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要取消核定征收(最新关于取消核定征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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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取消了?财税2021年41号文件解答来啦

2021年12月30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具体如下:

很多人理解为个独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取消了?那么针对上述文件做一次解答,供大家学习交流。

一、目前,不是所有个独和合伙企业都取消核定,核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在一定条件下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它是一种税收征管的方法,并不会直接取缔。目前取 消的是 “持有投资性权益” 的个独和合伙企业取消核定。但符合条件的个独或合伙企业,依然可以适用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以及 财税〔2000〕年 91 号文 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

二、财税〔2021〕年 41 号文是对国税函〔2001〕年 84 号的政策补充: 国税函〔2001〕年 84 号 提到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在于 税务总局担心企业主利用个独或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把对外投资的分红 20%同时可能还有股权转让的收益,统一按经营所得核定了。因为税务不查对外投资情况可能也不会知道公对公入账到个独或合伙企业的款项是经营所得还是投资分红。也就是说如果个独或合伙企业核定了,全按经营所得核定申报就会导致很多税收流失。

三、给个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益进行核定,这种直接违反税务总局文件的做法,利息、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是不能享受核定征收政策的。但在实务中,经常会有个独企业主无视相关法规要求,将投资分红做成收入,强行适用核定征收。个独或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的税率是 20%或(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按25%),合伙企业纳税原则依据: 财税[2008]159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所得和权益性投资混合经营采用核定征收后,税负率最低可以降到 0.5%,最高按 20%或 35%两者的税负相差较大。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就会有部分企业主铤而走险,忽略其中的税务风险。

四、合伙企业权益性投资中股票转让目前纳税依据可参考: 税总稽便函[2018]88 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 2018 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其纳税人, 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照 "先分后税 "原则,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总之,税务政策不要单方面消极去解读,需要客观看待。国家目前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发展,税收法制也会不断更新和完善,这需要财税工作者更加专业才能服务好客户,让企业在减税降费同时做到合理、合法、合规。

重磅!上海取消核定征收!16万家个人独资企业何去何从?

近日,有消息称上海市税务局统一发文取消新设企业核定征收,崇明、青浦、金山、宝山、奉贤均已通知,同时有财务朋友向我们反馈上周五(1月22日)在上海设立个独下照,已经没有核定了。

我立刻向上海园区核实目前政策情况,得知2021年新设企业目前确实不允许申请核定。

16万家企业2017年要取消核定征收的选择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已经延续了很多年,通过天眼查数据,在上海成立工作室、事务所、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的市场主体已高达160000+,可以说是全国之最。

为什么那么多企业蜂拥而至来到上海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就连当红TOP主播李佳琦、薇娅也都相继在上海成立个人工作室2017年要取消核定征收

根据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换言之,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用个人独资企业这种“工作室”进行对外承接业务和广告,这样一来收入就变成了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就完全变成了李佳琦的正常经营所得了,并且可以享有全部利润。

而通过测算,可以看出核定征收给企业带来的巨大魅力:实现税负降低96%

#个人独资企业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以500万开票为例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0/1.01*10%*30%-4.05=10.8

个税适用税率参照个体工商户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服务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

上海这项政策,可以说帮助一大批企业降低了税负,同时还养活了随之而生的代账/财税公司,企业要想落地上海个独核定,到百度上一搜就能找到百家服务公司,并且以3000-5000的价格,在短短几个工作日内下照。

这已经形成标准化、流水线一样的服务产品,对于企业来说时间、金钱上都是一笔非常划算的买卖。

上周五下照,没有核定了

就在刚刚,北京一家 科技 公司张总匆忙打来电话,告知上周五刚在上海下了照,结果没有核定了,想问哪里还可以核定,得抓紧调整,马上就要有一笔费用处理,耽误不得。

被取消核定征收的不是上海独一份,原先为了解决账簿不全的问题,全国各地有很多可以核定的地区,但随着近年来的政策收紧,一方面可以核定的地区越来越少,另一方面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早在2018年,影视公司、个人工作室等行业上下游公司均收到税务部门自查自纠的补税通知,到现在,可以说很多地区对影视公司还心存馀悸,不敢随意招纳,一时江苏多地区取消核定通知。

税务总局也多次发文强调要严格控制核定征收范围,省税务局也先后下发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和防控。

01

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展核定征收工作

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开展核定征收工作,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具体核定流程严格按照《内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指引》执行,以有效防范税收风险。

02

积极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要求,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03

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何去何从?三个建议

现如今这一把火烧到了上海的头上,新设企业无法核定,明年政策还未可知。

但对于企业来说则有三个方向的事情要做好:

保证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最大可能保证税收筹划的合规、合理性;

同时做好筹划的前置性准备工作

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虽说各地在收紧核定政策,但任何政策的推行,都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刀切是不可能的。

上海的核定取消了,还有很多其他地区可以进行核定,例如江西、浙江、河南等地,也仍然有地区可以进行一般纳税人个独的核定、股权转让的核定。

除了核定政策,将新注册公司设立在江西、江苏、浙江等税收洼地,可享受当地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高达90%政策!

这就完全需要企业能尽可能掌握各地的信息政策,以及变动情况,在合理的筹划下,尽可能降低税负。

税收筹划合理性

税收筹划不仅仅是技术,更是一门艺术。

账簿不全的问题不能一下子解决,核定征收就会一直存在;很多偏远地区只要还为促进区域发展努力,也就还会有地区特色的优惠政策来引进税收。

在金税四期即将上线、社保入税、各地政策收紧的情况下,企业要做的就是在合理合情的背景下,完善税收筹划的证据链、保证各项要素匹配的真实性。

税收筹划前置性

税收筹划是提前计划,而不是事后在想解决办法,这是很多财务总监都知晓的。

纳税及税务事项从一定程度上讲,都是经济活动发生之后产生的事项,很多企业交易模式、合同都确定并实施完了,发现税负太重,试图需求最优节税方案,其实已经晚了,无论通过任何方式,都会涉嫌违规。

因此作为一名财务总监,不仅要了解各地区现行的优惠政策,更要了解它可能出现的变动;不仅要追求利益最大化,更需要保证税收筹划证据链的完善、合规性;同时提前做好规划,防控各环节的风险,这就需要有一个信息的抓手、筹划的帮手。

核定征收取消了吗

一、正面回答

核定征收没有取消。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会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二、分析详情

核定征收,指的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所得税是实行按月或季度预交,年终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查账征收计算公式是本月或季度应纳企业所得税=本年累计利润*25%-本年度以前月或季度已纳所得税,还有核定征收计算公式。本月或季度应纳企业所得税=本月或季度销售收入*应税所得率*25%。

三、核定征收的方法有哪些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方法如下:

1、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如何取消核定征收

就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终是否要进行汇算清缴,很多人存在不同的理解,多数人认为实行定率征收的要汇算清缴而实行定额征收的则不需要汇算清缴,也有人认为核定征收的不同于查账征收,理由是即己核定无需再汇算清缴。存在不同的意见主要原因笔者认为有两点:一是对2008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新《核定征收办法》)和此前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2008年1月1日起已经废止)在新旧政策衔接上学习不到位,如前者;二是对核定征收的相关政策理解不全面,如后者。要弄清争论,笔者认为,主要需说明两点:一是什么是核定征收,二是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在汇算清缴上的区别。

一、核定征收政策

(一)、核定征收的概念

核定征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税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式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新《核定征收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由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从上不难看出,它是税务机关在难以按照查帐征收等正常方式征收税款的情况下而采用的一种相对合理的征收方式,它不可能保证核定的应纳税额与实际完全相符。这也是为什么核定征收的企业也要汇算清缴的根本原因所在,只有通过汇算清缴,才能使预先核定缴纳的税额和实际经营发生应缴纳的税额相一致。同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不难理解,税法要求企业缴纳的税款是按查账征收办法计算来核实企业全年实际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也是核定企业需要汇算清缴的法理依据所在。

(二)、核定征收的后续管理

企业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已核定的定率或定额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以后,不论是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是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应该按照实际或应该发生的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查账核实征收政策和办法核实实际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数,并根据核实的结果按以下方法处理:

(1)核实的结果如果大于按定率、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新《核定征收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补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2)核实的结果如果小于按定率、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数,按定率、定额办法计算的结果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核实的结果如果大于、小于按定率、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应根据新《核定征收办法》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上年度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

(4)核实的结果如果实行定率征收的,其实际所得率高于新《核定征收办法》规定对应行业的最高所得率20%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下一年度按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缴纳,或申请实行查账征收办法。

(三)、新《核定征收办法》的五大变化

(1)扩大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核定征收范围由原来的内资企业扩大至所有的居民企业,而不仅仅只是适用原来的内资企业。对“特定纳税人”国税函[2009]377号还单独发函作了进一步明确。

(2)限定了核定征收的方法。将原来的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其他方法三种限定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两种方法,取消了其他方法。

(3)明确了核定征收企业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原来规定仅要求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求参加汇算清缴,新《核定征收办法》要求对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在年规定的时限内均需进行汇算清缴。

(4)规定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帐征收。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5)规定了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取消了原来征收办法中“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国税函[2009]377号做了明确规定。

二、汇算清缴的特别之处

(一)、实行汇算清缴的依据。

新《核定征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新《核定征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由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此处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实际指的就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汇算清缴期。

(二)、汇算清缴的方法与步骤

与查账征收相比,核定征收是事先由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以收入总额或以成本费用支出额为计税基础,然后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地理位置、经营规模、参照同行业收入和利润水平核定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确定的计税基础和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税款,或者直接核定出定额,由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因此,在汇算清缴时应首先按查账征收方法,根据相关政策进行汇算调整(调整收入总额或费用总额或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核定的征税方法进行汇算清缴。

1、按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年终进入汇算清缴期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要求,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依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具体征收办法计算和申报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中: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已核定所得率的计算对象(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或经费支出总额)核实其计税收入总额、计税成本费用总额或计税经费支出总额,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以下简称《申报表》)缴清未缴纳的所得税款;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将尚未缴纳的税款填入《申报表》缴清未缴纳的所得税款。具体计算和填报方法如下:

(1)核实收入总额,填入《申报表》第1行。

按月或季预缴时,企业多数按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来定率缴纳,年终汇算时,除上述已入账的收入外,纳税人还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规定,将应确认而未确认的收入列入全年应申报的收入总额中,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含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接受捐赠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产品分成收入以及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的收入,等等。对“应税收入总额”国税函[2009]377号明确规定为:应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第1行的收入总额确定后,其他行次填报问题就不大了。

(2)核实成本费用或经费支出总额,填入《申报表》第4行或第7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核定征收办法》和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此处的成本费用或经费支出总额应与收入相关的所有费用或支出,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支出。除已入账的成本费用外,纳税人还要依照税法规定的方法将应确认为而未确认的成本费用支出列入当年应申报的成本费用总额中,包括视同销售(含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的成本费用等支出总额。

需用调整的如超出限额的广告费支出、三项经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捐赠支出以及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罚款支出或保险补偿(赔款)等。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免税或不征税收入产生的相应费用或支出,应从成本费用或经费支出总额中剔除。如财税[2009]87号规定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资产产生的折旧、摊销等,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是不征税收入则不能计入成本费用总额中,但如果不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或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的,则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中,此时相应的费用支出就可以计入当年的费用总额中。

以上不难看出,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汇算,说白了就是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查账征收的方法,将预缴时没有计入的收入或费用、不应计入的收入或费用进行调整,重新计算应税收入总额或费用支出总额,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最后确定应纳所得税额,汇算后少缴的需补缴。

2、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纳税人

此种方式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年终汇算时,按查账征收的方式,对各种收入和费用按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最后确定应纳所得税额,汇算少缴的部分则需要补缴。与查账征收不同的是,汇算时不需要填列相关附表。

3、新《核定征收办法》没有明确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但国税函[2009]377号中明确“特定纳税人”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从中不难看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这一点,在汇算时也是需特别注意和调整的。

4、汇算时需调整的其他事项

新《核定征收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新《核定征收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由此可见,在年初时或开业时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由于后期经营业务的变化,可能引起应税所得率的变化,所以在年终汇算时,可能还涉及到用新的应税所得率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引起应纳所得税额的变化。

(三)、核定征收企业的年终汇算清缴存在的政策不明确事项

1、新《核定征收办法》对汇算清缴政策规定不是十分明确。企业所得税对查账征收的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的时间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全年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新《核定征收办法》虽然对按应税所得率或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做出了汇算清缴方面的规定,但没有明确是按核定的所得率或定额汇算清缴,还是按查账核实征收的方法进行全面汇算清缴。而且汇算后少缴的部分需要补缴,但多缴的部分则不退也不能抵扣以后年度的所得税额,这与查账征收汇算后的多退少补也不一样。

2、在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发生变化时能否进行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以及补扣相关费用。如纳税人年中因不符合查帐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是否可以弥补,加成扣除项目以及未扣完的广告费等是否可以在核定征收期间扣除。这些都是需要政策给予明确的地方,否则在汇算操作上就各地各税务机关说了算,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总之,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多数还是查账征收条件下的操作模式,虽然新《核定征收办法》规定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年终也需要汇算清缴,但由于政策和相关细则的不明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亟待有关部门进行补充或明确。笔者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新《核定征收办法》中关于“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等法律法规文件的综合精神,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年终都应自觉象查账征收企业那样进行全面的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也应认真对待核定征收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并落到实处,以体现税法的公平公正性。

核定征收取消?税局已经正式通知!这8种情况会被严查到底

随着核定征收政策的全面收紧,各地税务局也陆续明确将逐步取消核定征收!

近日,贵州省税务局发布新公告:严禁税务局滥用权力随意征收。不准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不准未经调查、未按规定流程随意核定、调整纳税人定额。

文件中可以看出,对税务局核定征收的权限有所收紧,不仅如此,多地税务局纷纷宣布将逐步取消核定征收:

同时有消息称,上海税务局已经明确通知:取消新设企业核定征收,已经办好核定征收的一般纳税人企业,2021年起全部改为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改为查账征收未定,等后续通知。

也有的地方接到当地税局通知称: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事宜, 按照核定税种时间点来定,第一年不允许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到第二年才能更改征收方式,具体按到时政策再定;另外针对区外迁移过来的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也视为新办企业,按照迁入日期来定。

2021年核定税种的,并且已经核定征收的,仍然改为查账征收。

杭州则明确表示:对超定额和超开票额的纳税人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

由于原文比较长,现总结干货如下:

一、核定征收的管理风险大

核定征收是一种粗放的管理方式,《征管法》的第三十五条对核定征收适用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

通俗来说,分为两种:

1、没有建账的。

2、虽然建账了,但是税务机关认为不正常的。

核定征收原本是惩罚性措施,但在实务中,却逐渐变成了一种“税收优惠”!所以,当前的核定征收存在非常大的风险!

二、造成税款直接流失

造成税款直接流失的主要有三大原因:

1、核定征收企业发生大额股权转让或财产转让,无论产生多少所得,都只能按照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征收,导致税款流失。

2、核定征收企业主营项目确定有误,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导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低于行业下限,导致税款流失。

3、核定征收税款少于按会计利润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款,导致税款流失。

三、造成下游企业计税基础减少

主要途径有2个:

1、定额征收企业在定额范围内代开、虚开发票的,造成受票企业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定率征收企业由于实际税负低,承担少量税款而开具大量发票,下游企业取得支出发票后可以按25%税前扣除,造成企业所得税税税款减少。

四、造成上游企业税款流失

按收入定率征收企业或定额征收企业,由于没有支出发票也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可能不向上游企业索取发票,将导致上游企业藏匿收入,少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而且随着税收现代化服务的不断推进,核定征收程序流于形式,核定的税额未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纳税能力,造成国家税源的损失,容易滋生税收腐败等问题。

逐步实现取消核定征收,能减少税源损失、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

一、利用核定征收的“空壳公司”虚开发票

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为了减少企业所得税,专门在税收洼地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B给A公司开具费用发票。

B企业利用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低,但A公司利润大幅下降,企业所得税大幅下降。

B公司享受优惠政策但没有实质性运营,而且涉及虚开发票,风险非常大!一旦被查出,后果不堪设想!

二、利用核定征收的“空壳公司”转让利润

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为了减少企业所得税,专门在税收洼地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

A公司将货物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按照正常价格销售给客户。

B企业利用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低,而A公司由于销售收入下降,企业所得税大幅下降。

A、B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缺乏商业目的,属于有意偷逃税款,面临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三、高管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筹划工资

例如,甲是A公司的高管,年薪较高,适用4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为了降低税负,甲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给A公司开具发票收取咨询费,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核定征收,税负较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若甲依然为A公司员工,则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给A公司开具发票可能涉及到虚开发票,若甲和A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只有服务协议,那么甲实质上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将无法保障,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四、核定征收对税收优惠的影响

一些情况选择核定征收不会影响税收优惠的享受,例如核定征收的企业也可以享受一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但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需要单独核算的税收优惠,则不能够享受,这也是企业选择核定征收时要考虑的因素。

虽然只要时机成熟,取消核定征收将是必然趋势!但在没取消之前,核定征收的管理也会越来越严格,而这九大方面,一定会是重中之重:

1.是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

2.是否对金融企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等特殊行业进行核定征收;

3.是否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4.核定应税所得率适用情况,是否存在超率核定;

5.对年收入和利润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税务机关是否履行调整应纳税所得率的职责;

6.对申报表收入和财报数据不一致企业的纠正情况;

7.对核定征收企业发票管控及注销管理情况;

8.其他需要关注事项。

突发!江苏、上海取消个独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安全应对方法成焦点

近日,一则上海突然取消核定征收的消息在朋友圈里炸了锅。

截至目前,虽然税务总局还没有正式发文通知,但崇明、青浦、金山、宝山、奉贤和各个经济园区均已通知:新注册的个独企业取消核定征收。即:2021年前办的个人独资企业继续核定征收;2021年新办的个人独资企业第一年不允许核定征收,到第二年可能有机会更改征收方式。而这也直接影响上海16万家个人独资企业将无法再享受政府的核定征收政策。可为什么突然会传出取消核定征收的消息呢?据推测,主要原因有三点:

1、2021年一月上海一周内注册了1500多家个人独资企业,数量太大了,突然叫停;

2、上海各园区的饱和度已经达到了,不再新办个人独资企业;

3、据说是根据某权威官方平台发布的“逐步实现取消定期定额核定征收”这一句话来的。

选择洼地园区需谨慎!个独取消核定征收上海不是独一份!

被取消核定征收的不是上海独一份,原先为了解决账簿不全的问题,全国各地有很多可以核定的地区,但随着近年来的政策收紧,一方面可以核定的地区越来越少,另一方面要求也越来越严格。早在2018年,受明星阴阳合同、偷税漏税事件影响,影视公司、个人工作室等行业上下游公司均收到税务部门自查自纠的补税通知,导致大批个人独资企业注销。而在近期,江苏也把针对个独的核定征收政策改成全面查账征收。

取消核定征收,对企业有哪些影响?

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无法取得成本抵扣票,比如主播、微商、电商从业者、企业高管、股东分红等。所以用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对外承接业务,这样一来收入就变成了的“经营所得”,通过测算,核定征收可以给企业实现税负降低96%,这也是众多企业选择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原因。

前有江苏取消核定征收,后有上海取消核定征收,其实这也是国家收紧政策的一个信号。核定征收政策本是对于小微企业会计账簿不健全,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税率低,注册快的特点,成为了很多企业减轻税负压力的首选,但与此同时,个人独资也成为了很多不良企业和违规税筹机构用来从事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偷税漏税的温床。这不仅有违地区政府设立这条政策的初衷,更使很多企业暴露在巨大税务风险之下,成为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

企业安全,又该如何保证

国家出台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主要目的是让大家正确地使用政策,真正有效果去落地政策,而不被胡乱滥用,更不能以节税为名,行虚开之实。如今税务严查的火已经从江苏烧到了上海,作为企业经营者,一定要将安全风控放在首位。而良好的风控必须建立在业务流、资金流、合同流、发票流、数据流五流合一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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