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建议)

admin2个月前财务代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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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业务应当遵守哪些规范

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任务,按照2008年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8]5号)的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严格自律、规范发展”的方针,集中整治当前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健全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充分发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针对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不同类别和属性,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务求集中整治见实效。

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一边抓突出问题的解决,一边抓规范发展,完善监管体制,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创造公平发展环境,增强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能力。

涉税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一、正面回答

建立和完善人事、纪检监察和注册税务师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的监管机制,认真受理并及时核查纳税人及其他人员举报的问题。职后从业限制制度。确定税源管理股为辖区涉税中介集中管理单位,为其配置专岗专职干部,负责辖区所有涉税中介日常税费征管、信息采集、风险管理、信用评价、公告推送等涉税专业服务事项,从专业化角度为涉税中介提供优质的营商环境。

二、详细分析

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三、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要具备什么条件?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为事务所的出资人;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税中介机构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正面回答

涉税中介机构监管存在的问题:

1、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以利用注册空壳企业、伪造享受税收优惠资质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为目的,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的问题;

2、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问题;

3、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不实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问题。

二、分析详情

涉税中介是从事涉税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统称,依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向委托人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税务咨询等有偿服务。涉税中介是纳税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涉税中介的作用是什么

涉税中介机构作为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既为税务机关服务,又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切实发挥涉税中介机构的社会中介职能,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中介机构、纳税人、税务机关各自依法行事、互助共赢的良好局面。

税务部门如何监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法律分析:税务部门如何监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一)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

(二)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三)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四)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五)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

(六)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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