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代理制度(如何理解代理制度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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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的意义?

(1)补充和扩张了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了代理制度,就使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到代理得到弥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受时间、精力、专业知识、地域的限制,也不能凡事都事必躬亲来处理,代理制度则给他以分身之术,使其民事行为能力得以扩张。法人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的实现要通过法定代表人实现,而法人业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也决定了其行为能力的实现依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的方式。因此,代理制度的主要功能就是补充和扩张了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

(2)充实了民事自由,使当事人意思自治得以真正实现。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允许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表示,为其设定权利,承担义务。意思自治原则不仅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亲自为法律行为,而且包括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授权他人代为意思表示,从而充实了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由,使其意思自治得以充分实现。

代理制度的上述功能,大大拓展了民事主体的能力领域,从而扩展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如何理解“表见代理”制度

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什么是代理制度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代理关系中,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也就是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等。由他人代为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或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或相对。

怎么去理解现代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制度

在现代企业中,企业如何理解代理制度的所有者不亲自经营企业,而是将经营权交给支薪职业经理,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最早是由贝利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1933)通过实证研究提出如何理解代理制度的,后来得到鲍莫(Baumol,1959)、玛瑞斯(Marris,1964)等人的发展,但委托代理的真正发展也就是最近二、三十年的事。当然,按照代理理论的观点,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不限于此,但却是最重要的。

委托代理的产生从一般意义上说,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相应的活动。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将对他方的行为承担一定的风险而获得监督他方的权利的一方称为委托方;而代理方(受托方)则是指不一定非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一方。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者就是委托方,而经营者则是代理方。委托代理也称意定代理或授权代理,因为它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前提的,即委托人的授权委托。

委托代理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委托代理是基于受托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委托授权在委托代理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2)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有时,不作为专业代理机构的法人,也可以接受委托进行代理行为。

(3)委托代理通常是有偿的。专业代理机构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自然人受委托进行代理行为也是有偿的。

委托代理制度必然会产生代理问题,代理问题是指由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委托人难以观察和监督,从而出现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

什么是企业委托代理制?

委托代理制度指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资产根据预先达成的条件委托给经营者经营,所有权仍归出资者所有,出资人按出资额享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经营者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按企业法人制度的规则对企业财产行使占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的权力。所有者是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

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通过预先达成的契约将双方的责、权、利作了明确界定,从而形成相互制约、相互激励的机制。现代企业是建立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基础上,因此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其中包含两层委托代理关系,其一是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委托人)委托董事会(代理人)监督控制企业的运营;其二是董事会(委托人)委托经理层(代理人)经营管理企业的日常运作。

特点

(1)委托代理是基于受托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委托授权在委托代理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2)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有时,不作为专业代理机构的法人,也可以接受委托进行代理行为。

(3)委托代理通常是有偿的。专业代理机构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自然人受委托进行代理行为也是有偿的。

保险代理人制度的由来

保险代理制度指的是保险人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制度。

而保险代理人制度我的理解是应该有两层含义吧,因为《保险法》中对于代理人的定义可以指机构也可以是个人,所以理论上说狭义的保险人代理制度是由代理人代办保险业务,广义地讲应该是既指通过保险代理机构又指通过代理人的代理制度。至于平时的使用,应该是狭义的较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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