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加强委托代征管理(税务局加强委托代征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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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印花税管理规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9日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印花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印花税政策,强化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八条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第九条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十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第十四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十五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内容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并确定科学的印花税评估方法或模型,据此及时、合理地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本着既加强源泉控管,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以下简称《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委托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代征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税。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和受托代征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在印花税征管中要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构建综合治税机制。

第四章减免税和退税管理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相关规定做好印花税的减免税工作。

第二十二条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登记簿》复印件;

(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印花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印花税风险管理指标,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印花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预警、监控,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通过将掌握的涉税信息与纳税人申报(报告)的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印花税风险点。

(一)将纳税人分税目已缴纳印花税的信息与其对应的营业账簿、权利和许可证照、应税合同的应纳税款进行比对,防范少征该类账簿、证照、合同印花税的风险;

(二)将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核定的应纳税额进行比对,防范纳税人少缴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中已有信息、第三方信息等资源,不断加强和完善印花税管理,提高印花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各地印花税征管工作经验,梳理存在问题,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有关管理事项。

二、《规程》的主要内容

《规程》共有6章29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制定《规程》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强调依法治税和信息管税两项原则,并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

第二章税源管理。共3条,对纳税人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提出要求。为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对税务机关在信息交换、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三章税款征收。共13条,重申了印花税征收管理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税方式。规定了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依据、方法和流程,并对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提出要求。明确了印花税委托代征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第四章减免税和退税管理。共4条,明确了印花税减免税管理方式、报送资料和管理依据。同时,对印花税退税问题进行了重申。

第五章风险管理。共3条,指出了印花税征收管理中较为典型的风险点,对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第六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及《规程》施行时间。

委托代征申报和委托代征申报啥意思

委托代征申报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务局加强委托代征管理的税收税务局加强委托代征管理,受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报送资料】

(1)《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3份。

(2)委托代征税款开具的合法凭证。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受托代征方是否具有委托代征资格,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受托代征方提供申报办税办理指引,辅导其申报缴税。

(3)受托代征方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受托代征方,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此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30条,全面规定了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委托代征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明确,委托代征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办法对代征人资格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代征人基本资格条件,代征人应与纳税人有管理、经济业务往来、地缘等关系。二是规定代征人为单位的,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制度、熟悉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等便于委托代征的条件;代征人为个人的,应遵纪守法,并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与代征人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办法对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作出规定: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规定了协议应包括的内容;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情形,包括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代征协议,税务机关被撤销主体资格,代征人撤销主体资格,代征人出现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协议等;代征人取得和终止委托代征资格应公告。

办法规定了委托方和代征人的职责:

一是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责任,做好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工作,包括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定期核查代征人的户管信息,辅导和培训代征人代征人员,按有关规定确定代征手续费比率等职责。

二是代征人的各项职责,包括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建立代征税款账簿,在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其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及管户变化情况,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等。

三是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法律责任,代征人在协议授权范围内的代征行为引起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由税务机关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据介绍,多年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各地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采用委托代征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委托代征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比如代征范围不明确、发票管理不规范等。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在大量调研基础上制定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应当签订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

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税务局加强委托代征管理,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提供受托代征税款所需的税收票证、报表。

详见税务局加强委托代征管理

(税总发[2015]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灵活用工再变天!委托代征受“重用”,个体工商户成“弃子”

灵活用工行业再变天, 据新税网获悉知名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服务平台业务被叫停,不得新增注册个体工商户。

“灵活用工”成为时下“互联网+人力资源”的热门词汇,尤其是在这两年新冠疫情影响下为拓宽就业渠道提供了更多可能。但与此同时,灵活用工却成为一些企业摆脱人力成本、尤其是逃避赋税义务的挡箭牌。

前段时间因为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才能成为其骑手的美团就被推至风口浪尖,大家纷纷一边倒地抨击个体工商户这种灵活用工的方式,并带来一连串负面效应。 新税网最近获悉,美团新的灵活用工项目招标不再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而是用委托代征或者临时税务登记来取代。

近两年来,个体工商户和委托代征两种方式伴随灵活用工市场以及监管的变化经历了各种起伏,究竟孰优孰劣?在重用委托代征的同时,个体工商户就不香了吗?

委托代征沉浮录

对于很多小额零星分散的税源,税务机关难以派出专人进行管理,所以就会委托组织或个人,代替税务局行使征税的职责,依法代征税款定期向税务机关报缴,然后在税务局汇总代开发票。

早在2013年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所谓委托代征, 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在灵活就业模式中,灵活就业平台先要获取“委托代征资质”才能进行委托代征,平台按照资质证书上规定的代征税种、税率,在资质有效期内进行代征代缴。 目前,包括天津、湖南、山东、河南、浙江、海南、江苏、辽宁、江西、安徽、甘肃等在内的十多个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已授权多家企业开展委托代征个税业务。

但是基于委托代征的灵活用工平台也正在遭遇困境。 少数代征平台没有做到实名制登记,出现少缴税现象,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监管漏洞虚开发票、洗钱。此前多省份委托代征被清理,主要原因在于部分省份前期无序发放大量代征资质,既缺乏具体法规细则又没有做到监管职责,导致市场混乱。

以 海南省 为例,之前热度高的时候,一个月发放了两百多个委托代征资质。但到去年8月,海南省税务局停止新增委托代征且大部分到期企业不再续签,同时不再支持汇总代开。不再将自然人视为个体工商户,要求自然人必须实名登记,同时全面排查违规平台。海南省税务局并没有明确委托代征模式到底还能不能做,一年多来都在积极推进平台经济相关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支持互联网平台将自由职业者批量注册成个体工商户。如今委托代征业务还能在海南持续下去的,只剩下一些头部的大企业。

近年以来,除了海南省外,多省对于委托代征的管控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撤销了一大批平台的委托代征资质,同时也对基于委托代征模式的灵工平台进行了合规监管。 而“集群注册”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成为新业态的重要选择方向。

集群注册与个体工商户

集群注册是在政策允许的地区,多个灵活就业者在一个地址上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获得真正的个体工商户身份,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实现低成本合法纳税。

相比于委托代征,集群注册的主要优点体现在——政策明确稳定,开票能一户一票,纳税记录清晰可查。与委托代征的视同身份相比,无疑更加合规。

在灵活就业模式中,灵活用工平台帮助灵活就业者找到可以做集群注册的地方,再通过平台帮助其进行实名注册、活体认证等流程后获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将灵活就业者真实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于印发了《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其中提及了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个体工商户正式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灵活用工平台加速转向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开始成为了灵活用工平台新的替代方案。

被视同为“个体工商户”的灵活就业者,在与灵活用工平台签署协议后,就能在完成任务获取相应报酬时,由平台方代为扣缴税款,并获得税务局开具的完税证明,省去了自行报税的麻烦。平台方也能通过直连税务局的结算系统,轻松完成计税、报税、纳税、开票等工作。

更重要的是,目前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0.6%,也就是开票额不管是在100万还是500万的税率都是0.6%。加上增值税与附加税的税率也不超过3%。税务负担极其低。 正是看到了个体工商户模式背后的巨大税收优惠,目前,中国的一些企业和园区正千方百计地把灵活用工“自然人”变成“个体工商户”。

终于,个体工商户模式在今年9月初因为“美团事件”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媒体纷纷指责这种模式的不合理性。其实,个体工商户模式最早可以追溯到2014年东莞首创的“电子商务集群注册”,其诞生之初就解决了依托网络、依托平台的个体经营者需要个体执照却没有固定经营地址的难题。

只是个体工商户相对委托代征而言在流程和手续上要麻烦一些,个体工商户需要有注册地址,同时需要会计记账报税,不报税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此前有个体工商户6年内没有报税被稽查,最后被补交税款51810元。

总之, 个体工商户模式的介入,使得“企业+灵工平台+个体工商户”的完整模式得以成型,并支撑灵活用工行业更高效率的处理人员和税务问题。 个体工商户系统与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直连,让灵活从业者既能够快速地获得执照,又能够接受监管,自然与此前委托代征的视同身份在合规层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税务问题永远是夹在灵活用工平台和灵活用工人员之间的“甜蜜负担”。其实,无论委托代征还是个体工商户都是是灵活就业模式中的两种不同的薪酬解决方案。 两者的相同点是都能够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的也都是为了合法合规的降低税务成本。对用工企业和劳动者而言,合适双方的才是最好的,并不存在孰优孰劣。

“对于平台经济这种新业态、新模式,不能简单任性,要么不管,要么管死。”2019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特别讲到。当下不搞一刀切,有进有出,才是税务部门正确的监管态度。 不管是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临时税务登记等模式下的平台经济都为新业态保驾护航,在带动就业的同时又保证了国家税收。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7月起实施 代征人应避免哪些法律风险

第一,支付违约金责任。办法有两个地方规定代征人须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一是代征人如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将责令其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二是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代征人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第二,承担赔偿责任。在办法中,规定代征人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也有两项。一是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税务机关赔偿,但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偿的权利。二是代征人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

第三,被扣减代征手续费责任。办法明确,税款代征人拥有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的权利。但是,代征人若在代征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委托方税务机关有权扣减其代征手续费。根据办法,代征人未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适当扣减代征手续费。

由于代征人是按照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获得代征手续费用,因此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责令其及时退回。

第四,事后被追究责任。办法规定,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书》授权范围内的代征税款行为引起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由税务机关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因而代征人虽然不直接承担与纳税人的税务争议风险,但需承担后续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第五,承担刑事责任。按照规定,若代征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务机关除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代征人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实践中,一些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在代征税款时,往往对委托代征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存在诸多违法、违规操作的行为。从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税款代征人应当高度重视并切实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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