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1、总经理应扣个人所得税=1000000*45%-13505=436495元
2、副总经理应扣个人所得税=500000*35%-5505=169495元
3、各部门经理扣个人所得税=110000*25%-1005=26495元
4、各部门副经理扣个人所得税=105000*25%-1005=25245元
5、职工甲扣个人所得税=55000*20%-555=10445元
6、职工乙扣个人所得税=54000*20%-555=10245元
从税收角度,上述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有以下筹划的空间:
1、部门经理岗位:每月工资1万元,其扣除3500元,余6500元,适用于20%的税率。与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25%之间,有发放1255元的空间,欲减少部门经理岗位个人所得税负担,可按月预发部分年度奖金,如每月预发1255元,则奖金部分交缴的个人所得税为3012(每月随工资扣)+22730(一次性扣)=25742元,节约753元个人所得税。
2、副经理岗位筹划如上:每月可随工资预发1255元,可节约753元个人所得税。
3、普通职工岗位:工资税率为3%,奖金税率为20%,可筹划为每月工资税率为3%,一次性奖金为10%,即同上原理。每月预发奖金955元,则奖金部分交缴的个人所得税为343.8(每月随工资扣)+4249(一次性扣)=4592.8元,节约5852.2元个人所得税。
在税收筹划中,应充分应用好税收政策,将税收政策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一)案例介绍
1、“彤彤屋”偷税案例。熟悉电商的人们都会知道全国首例电子商务交易偷税案“彤彤屋”的事件,2007年此案以被告被叛有期徒刑而告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当时的事件:张黎在购买婴儿用品的时候发现了网上的商机,便用市场策划公司的名义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商铺,客户群增大后她又利用公司名义开了一家婴儿用品网站,并利用电子商务纳税的漏洞,采取不开发票不计账的方式进行逃税约11万元有余。被查处后经审理,她的公司因纳税问题被罚款10万元,不仅如此她还因此被判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2、武汉出现首例个人网店交税的例子。2011年6月武汉的网店“我的百分之一”收到武汉市税务局开出的一张四百三十多万元的第一张个人征税单。根据记录显示,该网店在2010年这一年总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同时,虽然我国没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的税务法律,但是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交易都需要纳税,这就为武汉的个人纳税事件提供了依据。同时,武汉市还提出,将对皇冠级以上的个人网店发出纳税通知,鼓励个人网商店者办理纳税事宜。
3、电子发票应用。为了改善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协调税收部门进行税收管理工作,北京市在2013年的6月份选择作为电子商务行业的巨头的京东开展电子发票工作。当时的电子发票只服务于北京地区购买书籍和音像制品的消费者,并切只限于购买。同年的10月中旬,京东正式向我国首都启动电子发票服务,并且推广到全部商品上。2013年12月中旬日,推行了可报销类的电子发票。同一年10月,苏宁易购也在南京正式进行了“电子发票”的应用。并于8日开出了江苏地区首张电子发票。当时,小米也在积极的引入“电子发票”项目,并于2014年2月12日开始试行开具电子发票,成为了第二家北京市具备开电子发票的试点,与京东不同的是,小米的服务用户不仅是北京市的市民,还包括全国的消费者。
(二)案例分析
1、“彤彤屋”案例分析。“彤彤屋”这一案件的出现,恰恰改变了许多人认为“在网上交易不需要纳税”的误区,在电子商务行业征税还是不征税依然不是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在电子商务上的贸易经济活动同样需要交税。从这个事件不难发现国内电子商务企业在的税收方面存在的某些问题。
(1)消费者消费习惯问题。由于我国的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没有要发票的习惯(包括网购),而多数的店家在消费者不主动要发票的时候,不会主动提供。甚至当店家提到不要发票会给消费者适当的优惠的时候,消费者就会欣然接受了。案例中的张黎就是充分利用消费者的这一特征逃避了纳税的义务。
(2)经济贸易的主体难以明确问题。目前,我国明确规定企业在网络上交易需要履行纳税义务,但是虚拟性的网络无法明确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和信息,更不能辨识进行贸易的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在“彤彤屋”的案例中,张黎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将B2B的交易模式隐藏在C2C的交易模式之下,利用网络不能确定交易双方的具体情况的漏洞,进行企业的经济往来。
(3)营业额难以明确问题。在电子商务中,所进行的经济贸易不会留下痕迹作为计算的标准,同时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更新,对交易双方的信息以及交易额都采用加密技术,使政府部门在监督核对方面产生了相当大的困难。案例中的张黎就是利用这一点,不记账,完全隐藏了公司的收益,为自己的偷税行为提供便利的基础。
2、武汉出现首例个体网店交纳税款案例分析。在对“我的百分之一”淘宝店实行收税的时候,作为网店的店主周钦年是十分配合的,他表示纳税之后他感觉非常轻松,并且他还透漏说在面对杭州某区对淘宝网上前100名的网店发出的招商优惠的时候,也很动心,但是最后还是留在了武汉。同时武汉的其他个人网店在纳税的问题上还是比较积极的,但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就是税收标准的问题,尤其是电子行业的网店经营者,面对微薄的利润,他们希望在纳税标准上有所优惠,进而减轻营业的压力。
这就是说,在进行税收的时候,各地政府也要充分的考虑优惠政策,避免网店的迁动给当地的经济造成损失。当然这个案例中也涉及到一个地域管理的问题。“我的百分之一”网店的注册地在武汉市,所以武汉市可以对其进行税务的监管。而虚拟的网络世界,许多交易的双方是不确定的,税务部门无法明确交易地点,所以不能对税收进行合理的分配。最重要的是,虽然“我的百分之一”店铺在武汉注册,但是它注册时依托的网站是淘宝网,而淘宝网属于杭州企业,这就在税收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冲突,杭州和武汉就出现税收不当的现象。所以在管辖权问题上要设立明确的税收制度,避免税收的冲突。
3、电子发票案例分析。对于开具发票的问题上主要涉及到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此举所面临的关键问题就是报销问题。到目前为止,许多单位根本不接受电子发票,所谓的电子发票也不能作为报销的凭证。企业之所以不认可电子发票也是有一定的依据的,电子发票因为是电子的形式,所以在实行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它可以进行多次下载打印,若规定其只可以打印一次,又无法避免打印过程中出现打印失败的现象。所以,这就需要我国的相关机构在提倡实行电子发票的同时,做好电子发票的防伪以及税务录入等相关的工作,解决报销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电子发票越来越普及,就降低了网络营销的优势,部分商家会将电子发票等一系列的成本加注到消费者身上,这也就无形当中使电子商务的价格优势大打折扣。大的电商商户对电子发票的实行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但对于小电商来说无疑是在抽取店家的利益,这也会变相的打击电商商户的积极性,减缓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
本案例涉及三方当事人:美国ABC卫星公司、某电视台及其税务主管部门。
该电视台与美国ABC卫星公司签订《数字压缩电视全时卫星传送服务协议》.该协议有效期至2006年6月30日。1997年10月19日双方对《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签订《修正案入根据协议及修正案规定,ABC卫星公司向该电视台提供全时的、固定期限的、不可再转让(除优先单独决定权外)的压缩数字视频服务,提供27MHz带宽和相关的功率所组成的转发器包括地面设备。ABC只传送该电视台的电视信号.该电视台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允许中国省级以上的广播电视台使用其未使用的部分。在ABC提前许可下.该电视台也可以允许非中国法人的广播电视台使用其未使用的部分来传送电视信号。
协议还规定:A.电视台支付季度服务费和设备费;B.订金(此订金用于支付服务期限的头三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的服务费);C.为确保电视台向ABC支付服务费和设备费.电视台将于1四6年5月3日向ABC支4寸近200万美元的保证金.保证金将在协议最后服务费到期时使用。
协议签订后,电视台按约定向ABC支付了订金和保证金;此后定期向ABC支付季度服务费和设备费,总计约2200万美元。1999年1月,主管税务稽查局向该电视台发出001号《通知》,要求该电视台对上述费用缴纳相应税款。ABC对此不服.向对外分局提出复议申请,并按包括订金和保证金在内的收入总额的7%缴纳了税款.合计约150万美元。
同年8月.对外分局做出维持001号《通知》的行政复议决定。ABC据此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1年12月20日,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维持税务局对外分局对该电视台发出的319号《关于对电视台与ABC卫星公司签署<数字压缩电视全时卫星传送服务协议>所支付的费用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通知》,同时驳回ABC卫星公司的诉讼请求。
双方的争端焦点在于是否该由我国税务当局向ABC公司征收预提所得税。这一分歧源于双方对电视台向ABC支付的费用性质的认定不同。ABC公司认为该收入属于营业利润,我国税务当局认为该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双方争论的焦点
(一) ABC卫星公司收到的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营业利润?
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十一条规定,认为是特许权使用费。因为按照《中美税收协定》第十一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者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视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与磁带的版权,以及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项款项。
即特许权使用包括对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的使用。电视台利用ABC卫星公司设备的使用功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也是特许权使用。而我国和美国都是以特许权使用地为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所以应在中国纳税。《中美税收协定》规定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10%的预提税,考虑到折旧等因素,对固定资产的价值7折计算.所以对ABC征收7%的预提所得税。
而ABC卫星公司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认为是营业利润。因为这个收入是靠常年不断的工作取得的积极收入,应属于营业利润。而在中国未设立常设机构,故不应在中国纳税。
(二) 这是否是“使用”?谁是卫星的“使用者”?
税务当局认为特许权使用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使用,“使用”并非仅限于有形的使用。卫星转发器具有传输信号的使用功能,电视台需要利用ABC卫星转发器这一使用功能,使其信号被传输至太平洋、美洲等地区。每个转发器的部分带宽均可以被独立地用于传输信号。根据《协议》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卫星中指定的转发器带宽只能用于传输该电视台的电视信号,即这些指定带宽的使用权为该电视台专有。带宽是卫星系统提供的,该电视台有权使用带宽应视为有权使用卫星系统。所以该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该电视台是卫星的使用者。 而ABC卫星公司认为其从事了积极的经营活动,雇佣了人员,用其拥有和运营的设备向电视台提供通讯服务。ABC将设备用于从事自己的业务,并未将设备提供给该电视台从事经营业务。设备本身不能完成ABc据以向该电视台收款的业务。为了运营其卫星系统和有关地面设施,需要ABC人员的连续干预与检测。ABC耗费了巨资设计和发射卫星并安装、运营和维护地面设施。所以,ABC是卫星的使用人,该电视台只是占用了一个特定的指配频率。“使用”应该理解为积极主动的活动,而不能扩大解释为“利用工业设备的功能”。
(三) 本案判决是否应该遵循国际通用的原则和惯例?
中国与美国于1984年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我国税务当局对ABC卫星公司征税.首先适用的是《中美税收协定》。
ABC卫星公司认为跨国征税应该遵循国际惯例。所得税协定是两个主权国家达成的协议,必须按照缔约国双方的意图和预期来解释。而双方的预期和解释只能参照获得全球范围内一致认可的国际税收与协定的原则和实践确定。
而税务当局认为不应该遵循ABC卫星公司坚持的所谓国际惯例。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有复杂的国际背景.根本没有形成国际约束或惯例。
引发的思考
(一) 新行业出现对税制的影响
近年来,电子商务贸易和通信业领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主要原因是现行的税制比较复杂,在执行时需要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信息为基础.而通讯业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国界性、流动性使之无法满足现行税制这一要求。它对税制的影响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际税收征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更加频繁。ABC卫星公司税收案反映出来的是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地域税收管辖权之争。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日趋成熟,企业会更容易的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交易的发生地,这将导致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地区进行。
第二.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贸易、通讯业相比税负不公。各国现行税制普遍倡导税收中性原则,这要求征税不能因为企业贸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电子商务和通讯业都是新兴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尚在构筑,还不完善.传统的征管手段相对落后,使得电子商务及通讯行业公司与传统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着税负不公的情况。这将诱导传统企业纷纷迈进“虚拟空间”这个免税区。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甘心大量的税收收入从指缝间溜走,采取新的措施导致新的税负不公。.
第三.税款流失风险加大。对电子商务免税不仅会导致销售税流失,高科技手段也为纳税人针对现行税制合理避税创造了又一机会和手段。取消实体商店和经营场所,就可以不交销售税,冠冕堂皇的享受免税的正当资格。
第四,税收转移问题加剧。税收转移是法定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或活动,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转移给其他人的过程。税收转嫁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前转、后转和税收资本化。前转是最常见的税收转嫁方式。本案例中.ABC卫星公司就可以通过提高服务费将税收负担向前转嫁给我方电视台。
第五,“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电子商务不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场”,这就产生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即位于一国境内的代理软件或服务器,在不需任何雇员到场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固定经营地点或常设机构?在网络交易和通讯业中,服务器或者卫星都允许国内外任何满足条件的客户下载数字化产品或使用其功能,那么该常设机构就可能有多个国家的来源收入,这部分利润如何统计、划分? 而ABC卫星公司认为其从事了积极的经营活动,雇佣了人员,用其拥有和运营的设备向电视台提供通讯服务。ABC将设备用于从事自己的业务,并未将设备提供给该电视台从事经营业务。设备本身不能完成ABc据以向该电视台收款的业务。为了运营其卫星系统和有关地面设施,需要ABC人员的连续干预与检测。ABC耗费了巨资设计和发射卫星并安装、运营和维护地面设施。所以,ABC是卫星的使用人,该电视台只是占用了一个特定的指配频率。“使用”应该理解为积极主动的活动,而不能扩大解释为“利用工业设备的功能”。
(三) 本案判决是否应该遵循国际通用的原则和惯例?
中国与美国于1984年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我国税务当局对ABC卫星公司征税.首先适用的是《中美税收协定》。
ABC卫星公司认为跨国征税应该遵循国际惯例。所得税协定是两个主权国家达成的协议,必须按照缔约国双方的意图和预期来解释。而双方的预期和解释只能参照获得全球范围内一致认可的国际税收与协定的原则和实践确定。
而税务当局认为不应该遵循ABC卫星公司坚持的所谓国际惯例。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有复杂的国际背景.根本没有形成国际约束或惯例。
引发的思考
(一) 新行业出现对税制的影响
近年来,电子商务贸易和通信业领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主要原因是现行的税制比较复杂,在执行时需要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信息为基础.而通讯业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国界性、流动性使之无法满足现行税制这一要求。它对税制的影响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际税收征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更加频繁。ABC卫星公司税收案反映出来的是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地域税收管辖权之争。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日趋成熟,企业会更容易的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交易的发生地,这将导致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地区进行。
第二.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贸易、通讯业相比税负不公。各国现行税制普遍倡导税收中性原则,这要求征税不能因为企业贸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电子商务和通讯业都是新兴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尚在构筑,还不完善.传统的征管手段相对落后,使得电子商务及通讯行业公司与传统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着税负不公的情况。这将诱导传统企业纷纷迈进“虚拟空间”这个免税区。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甘心大量的税收收入从指缝间溜走,采取新的措施导致新的税负不公。.
第三.税款流失风险加大。对电子商务免税不仅会导致销售税流失,高科技手段也为纳税人针对现行税制合理避税创造了又一机会和手段。取消实体商店和经营场所,就可以不交销售税,冠冕堂皇的享受免税的正当资格。
第四,税收转移问题加剧。税收转移是法定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或活动,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转移给其他人的过程。税收转嫁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前转、后转和税收资本化。前转是最常见的税收转嫁方式。本案例中.ABC卫星公司就可以通过提高服务费将税收负担向前转嫁给我方电视台。
第五,“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电子商务不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场”,这就产生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即位于一国境内的代理软件或服务器,在不需任何雇员到场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固定经营地点或常设机构?在网络交易和通讯业中,服务器或者卫星都允许国内外任何满足条件的客户下载数字化产品或使用其功能,那么该常设机构就可能有多个国家的来源收入,这部分利润如何统计、划分? 而ABC卫星公司认为其从事了积极的经营活动,雇佣了人员,用其拥有和运营的设备向电视台提供通讯服务。ABC将设备用于从事自己的业务,并未将设备提供给该电视台从事经营业务。设备本身不能完成ABc据以向该电视台收款的业务。为了运营其卫星系统和有关地面设施,需要ABC人员的连续干预与检测。ABC耗费了巨资设计和发射卫星并安装、运营和维护地面设施。所以,ABC是卫星的使用人,该电视台只是占用了一个特定的指配频率。“使用”应该理解为积极主动的活动,而不能扩大解释为“利用工业设备的功能”。
(三) 本案判决是否应该遵循国际通用的原则和惯例?
中国与美国于1984年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我国税务当局对ABC卫星公司征税.首先适用的是《中美税收协定》。
ABC卫星公司认为跨国征税应该遵循国际惯例。所得税协定是两个主权国家达成的协议,必须按照缔约国双方的意图和预期来解释。而双方的预期和解释只能参照获得全球范围内一致认可的国际税收与协定的原则和实践确定。
而税务当局认为不应该遵循ABC卫星公司坚持的所谓国际惯例。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有复杂的国际背景.根本没有形成国际约束或惯例。
引发的思考
(一) 新行业出现对税制的影响
近年来,电子商务贸易和通信业领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主要原因是现行的税制比较复杂,在执行时需要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信息为基础.而通讯业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国界性、流动性使之无法满足现行税制这一要求。它对税制的影响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际税收征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更加频繁。ABC卫星公司税收案反映出来的是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地域税收管辖权之争。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日趋成熟,企业会更容易的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交易的发生地,这将导致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地区进行。
第二.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贸易、通讯业相比税负不公。各国现行税制普遍倡导税收中性原则,这要求征税不能因为企业贸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电子商务和通讯业都是新兴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尚在构筑,还不完善.传统的征管手段相对落后,使得电子商务及通讯行业公司与传统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着税负不公的情况。这将诱导传统企业纷纷迈进“虚拟空间”这个免税区。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甘心大量的税收收入从指缝间溜走,采取新的措施导致新的税负不公。.
第三.税款流失风险加大。对电子商务免税不仅会导致销售税流失,高科技手段也为纳税人针对现行税制合理避税创造了又一机会和手段。取消实体商店和经营场所,就可以不交销售税,冠冕堂皇的享受免税的正当资格。
第四,税收转移问题加剧。税收转移是法定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或活动,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转移给其他人的过程。税收转嫁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前转、后转和税收资本化。前转是最常见的税收转嫁方式。本案例中.ABC卫星公司就可以通过提高服务费将税收负担向前转嫁给我方电视台。
第五,“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电子商务不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场”,这就产生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即位于一国境内的代理软件或服务器,在不需任何雇员到场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固定经营地点或常设机构?在网络交易和通讯业中,服务器或者卫星都允许国内外任何满足条件的客户下载数字化产品或使用其功能,那么该常设机构就可能有多个国家的来源收入,这部分利润如何统计、划分? 而ABC卫星公司认为其从事了积极的经营活动,雇佣了人员,用其拥有和运营的设备向电视台提供通讯服务。ABC将设备用于从事自己的业务,并未将设备提供给该电视台从事经营业务。设备本身不能完成ABc据以向该电视台收款的业务。为了运营其卫星系统和有关地面设施,需要ABC人员的连续干预与检测。ABC耗费了巨资设计和发射卫星并安装、运营和维护地面设施。所以,ABC是卫星的使用人,该电视台只是占用了一个特定的指配频率。“使用”应该理解为积极主动的活动,而不能扩大解释为“利用工业设备的功能”。
(三) 本案判决是否应该遵循国际通用的原则和惯例?
中国与美国于1984年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我国税务当局对ABC卫星公司征税.首先适用的是《中美税收协定》。
ABC卫星公司认为跨国征税应该遵循国际惯例。所得税协定是两个主权国家达成的协议,必须按照缔约国双方的意图和预期来解释。而双方的预期和解释只能参照获得全球范围内一致认可的国际税收与协定的原则和实践确定。
而税务当局认为不应该遵循ABC卫星公司坚持的所谓国际惯例。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有复杂的国际背景.根本没有形成国际约束或惯例。
引发的思考
(一) 新行业出现对税制的影响
近年来,电子商务贸易和通信业领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主要原因是现行的税制比较复杂,在执行时需要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信息为基础.而通讯业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国界性、流动性使之无法满足现行税制这一要求。它对税制的影响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际税收征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更加频繁。ABC卫星公司税收案反映出来的是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地域税收管辖权之争。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日趋成熟,企业会更容易的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交易的发生地,这将导致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地区进行。
第二.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贸易、通讯业相比税负不公。各国现行税制普遍倡导税收中性原则,这要求征税不能因为企业贸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电子商务和通讯业都是新兴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尚在构筑,还不完善.传统的征管手段相对落后,使得电子商务及通讯行业公司与传统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着税负不公的情况。这将诱导传统企业纷纷迈进“虚拟空间”这个免税区。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甘心大量的税收收入从指缝间溜走,采取新的措施导致新的税负不公。.
第三.税款流失风险加大。对电子商务免税不仅会导致销售税流失,高科技手段也为纳税人针对现行税制合理避税创造了又一机会和手段。取消实体商店和经营场所,就可以不交销售税,冠冕堂皇的享受免税的正当资格。
第四,税收转移问题加剧。税收转移是法定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或活动,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转移给其他人的过程。税收转嫁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前转、后转和税收资本化。前转是最常见的税收转嫁方式。本案例中.ABC卫星公司就可以通过提高服务费将税收负担向前转嫁给我方电视台。
第五,“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电子商务不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场”,这就产生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即位于一国境内的代理软件或服务器,在不需任何雇员到场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固定经营地点或常设机构?在网络交易和通讯业中,服务器或者卫星都允许国内外任何满足条件的客户下载数字化产品或使用其功能,那么该常设机构就可能有多个国家的来源收入,这部分利润如何统计、划分? 而ABC卫星公司认为其从事了积极的经营活动,雇佣了人员,用其拥有和运营的设备向电视台提供通讯服务。ABC将设备用于从事自己的业务,并未将设备提供给该电视台从事经营业务。设备本身不能完成ABc据以向该电视台收款的业务。为了运营其卫星系统和有关地面设施,需要ABC人员的连续干预与检测。ABC耗费了巨资设计和发射卫星并安装、运营和维护地面设施。所以,ABC是卫星的使用人,该电视台只是占用了一个特定的指配频率。“使用”应该理解为积极主动的活动,而不能扩大解释为“利用工业设备的功能”。
(三) 本案判决是否应该遵循国际通用的原则和惯例?
中国与美国于1984年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我国税务当局对ABC卫星公司征税.首先适用的是《中美税收协定》。
ABC卫星公司认为跨国征税应该遵循国际惯例。所得税协定是两个主权国家达成的协议,必须按照缔约国双方的意图和预期来解释。而双方的预期和解释只能参照获得全球范围内一致认可的国际税收与协定的原则和实践确定。
而税务当局认为不应该遵循ABC卫星公司坚持的所谓国际惯例。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有复杂的国际背景.根本没有形成国际约束或惯例。
引发的思考
(一) 新行业出现对税制的影响
近年来,电子商务贸易和通信业领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主要原因是现行的税制比较复杂,在执行时需要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信息为基础.而通讯业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国界性、流动性使之无法满足现行税制这一要求。它对税制的影响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际税收征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更加频繁。ABC卫星公司税收案反映出来的是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地域税收管辖权之争。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日趋成熟,企业会更容易的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交易的发生地,这将导致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地区进行。
第二.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贸易、通讯业相比税负不公。各国现行税制普遍倡导税收中性原则,这要求征税不能因为企业贸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电子商务和通讯业都是新兴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尚在构筑,还不完善.传统的征管手段相对落后,使得电子商务及通讯行业公司与传统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着税负不公的情况。这将诱导传统企业纷纷迈进“虚拟空间”这个免税区。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甘心大量的税收收入从指缝间溜走,采取新的措施导致新的税负不公。.
第三.税款流失风险加大。对电子商务免税不仅会导致销售税流失,高科技手段也为纳税人针对现行税制合理避税创造了又一机会和手段。取消实体商店和经营场所,就可以不交销售税,冠冕堂皇的享受免税的正当资格。
第四,税收转移问题加剧。税收转移是法定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或活动,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转移给其他人的过程。税收转嫁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前转、后转和税收资本化。前转是最常见的税收转嫁方式。本案例中.ABC卫星公司就可以通过提高服务费将税收负担向前转嫁给我方电视台。
第五,“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电子商务不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场”,这就产生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即位于一国境内的代理软件或服务器,在不需任何雇员到场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固定经营地点或常设机构?在网络交易和通讯业中,服务器或者卫星都允许国内外任何满足条件的客户下载数字化产品或使用其功能,那么该常设机构就可能有多个国家的来源收入,这部分利润如何统计、划分?
(1)日方通过压低中国出售给日本母公司运动鞋售价的方式,将合资企业的利润转移至日本全资母公司,不符合关联交易定价规则,减少了我国的税收。所以,中国政府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合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税法特别纳税调整章节从实体法角度对关联交易的税收处理以及其他反避税措施做出规定。
(3)按市价作为关联交易定价,则:
[31.5/70%-31.5]*36 000=486 000元
增加中国政府企业所得税:486 000*33%=160 380元
假设税后盈利全部按股份分配,则增加汇给日本的股息预提税:(486 000-160 380)*50%*10%=16 281元
调节关联交易售价后,中国政府可增加税收:160 380+16 281=176 661元
2013年5月,美国参议院发布了一份长达40页的备忘录,指出从2009到2012年,苹果公司利用对海外企业在税收方面的漏洞,规避了440亿美元海外收入的税务支出。综合计算,总税率仅为22%,远低于联邦税率的35%。其实,早在2012年,《纽约时报》就刊文指出了苹果公司的国际避税问题。
《纽约时报》披露了苹果公司采取的全球避税手段,包括其国内避税与国际避税策略,并揭露出苹果公司已成功避税数十亿美元。文章引用了曾负责苹果公司iTunes欧洲市场的零售市场营销的前高管罗伯特·哈塔的话,他向媒体公开了他通过卢森堡进行交易让公司减少纳税金额的战略。
另外,曾经参与起草苹果公司国际避税策略的前任主管,也称苹果公司的战略之一就是利用不同地区之间的税率差异这一漏洞进行避税。苹果公司已在全球多个地区如雷诺、爱尔兰、荷兰、卢森堡、英属维尔京群岛等设立办事处,大大降低了其全球纳税额支出,并且都是合法的。
《纽约时报》还报道了苹果公司通过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美国州和海外国家的子公司,使其应纳税税率大大降低,并远低于大多数同等规模的企业。研究数据称,苹果公司2011年在美国仅联邦税一项就成功避税24亿美元。
以在美国内华达州雷诺市设立的子公司Braebum为例,尽管苹果公司不在雷诺市生产或设计任何产品,但相当一部分销售利润却流入这个Braebum公司,它帮助苹果公司规避了在其他州所产生的高额赋税,原因是内华达州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实,苹果公司最令世界瞩目的不是其在美国当地的避税策略,而是其设计的名为“Double Irish With A Dutch Sandwich(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的国际避税策略。该策略沿用已久,并已被其他跨国公司纷纷效仿甚至直接抄袭采用。
苹果公司利用自己在爱尔兰和荷兰的子公司,合法地将利润转入这些子公司,然后再转出到加勒比岛国,因为上述三地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很低或根本无须缴纳,苹果公司因此成功进行了国际避税。
案例分析
从苹果公司避税的案件来看,其策略虽然很复杂,但是取得了成功。其原因一是各国相关的税收法规不一样,美国法律认为只有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才是本国公司,才需纳税;二是美国法律认为,不需按国家分别报告收入、赢利和税负,使苹果公司在海外的纳税处于模糊状态。以下两个方面是其最好的避税举证。
1.避税乐园——卢森堡
苹果公司在卢森堡设立了名为iTunes的子公司。该公司在卢森堡只有几十名员工,且公司注册地址显示其规模小、办公环境布置简洁。根据一些现职或离职公司管理人员的说法,当许多国家地区的顾客在苹果公司官方网站下载歌曲、电视节目或者应用软件后,相关的收入会流入登记在卢森堡的这个名为iTunes公司的名下。
其实,苹果公司在卢森堡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在于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卢森堡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于通过开展新业务、采用新制造流程或提供高 科技 服务而获得的利润,可以免除高达8年的25%的公司所得税和市政营业税。
因此,苹果公司作为高 科技 公司,只需把高 科技 服务类的交易在卢森堡进行操作,就可以减免一定程度的税收。苹果公司选择卢森堡这一国际避税乐园进行国际避税,除了使自身免受数十亿的税负外,还使本应属于其他国家及美国本土的税收收入人为地流入卢森堡。
2.“爱尔兰荷兰三明治”
“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由英文“Double Irish With A Dutch Sandwich”翻译得来,是1994年由苹果公司的一名欧洲财务经理蒂姆·詹金斯提出并帮助建立的一种国际避税策略。这种税务框架帮助苹果成功地实现了公司利润的转移并进行了国际避税。
苹果公司之所以选择爱尔兰,同样是因为爱尔兰政府向苹果公司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苹果公司通过公司内部的资金转移,把在美国加州产生的专利使用费转移到了爱尔兰,享受了12%左右的税率,而非美国35%左右的税率。
另外,苹果公司还将爱尔兰子公司的部分所有权交给了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上的鲍德温控股无限公司。鲍德温控股无限公司注册登记的管理人正是苹果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彼得·奥本海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公司的优势在于该地区政府保护股东利益,不需要公布受益人身份,且允许一人完全拥有一家有限公司。同时,该地区实施低税率,对外资有限公司税务管制很少。爱尔兰与荷兰签有税收协议,欧盟成员国公司之间的交易免缴所得税。
“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策略很好地解释了苹果公司的一些报告数字,如苹果公司2011年年报显示公司税前利润中70%来自国外,30%来自美国当地。从追溯利润来源地可知,苹果公司采用这种避税策略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税法实施的有效性,并且揭露出苹果公司这一避税行为的买单者不只是美国自己,还包括与美国有经济关联的其他国家。
启示
苹果公司的全球避税策略,引发了国际 社会 对于“避税”的重新思考与激烈争论,导致世界各国纷纷展开国际反避税行动,例如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等举措,尽量从法律上弥补税收制度的不足,以加强国际税收制度的合理性。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1.严密的税收法是最有效的避税工具
要避免逃税、避税,就要加强反避税立法,提高防范国际避税行为的意识,弥补税收漏洞与不足,尽量不给跨国纳税企业可乘之机,使税法真正做到平等、公正,避免重复征税以及税负失衡。
一般来说,可以从这几方面进行努力:一是加强对关联企业的税务监管,明确关联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对转让定价应该制定明确的、限制甚至制止的法律措施;三是明确税务机关对外资企业税收的审查范围和处罚措施。
2.保证税收监管的有效实施
加强监管是对避税采取的非常必要的一项管理措施。一是要提高涉外税务人员的素质,涉外税务人员应掌握审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税法等多种相关业务知识;二是要加强税务调查,除了要求跨国企业提交税务报告,还应通过税务顾问、审计部门,加强跨国企业的纳税透明度;三是要对跨国企业的纳税报告义务予以明确告之,使之系统化和规范化。
3.加强国际的税收协作
国际避税涉及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因此,仅靠一个国家的相关立法和税务监管是远远不够的。要防止国际的避税,必须采取双边或多边的措施,这就需要在有关国家之间签订反避税的国际税收协定。比如,两国税务部门之间进行税务情报交换;对两国间国际避税行为,双方协商处理办法;各国国内相关税法的变动情况要及时告知合作方税务部门。
1、企业对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纳税,就是用一次性奖金除以12找到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再用一次性奖金乘以找到的税率减去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就得出企业所要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2、从税收角度看,以上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一次性发放 比分到各月发放税负要大得多
3在税收筹划中,应把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到各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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