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代理按照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分类。根据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权限我国商事代理的分类,可以分为独家代理、一般代理和总代理等;根据代理的业务内容我国商事代理的分类,可以分为商品代理、保险代理、证券代理、旅行代理、广告代理、投标代理等。下面就将各种主要类型的代理作一些简要说明。
1.独家代理
是指委托人给予代理商在国外一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的代理权,独家代理商受到某些限制,例如不得再代理同类的业务(即防止同业竞争条款)等,同时,委托人也不得另外再指定其他的代理商。所以说这种代理具有排他性。
销售独家代理是独家代理中的主要类型,其代理关系的建立是由委托人与独家代理商签订协议来实现。一方面,代理商不承担执行合同义务和经营的风险;另一方面,代理商在一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某种商品的专营权利。即只要在指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做成该种商品的交易,除我国商事代理的分类了双方另有约定,无论由代理商与买主达成交易,或者由委托人直接成交,代理商都能按成交金额提取相应的佣金。
2.一般代理
和独家代理相对,一般代理是不享有排他的代理权的代理。在这类代理中,代理人仅为委托人在当地招揽生意,或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卖主洽谈生意,由委托人签订买卖台同,代理商按成交金额收取佣金。委托人可以在同一地区和一定时期内委托几家代理商代理其经营业务,也可在代理区域内直接招揽顾客,由企业和顾客直接交易,而且不给代理商任何佣金。
一般代理具有灵活性大、进退自如的特点。因为对委托人来说,虽然在特定区域里有代理人代理,但同时却保留了与其他买主进行直接交易的权利。
也正因为如此,一般代理人的经营积极性和责任感不如独家代理。各个代理商惟恐自己所作的努力为他人所分享,而不全力推销,所以在广告、企业形象的树立等各代理商共同受益的项目上不愿花费精力与金钱,因此往往有相互扯皮现象发生。
3.总代理
总代理人实际上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的全权代理,他的权限很大。因为总代理的代理商在指定的地区和一定期限内除了享有独家代理的权利外,还代委托人进行全面的业务活动,如洽谈交易、签订买卖合同、履行合同、处理货物等。同时还往往有权代表委托人办理一些其他非商业性的事务。
4.销售代理
销售代理就是代理商品的销售业务。它是最常见的代理类型。销售代理按代理商是否有独家代理权分为独家代理与一般代理,按代理商与厂家的交易方式分为佣金代理与买断代理。
佣金代理方式是指代理商的收入主要是佣金收入,代理商的价格决策权受到一定限制。佣金代理方式又分为代理关系的佣金代理方式和买卖关系的佣金代理方式。
代理关系的佣金代理方式是法律意义上纯粹的代理关系。销售代理商仅为国外厂商在当地推销其产品,并在厂商授权下,以厂商的名义与当地顾客签订买卖合约。产品的价格完全由厂家指定,代理商销售产品后,向厂家索取佣金作为报酬。在交易过程中,代理商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货,即不从厂商购买产品.只是起媒介交易作用。
买卖关系的佣金代理方式是指代理商根据厂商制订的价格范围(有一个上、下浮动率),加上自己的佣金费用作为产品售价,向顾客推销产品,与客户订好买卖合同后,该代理商向厂商订货,并以自己的名义进口代理产品。待收到客户货款后,代理商从货款中扣除佣金汇给厂家。由于买卖关系的佣金代理商是以自己的名义进口货物,因此它与厂家的关系实际上是买卖关系,而非代理关系。买断代理商与厂家是一种完全的“买断关系”。他们先自己支付货币向厂家进货,然后销售。买断代理商所承担的风险更大,他们对产品的销售价格拥有完全决定权,其收入来自买卖的差价,而不是佣金。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买断代理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理商,倒与经销商颇有相似之处。他们之间的主要差异是买断代理商与原厂家的代理合同中,常规定代理商有广告宣传义务,而经销合同中,经销商没有广告宣传的义务。
5.保险代理
保险代理是受保险人的委托,以保险方名义代为订立或媒介订立保险合同的代理业务。
6.证券代理
证券代理是指代理商接受证券发行公司的委托,代替该发行公司办理一切证券发行业务。
7.旅行代理
旅行代理指以旅客名义为旅客办理一切旅行手续的代理业务。包括代订旅馆、代购机票等。
8.投标代理
投标代理是以厂商的名义代理厂商参与国内外招标活动的商务代理行为。
9.广告代理
广告代理是以顾客的名义,为顾客计划、制造、制作以及安排广告的商务代理活动。
10.运输代理
运输代理是以运输公司名义,代理运输公司招揽货物和乘客以供运输公司运送。
商务代理按照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分类。根据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权限,可以分为独家代理、一般代理和总代理等;根据代理的业务内容,可以分为商品代理、保险代理、证券代理、旅行代理、广告代理、投标代理等。而根据阿布游戏商务代理的层级,又分为以下五级。
一、商事 代理 是什么意思? 商事代理指的是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商事代理这一商事法上的重要制度,是随着商事代理经营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并因商事代理人成为独立的商人类型而随之产生,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商事代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必不可少的方式。虽然作为商事经营方式和商事法律制度的商事代理已经通行于世界,并在中国勃然兴起,但是要给它下一个统一的定义却非易事。这不仅因为商事代理与其他一些法律制度相比,较为幼嫩,有待于完善,还因为各国对之有着不同的认识和规定,难以概括。 二、商事代理的分类 1、根据代理名义的不同,商事代理可以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1)直接代理 直接代理亦称“显名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相对人进行商事交易活动,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事代理。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商事代理人事实的代理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第三人亦直接与被代理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2) 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亦称“非显名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同相对人进行商事交易活动,其法律后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事代理。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商事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故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仅间接地归于被代理人,第三人并不能直接同被代理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只能在代理人将该代理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后果移交给被代理人后,第三人与被代理人才能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2、依据代理权限的大小,商事代理可以分为一般代理与全权代理。 (1)一般代理。一般代理是代理权限受到一定限制的商事代理。一般代理有地区及业务范围的限制,必须在被代理人明确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在实务中,如无特别说明,商事代理即为一般代理。 (2)全权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受特别限制,可以实施法律允许的一切行为的商事代理。全权代理必须由被代理人在 授权委托书 中有明确规定,否则只能是一般代理。 3、依据代理业务的范围,商事代理可以分为总代理与分代理。 (1)总代理。总代理亦称“全部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确定的区域内,可以代理被代理人从事全部业务活动的商事代理。 (2)分代理。分代理亦称“部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确定的区域内,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些业务活动的商事代理。 4、依据代理权是否具有排他性,商事代理可以分为独家代理与多家代理。 (1)独家代理。独家代理是指具有排他性的商事代理。在独家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在约定的地区只能将代理权委托给一个代理人,改代理商独自享有代理权,其代理权具有排他性,被代理人不得另行委托其他代理人为其办理商事代理业务。 (2)多家代理。多家代理是指不具有排他性的商事代理。在多家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将代理权委托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理人,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都不具有排他性,各个代理人只能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相互间并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事代理现在已在为商业界里不同缺少的一种模式,而对于这种代理一般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而且还要遵守公司的制度才能算是合法的,而且对于商事代理还有不同的类型,一定要选择最适用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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