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征收补偿标准(广东省土地征收及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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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我们大家都知道我们现在的国家正在处于一个飞快的发展阶段,正在逐步的完善我们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我们国家对于基础设施的建设肯定有的时候会跟我们人民的土地有冲突这个时候就有 征地 。那么 广州 征地补偿标准 是什么? 广州地区征地补偿标准 (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土地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市桥街道、沙湾街道、钟村街道、沙头街道、东环街道、桥南街道、大石街道、洛浦街道、石壁街道、大龙街道、小谷围街道、石楼镇、石_镇、南村镇、化龙镇、新造镇。 补偿标准:耕地:116000/亩;园地;89267元/亩;林地:40800元/亩;养殖水面;120500元/亩;未利用地:35667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二)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土地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南沙街道、珠江街道、龙穴街道、东涌镇、大岗镇、榄核镇、黄阁镇、万顷沙镇、横沥镇。 补偿标准:耕地:116000/亩;园地;89267元/亩;林地:40800元/亩;养殖水面;120500元/亩;未利用地:35667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三)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土地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大沙街道、黄埔街道、红山街道、鱼珠街道、文冲街道、南岗街道、荔联街道、穗东街道、长洲街道、萝岗街道、夏港街道、东区街道、联和街道、永和街道、九龙镇。 补偿标准:耕地:85433/亩;园地;65733元/亩;林地:30867元/亩;养殖水面;88677元/亩;未利用地:263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四)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土地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三灶镇、南水镇、红旗镇、平沙镇。 补偿标准:耕地:59200/亩;园地;45600元/亩;林地:21200元/亩;养殖水面;61467元/亩;未利用地:182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大家可以看出对于 广州征地补偿标准 的问题我们是必须按照当地的政府规定的标准来执行的,广州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划分区域来进行补偿的,对于每一个区域的 征地补偿费 用都是不一样的,所以说我们要结合自己所在的地区来看点这一个问题。

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调整 征地补偿标准 自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征收农村 集体土地 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征地 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全省 征地补偿 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地区划分见附件。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适度提高、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公布和实施工作。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当地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2012年以来已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市、县(市、区),如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不作调整,但需重新进行公布。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要求,根据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合理确定参保人数,足额计提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逐步提高政府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障水平。要合情合理、公开民主、公平公正确定参保对象,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被征地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 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相关 养老保险 制度的衔接政策。从2014年7月1日起,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照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衔接办法由各地制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政府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承担。 三、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订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吸纳劳动年龄段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给予 社会保险 补贴或岗位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 银行贷款 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政策支持;被征地农民经就业培训后仍未能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市、县(市、区)政府应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所需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资金,以及按规定安排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生活补助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四、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后,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按照征地面积或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安排一定比例的村级留用地、二三产物业或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政府安排的村级留用地、二三产物业、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要专项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收入。 当地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村级留用地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用途 管制 前提下,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委托政府开发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二三产物业的,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具体政策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制订。 五、加强 征地补偿费 分配和管理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指导原则和政策,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并建立资金专户,加强资金监管。被征地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征地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六、加强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相关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地调整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政策制订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省人力 社保 厅负责研究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指导、监督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促进政策的调整完善工作;省农业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在2014年7月1日前完成调整完善工作,制订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厅备案。对未按照要求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完善工作的市、县(市、区),暂停土地农转用、征收审批。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顺利实施,平稳过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见原件下载):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地区划分 关于调整完善江山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规范征地行为,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江山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划分。全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按区位条件划分为四个区片,各区片范围见附件1。 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者占比分别为60%和40%。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 三、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包含一般农作物、各类油茶果树、蔬菜大棚、苗圃、苗木移植、零星建(构)筑物、一般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费用。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 (二)青苗、附着物原则上采取按实清点补偿方式,但最高不得突破包干标准。城市规划核心建设区范围内(东至衢江公路,南至规划中的景星东路、景星路、景星西路,西至西山山脊线、浙赣电气化铁路,北至黄衢南高速),可以由征地责任主体在包干基础上再支付不超过1万元/亩的附着物补偿费。 (三)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责任主体按项目征地总面积计算总额支付给被征地村,由被征地村根据项目自求平衡原则,并结合历史传统、约定俗成制订分配方案,报乡镇(街道)备案后实施。 (四)坟墓迁移、骨灰盒、墓碑等费用补偿标准为2000元/单穴,3000元/双穴。墓穴费由征地责任主体另行支付给墓穴建设维护单位。 (五)项目征地范围内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项目总包干补偿费确实难以平衡的,由征地责任主体牵头,会同当地乡镇(街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补偿进行评估,并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国土局汇总报市城乡建设征地 拆迁 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六)征地范围内的合法房屋按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另行补偿。 广东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按照片区划分的,每个片区的补偿标准不一,而片区划分的标准是按照征地的性质划分,一类地区5.4万元/亩、二类地区4.5万元/亩、三类地区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2.8万元/亩、二类地区2.3万元/亩、三类地区1.9万元/亩。

2022年广东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一、广东 征地补偿 新标准是什么? 广东征地补偿新标准包括三个方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相关规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实施,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昨日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该标准从昨日起实施。 标准将全省地区划分为十类,并根据用地性质再区分为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其中,一类地区的养殖水面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最高,达到103.28万元/公顷。 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各地严格执行该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以便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该标准进行调整。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类别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养殖水面 一类 99.45 76.50 30.60 103.28 二类 76.05 58.50 23.40 78.98 三类 64.35 49.50 19.80 66.83 四类 58.50 45.00 18.00 60.75 五类 46.80 36.00 14.40 48.60 六类 42.90 33.00 13.20 44.55 七类 39.00 30.00 12.00 40.50 八类 33.15 25.50 10.20 34.43 九类 27.30 21.00 8.40 28.35 十类 23.40 18.00 7.20 24.30 《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征收集体其它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 法规 规定执行。标准将全省地区划分为十类,并根据用地性质再区分为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其中,一类地区的养殖水面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最高,达到103.28万元/公顷。 综上所述,广东政府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必然需要占用到属于个人财产的公民土地,此时个人与公共发生冲突的前提下只能通过补偿的形式来牺牲公民的私人财产而将其征收作为公用,但是公民根据规定是可以得到与自己损失相一致的补偿费用的。

广东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广东省征收补偿标准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赔偿标准

房屋拆迁安置费(包括承租人)=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如商业用房)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三、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民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广东省征收补偿标准,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具体计算可以参考以下公式广东省征收补偿标准:(被拆除房屋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民,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具体计算可以参考以下公式广东省征收补偿标准:(被拆除房屋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还有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广东省征收补偿标准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进行补偿。

一、 征收土地的程序如下广东省征收补偿标准

1、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广东省征收补偿标准

2、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3、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5、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6、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7、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8、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9、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

10、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二、高铁占地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包括广东省征收补偿标准了: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则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广东征收土地多少平方有哪些补偿标准

2016年修订调整的《广东省 征地补偿 保护标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现有征地补偿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结合国家相关要求和本标准及时予以调整。2011年1月25日我厅印发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同时废止。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五)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 集体土地 ,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六)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权 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八)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广东征收土地多少平方有哪些补偿标准,我国对这类土地征收的补偿具有相应的补偿标准,充分的考虑到了相关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和相应的生活经济水平,进行相应的补助。后期还对土地被征收者相应的生活问题进行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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