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外购非自产货物出口,需要分情况处理。
1、情况一:一般生产企业,外购货物直接出口,如果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65号所要求的视同自产货物条件的,可以按免抵退进行退税;对于不符合视同自产的,按免税处理;
2、情况二:列明生产企业,外购的货物直接出口可以享受免抵退税,列明生产企业范围可以参考财税[2012]39号附件5。适用范围:全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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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计算方法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2002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为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17%-15%)=2(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17%-15%)-2=2(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2)-6=-21(万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5%=15(万元)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5%-15=15(万元)
(6)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应退税额=15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5-15=0(万元)
(8)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21-15)万元。
来料加工是没有退税工厂直接出口退税的工厂直接出口退税,具体做法是出口以后工厂直接出口退税,凭税务局出具《免税证明》抵扣。 进料加工的进口环节是要征收关税和增值税的,所以在进料加工出口的时候,可以退这一部分增值税
来料加工就是进口的原材料不需要交税进来,用手册进,进来后只需要再大陆进行加工,之后全部用于出口,不能在国内销售,出口用手册出,所以也不能退税 退税有3个条件,如果满足就能退税
1. 报关
2. 开17%增值税票
3. 收外汇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规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拓展资料
来料加工是加工贸易的重要形式之一,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工厂直接出口退税我国工业基础薄弱,主要从事“三来一补”贸易,其中以来料加工为主,对促进国际经贸交流、推动国内产业升级和技术升级、稳定就业发挥工厂直接出口退税了重要作用。随着工业技术发展,进料加工和一般贸易得到逐步发展。从海关数据来看,来料加工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依然占据着重要地位。
根据我国现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对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施免税管理,对用于生产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国内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劳务等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有可能造成以下影响:进料加工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税负不公平。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业务参与出口退税计算。两种贸易方式下,基本流程相仿,即加工进口料件进口时给予保税,企业根据加工贸易合同开展生产,期间需要从国内采购加工产品所必须的部分料件完成产品加工并复出口。目前出口退税管理中对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出口业务中的国内采购料件予以退税,而来料加工对国内采购部分不予退税,造成两种贸易方式下的税负差异,国内采购比例越大差异越明显。不利于税制规范统一。来料加工制成品出口时除了包含国内采购料件、提供加工劳务外,还可能包含交通运输、安装、装饰、测试、试验、化验等劳务,营改增后,这些原征收营业税的劳务均已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但目前对来料加工国内采料件和劳务不予退税,已成为进出口环节相对滞后的一环。影响企业经营决策。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有的来料加工企业为了获得出口退税,改变生产经营策略,不惜舍近求远,从国外采购部分料件,将本可以通过来料加工开展的业务转而以进料加工进行。甚至有企业铤而走险,直接伪报贸易方式,将来料加工申报为进料加工,诱发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方面的违规风险,甚至引发案件。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工厂直接出口退税,有三种税收政策:免税、退税、征税。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工厂直接出口退税,出口业务享受退税(免抵退)或征税时工厂直接出口退税,其进项税直接抵扣:符合免税工厂直接出口退税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工厂直接出口退税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出口业务不论是享受退税或免税,都是免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外贸企业的出口业务符合征税政策的,则进项税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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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前提:单证收齐,无应交税金。进项税率17%;
进项税额转出:150000*(17%-9%)=12000;
进项税额:140000/1.17*0.17=20341.88;
留抵税额(A):20341.88-12000=8341.88;
出口收入乘以退税率(B):150000*9%=13500;
将A、B进行比较,退税额选最小值,即可退税8341.88。
扩展资料:
一、出口退税的特点: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这项新的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收入退付行为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
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
2、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
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
3、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
为奉行出口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的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的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同时并行,其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的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
二、出口退税的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
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
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口退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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