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税务代理制度(改革和完善税务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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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经济法税务代理制度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经济法税务代理制度,发挥税务代理人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第三条 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第四条 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其工作机构是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的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

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第五条 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和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税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章 税务师的资格认定第八条 国家对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和认定制度,资格考试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经济类、法学类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3年以上的经济法税务代理制度

(二)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专业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5年以上的经济法税务代理制度

(三)连续从事税务业务工作10年以上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具有同等学识能力和资格的。

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以上专业学历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第十条 取得执业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资格者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5年以上者,可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税务师资格考试,其代理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考核认定。第十一条 参加税务师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和经考核认定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发税务师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取得税务师资格证书者,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税务师执业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给予注册登记,发给税务师执业证书。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者,应当参加全国统一举办的税务师执业培训。

注册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师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所属税务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等。

税务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全国统一制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发放。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税务师执业资格,税务机关不予注册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3年者;

(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3年者;

(四)被取消注册会计师、律师、审计师资格,自被取消之日起未满3年者;

(五)在职的国家公务员;

(六)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税务师资格者;

(七)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经济法税务代理制度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第十四条 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注销其税务师登记,并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

(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税务师执业证书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从事税务代理工作1年以上的;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税务师资格的;

(四)已死亡的;

(五)已不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第十五条 国家对税务师执业证书实行定期验证制度,一般1年一次。第十六条 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均应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第三章 税务代理机构第十七条 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机构。

一个税务师只能加入一个税务代理机构。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也可成立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

求助,经济法代理制度案例分析

1、问:其弟弟代为登记是否有效?

无效经济法税务代理制度,按照婚姻法规定,结婚登记应当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2、问:

1) 王武离职后,以原公司名义订货经济法税务代理制度的行为在民法上如何定性?属于无权代理

2)法院是否会支持上海厂家的主张? 并说明理由。法院会支持上海厂家的主张,上海厂家可以以“表见代理”为由(即有理由相信王武有代理权,理由就是“原单位尚未收回的盖有北京某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纸”),此时北京公司一点主动权都没有了,只能履行合同,但北京公司可以找王武赔偿损失。顺便说一下上海厂家还有什么玩儿法:上海厂家也可以要求王武履行合同;或者如果不想玩儿的话,主张无权代理,由北京公司或者上海厂家其中之一撤销合同即可。不考虑表见代理的话,北京公司还有一种说话权,就是追认代理有效。上面说的这些情况都是建立在上海厂家是善意相对人的情况下,即不知道王武已离职的情况下的。

3、 问:本案中关云父亲是否有代关云起诉侵权人王林的权利? 有。关云,年龄15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律行为除纯获益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直接认定有效以外,其他行为应由监护人代理实施。如果独立实施的,需经监护人追认。

4、问:1)张代餐馆采购物品是否属于有权代理?不属于有权代理,这属于滥用代理权中的“自己代理”,除非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才被认为是有权代理。

2)张的行为按民事代理制度该如何定性?见第1)问回答

5. 问:该电脑还能否要回?可以要回,刚满10周岁,按老的民法,不满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含10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修订后的民法,10周岁改为8周岁,所以无论按新的还是老的民法,张某其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在行为实施后的1个月内是可以撤销的,经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无效。

6.王某身为北京某知名国有建筑公司工程原材料及设备处经理,2009年10月其将一批工程用弯头管件的50万元订单交给了河北沧州某管件企业(王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

问:1)该订单是否有效? 该订单有效

2)王某的行为属于民事代理制度规定的哪一类型代理? 为什么?属于滥用代理权中的“自己代理”。说明:法定代表人从事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故王某的行为也不属于“双方代理”。

案例三:

王与赵是相交多年的老朋友, 2008年5月,王找到赵,说自己即将赴加拿大探望3年未见的儿子。估计可能要待上较长一段时间,家中一幅元代祖传名画留在家里不放心,带又不便,故托赵某代为保管,赵某虽知责任重大,但还是答应。一年以后, 赵某家中突生变故,急需用钱,情急之下,未征得王同意,便将古画卖与古董收藏店铺。

问:1、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买卖行为有效

2 、赵的行为是否构成民法上的无权代理? 构成民法上的无权代理

3、倘若王某事后得知不同意,它能否要回自己的古画?不能要回自己的古画。原因:古董店依照善意取得制度(需符合三个条件:1.不知情;2.合理对价;3.动产已交付[物权转移:动产为交付时转移,不动产为登记时转移])合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除非古董店同意王某要回,此时王某没有主动权,但可以找赵某赔偿其损失。

什么是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对代理制度的基本规定。199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1994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1996年11月22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了注册税务师的考试、注册、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

民法通则依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将代理明确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三种。税务代理属于民事委托代理范畴,是专门从事涉税事务委托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此,税务代理人必须通过委托人的授权,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税务事宜的代理。

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从事的业务:

开展各项业务涉税的筹划及税务咨询

受聘税务顾问及协调税收征纳双方的分歧和矛盾

协助处理税务稽查、财务纠纷

对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各项财产损失的鉴证(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代理涉税减、免、退的鉴证

对企业所得税亏损额的认定以及弥补亏损核准鉴证

代理日常涉税服务(如申报、购票、验证、变更、注销)

代办验资、审计、评估、司法鉴定、工程预决算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涉税服务和鉴证

税务代理业务包含哪些内容

税务代理经济法税务代理制度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 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申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减免税,设置保管账簿凭证,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纳税事项的服务活动。

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发票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申请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延期缴税;

5.制作涉税文书;

6.进行税务检查;

7.建账建制;

8.办理账务;

9.开展税务咨询、税务业务培训;

10.受聘税务顾问;

11.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进行税务行政诉讼等。

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除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委托代理或行使的以外,不在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之列。税务代理根据代理权限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实行税务代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在需要,也是发挥社会力量协税护税的一种比较好的形式。随着中国税制体系的日趋健全和税收宣传体系透明度的日益提高,以及一批具有税务代理资格人员的出现,推行税务代理的条件已逐步成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代理提供经济法税务代理制度了法律依据之后,随着中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行税务代理已是势在必行。为此,中国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的制度,使其逐步成为税收征收管理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但正由于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性的中介事务,涉及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因而中国建立税务代理制度必须遵循自愿、公正和严格管理的原则。

法律特征

税务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税务代理行为是以纳税人的名义进行的。

2.税务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有独立意思表示的权利。

4.税务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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