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签字后发现补偿不合理(征收签字后发现补偿不合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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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征地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确定补偿款不对的话,那你可以按照下面的途径维权:

1、一般情况下,如果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2、如果协调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通常上,你可以拿来用的证据如下:

1、你自己的身份证明,证明你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2、你与征用方签订的补偿合同或者协议,确定你应该取得的补偿款数额。

3、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工商登记信息情况。

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如承包合同等。

5、地上附着物估价的证明。如房屋的数量、面积、种植物的品种、粮食的市场价格等。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方案等政府征地的文件。

征地补偿的新标准是什么

一、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农村房屋拆迁签了字,补偿不合理想反悔,还能解决吗?

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的核心,一切事宜都以拆迁补偿为中心,由协议决定。拆迁户只有持有合理合法的补偿协议才能安心。最近有个拆迁户咨询了我们的拆迁律师,说因为各种原因签了补偿协议。后来他们觉得安置补偿有点不合适,问我们签的协议能不能反过来。无论是拆迁中的安置补偿协议,还是其他领域的协议,没有特殊情况,双方签字后都不能反悔,履行各自的职责。当然,绝对不会有什么事情发生,尤其是在复杂的征收拆迁过程中。

在下列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可以撤销。签订协议的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可以撤销协议;协议中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欺骗性问题,违背对方意愿的,可以撤销协议;房屋价值评估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合理情形的,可以撤销协议;拆迁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或者拆迁文件签订的协议也违法,可以撤销;所以,拆迁户如果想反悔,就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检查协议有没有问题,签协议的时候有没有威胁要签。如有问题,可通过诉讼要求解除或变更协议。

拆迁户不能反悔,因为拆迁协议的内容和他们的预期不一样,因为他们考虑不周或者没有仔细阅读。所以我们的拆迁律师一直主张协议不要签,签的话一定要保证协议没有问题,签之前要慎重考虑。安置补偿协议主要是用文字表达双方的约定。为使双方更好地履行职责,本协议将包括本次拆迁安置补偿的所有相关详细信息,已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此外,在适当情况下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都受法律保护。拆迁律师再次提醒拆迁户,在签订协议时要仔细阅读协议中的条款,对不合理条款不满的补偿,拒绝签订。一旦签了,基本就无能为力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订立补偿协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实践中,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一般以被征收人为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具有行政属性和合同属性。行政协议有必要强调行政性。只有这样,才能说明为什么行政协议需要在行政程序法的相关法律中规定,才能获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为什么享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变更、解除等优先权利。但是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呢?行政机关因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目标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只能在协议订立后行使单方变更和解除权,由此造成的合法利益损失应依法赔偿。在本文涉及的案件中,政府发布了《撤销通知书》,单方面撤销了与委托人签订的赔偿协议,并要求双方重新签订。原因是原拆迁补偿协议违反了“一户一房”的原则,不符合原协议签订的《一镇一村一市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事实上,原安置补偿协议并未违反“一户一房”原则,原协议应继续依法履行。

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法律分析征收签字后发现补偿不合理:一般被征收人对补偿结果不满意征收签字后发现补偿不合理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但复议和诉讼的期限一定要记清,一般被拆迁人有权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日期超过60日的除外。被拆迁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接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正规的征地或者拆迁,都是要提前公示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后,方可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此外,国土资源部的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提出征收签字后发现补偿不合理: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征收签字后发现补偿不合理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法律依据征收签字后发现补偿不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土地征收补偿不合理怎样处理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满意的,可以向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如何处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合同已签字但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合同已签字但补偿不合理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拆迁合同无效。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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