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委托代征范围(税务局委托代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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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委托代征,可以开证明吗

根据相关内容查询显示:可以。

1、纳税地点发生在安徽经开区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自然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增值税应税服务以及从事其他增值税应税经营。

2、自然人出租其坐落于安徽经开区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包括自然人出租住房。是否住房,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性质为准,自然人出租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转租房屋、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出租房屋以及自然人出租房屋以外的其他不动产不属于委托的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范围。以上就是安徽省税务局委托代征开证明的范围。

什么是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税款就是税务机关通过委托形式将税款委托给代征单位或个人代为征收的意思。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代征主体的工作性质和条件,对特定范围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委托税务机关的名义代为征收税款,行使有限的征税权。实际上,委托代征是委托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或者说是一种平等协商关系,并通过委托双方签定代征税款协议书进行委托授权后才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代征税款。例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对营业执照贴花征税所代征的印花税,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征车船使用税等等; 而代扣代缴税款则是基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预先设定,在支付给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所得)时的扣缴税款行为。因为代扣代缴税款是一种法定的扣缴义务,因而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所以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称之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的扣缴义务,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例如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就是法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委托代征税款和代扣代缴税款都是税务机关以外的责任主体所行使征(扣)税款的方式,但两者没有必然的法律关系。它们的区别:一个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关系,别一个则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其约束力是不一样的。

委托代征具体是什么?

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税收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的扣缴义务人,

委托代征

目前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并不多,主要有发放工资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总包工程单位为代扣分包工程单位的营业税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等。委托代征是指税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而税务机关本着方便、足额征收税款的原则委托某一单位进行代征税款,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发给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受托单位按照委托协议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法定代扣单位:税法规定的有代扣义务的单位,比如:你的单位代扣你的个人所得税,你的单位就是法定代扣单位。委托代征单位:税法没有规定某单位是是法定代扣单位,该单位没有代扣义务,税务机关就会与该单位签定协议,让该单位代征,代扣。比如:锲税委托房管局、土管局代征。房管局、土管局就是委托代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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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怎么交

法律分析:税费的缴纳方式有多种,根据情况可以分类处理。1.申报核实缴纳: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本健全,帐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2.申报查定缴纳:即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帐簿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3.定额申报缴纳。4.转账缴纳: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根据税务机关填制的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转帐缴纳税款的方式。5.银税一体化缴纳: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工作中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与有关银行、国库联网后,进行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划解,以方便和简化纳税人的缴税手续,提高税款划解的效率。该征税方法具体分为以下三类:预储帐户缴税,支票纳税和税务、国库、银行联网实时缴税。6.现金缴纳:是指纳税人用现金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7.委托代征缴纳:是委托代征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代征范围和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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