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终止委托情形(律师终止委托情形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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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除和律师的委托关系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与律师律师终止委托情形的委托关系。解除时律师终止委托情形,需要通知律师解除委托合同律师终止委托情形,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不需要通知法院解除委托律师终止委托情形的情况。

律师法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律师终止委托情形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委托代理终止的条件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后继效力可根据代理协议和代理事项性质~

民通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在以下情况下代理继续有效:

1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 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律师代理权限终结的情况有哪些

(1)诉讼终结;(2)委托人解除委托或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中一般都有载明代理期限的条款,期限一旦届满,代理权即丧失,代理关系便告终止。如果代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期限,则无论委托人还是代理人均有权提出终止代理关系的要求。但提出时间与终止时间之间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间,以便对方有所准备。另外,在很多情况下,委托代理是委托人因某一具体的、特定的事项而设立的,代理人一旦完成了这一事项,其任务也就完成,代理权即消灭,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委托代理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如果委托人在代理过程中基于某种原因对代理人丧失了信任,委托人可以通知代理人取消委托。例如,代理人不能勤勉尽责,泄露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不能完成委托人交给的特定任务,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等等。取消委托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须征得代理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但如果代理合同中规定了代理期限,委托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取消委托,则代理人可以提出抗辩,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当然如果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则赔偿要求也是不能实现的。

同样的,委托代理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信任,也需要代理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失去了对委托人的信任,也可以通知委托人辞去委托,不再担任其代理人。例如,委托人无故少付或迟延支付报酬或佣金,不能应代理人的要求提供必需的资料或材料,不能及时按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供应货物或支付货款,拒绝对代理人垫付的财物给予合理的补偿,等等。辞去委托也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不需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代理人死亡。

代理关系以信任为基础,信任关系本质上上一种人身关系,所以代理人的代理权也具有人身权的性质,它与代理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既不能继承,也不能转让。因此,作为代理人的自然人一旦死亡,代理权随即终止,代理关系也就相应地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律师一方可以任意解除委托合同吗?

不可以。当事人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而不是与律师个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如果代理律师因为各种原因希望终止代理,也是需要律师事务所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而且律师事务所要求解除代理合同,应是当事人一方有违反委托合同的行为,律师事务所不可以无故任意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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