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商事代理行为与民事代理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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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事代理

商事代理又称商业代理或商务代理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是指商事代理人代理商事主体实施商事活动的商事。

商务代理按照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分类。根据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权限,可以分为独家代理、一般代理和总代理等;根据代理的业务内容,可以分为商品代理、保险代理、证券代理、旅行代理、广告代理、投标代理等。下面就将各种主要类型的代理作一些简要说明。

1.独家代理

是指委托人给予代理商在国外一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的代理权,独家代理商受到某些限制,例如不得再代理同类的业务(即防止同业竞争条款)等,同时,委托人也不得另外再指定其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他的代理商。所以说这种代理具有排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他性。

销售独家代理是独家代理中的主要类型,其代理关系的建立是由委托人与独家代理商签订协议来实现。一方面,代理商不承担执行合同义务和经营的风险;另一方面,代理商在一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某种商品的专营权利。即只要在指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做成该种商品的交易,除了双方另有约定,无论由代理商与买主达成交易,或者由委托人直接成交,代理商都能按成交金额提取相应的佣金。

2.一般代理

和独家代理相对,一般代理是不享有排他的代理权的代理。在这类代理中,代理人仅为委托人在当地招揽生意,或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卖主洽谈生意,由委托人签订买卖台同,代理商按成交金额收取佣金。委托人可以在同一地区和一定时期内委托几家代理商代理其经营业务,也可在代理区域内直接招揽顾客,由企业和顾客直接交易,而且不给代理商任何佣金。

商法与民法区别的具体表现

无具体区别,广义上讲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只是由于商事活动的发达致商法的地位上升,而独立出来。

商事活动要遵行民事法律的基本要求,只是在具体的适法上特别法优先。但是两者是上位和下位的关系,并无矛盾。

与民事代理相比,商事代理具有哪些特征

与民事代理比较,商事代理有以下特点:1.非显名主义;2.本人的死亡,不影响代理权的存续.3.代理人的权限要比民事代理的权限宽,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不违背被代理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以实施未被直接代理的行为.也有学者总结为:1.主体特征:商事代理人之“商”能力;2.代理行为:不以显名为必要;3.授权行为:一种契约义务而非单方法律行为;4.代理人对第三人的独立责任.

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区别

我国属于民商合一国家。民事主体与公司、企业等商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一致。1999年3月15日,我国在原《经济合同法》等法律基础上,颁布统一的合同法,将民事、商事主体合同纳入统一的《合同法》调整。各级人民法院也将原来民事、经济审判分别设置审判法庭的格局进行调整,改设为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后增设第三庭、第四庭)的大民事格局,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但在司法裁量标准方面,民事与商事合同仍然存在明显的差异。

合同商事主体较民事主体负有较高的注意程度,对商事代理资格认定趋于严格。商事主体是专门从事经营性营业活动的,因此对于商事活动比民事主体理应更加审慎。在深圳中院判决苹果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英国IP公司(苹果关联公司)作为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对于IPAD商标中国大陆地区所有权归属深圳唯冠应是知晓的,负有高度注意义务,故其母公司台湾唯冠与英国IP公司签订的关于IPAD商标中国大陆地区所有权转让合同不能认定为深圳唯冠行为,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之间不构成表见代理关系。故该合同无效,据此判决IPAD商标中国大陆地区所有权归属深圳唯冠所有。

而在公民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律对此此类代理行为认定标准则较为宽松。如夫妻一方作出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只要第三方属于善意,则该处分行为的效力及于夫妻另一方,夫妻双方对于日常活动彼此拥有家事代理权。

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同类型合同在法律责任认定上也存在明显差异。譬如借贷合同,民事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即除了借贷双方达成合意之外,还需要实际交付钱款,合同才成立。在交付之前,借款方可以随时撤销合同。而商事主体金融机构的借贷合同则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借贷双方只要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对商事主体金融机构产生约束力。在民事主体之间的保管合同也是属于实践性合同,除了双方达成合意,还需要保管物实际交付合同才成立。并且,保管方只有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责任。而商事主体仓储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仓储方对于保管物只要存在一般过失,均应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责任。

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

招标代理工作怎么样?

一 招标代理工作从何而来

1、招标工作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3、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4、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分为:暂定、甲、乙级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版)》第五条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5、招投标从业人员要求:招标师

根据《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9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对依法从事招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招标师,是指经考试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招标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分为招标师和高级招标师。高级招标师的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二 招投标工作一般包含的内容

策划招标方案,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招标全过程,处理异议,协助解决争议;招标活动的咨询和评估;协助订立和管理招标合同;国家规定的其他招标采购业务。

三 招标工作的人员能力要求

掌握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范以及技术经济知识,分析、判断和解决相关专业问题;组织策划、实施和管理招标全过程,编写、审核有关招标文件及合同,协助指导与管理招标合同的谈判、订立和履行,运用电子信息技术组织招标活动;了解国际、国内招标行业发展状况,开展招标专业技术研究、交流、咨询等工作。

四 前景分析

(一)招投标大变革-招标代理资格可能将全面取消

2017年7月31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受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将组织市场主体、业内专家学者,就《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关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的条款修订收集意见。会议将首先讨论以下两个议题:1、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对招投标市场的影响和效果。2、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后,政府和协会应从哪些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行业自律。由此可以看出,招标代理机构的最后一个法定资格被取消,将铁板钉钉!

十八大之后已经取消三项资格:分别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二)取消招标师准入资格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分别为:(1)价格鉴证师;(2)招标师。

目前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我国的职业资格分为两类:一类是准入类职业资格,具有行政许可性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置,如律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另一类是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反映的是获得者拥有某一专业工作领域具有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能力,如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招标师有可能转入水平评价类!

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1 、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立法价值取向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其一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时希望达到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法律所追求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具有诸如诚实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价值取向,但由于调整对象不同,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例如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

2 、调整的主体不同

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 、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复合性;商事关系尽管有人认为包括商事财产关系和商事人身关系,但从实质上讲商事人身关系是依附于商主体法律人格的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广义上的财产关系,因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单一性。

4 、主体范围不同

民事法具有适用主体广泛性的特点,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公众。商法则具有适用主体限定的特点,仅适用于商主体。

5 、法律责任制度不同

民法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商法除过错责任原则外,还大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6 、具体规定不同

以日本民法和商法的规定为例:日本民法上规定的代理采取显名主义,而日本商法上可以隐名代理;在民法的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仅仅就委托事项有代理权,但商法中只要有代理权存在,代理人就可以根据情况扩大其范围;民事债权的消灭时效是10年,而商事债权的消灭时效是5年。民法上禁止流质契约,而商法上为担保商事债权认可流质契约;民间金钱借贷当事人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商人间的金钱借贷未约定利息的,贷款人可以请求法定利息。

8 、经济基础不同

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有商品经济就应当有法律,就应当有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商品经济必须有两个存在条件:一是由于社会分工是每一个社会主体都不能生产出自己所需要的所有商品,从而使商品交换成为必要。二是由于财产分属于不同的人所有,使每个人都能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产品,而必须承认对方的财产所有权,并进行等价劳动相交换。与此适应,就产生了所有权制度和合同制度。而商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则是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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