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事项有哪些(涉税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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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工商注册:新办企业的涉税问题有哪些

新办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但它们在税务问题上可能存在不少盲区。曼德企服整理涉税事项有哪些了新办企业五道常遇涉税题,一起来看看。

一、新办企业纳税人是否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涉税事项有哪些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涉税事项有哪些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新办企业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注:1、一般纳税人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

2、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

二、新企业是否需要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深圳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统一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新办企业统一向市场监管部门递交一套申请资料,填写一份表格,办理完成“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审批后,企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三、新办企业如何进行发票领购?

需要领购发票的新办企业纳税人,应当携带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发票领购簿》。

发票领购时,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购簿》、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经办人身份证明。企业需领购增值税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除报送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四、新办企业有哪些特殊的税收优惠?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

五、新办企业什么时候进行首次纳税申报?

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2015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实施“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改革事项。纳税人在税种生效前如未发生纳税申报义务,则不需要办理零申报。

若纳税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该办理首次纳税申报:

1、领用(代开)发票;

2、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3、核准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纳税;

4、核定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定额;

5、列入专业市场委托代征。

除上述业务外,如纳税人实际已经从事生产经营,发生纳税申报义务,也应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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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及到哪些日常税务事项

1、 税务报到

新公司注册完成后,应及时去所属税务所报到,报到时需要提供一名会计的信息 ( 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2、申办税控

税控机记录公司每日的营业数据和应纳税额,这些是向纳税机关纳税的凭据。

新成立的公司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到税务局申办税控,得到批复后,到驻税务所的税控机销售公司,购买适合的税控机。税控机价格数百到千元不等,购买完税控机,再安装一个票据打印机,就可以用自己公司的名义开票了

3、 报税

报税是纳税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在申报期限内,以书面或电子数据等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如果在纳税期限内,公司没有按时报税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

注意:

报税时间有要求,一般每月的 1-15 号申报上个月的税,遇到国家法定节日,可以顺延。具体情况请关注并查询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的网站公告。

税务涉税事项有哪些

法律分析:1、 税务报到。新公司注册完成后,应及时去所属税务所报到,报到时需要提供一名会计的信息 ( 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2、申办税控。税控机记录公司每日的营业数据和应纳税额,这些是向纳税机关纳税的凭据。新成立的公司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到税务局申办税控,得到批复后,到驻税务所的税控机销售公司,购买适合的税控机。税控机价格数百到千元不等,购买完税控机,再安装一个票据打印机,就可以用自己公司的名义开票了。3、 报税。报税是纳税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在申报期限内,以书面或电子数据等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如果在纳税期限内,公司没有按时报税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印花税涉税问题及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1.财产租赁合同

涉税问题:房产租赁合同未贴花。许多纳税人承租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房产,但在签订合同时却未按规定贴花,从而造成少缴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 械、器具、设备等,应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注意事项:(1)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其税额不足1元的,应按1元贴花。(2)有些财产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多个年度或月份,应就租赁期合同总金额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贴花,而不应分期贴花。例如,某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房产,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30000元,应在签订时贴花30000×5×1‰=150(元)。

2.财产保险合同

涉税问题:汽车保险单未贴花。当前许多纳税人拥有汽车,而一般汽车每年办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单。《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因此,纳税人应对签订的合同性质的保险单按规定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要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注意事项:汽车保险单贴花,计税依据是保险费金额,千万不能将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计入保险费。例如,某纳税人一辆汽车交强险保单总金额为1310元,其中车船税为360元,交强险为950元;商业险金额为4250元。则纳税人应贴花(950+4250)×1‰=5.2(元)。

3.借款合同

涉税问题:向银行借款的合同或借据未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照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注意事项:(1)小微企业暂不贴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2)纳税人向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其相应的合同或单据不贴花。(3)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特殊形式借款合同的贴花,应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执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涉税问题:总分包合同按差额贴花。建筑业企业在承包工程后,经常将部分工程对外分包,这就需要再与分包方签订合同。这时,总包方既要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又与分包方签订合同,在计算总包合同印花税时,是按减除分包合同后的金额作为依据,还是按合同总额计算,往往容易犯错误。

注意事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不管是总包、分包还是转包,每次计算印花税时,都应该按照签订合同的总额作为计税依据,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并且每次参与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应缴纳相应的印花税。此外,有些小型装修企业及个体户,在接到分包工程时,往往都容易疏忽缴纳印花税,认为总包方已缴纳过印花税。其实,不管分包多少次,只要签订合同,双方每次都应按合同总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新注册公司后到底有哪些涉税事项要办

1、税务登记

现在都“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了,所以税务登记资料会直接从工商传递给国税,分别到国税局网站和地税局网站进行登录。

2、银行账号及核算软件备案

你拿到了营业执照,刻了章,这时就要去开对公账户了。

请携带公司全套资料(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私章;“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租赁合同,还有那张领营业执照时候给你的《新设立纳税人须知》,由法定代表人(带身份证)亲自前往银行开户。

签署扣税协议需要经办人身份证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3、申请一般纳税人

新成立的公司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少公司因为无法提供17个税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选择是否申请一般纳税人。

4、领用发票

首次领用发票,要先经过票种核定,可以网上申请也可以窗口办理。申请票种核定之前,要添加购票员。如果该购票员在其他公司被添加为购票员过,可能会添加不成功,要换一位。核定完票种之后,到国税局购买税控设备并进行发行。

5、记账

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就算是不经营不开票的公司也要建立账本。所以,自公司筹备成立开始,就可以建账,而且筹备期的支出都可以计入。初创企业规模不大,请不起专业会计,建议请代理公司来做账。

6、报税

一般来说,税种生效后就应当进行纳税申报,没有业务往来的筹备期也应当进行“零申报”。如果您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了,要使用“申报客户端”进行申报;如果您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直接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个人股权投资中的涉税事项都有哪些

伴随资本市场的极大发展,买卖股权已经成为个人常用的投资方式。股权投资过程中的个税也日益成为税务机关的征管重点。那么,股权投资哪些环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曼德企服这就来为您梳理和总结。

一、获取股息、红利

我国税法规定,个人股东的分红属于个人所得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但是,对于持有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而言,根据其持有时间的不同,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总结如下:

二、股权转让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一)个人股权转让的界定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自然人)股东将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即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因此,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计算涉及到的两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

1、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同时,67号公告规定,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也就是说如果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对赌条件或者其他条件的话,转让方取得的受让方后续追加的支付款(即预付+追加对赌情形下的追加款项),也应该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如果转让方有下面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股权原值的确认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上述股权转让收入虽然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对于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如果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在实务中,尤其是在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下,经常出现股东未完成全部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情形,对这类股权转让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可以参考华税“认缴未出资,股权转让如何计税?”

三、合伙企业需“穿透”纳税

合伙企业与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适用的税收政策是不一样的,从所得税政策层面来看,其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明确,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适用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规定执行。

而59号文及后续重组政策均规范的是企业所得税,也就是适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因此,合伙企业以股权对外投资,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由于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其既不能适用116文企业投资的递延纳税政策,也不能适用41号文的个人投资的递延纳税政策。这样一来,合伙企业以股权对外投资产生所得应在投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申报缴纳所得税。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应结合具体投资计划,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和投资主体,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在目前的资本运作业务中,个人股权转让具有交易广泛性、情况复杂性、转让隐蔽性等特点,为了更好的获取股权转让信息,税务机关加强了与工商部门的合作,通过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涉税费信息及时共享。此外,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印发的《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税总稽便函〔2017〕29号)中,税务总局稽查局要求以股权转让为切入点,开展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联的企业所得税检查。由此来看,股权转让涉及的个税问题将是今年税务稽查的重点方向,为了降低和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个人股东应该高度重视股权交易中的涉税问题,同时,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即应就投资形式、投资主体、设立地点等开展相关的税收筹划。

四、以股权对外投资

由于我国税法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视为转让+投资两个环节,在转让环节,投资者需要承担相应的税费。同时,为了鼓励和引导投资,国家又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于自然人股东能否适用59号文,一直以来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可以适用与不能适用。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发布,48号公告规定,在重组交易过程中,股权收购的转让方,可以是自然人;同时也规定,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48号公告明确了自然人股东可以参与企业重组,但所得税政策不能适用59号文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按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执行。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其中规定,个人以股权对外投资,属于个人转让股权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个人以股权对外投资,其中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政策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次性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按五年分期缴纳税款。这里与法人股东相区别,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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