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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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事代理制,是临时工吗?

人事代理人员,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属于临时工性质,合同期满单位可以不继续聘用,不需要任何理由。有的单位还有规定人事代理最长连续聘8年,而且不能享受分房,在职进修等福利。地位在正式人员之下,属于二等公民。科大大人事代理人员可以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工资岗贴也和正式人员一样,但不能参加分房不能在职进修,也没有各类保险,一旦不聘,什么都没有。

人事代理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机构(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

扩展资料

人事代理制的特点

1、法制化

人事代理制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承办。人事代理单位和委托单位有严格的合同约束,有明确的权利、责任、义务保证,以人事政策法规定为依据。其代理行为具有行政效力。

2、系统化

人事代理业务扩展到人事管理的每个环节,从宏观的机构设置与方案、人事规划与诊断,到具体的人员招聘与档案管理,社会保险与职称评审(考试),各种相关人事管理业务与政策咨询等。人才服务机构已从单项服务向全方位的设计与服务扩展,逐步走向系统化。

3、社会化

人事代理的范围和服务领域具有广泛性和市场化特点,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的用人单位或个人都可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代理人事业务。

4、专业化

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人事代理业务职能和高效率的服务质量。人事代理机构应有一支专业化的干部队伍,从事人事代理的工作人员应精通人事政策,具有丰富的人事管理知识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事代理制

保险代理制度包括哪些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独立个人代理人,独立个人代理人是指同时独立的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代理人。本专题为您详细介绍保险独立代理人制度2016。独立个人代理人的职责是只签发保险单,收取保险费,具有续保业务的独占权力。独立代理人就其招揽的业务,可按保险种类、初保及续保等代理业务,分别从保险公司获取一定的佣金。但是在我国,保险营销员长期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备受诟病。去年9月23日,保监会下发《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对下一步保险中介市场改革提出了总体目标,其中就包括发展一大批小微型、社区化、门店化经营的区域性专业代理机构,形成一个自主创业、自我负责、体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的独立个人代理人群体。这意味着,保险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将会成立,保险代理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一个尴尬局面也有望扭转。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人事代理制度

一、人事代理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的内涵

人事代理是指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对其人事业务实行集中。规范、统一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的社会化管理和系列服务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

人事代理的当事人为代理方和委托方,一般是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委托方为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人事代理业务可由单位委托,也可由个人委托。委托代理的方式由委托方与代理方商定,并以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

二、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

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由代理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代理方可以提供如下服务:

(1)为委托方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并协助委托方研究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等。

(2)为委托方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办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转正定级手续,调整档案工资;出具因公或因私出国。自费留学。报考研究生、婚姻登记和独生子女手续等与人事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3)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按有关规定承认身份,申报职称,计算工龄,确定档案工资,办理流动手续。

(4)为委托方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建立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开展组织活动。

(5)为委托方代办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业务。

(6)为委托方代办人才招聘业务,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推荐所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聘用人员合同签证。

(7)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岗位培训,并协助委托方制定培训计划。

(8)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人才测评业务。

(9)代理与人事管理相关业务。

三、人事代理有关规定

(1)凡注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单位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其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他以聘用方式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2)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在核准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和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

(3)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及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4)尚未就业的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重新就业后,其辞职。解聘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5)在委托人事代理项目内有档案工资关系的,其代理期间涉及国家统一调资的,档案工资的调整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核定。

(6)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按期向人才流动机构提供有关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其手续由委托代理的各级人才流动机构负责。

(7)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解除聘用(任)合同的,毕业生可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代理其人事关系的人才流动机构继续负责毕业生的见习期管理。待聘期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

(8)委托期间,所委托代理的人员被全民、集体单位正式接收,由其委托代理的人才流动机构凭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接收函办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转递手续;被其他单位重新聘用的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应及时变更人事代理手续。

四、人事代理程序

(1)委托方向代理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各自情况的不同,须向当地人才流动机构分别提交下列有关证件:

①应聘到外地工作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聘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单位证明信(证明其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等。

②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原单位同意由人才流动机构保存人事关系的函件、出国的有关材料等。

③辞职、解聘人员尚未落实单位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及辞职、解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

(2)代理方对委托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3)委托方与代理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4)代理方向有关方面索取人事档案及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等材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5)人事代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以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共同遵守。

请问能不能给我讲解下法人制度、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经济法》一、法人制度 (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拟制人 社会组织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为法人: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比如有限责任公司3万以上)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人的种类 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一种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机关法人: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 3.事业单位法人: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资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如:学校) 4.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如:各种协会)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能不能做,资格问题 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自身性质的限制。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义务,法人不可能享有或负担。(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受抚养权、抚养义务) 注意:法人能享有财产权、受遗赠权、名誉权 (2)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活动范围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如:限制经营、经营范围)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的能力,水平问题 指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起点:设立,终点:终止。--常见的是拿到营业执照开始 (2)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解释:法定代表人从事活动即法人实施)  (二)代理的种类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指定代理 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前两个不适用时) 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 本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复代理

(再代理) 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 直接代理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间接代理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如隐名代理) 以代理人系代为意思表示,或仅代受意思表示 主动代理

(积极代理) 代为意思表示的代理 被动代理

(消极代理) 仅代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 一般代理

(概括代理) 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

(限定代理) 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如限定小于2万元) 在有数个代理人时 单独代理 各代理人单独行使代理权的 共同代理 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终止的原因(选择题) 委托代理 一般原因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特别原因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隐名代理P372页)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终止的效力 (1)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 (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 (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什么是人事代理制度

规范、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系列服务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人事代理的当事人为代理方和委托方,一般是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委托方为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由代理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代理方可以提供如下服务: (1)为委托方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并协助委托方研究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等。 (2)为委托方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办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转正定级手续,调整档案工资;出具因公或因私出国。自费留学。报考研究生、婚姻登记和独生子女手续等与人事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3)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按有关规定承认身份,申报职称,计算工龄,确定档案工资,办理流动手续。 (4)为委托方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建立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开展组织活动。 (5)为委托方代办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业务。 (6)为委托方代办人才招聘业务,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推荐所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聘用人员合同签证。 (7)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岗位培训,并协助委托方制定培训计划。 (8)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人才测评业务。 (9)代理与人事管理相关业务。

简述中国代理制的特点、外贸代理制的内容及其存在的问题

历史上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代理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古代罗马法上,不存在代理的观念,这与古代罗马社会实行父权制家庭、家父独揽一切有关,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商品交换不发达,商品生产者个人足以应付其必须进行的交易活动。因此,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方式被严格地加以限制,一切法律行为均须由当事人亲自进行。只是在罗马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旧的规则无法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法律上才有了各种例外的规定,由此产生了代理观念的萌芽。

在欧洲中世纪和中国整个封建时代,占主导地位的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民法衰落,代理制度自是无法产生。尽管在社会经济生活的某些领域或经济发展的某些阶段,曾或多或少出现过各种代理或近似于代理的经济活动,但代理制度至多只能说是出现了萌芽状态。

只是到了资本主义时代,随着商品经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迅速发展,代理制度在法律上才得以确立和完善。从17世纪起,民法领域开始出现各种关于代理的学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有了关于“委托”的规定。至1900年《德国民法典》,现代意义的代理制度第一次在立法上被确立。从此以后,代理便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为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规定。

代理制度不仅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生产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且对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生活具有一种极为重要、不可或缺的特殊作用。在当代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为适应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的需要,代理制度已得到惊人的发展,代理形式之复杂,代理行为之普遍,代理规定之严密,是简单商品经济社会的人们所无法想象的。事实上,离开遍及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普通代理人、经纪人、运输代理人、广告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等各种专门人才,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就有可能立即陷入停顿。如今,传统的代理概念早已被突破,出现了对第三人和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信用担保代理等等。传统的代理方式也有了新的发展,代理日渐专业化,各种专业代理机构已成为独立于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外的、担负特定经济责任的社会经济实体。可以说,代理制度已成为资本主义现代化商品经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支柱之一。

我国非常重视代理制度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作为其第四章的名称,并以专节(第二节)规定了代理制度的基本问题。我国《合同法》也对代理制度的某些重大规则作了更为完备的规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代理制度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

在实行“民商分立”(即在制订民法典之外,另行制订商法典)的国家,除了规定民事代理之外,还规定了“商事代理”。

民事代理的基本特征,是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其代理的效果才能归属于被代理人。而商事代理由于只是适用于商人之间,所以,根据商业习惯,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不一定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但其代理行为的效果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归属于被代理人。

商事代理有以下特征:

(一)商事代理适用于商事主体(即商人)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如果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第三人知道其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人行为的效果可以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如果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没有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而第三人不知情的,在第三人违约从而导致代理人不能向被代理人履行义务时,代理人可以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可以取得直接向第三人的请求权;在被代理人违约从而导致代理人无法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时,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此时,第三人可以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任意选择一人提出请求。

 商事代理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代理。我国实行民商合一,即制订统一的民法典对经济生活进行调整,不再另行制订商法典。所以,我国民法上不存在所谓“商事代理”。但是,考虑到经济生活的某些领域(如外贸代理等)的特殊性,为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合同法》第402条及第403条对商事代理作了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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