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石家庄市为例,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如下:
一、登记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需要现场勘查的,应实地查看)→审核→登簿→缴费→发证
二、申请材料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缴税的,需提供缴税完毕的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含附件、总平面图及建筑施工图)及规划验收合格的函;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6、房屋测绘报告;
7、标准地名证书或门牌号码使用证;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查封登记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四异议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石家庄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首次登记指南流程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立项批文;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籍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验收)合格证);
7、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竣工验收备案书);
8、非人防工程证明(存在地下工程,确认是否为人防设施,如是登记需核减);
9、地名使用证及居民住宅门牌编号申请审批表;
10、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11、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12、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等),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佛山不动产首次登记怎么办理
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佛山不动产首次登记怎么办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办理条件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办理材料
(一)普通材料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权利证明文件(地役权首次登记)
③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④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特殊材料(视情况而定还需提交)
⑴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
①提交用益物权人同意设立地役权的证明原件
⑵不动产属共有的
①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设立地役权的证明原件
⑶供役地已经设定抵押权的
①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设立地役权的证明原件
⑷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
①还应提供变更、转移证明材料
⑸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华侨/外籍自然人
①相应身份证明材料
⑹委托办理的
①委托代理人材料
②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
5、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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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房屋产权情况说明怎么写? 2、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3、房屋不动产证怎么办理,房屋不动产证办理流程 4、佛山不动产首次登记怎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