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外贸代理费收费标准(进口外贸代理费收费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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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代理清关费用怎么算?其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在进口报关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进口报关费用。并不是每个进口报关过程都会有这些费用,还会有其他特殊费用。制定本措施按照有关规定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为目的的标准化管理的进口代理费用,协调外贸企业的利益和委托进口企业,和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进口代理费是指外贸企业(单位)以代理方式进口商品时,为补偿进口代理业务的成本和利润,向国内委托进口企业(单位)收取的进口代理费。适用于中央外贸企业。即国务院直属的外贸企业、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的外贸企业、直属军种的外贸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并享有进口权的委托进口企业。当地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企业收取的进口代理费用,可以依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其他外贸企业及其委托的进口企业可以执行本规定。

外贸进口代理费是外贸企业以代理方式进口商品时,向境内进口企业(单位)收取的费用。它补偿外贸企业在进口代理业务中的相关费用,并包含一定的利润,发生在进口代理过程中。对外贸易代理以外的单位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对外贸易企业收取和支付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制定进口代理收费标准的原则是考虑到外贸企业和被委托进口企业(单位)以及用户的利益,从而减少环节,降低成本,促进生产,稳定市场,进口代理手续的费率按合同金额计算。

进口商品一般由外贸企业直接拨给委托的进口企业(单位)。对外贸易中确需经过两个以上中间环节的,进口代理手续费率合并计算不得突破上述水平。手续费按外贸企业付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央价格)折算为人民币到岸价格,再乘以代理价格计算。

进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口代理手续费的管理,协调外贸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单位)的利益,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享有进口经营权的中央外贸企业(即国务院直属,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军队系统直属的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企业。

地方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企业收取进口代理手续费,可按照本办法执行,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其他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外贸进口代理手续费,是外贸企业采取代理方式进口商品时,向国内委托进口企业(单位)所收取的一种费用,它补偿外贸企业经营进口代理业务中有关费用支出,并含有一定的利润。

代理进口过程中发生的,属于外贸代理企业以外单位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外贸企业代收代付的),均由委托方承担。第四条 制定进口代理手续费率的原则,是兼顾外贸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单位)以及使用者的利益,以得于减少环节、降低费用、促进生产、稳定市场。第五条 进口代理手续费率按照对外成交合同金额不同,分档计收。

(一)金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费率不超过2%,最低收费额为一千元人民币;个别进口金额小,费用开支相对较高的商品,其进口代理手续费率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金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费率不超过1.5%。

(三)金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五千万美元以下(含五千万美元),费率不超过1%。

(四)金额在五千万美元以上的进口商品,费率在0.5-1%之间,由代理进口企业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隶属的业务主管部门商定;仍难以商定的,报国家物价局审定。第六条 进口商品一般应由外贸企业直接拨交委托进口企业(单位),对确需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外贸中间环节的,其进口代理手续费率合并计算不得突破上述水平。第七条 手续费的计算,按外贸企业对外付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将到岸价折合成人民币,乘以代理手续费率。即:

代理手续费金额=到岸价(外币)×对外付汇当日外汇牌价×手续费率。第八条 进口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计收。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予以查上。第十条 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对外签订合同,并且外贸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单位)已签订合同或项目委托进口协议书的,外贸代理手续费率仍按原规定或已商定的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发布的有关进口代理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外贸公司代理出口一般怎么收取多少费用

一般地,代理出口的话,都有个基本费用就是起步价,这个金额一般为几百到1000元左右。货值高的代理费是。按照货值计算的,从1%到0.5%都有。

拓展资料:

对外贸易代理,是指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根据无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办理进出口业务、收取手续费、盈亏由委托人负责的外贸活动。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13条规定,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关的经营信息。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外贸经营权是一种特许权,一些大型的国有生产企业、民营企业、科研机构经过审批获得了外贸权。但对于大多数中小型生产企业来讲,仍然不能享有外贸经营权。正是基于法律如此规定,才产生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代理制度。

对外贸易代理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两种。直接代理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根据委托合同的规定,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对外贸易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对外贸易业务。间接代理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谈判签订合同,代委托人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对外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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