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可以导致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的共同原因有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为授权代理和意定代理。在委托代理中,委托授权行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的,本人的意思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代理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志,由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代理法律关系,使代理人产生的代理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可以导致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
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
1、委托事务处理完毕;
2、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
3、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
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1、终止委托代理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可以导致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可以导致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本文目录一览: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有哪些 2、委托代理关系因哪些原因而终止 3、在什么情形下委托人代理终止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有哪些 委托...
本文目录一览: 1、在什么情形下委托人代理终止 2、委托代理关系因哪些原因而终止 3、什么原因会引起委托合同终止 4、委托代理的终止 5、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有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