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典型案例(税务稽查典型案例分析+论文)

admin5个月前财务代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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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给我“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的违法行为实例,谢谢!

穗南房产公司抗税10年 广州穗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偷税案,是荔湾广场业主集体上访的特殊偷税案件,举报人多次向市府、区府、规划、工商、城管、国税等部门投诉举报穗南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面广,是各级领导、媒体及群众关注的焦点。 广州地税稽查部门从1998年开始先后3次对该公司进行立案稽查,累计查补税、费、滞纳金8600多万元,但该公司屡查屡犯,税收违法的主观性较强。为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高度重视此案,立即成立了由稽查和征收部门联合组成的专案组,制定详细稽查方案。 实施检查前,稽查人员进行了详细的外围取证,先后15次到荔湾广场物管公司和规划局、城管大队,房管局等部门了解调取相关资料。2006年9月18日,专案组对广州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实施突击检查。2008年1月21日,广州市地税稽查局向该公司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共查补税、费、滞纳金合计1618.52万元。截止2008年4月底,该公司尚未补缴入库上述的款项。5月4日,市地税稽查局以涉嫌偷税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稽查局先后三次拍卖该公司位于荔湾广场的1.63万㎡商铺抵税,共成交8194万元。目前累计追缴入库9373万元。同时协助妥善处理有关的业主、租户上访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并正继续全力追缴余下欠税。 据介绍,由于该案欠税金额高、情节严重,引起了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多次对该案的查处工作进行督导。 强奸抢劫案引出的偷税案 海珠区公安分局在侦查一起强奸抢劫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宾馆有偷税的重大嫌疑。为此,广州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与海珠区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对广州市海珠区鑫之泉宾馆案展开检查。 2007年10月23日,第三稽查局、海珠区公安分局对该宾馆进行检查,对其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经核实,2007年2月28日至9月30日间该宾馆的经营收入合计64.9万元,在财务账册登记及申报应税收入只有5万元。该宾馆没有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在财务账册中登记,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了应纳税款,偷税税额合计3.2万元,占应纳地方税额的92.21%。 该宾馆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第三稽查局据此向公安机关出具税务违法鉴定书,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该案涉案人员总经理和会计被判偷税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在公安部门侦查期间,该宾馆应补缴税、费、滞纳金、罚款共计 50665.48元,已全部执行入库。 值得注意的是,与税务部门以往查获的偷税案相比,该案有两大特点:一是由刑事案件线索牵出税务违法案件。该案件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某宾馆内发生的5名男子涉嫌强奸抢劫案工作中,发现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不法宾馆涉嫌偷税的线索。税务机关根据线索,顺藤摸瓜,查处了该税务违法案件。二、该宾馆采用设置“内外两套账”方式偷税。该宾馆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取得的营业收入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只开具收据,经营者利用个人信用卡,将属于宾馆应税收入转入个人信用卡,隐瞒营业收入,偷逃缴纳国家税收。 最佳拍档广告公司重复偷税受重罚 2007年11月初,广州地税稽查局收到最佳拍档广告公司涉嫌偷税的举报资料。稽查人员于2007年11月15日对该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查实,该企业存在现金形式收取收入,隐瞒大量营业收入的行为。企业隐瞒收入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偷税,且该企业2003年至2005年曾经因为隐瞒收入而被税务机关查处,所以此次查出的涉税违法行为属于重犯。税务机关对于重犯等情节严重的偷税行为,可在税法允许范围内给予重罚,重复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将受到税法的严惩。

有没有偷税漏税的案例啊,一千字左右,急用啊

最近西安奔驰漏油事件引发的最大的瓜是收取金融服务费,从这个强硬收取的费用操作模式来看,引起了奔驰4S店偷税漏税的嫌疑,一下子又把4S店这个行业推到风口浪尖。

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种容易被判断为“偷税漏税”的行为,给各位会计小伙伴梳理一下,谨防出错,仅供大家参考哦!

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2.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返利销售。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7.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8.流动资产损失。

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9.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费用。

10.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1年税务部门查处曝光了一批偷逃税典型案例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有哪些安排?

2021年,税务部门切实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和曝光了一批重大偷逃税案件。今天下午,有关地区税务部门还将曝光5起涉税违法案件,持续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今年将重点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一是进一步强化精准性监管。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行纳税人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依托税收大数据,聚焦高风险行业、领域和纳税人,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稽查并适当提高抽查比例,积极开展部门联合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二是进一步强化常态化打击。着力落实好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工作机制,常态高效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特别是对团伙化、暴力式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对骗取税费优惠和在逐步推开电子发票中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严查严办。

三是进一步强化典型性曝光。对查处的部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涉税违法案件,持续加大公开曝光和联合惩戒力度,力求达到查处一案、震慑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

如何防范税务稽查风险(二)

处理好税务稽查的接待问题后,企业要重视税收自救措施。一般情况下,企业面临税务稽查都会存在纳税风险,很多企业因为税务稽查陷入风险的泥潭中难以自拔。有位企业家说过:面对危机,重要的是坚持和自救。因此企业应该学会自救,唯有自救才能真正摆脱纳税风险。 (一) 理解税务稽查的意图面对税务稽查,纳税人最重要的是理解税务稽查的意图。如果税务稽查人员已经入驻企业,而企业管理人员还不明白此次税务稽查的主要意图,则企业很可能会措手不及,出现难以规避的税务风险。 根据检查的目的不同,税务稽查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税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常规检查,是税务稽查部门的主要日常工作。一般来说,日常检查就是履行公务,没有确定的或实质性目的。纳税人对此只要认真应对便可,一般日常检查没有什么大的纳税风险。 专项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部署或下达的任务对辖区范围内的特定行业或特定的纳税人、特定的税务事宜所进行的专门检查。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个人所得税检查、房地产行业检查等。一般来说,纳税人只要满足专项检查的范围,就会受到检查,而专项检查一般也没有多大风险。但如果纳税人违规操作,也面临一定的风险。 专案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立案形式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所进行的调查处理。专案检查一般针对较为严重的税务违法行为,重点突出。如果纳税人被税务稽查部门进行专案检查,一般都会存在较为重大的违法事件,可能涉及到较大的纳税风险。 (二)争取时间,开展自查税务稽查对于纳税人来说,意味着风险和责任。纳税人面对税务稽查降低风险的重要自救措施之一是争取时间,开展自查。争取时间,开展自查一般能够控制或化解一部分纳税风险。 (三)行使权利,维护权益在税务稽查中,纳税人可以利用所拥有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在对某医疗单位进行税务稽查时,正在审查账簿的稽查人员看到该单位法人代表的夫人提着手提包匆忙外出,就请夫人打开提包看,于是从手提包中看到了银行存折和印章。稽查人员根据这些存折和印章到银行调查,最后发现逃税证据,这是从私人物品开始发觉逃税的一个典型案例。 在对私人物件调查时,该法人代表愤怒地大声喊道:“我要向法院提出控告!”那么,对个人物品能不能进行检查呢? 法律上并没有赋予税务稽查人员搜查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强制检查个人物品的,必须得到个人的允许。税务稽查人员请夫人自己把提包打开,就清楚地表达了他的意思。假设说,即使得到了对方的同意,也应该由夫人自己动手打开提包。如果夫人认为这是私人物品和调查没有关系,也可以明确地予以拒绝。 纳税人根据税法所规定的原则,对于税务稽查的质问虽然有回答的义务,但是,行使税务稽查权时如果导致纳税人的交易活动停止,使其失去交易对象或银行对其信任,或者使其私生活受到严重损害,即可认为税务稽查越权了。 (四)税企沟通,争取主动中华民族历来重视人际交往,深谙交往之道,在市场经济中的企业也是如此。企业应该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接触,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如果能够保持良好的税企关系,企业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法提供的灵活性合理降低税负和纳税风险,并且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如果税企关系处理不好,就会被税务机关作为反避税重点或稽查对象。 同时,纳税人和税务稽查人员交往,应该做到不亢不卑,并且争取主动。在税务稽查中要多向税务部门反映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困难之处,多与稽查人员沟通,多对相关问题作出有利的解释,争取纳税和稽查问题处理方面的主动。

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纳税人员被立案检查?

是的,8月26日,税务总局曝光5起增值税发票虚开骗税典型案例。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提升防范风险、发现问题、精准监管的能力,联合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常态化打击力度,进一步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切实维护守法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对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查处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推动建设公平有序的税收营商环境。

该负责人还表示,针对个别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的人员,税务稽查部门正在进行立案检查。

公民必须依法纳税的重要性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为实现国家职能提供了财力上的保证。

2、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通过税收实现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

3、我国公民依法纳税,既是自己应尽的义务,也是对国家、对社会的一种贡献。

以上内容参考 光明网-税务总局:个别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纳税人员被立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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