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增值税最新政策(湖北省土地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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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湖北省土地增值税最新政策的通知》财    税[1995]48号规定湖北省土地增值税最新政策: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湖北省土地增值税最新政策,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湖北省土地增值税最新政策,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湖北省土地增值税最新政策,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然而需要提请纳税人注意的是,并非是所有企业都可以享受暂免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以上法规,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若投资方的投资行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便可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贵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    2、所投资对象也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    3、贵公司接受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不是约定每年收取固定收益。

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国家为了规范土地和房产市场交易秩序,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了。那么问题来了,你知道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包含哪些内容吗?如果你对此感兴趣的话,不妨随我一起来了解下吧!

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1、法定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转让房地产免税

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3、转让自用住房免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五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入股免税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5、合作建自用房免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6、互换房地产免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转让免税

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何时转让其房地产,免征增值税。

8、房地产转让免税

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分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在2000年底前免征土地增值税。

9、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

从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其拥有的普通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10、赠与房地产不征税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编辑总结:看完以上介绍,相信大家对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如需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后续将为大家呈现更多的精彩内容。

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服务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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