可归纳为:一是争取缩小销项税额;二是争取扩大进项税额,其效果是从两个方向压缩应缴税额。

分立农副业生产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根据市场需求,该食品厂开发种植猕猴桃,并将猕猴桃加工成果脯、饮料等(以下简称“加工品”)对外销售。2005年猕猴桃开始产生经济效益。2006年5月该食品厂共销售猕猴桃加工品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价格),产生17万元的销项税额。但经核算,发现与该项业务有关的进项税额数量很少,只有化肥等项目产生了1万元的进项税额。这样,该食品厂需要就该项业务缴纳16万元的增值税。为了降低增值税负担,该企业在购进可抵扣项目时,十分注重取得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收效不大。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该食品厂可以采取企业分立的方法降低增值税负担。即:食品厂将猕猴桃的种植业务分立为一个独立的企业,并使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也就是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原因在于,我国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购买价格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这样,食品厂就可以按照“购买价格×13%”计算出进项税额,而种植企业也不必缴纳增值税,因为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当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再抵扣。结果是,种植企业没有因为分立而多承担任何税收,而食品厂却在原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变的前提下,因为有了“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而可以增加大量的进项税额。

在上述方案中,食品厂分立后的税收负担及有关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立后的食品厂,销项税额不变,仍为17万元;

2.分立后的食品厂增加了进项税额。假设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价格,该食品厂2006年5月用于生产猕猴桃加工品的原料价值60万元,那么分立后的食品厂就可以按照60万元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7.8万元(如果企业进行转移定价操作,还可以计算更多的进项税额);

3.种植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但同时,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也不能够再抵扣。根据前文介绍,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为1万元;

4.种植企业可以享受农业特产税的免税政策。

所以,分立后食品厂的这项业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17-7.8=9.2(万元)

与筹划前相比,增值税负担降低了6.8万元,相当于新增加的进项税额与企业原有的进项税额之差。

这一税收筹划方案的效果,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1.新增加的进项税额的数量,即根据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一数额越大,这项税收筹划的方案就越好。实际上这一数量直接取决于种植企业和加工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越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多。

2.原有的进项税额的数量。这一数额会直接增加这项税收筹划方案的机会成本。

以上我们分析了该企业筹划前后增值税负担的变化,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所得税的负担也是必须同时考虑的因素。本案例中,种植企业增加的销售收入就是食品厂增加的成本,因此种植企业增加的利润就是食品厂减少的利润。所以,两者之间的猕猴桃销售价格最终不会影响两者总的所得税负担。

二 分立废旧物资收购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0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第07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使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将原来属于企业内部的收购部门进行独立,以适用以上的抵扣规定。

例如,某造纸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将废纸经脱墨等程序加工成日用纸制品。长期以来,企业有大量原材料来源于民间收购者。由于对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的抵扣票据,企业长期有大量原材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前述的抵扣规定,该企业为了抵扣进项税额,也曾改为从当地正规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废纸,并由其开具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但由于收购价格较高,企业虽然增值税负担有所下降,但利润总额并未有明显提高。

笔者的建议是,该造纸厂应采取企业分立的方式,将原来的收购部门分立为一个废纸收购企业,并使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这样,新企业属于专门经营废旧物资的企业,可以为造纸厂开具合格的发票,造纸厂就可以按照买价和10%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根据前述的税收法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即:

废纸=A元 废纸=A元

个人————→废纸收购企业——————————→造纸厂

进项税额=A元×10%

三 分立运输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除固定资产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内部设置的运输部门分立成独立的运输企业,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税收筹划。

例如,企业A对外销售一批商品,原售价117万元(含增值税)。将运输部门B分立后,对外销售价格不变,但由于运输企业B已经独立,A企业需要向B企业支付有关运费,比如20万元。按照前述规定,A企业取得了合格的运费发票,可以扣除有关的进项税额:

可扣除进项税额=200000×7%=14000(元)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运输企业独立后,其业务已经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B企业应按照营业收入和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额=200000×3%=6000(元)

所以分立运输部门给企业的该项业务带来的税收筹划收益是8000(即14000-6000)元。从企业长期经营的眼光看,其效果必将更加显著。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出于分析的方便,本文中的分析并没有考虑企业由于增值税、营业税的变化,而导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的相应变化。由于这两项支出的数额是随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数额,按固定的比例同方向增长的,所以当考虑这些因素时,以上税收筹划的效果将更加明显。

目前房地产行业被炒的沸沸扬扬,税收筹划这个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也因此而越来越受到这个行业的重视。税收筹划其实是一门边缘学科,涉及财务管理理论、现行税收法规以及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因此这要求税收筹划人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税收筹划方案要和筹划对象实际情况相一致,不能将一个筹划方案放在它不适合的环境中,否则会造成纳税筹划的失败。如果税收筹划方案和它的环境相一致,就会达到纳税筹划的效果。近日一位朋友给我一个房地产行业的案例,让我帮忙分析一下,在这里我说说我的思路。

某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以500万元的价格取得一块土地,但一直未对土地进行开发。2006年8月,该土地的公允价值已经增值到2000万元。因此公司决定于2006年11月开始在该土地上开发商品房(普通住房)。经测算,预计商品房销售收入约为5500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约为3000万元(500万元的地价和2500万元的其它扣除项目),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税费约为3350万元(500万元的地价和2500万元的增值税扣项和350万元的期间费用列支项目,不含土地增值税)。当地契税税率为3%。

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测算如下:

增值额:5500-3000=2500万元;

增值率:2500÷3000×100%=83%;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500×40%-3000×5%=85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500-3350-850)×33%=429万元。

公司应纳税合计为850+429=1279万元

筹划方案一:

在开发土地之前,公司可将该土地作价2000万元投资成立甲公司(非房地产企业),然后再由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最后再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

投资环节、合并环节以及商品房销售环节应负担的相关税费测算如下:

1.投资环节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公司以土地投资成立甲公司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公司以土地对外投资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为:(2000-500)×33%=495万元。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公司以土地对外投资免征土地增值税。

4)甲公司接受土地投资应缴纳契税为:2000×3%=6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按照土地的公允价值和契税确认其入账价值为:2000+60=2060万元。2.合并环节

1)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时,因为甲公司资产未发生增值,所以无论采取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均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负担。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后,该土地的入账价值仍为2060万元。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2005年12月31日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补充规定:财税〔2003〕184号文件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因此,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可免征契税。

3.商品房销售环节

1)土地增值税方面:

①计税成本确定。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故扣除项目金额只能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确定,不能按照会计的入账价值2060万元确定,也不能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2060万元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成本(即扣除项目金额)等于会计的入账价值,也不等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无论是兼并或投资还是整体资产转让的方式,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发生的支出均只有500万元,支付的地价款的合法有效凭证只有当时支出这500万元时取得的相关原始凭证。故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500万元。

②应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扣除项目金额:3000+60×(1+20%)=3072(万元);

增值额:5500-3072=2428(万元);

增值率:2428÷3072×100%=79%;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428×40%-3072×5%=818(万元);

2)企业所得税方面: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500-(3350-500)-2000-818-60]×33%=0万元。

筹划方案税负合计:495+60+818=1373万元

因筹划方案税收负担增加1373-1279=94万元,结论:该方案不可行。

筹划方案二:分段实现土地增值税法

根据文中条件:我们可作三步走方案

1、将公司进行开发,假设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为200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500万元),期间费用为150万元是时进行转让给同一控制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售价3000万元。

1)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2500(万元);

增值额:3000-2500=500(万元);

增值率:500÷2500×100%=20%;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30%=150(万元)

2)企业所得税:(3000-2500-150)×33%=116(万元)

3)契税:3000×3%=90万元。

税款合计:150+116+90=356万元

2、甲房地产公司再增加500万元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期间费用为150万元。后再转让给乙销售公司。售价为5000万元。

1)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3000+90+500)×(1+20%)=4308(万元);

增值额:5000-4308=692(万元);

增值率:692÷4308×100%=16%;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0(万元)

2)企业所得税(5000-3000-500-150-90)×33%=416(万元)

3、乙销售公司发生期间费用为50万元,售价为5500万元。为减少契税负担,由甲房地产公司直接过户到客户处。

企业所得税为(5500-5000-50)×33%=149(万元)

总税负为356+416+149=921万元

方案二节税金额为:1279-921=358(万元);

筹划方案三:变出售为代建,节税效果佳,手续简便

如果公司将土地投资于拟购地的某保险公司,修建办公楼。投资时应纳税为495万元,后按2000万元转让股权免税。再收取代建手续费金额为650万元。650万元为建房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15万元。共缴纳企业所得税为710万元。

方案三节税1279-710=569(万元)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第三个方案是最佳的

参考网址:

纳税筹划及财务动态

1、谈税务筹划中会计政策的运用

2、降低计税依据的印花税纳税筹划

3、贷款名目要细研究

4、购买国产车的纳税筹划

5、购买进口车的纳税筹划

6、选择低税率的印花税筹划案例

7、实施税收筹划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8、销售货物签订合同有技巧

10、部门多配合 筹划效果佳

11、 通过商企购进原材料划算

12、 营业费用的检查

13、 接受实物捐赠的所得税处理

14、 实施税收筹划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5、不涨工资搞培训 公司个人双得利

16、 已用固定资产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

17、 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

18、 增值税筹划:售价高未必收益高

19、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建筑材料购买方的筹划

20、 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境外子公司进行筹划

21、 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工程承包合同的筹划

22、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其筹划

23、 营业税纳税筹划实例

24、 营销策划中的节税技巧

25、 财产转移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26、通过营业额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27、 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28、 分散经营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29、 利用减免税项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0、 企业延期纳税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1、 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2、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建筑工程承包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3、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应税项目定价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4、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5、 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节税策略

36、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筹划方法

37、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税收筹划

38、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对合作建房行为的税收筹划

39、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建筑工程承包的营业税税收筹划

40、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应税项目定价的营业税税收筹划

41、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的税收筹划

42、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对消化空置商品房的税收筹划

43、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利用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税收筹划

44、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关于营业税的若干具体问题

45、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税款的缴纳

46、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计算与征收

47、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48、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税率与税目

49、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50、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51、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52、 正文文章标题

53、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变换专利使用方式可节税

54、 营业税税收筹划――避不开的营业税

55、 营业税税收筹划――扩大生产规模要考虑过纳税筹划

56、 营业税税收筹划――租赁变仓储税负可降低

57、 营业税税收筹划技巧——利用计税依据筹划

58、 企业纳税安全状况自我检查表.

59、 筹划新思路-税负转嫁

60、纳税筹划的目的

61、税收筹划的起因和可行性

62、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63、浅析当前公司资本结构优化问题

64、 旅游企业财务核算要点1

65、 旅游企业财务核算要点

66、 浅议中小企业会计规范化问题

67、 试论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关系的演进

68、试论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69、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之我见

70、 浅谈管理会计中业绩考核的几点认识

71、 会计防范风险方法刍议

72、 期股、期权设置相关帐务处理问题探析

73、 财政部明确应收债权会计处理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

74、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提升企业竞争力

75、 财务总监知识结构调查:你是全能型CFO吗

76、 加强企业财务风险管理

77、 镇江:财务总监走上前台

78、 三项措施根治假账

79、 关于会计监管的思考

80、 企业常见利润操纵方法的会计分析

81、贷款五级分类与会计核算

82、 会计魔方

83、 中国财务何时交出“管理报表”

84、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定价自主权的筹划

85、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筹…

86、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增值税纳税人的特点筹…

87、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兼营行为的筹划

88、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购进扣税法的筹划

89、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90、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不同退税方式的筹划

91、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办事处灵活性的筹划

92、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改变贸易方式的筹划

93、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不同促销方式的筹划

94、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分设机构”的筹划

95、 营业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混合销售的筹划

96、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纳税环节的筹划

97、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包装物的筹划

98、 关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国外购买礼品的关税筹划

99、 关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关税的完税价格进行税收…

100、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避税筹划

营业税案例及分析

是需要营业税案例是吧?前3个案例是去年年初税务案例分析实例的;第4个案例需要重新排版;第5个案例新出炉热腾腾的。5个案例保证原创、首次发表!案例一税务案例分析实例:A货代公司,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为拓展业务,与B码头公司合作开展预录入工作,由B码头公司提供场地,操作人员由双方共同派遣,A货代公司负责具体预录入业务工作,预录入点的资格申请审批也由A货代公司。代理报关价款,由A货代公司全部收取后,按一定比例支付给B码头公司,B码头公司开具自印具名发票“预录费”。目前实际操作中,A货代公司在申报营业税计税依据时,扣除支付B码头公司的预录费,差额缴纳营业税。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文件规定:允许扣除“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个人认为,A货代公司与B码头公司联合从事预录入工作,但是该预录入点的资格是属于A货代公司的,该项预录入业务完全是由A货代公司操作的。B码头公司没有预录入业务的资格,不属于文件明确的“预录入单位”,而且只是提供了场地和部分操作人员,实质上并没有开展预录入业务。因此,A货代公司支付给B码头公司的价款只是业务的成本费用或利润分成,A货代公司不能将自己的预录入业务发生的成本费用当作“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在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案例二:A公司,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业务。B公司,大型企业,从事化工产品生产。年初,经招投标,A公司承接了B公司的全年运输业务,一次性签订了当年度的货物运输合同,以后不再签订单次运输合同协议。同时合同中明确,A公司与B公司按月结算运输价款,运输发票必须全额由A公司开具。由于A公司运输能力不足,A公司将部分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运输单位,将广东方向的运输业务全部分包给C公司,其他省外的运输业务50%部分分包给D公司,省内的运输业务由A公司自行运营。目前实际操作中,按此业务,A公司每月与B公司结算收取全部价款并开具货运发票,并以C、D公司开具给A公司的货运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差额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运输单位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以向运输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应以合作运输单位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新《营业税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个人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在联运的概念定义上,是越来越放宽了限制。但是,新《营业税条例》第五条规定只是确定计税依据,应当包含了联运、货代业务,不能单纯作为确定联运业务的依据。因此,联运的定义还是应以前面两个文件为准,其关键就在对“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和“共同完成”的理解上。“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应该是指有单次运输合同或单据,明确单次结算金额,起运地和到达地唯一的运输业务;“共同完成”应该是指运输方和合作运输方在每一项货物运输业务中,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或多或少都参与部分里程、或部分货物的运输行为。那么,对只签订长期货物运输合同,不签订单次运输合同,不明确单次结算金额,或者没有在每一次双方都参与运输的运输业务,其接受其他承运者的运输发票就应该不得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A公司分包给C公司的广东方向的运输业务不属于联运业务,应分别签订承包分包合同、分别核算,按照货代业务,开具货代发票,按“服务业——代理业”差额缴纳营业税。A公司分包给D公司的其他省外50%部分的运输业务,应确定每一项起运地和到达地唯一、明确单次结算金额的单次运输合同或单据,而且双方都应每一次参与运输,按照联运业务,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按“交通运输业”差额缴纳营业税。否则,不得扣除,按“交通运输业”全额缴纳营业税。由于实际情况要求,B公司要求A公司全额开具运输发票,不接受货代发票。个人认为,允许A公司开具运输发票,但不得扣除分包运费,按“交通运输业”全额缴纳营业税。案例三:A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并承接大型设备施工安装工程。B公司,大型企业,从事化工产品生产。2008年年初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承接B公司二期厂房工程,其中包含了需安装的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占工程总价款的50%,设备由A公司按照B公司指定品牌型号或要求进行采购。A公司施工过程中,随着工程进度需要,逐步采购相关设备,向B公司按月按进度收取预收款,全额开具发票,扣除设备价值后,差额缴纳营业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它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主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中的设备若干营业税问题的试行通知》(浙地税函[2004]436号)文件明确了财税2003-16号文件中,除通信线路和输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设备范围问题。但是,2009年初,A公司申报纳税时,被告知: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对于A公司2008年12月31日前采购的设备,允许扣除,差额缴纳营业税;对于A公司2009年1月1日以后采购的设备,应并计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对此,A公司表示异议:一、财税2003-16号文件和省局的设备目录文件尚有效,在明确废止前,应仍可适用;二、工程合同是在2008年新营业税条例颁布前签订,虽然条例高于文件,但是应保持政策延续性,2008年签订的业务应当适用原文件政策规定。同时,A公司表示:由于该工程设备价款占50%以上,而且2008年前期施工基础工程较多,采购设备大部分在2009年,如按新的营业税条例执行,A公司无法继续承担该工程业务,只能与B公司协商解决后,再作决定。经协商,最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变更补充合同,设备由B公司提供,A公司按施工价款(不含设备)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四、注意货运业联运业务应税营业额“倒挂”现象在货物运输行业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某物流公司存在异常情形,近几个月来,营业收入正常,但营业税应税营业额一直为零,没有缴纳过营业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联运业务开具的货运发票存在“倒挂”现象,即开具给付款人的货运发票金额,小于收受的合作运输单位货运发票,不仅不用缴纳营业税,而且期末留存的营业税差额扣除金额尚有几千万元。据该物流公司解释,该公司主要从事沿海货物运输业务,承包了本地某钢厂往北方航线的长期煤炭运输业务,运输价款按月结算并开具运输发票。由于公司运输能力不足,就将部分运输业务分包给邻市某海运公司。因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海运费急剧下跌,甚至跌到船运成本以下。为了维持局面,保证该业务的长远利益,该物流公司就低价承接运输业务,高价分包给其他海运公司。根据货运业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运输单位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以向运输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联合货物运输业务应按照每一项运输业务来判定是否共同运输,“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应该是指签订单次运输合同(单据),明确单次结算金额,起运地和到达地唯一,共同完成的运输业务。“共同完成”是指运输方和合作运输方在每一项货物运输业务中,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参与部分里程、或部分货物的运输行为。按月申报纳税只是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对于营业税应税营业额的确定,应按照“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来确定。某一项货物运输业务出现“倒挂”,那么该项业务的应税营业额就为零,剩余的“倒挂”金额不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据此,对该物流公司以前月份的货运营业收入、货运发票抵扣联凭证逐一进行了检查核对,按业务建立对应关系。最后,全额驳回了其期末留存的营业税差额扣除金额,并补缴了税款。五、不动产保养维修纳税问题有待明确固定资产保养维修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虽然现行政策规定的很明确,“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固定资产很难区分是否属于不动产,部分不动产保养维修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也难以判定。一、相关案例某外国设备制造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为中国某化工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B公司)的自动仓储冷冻系统设备提供保养维修,一年四次定期保养,合同价款3万美元/年;并约定提供紧急维修和叫修服务以及费用计算标准。B公司的自动仓储冷冻系统设备,由中国某设备制造企业(以下简称C公司)提供,其中该设备的核心冷冻机组由C公司负责从A公司进口,C公司仅负责部分附属设备维修,冷冻机组及系统设备由A公司负责保养维修。B公司于2009年6月和12月分别向A公司支付15万、5万美元,按5%计算代扣代缴营业税后,主管税务机关给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经查实发现,A公司在保养、紧急维修和叫修业务发生过程中所需要的相关零部件,是B公司另行向A公司进口采购。二、纳税人的业务判断理由1、自动仓储冷冻系统设备固定于房屋内无法移动,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作为不动产的保养维修,可以缴纳营业税。2、签订合同为设备保养合同,不是修理业务。A公司只提供检测、维护服务,并在发现故障时,进行设备调整、清洁润滑、零件更换和维修工作,而且所需要的零部件都是由B公司自行提供的。3、紧急维修和叫修服务收取的并不是修理费,只是在保养业务以外,另行按人工、交通、食宿收取的人员派遣服务费。三、案例分析笔者认为,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明显适用政策不当,B公司以实际支付金额按5%计算代扣代缴营业税的行为是完全错误的。1、虽然自动仓储冷冻系统设备固定于房屋内无法移动,但不属于不动产附着物的列举范围。界定不动产和不动产附着物,目前一般以列举的方法来界定不动产,而列举项以外的物,则为动产和动产附着物。而且冷冻系统中的核心冷冻机组,只是安装于室内,并不是房屋的固定附属设备。2、A公司系销售电梯(自产)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业务,不是只从事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3、设备保养合同价款固定为每年3万美元,而B公司当年实际支付20万美元,差额17万元属于A公司的紧急维修和叫修业务收入,即便计算、收取的名目有所不同,但其业务实质上就是修理业务。该合同可以分成两部分内容:一项是保养业务,合同价款固定;另一项是修理业务,合同价款不确定,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在这个设备保养合同之外,实际上还有一个设备零部件采购进口合同。因此上述三项业务相关支付费用,应该分别核算,分别计算缴纳税款。但是,具体应如何纳税?按何税目纳税呢?按相关税收规定,“不动产只包括建筑物(仅指房屋)、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但是对其他不动产附着物的保养维修纳税问题,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四、个人意见不动产附着物不属于不动产定义的范围,只是与不动产一起确定不动产所有权而已。按相关税收规定中,设备、不动产附着物的修理修缮都不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只有建筑物(仅指房屋、下同)、构筑物的修缮,才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保养业务的目的实质上是防患于未然,保养是属于事前,而修理则是事后。从时间、价款上来说,保养的时间是固定的,每个时段的费用是固定或者可确定的,而修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其价款也是不可确定的。从这一点来看,设备的保养具有营业税中服务业的特点。对设备的保养业务,适用营业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范围。保养过程中单独计价或单独开具发票的修理业务,以及日常的单独修理(包括叫修、包修等),应该作为设备的修理业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前面所述案例中,笔者认为,B公司所支付的20万元中,其中3万元属于设备保养费,按“服务业”税目代扣代缴营业税;另外17万元属于设备修理费,应缴纳增值税。

相关文章

税务案例分析实例(税务案例分析实例怎么写)

税务案例分析实例(税务案例分析实例怎么写)

本文目录一览: 1、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 2、税务案例分析 3、营业税案例及分析 4、国际税收 案例分析问题 5、纳税筹划举例 6、最近三年电商中增值税税收的案例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