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市场经济转型前,在整个经济构成中,国有和集体企业占绝大多数,因此偷漏税现象较少存在,有的只是延期纳税或形成欠税;而随着公有制逐渐退出经济领域,股份制、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迅速,不纳税或少纳税成了纳税人的普遍心理,实现利益最大化是经营者始终追求的目标。在我市近几年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中,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了大多数,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查补额逐年上升。所以我们一方面强化税收征管,深化依法治税;另一方面要加强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的斗争。因此强化征管,堵塞漏洞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一、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的税收征管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在理顺征管职能,强化征收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税收征管的错漏率及错漏面逐年呈下降趋势。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我们下功夫加以改进。
1、纳税申报不规范
有的纳税申报表上,两个年度税款合并申报;还有的企业是长期处于脱管状态(三个月以上未申报),却在年末进行一次性申报;个别企业的纳税申报上无税款所属期,属万能申报,致使涉及定性结论及是否处罚时难以界定,并且会为以后税款所属年度问题带来可能少缴税款的隐患。纳税人是否及时、足额申报在适用税收法律上是不一样的,同时纳税申报也是对税收违法活动界定性质的一个重要依据。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属偷税性质;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申报只能进行行政处罚。
2、纳税检查不严肃
在各级税务机关组织的日常纳税检查中,有相当一部分检查只有补税,课征滞纳金,但没有处罚,而且补税的责任分析和定性结论一栏很少填写,即使填写了也多以计算错误或企业政策掌握不准进行敷衍,认定为偷税移送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这在执法上是极其不严肃的。从法律角度讲,过失违法也是违法,不知法违法也是违法,只是在处理时可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进行调节。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后期管理,也助长了企业能少缴就少缴,能少报就少报,能少提就少提的侥幸心理。
3、涉税审批不严密
按目前税收管理要求,临时工工资总额只要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列支,税务机关只批不审,企业报多少就批多少,不考虑是否符合实际,也不把每个临时工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备案,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造成了随意乱报的可能性,由于临时工流动性大,不好管理和掌握,难以查实。有些企业利用这种手段加大工资支出,套取利润,造成所得税的流失。
在代开发票中,如基建费、会议费等,对于无发票入账的单位和个人,只要缴税税务部门就代开发票,对此项收入或支出是否存在没有通过实际调查进行界定,从表面上看流转环节税款没有流失,但所得税的损失是相当大的。可谓“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近年来为配合企业转制,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国家颁布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政策线条不细,审核宽严不同,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出现一些“假福利、假校办、假下岗”等企业,既使国家税收遭受了损失,又不利于税收经济杠杆职能的发挥。而“残疾人证”、“下岗证”等免税要件又不在税务机关管理,也在客观上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审核效果。
4、重点行业管理不到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预收账款不及时足额申报纳税,不及时结转收入,影响当期所得税的实现,有的企业商品房早已售出多年,尚有预收账款挂账。按国税发[2003]83号文件的要求,对开发企业未实现收入的预收房款要进行应税所得率不低于15%(我省规定15%)的所得税预征,因此项规定落实不好,预收房款的所得预征工作开展的不到位,更加纵容了这种行为。
建筑安装企业管理中,外地施工企业利用“外出施工证明”为由将所得税拿回机构所在地缴纳,而有的企业和机构所在地总公司是承包租赁关系,一年只上交固定费用,这就造成了所得税的流失。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综合税率执行不一,有的1.5%,有的2%,有的含个人所得税,有的不含;甚至有的基层税务机关不附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就为其代开发票,人为地造成了税负不公现象,严重的还会出现甲地施工到乙地纳税并开具发票现象,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
二、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产生,是由纳税人、税务机关、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综合因素造成的,需要全面分析原因,找出症结所在,才能“对症下药”。
1、纳税人方面,法制观念淡薄。对自己应尽的纳税义务认识不够,不能认真学习相关的税收法律知识,发生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时不能主动进行纳税申报,造成税款流失。尤其是私营或股份制的经营者,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的,主观上有意采取违法手段,达到少缴不缴税款的目的。
2、税务机关方面,征管措施还不完善。一是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不到位,造成了由于纳税人的“不知法”或存在侥幸心理从而导致偷税现象的存在。二是专管员对所管企业情况掌握不细,有些涉税的问题处理不及时,管理滞后,职责落实不到位。三是对涉税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没能真正形成震慑作用,纳税人的偷税成本很低,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四是责任追究措施落实不到位,没能有效地规范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
3、部门之间协调机制不健全。税务机关内部各个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畅通,造成管理不到位,导致税款流失。与其它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还没有形成有效机制,包括与工商、金融甚至于国税等部门的配合还十分不完善,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三、完善征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税收征管工作无止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要想切实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就必须对征管制度和办法不断完善和补充。
1、建立科学的征管岗责体系。因事定岗,因岗定责,责任分明,防止遇事推诿,职责交叉不清。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变静态式的、事后结果控制为动态式的、事前事中为主的过程式控制,并将工作中取得的数据变成信息产品,为征管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帮助。
2、加强干部责任感教育,增强干部的工作责任心。使他们能够端正工作态度,在对纳税户管理时注意诸如自行申报的合法合理性等一些应考虑到的细节问题,对纳税户的管理做到及时、高效、到位,严格依法治税。
3、切实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下去。制度制定了关键在于监督和执行,不能流于形式。同时建立赏罚分明的竞争激励机制,把责任追究和处罚与工作奖励结合起来,以促进每个干部征管水平的提高。
4、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要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曝光的曝光。利用媒体曝光典型税务违法案例,扩大社会影响,树立税法严肃性,给有税务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敲响警钟。严厉打击偷逃抗骗税行为,实质上是对绝大多数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是另一种有效的服务形式。
5、加强稽查与管理之间信息的沟通。稽查是征管过程的一个环节,通过稽查能反映出征管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把稽查环节的信息及时反馈给管理人员,就能使管理人员加强容易出现税款流失环节的管理,从而提高征管质量。
6、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加强税源监控,我们应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如加强同工商管理部门的合作,以及时对新登记户进行纳税登记管理;加强同房管部门的合作定期从他们那取得发生房屋买卖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资料,对所有取得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提供购买合同及发票,从而对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源泉控制;加强同社区内相关协税护税人员的合作,以及时掌握有关的纳税事项尤其是个人纳税人的纳税事项的发生;积极动员人民群众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举报等等。这样我们就解决了一部分隐蔽纳税事项发生不易监控的问题,使税收征管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从而使税款能够及时征收入库。
税务师事务所未来的发展趋势
我国的税务师事务所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新型服务行业,主要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对维护国家税收收入增长,减少税收流失,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正确贯彻实施,以及对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税收服务体系的建立及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你知道税务师事务所未来的发展趋势如何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税务师事务所未来的发展趋势的知识,欢迎阅读。
税务师事务所未来的发展趋势
从近期税务系统党的文件可知,原先的税务师行业肯定是一去不复返,迎来的`将是涉税专业服务行业。
据了解,《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力争9月底前出台,并从政治上正式宣布,涉税(鉴证)服务将由税务师事务所独家从事,变为由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三家从事。
从税行党发[2016]021号通知鼓励税务师事务所由为企业提供企业所得税鉴证向提供覆盖纳税申报全流程的全代理服务来看,未来鉴证类涉税服务业务可能会大幅减少;部分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年度经营亏损、经营收入达到一定额度或连续几年亏损的企业必须提供鉴证报告的时代已告终,以后的大部分涉税鉴证估计仅存在政府采购中介服务中,税务机关直接要求企业提供自付费的鉴证报告已成为不可能。
为彻底撇清有不正当利益往来的猜测,税务机关直接使用了“欲练此功必先自宫”的绝世武功,避免成为所谓的鉴证业务三方关系人之一。
说得高大上一点儿,税务机关极力把税务师事务所推向真正的市场,一切涉税服务由市场自己提出需求,而非税务机关强制要求。
为打破特殊垄断,促进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公平竞争,还将积极引进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从事涉税服务。
未来行政怎么监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相关具体政策还有待明确。
好在知道了对手,税务师事务所就可以提前谋划未来的出路。
会计师事务所是税务师事务所目前最强有力的竞争对手,会计师事务所得天独厚的优势是有法定业务,可由会计报表审计直接延伸到涉税服务,同时为企业提供一揽子服务的成本具有相对优势。
能提供会计、税务、评估等服务的集团式事务所,对未来的竞争没有多少担忧。唯一变数是,为降低行政管理等成本,部分税务师事务所可能又变回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个部门。当然,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的会计师事务所为规避风险,仍很有可能单独设立税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也是不容小觑的竞争对手,虽然目前律师事务所大部分聚焦在涉税服务的司法方向,但其市场切入点比较好,容易获得客户信任。当延伸服务的量大到一定程度,律师事务所也会引进人才,单独成立税务部门从事具体涉税鉴证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没有专属的法定业务,失去了独有的市场切入点,未来与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竞争更加激烈。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重新寻找自己独特的市场切入点,提高专业服务水平,降低服务成本,方可在涉税服务市场上有所作为。
特别是单纯的税务师事务所,未来的竞争压力更大。其大概的出路如下:一是练内功,做品牌,提升自己的专业服务能力,尤其是综合专业服务能力;二是抱团取暖,跟其他税务师事务所兼并重组,优势互补;三是借势发展,趁着身价还不错的时候,寻找相应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伙伴,共同开拓涉税专业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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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任务,按照2008年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8]5号)的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严格自律、规范发展”的方针,集中整治当前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健全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充分发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针对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不同类别和属性,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务求集中整治见实效。
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一边抓突出问题的解决,一边抓规范发展,完善监管体制,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创造公平发展环境,增强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能力。
一、正面回答
建立和完善人事、纪检监察和注册税务师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的监管机制,认真受理并及时核查纳税人及其他人员举报的问题。职后从业限制制度。确定税源管理股为辖区涉税中介集中管理单位,为其配置专岗专职干部,负责辖区所有涉税中介日常税费征管、信息采集、风险管理、信用评价、公告推送等涉税专业服务事项,从专业化角度为涉税中介提供优质的营商环境。
二、详细分析
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三、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要具备什么条件?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为事务所的出资人;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国税网上办税大厅官网: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作用,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涉税行业协会和机构的专业化作用
个人所得税新税制的实施,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带来空前挑战。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面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咨询、宣传辅导工作将异常繁重,办税服务厅办税流量将大幅度增长。涉税专业服务等社会力量在支持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具有重要作用。税务机关应充分调动其力量,缓解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协力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
(一)税务机关要认真评估本地区12366咨询、办税服务厅服务资源与纳税人需求增长的匹配情况。对政策咨询、办税压力增加显著,税务机关承受力严重不足,需要借助涉税专业服务力量解决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12366专家咨询坐席、办税服务厅导税咨询、自助办税和办税体验区咨询辅导,纳税人学堂专家辅导讲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志愿者身份,参加上述12366专家咨询、办税服务厅专家咨询、辅导、讲座活动。
(二)税务机关在制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辅导方案时,可邀请税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以下称“涉税行业协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研究。涉税行业协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求以及专业服务的角度,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二、鼓励涉税行业协会和机构组织参加个人所得税改革宣传辅导公益活动
组织开展个人所得税改革公益活动是涉税行业协会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责任。税务机关应当鼓励和引导涉税行业协会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积极组织参与个人所得税改革宣传辅导公益活动。
(一)鼓励涉税行业协会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税务专家,通过微博、微信、微课堂等方式,免费开展个人所得税改革宣传,从专家专业角度回应社会关切热点问题,阐释改革积极意义,发挥正向引导作用,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鼓励涉税行业协会组织志愿者服务队、“同心服务团”“专家讲师团”等,开展个人所得税法“进校园、进社区、进园区”宣传辅导公益活动,向社会宣传个人所得税法相关知识。
(三)鼓励涉税行业协会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个人所得税公益大讲堂活动,免费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专项附加扣除等改革内容。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市场化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涉及的相关市场化服务,可以在税务机关提供的基本纳税服务之外,满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个性化和专业化需求,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内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个人所得税政策咨询、办税咨询、纳税申报、汇算清缴代理、专业税务顾问等服务,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等事项。在提供服务中,应当引导纳税人树立诚信申报、诚信纳税的理念,共同维护社会诚信体系。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严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借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之机乱收费、高收费。不得蒙蔽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损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不得以税务机关名义或利用参加志愿者活动、公益活动之机招揽生意。
四、加强服务与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为涉税行业协会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活动,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严肃查处“黑中介”、“中介黑”问题。对未纳入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但却从事个人所得税有偿服务、采取不正当方式招揽生意、损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的机构,应当限期将其纳入监管;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举报投诉借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之机蒙蔽纳税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监管措施予以处理,并对相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进行执业负面记录。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加强服务和监管,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规范执业,严防损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确保涉税专业服务发挥正向作用,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
一、正面回答
涉税中介机构监管存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建议的问题:
1、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以利用注册空壳企业、伪造享受税收优惠资质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为目的,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的问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建议;
2、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问题;
3、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不实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问题。
二、分析详情
涉税中介是从事涉税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统称,依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向委托人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税务咨询等有偿服务。涉税中介是纳税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涉税中介的作用是什么
涉税中介机构作为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既为税务机关服务,又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切实发挥涉税中介机构的社会中介职能,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中介机构、纳税人、税务机关各自依法行事、互助共赢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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