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业务案例(税务代理业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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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代理记账:这些案例教你识别印花税风险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受领、使用税务代理业务案例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个小税种,它具有税负轻、税率低、征税面广、纳税人自行完税等特点。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由于印花税金额较小、不易控管,因此许多企业印花税纳税遵从度较低。

财税君通过以下6个案例,解析在印花税缴纳中容易忽视的税收风险点。

一、境内企业是否要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税务代理业务案例

案例:境外B公司与中国境内A公司在境内签订一份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B公司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该非专利权转让给A公司,境内A公司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了印花税,同时为B公司“代扣代缴”了印花税并将该笔支出计入管理费用。

分析:根据《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34号)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不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并且,目前印花税相关文件并未明确境内企业有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的义务,在办理境外企业印花税申报缴纳时,境外企业应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以缴纳印花税。如果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可能会导致境外企业未履行印花税的申报缴纳义务,同时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印花税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扣除。

二、如何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手续税务代理业务案例

案例:A工业企业自2010年以来,按照销售收入和采购金额合计数的75%作为计税基础,缴纳购销合同涉及的印花税。2016年,稽查局对其开展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无法提供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核定征收的证明文件。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同时,《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374号)规定,采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企业不能自行开展印花税的核定征收,而是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核或者直接核定等程序,并持相应通知书方能开展印花税的核定征收。

三、错缴多缴的印花税能否退还?

案例:A企业在对一份购销合同开展印花税申报的时候,将合同金额1900万元错输入为19000万元,导致多缴印花税51300元,到税务机关申请印花税退税。

分析:有观点认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因此,上述案例中的51300元不应当办理退税。

其实不然,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当由纳税人向经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代替贴花。显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指采用贴花缴纳印花税的情况,本案例采用缴款书缴纳印花税,不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此上述案例中的51300元可以办理退税。

四、是否所有合同均是印花税应纳税凭证?

案例:广州市A公司与C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以及咨询义务合同书,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当月与B电视台签订广告播放委托书,委托书金额为200万元。A公司就上述300万元全部申报缴纳了印花税。

分析: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因此,未在上述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应税凭证不应当缴纳印花税,即上述审计以及咨询义务合同不应缴纳印花税。而对于A公司与B电视台签订广告播放委托书,广东省地税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44号)规定,报纸、杂志的广告认刊书、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一种具有合同性质凭证,应按印花税条例规定计算贴花。因此,上述广告播放委托书应当缴纳印花税。

五、办理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有哪些注意事项?

案例:A工业企业生产规模较大,每月都要签订大量的商品买卖合同,需要频繁贴花。企业财务林某参照其税务代理业务案例他税种申报的要求,在没有审批或者备案的情况下,每月汇总计算当月应缴纳的印花税,然后每月15日之前在“非核定税种申报”界面作了申报。

分析: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因此,未执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企业,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不能参照其他税种按月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在具体执行上,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于纳税人“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的方式及登记程序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如果纳税人选择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相关程序及时“告知”税务机关,不能在税务机关未做好相关“登记”就自行采用该方式。

六、集团公司统一购买印花税票可否分给各下属子公司使用?

案例:某甲集团公司总部在广州,有若干子公司分布在华南地区,集团财务人员为了集中管理的便利,统一购买印花税票,分发给下属的子公司使用,并将全部费用列入集团的管理费用。

分析:企业购买印花税票一般都是即办事项,是不需要税源管理部门审批的。因此,有时候会导致集团企业购买过多印花税票并私下分派给子公司使用的情况出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上述规定,各子公司如有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即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实体,集团公司为子公司承担的印花税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代理业务案例你现在清楚了印花税中包含的这些风险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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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公司只有一人上班却创造44亿的生意

如果有家公司,年收入三千万元,你觉得这家公司该有多大规模、多少工作人员呢?

是不是很多人觉得怎么也得5人以上,租个半层楼或一层楼当办公室啊!

今天就来带大家认识一下这个奇怪的公司。

在它的账面上,年收入可以达到三千万元甚至更高,它平时只需要一个人上班,而这个人每天只做一件工作,那就是:

开发票!

当然,税务局是不可能委托任何公司或个人代开发票的,所以从事该生意属于违法行为!

近日,广东警方就抓获了这么一个专门代开发票的犯罪团伙。

据报道,这个犯罪团伙通过注册空壳公司,为2500多家企业和个人开假发票。

在短短几个月合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8000多份,涉及全国22个省170多个地区,虚开金额高达44亿元!

“开票公司”有多暴利?

很多人都不明白为什么这些人能以这么低的税点开出“真发票”来,毕竟没有人会

做赔本的买卖啊。

一般情况下,那些所谓“真发票”的来源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不法分子通过注册各种各样的“皮包公司”大量购买发票,凭空虚开、拿钱走人。

比如,前文中被广州警方抓获的团伙,就是人手注册一个空壳公司,利用虚构贸易活动、签订虚假购销合同、提供和虚开各种票证、伪造虚假交易流水等手段来开“真发票”。

一个真实的案例,杨某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到国税部门申领了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微信联系到了需要发票的买家田某,双方谈好以7.2万元的价格将这批发票开具给田某所在公司,价税总额合计700万元,税款额120余万元。杨某用几十元的成本赚了7.2万元,田某则用7.2万元的费用逃了120余万元的税。

第二种,用自己的发票给别人代开,收取一定手续费,然后以“大头小尾”的形式做账,进行偷逃税。

现实中,有些公司因政策等原因缴纳的税点较低,这样便可以为他人代开发票,从中赚取差价。比如,正常情况下是10%的税,公司实际缴国家是5%,代开收取8%,自己可以赚3%的差价。

举个例子,甲为乙代开20万元发票,收取对方3%的手续费(6000元),甲通过漏洞,只需要按照10%的税率对其中的1万元纳税(1000元),可以赚取5000元的差额。

再比如像石油行业这种,有的私家车主加油时并不索要发票,这样加油站就存在多余的发票。假如进项发票为3万元,给客户只开了2万元的发票。那么还剩余1万元的发票违法替别人开,得到的“手续费”装入自己的口袋。这是典型的虚开发票行为。

以上这两种途径是开发票的主要来源。

第三种,一些代开发票公司以低价格购买空白发票,根据购票者要求开具发票,然后再以丢失被盗等缘由去税务部门报失。这样既得到了买票人的购票费,同时也不用缴纳任何税金,只是等过一段时间后,买票人会发现购买的是被报失的发票。

还有一种情况是,闲置的发票被不法分子利用。比如蹲守在超市旁边收集发票的人,以极低的成本获得这些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小票后,去服务台开具发票,聚少成多后可以获得巨额面值的发票。而这些发票的一般市场价是——1000元金额的发票,以30元销售。

这两种途径出票数额相对较少。

上述几种开票的方式都可以说是一本万利,年底“生意”好的时候,一周几万的收入那都不是事儿。

巨大需求市场催生黑色利益链条

代开发票市场“红火”的背后必然是巨大的现实需求。

很多中小企业主,创业维艰。企业赚100万的利润,就需要缴纳25万的企业所得税,净利润以分红方式分配给企业主个人,还要交20%的个税。这样下来,到手真的不剩几个钱了。

如果要降低企业的税金,一个方法是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还一个方式就是通过增加成本费用来降低利润,而差旅费、会议费这些没有比例限制的可以扣除的费用,就需要企业去满世界找发票来报销了。

再比如,很多公司为了省钱,把活包给个人或者上淘宝采购物资,价格便宜了,但没有发票,公司也没法入账。最后,只能代开发票的公司帮忙。

说完企业,再说说个人。假如某员工每个月工资3万元,依照个税管理办法,每月需要缴纳个税4904元。而如果公司将收入中的5000元作为津贴,让他使用发票换领,这样算下来,他每月需要缴纳个税3654元。即使扣除花几十元买来的地铁票、餐饮票等发票成本,每月也能少缴1千多元。

那些代开发票的小团体或企业,就是在这样庞大的业务数量大下,牟取暴利的!

买方和卖方都属违法行为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代开发票是严重违法行为,系偷税行为,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刑法》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较大的(注意!10万以上就算数额较大了),除了5-50万元的罚金,还要被判处3-10年的有期徒刑!虚开增值税发票税款数额巨大的(50万元以上算数额巨大),直接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买发票的人注意啦!

不要以为买来的发票已经成功入账,就可以心存侥幸!

不要以为你的发票是在金三前买的,税局就查不到你!

如果这些枯燥的法律法规不能让你心生警惕的话,那财税君再举个这两天的真实例子:

2017年7月12日,新三板公司久灵早教发公告称,因购买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税局罚款21.51万元!

而这个买发票抵税的操作,发生时间是在2015年12月16日!

当时,久灵早教公司董事、业务部经理沈从亮购买了7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总计69.95万元,税额11.89万元,价税合计81.85万元。

这些发票成功认证并入账,当月也成功抵扣了增值税11.89万元!此外,还在当月全部领用材料并结转成本69.95万元。

但是,时隔一年半,却还是被税局查出来了!

我们来看看这个买票方遭受了什么损失:

1.买来的发票无效,补缴增值税:11.89万

2.因买发票抵税行为,被税局罚款:21.51万

3.当初买发票的钱:7万(假设10个点买的)

其实,如果当初企业诚信纳税的话,缴纳11.89万的税就可以了,现在却花了超40万元来买教训。不仅如此,公司诚信还受

到了损害,以后会被税局列入重点抽查对象。

所以,财税君提醒所有企业和个人,一定要提高纳税人守法意识,使用正规发票,共同维护良好的税收征管秩序,切莫被眼前的蝇头小利迷了眼睛。严查发票是税务部门的重点工作,买卖增值税发票更是“高压线”!一旦触犯,企业不但在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补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相关人员还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才是企业降低税负成本的正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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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的定义及好处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范围内税务代理业务案例,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税务代理业务案例,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目前,在税务代理理论或者实务工作中,无论是管理部门、行业内部或者社会上,对税务代理的属性没有清晰定位以至存在争议。本文仅提出一些个人看法,旨在抛砖引玉,希冀促进税务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税务代理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税务代理业务案例我国颁布税务代理制度的立法原意看,税务代理的主要任务和原则是税务代理业务案例

1、税务代理的主要任务是为需要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帮助。税务代理的重点是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特别是为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提倡税务代理人为个体户建帐和申报纳税提供代理服务。

2、税务代理的首要原则是必须遵循纳税人“自愿”聘请税务代理人,税务机关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服务。

3、税务代理行业管理应当遵循“开放”的基本原则。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应不局限于税务师事务所一种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被允许从事税务代理行业。

从税务代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看,[#ff0000]“咨询”、“自愿”、“税务代理人”[/#]构成税务代理行业的关键词。制定税务代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不能脱离这些核心法律概念意思。

税务代理人的概念比较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11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显然,在法律条文上,注册税务师不等同于税务代理人,应仅是税务代理人的一种,税务代理行业管理部门把税务代理人解释为注册税务师违反国家立法原意(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征求权威法学家的意见)。根据国际惯例,在英、美和欧洲大部分国家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无专门的税务代理立法,税务代理业务主要由注册会计师完成。即使在专门有税务代理立法的国家,注册会计师也自动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税务机关应允许经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甚至律师资格的经申请成为税务代理人。凡具备上述三种资格的人士只要向税务代理管理机关申请税务代理业务,税务代理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批准。

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咨询服务是税务代理行业设立的宗旨,只有“开放”行业管理才符合此立法原意,而“封闭”行业管理是不符合此立法原意的。即使在安然事件后,美国国会立法限制注册会计师部分咨询业务(其实立法限制的是注册会计师从事上市公司部分咨询业务,而非我们所理解的所有公司的所有咨询业务),税务代理行业仍然保留在注册会计师咨询业务范围内。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并不会影响税务代理的独立性,因为税务代理是审计的副产品,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必须审查税务的帐务处理,税务代理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当一致,不应产生矛盾。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都没有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影响税务代理“独立性”的理论依据和典型案例。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代理也可以避免纳税人接受双重“审查”而减轻纳税人负担,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相反,纳税人对税局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如果税务代理人利用和税局的天然关系拉拢审计业务和其他注册会计师合作分成(注册会计师在制度上并不存在和税局的天然联系),无疑使审计业务,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审计业务从属于税务代理,对审计业务的独立性产生毁灭性影响。

高素质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参与税务代理行业,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做大做好税务代理市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才能做到三赢的局面!

二、税务代理行业的“鉴证”与“代理”之争

“鉴证”一词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权威的《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出版)也没有收录。按字面理解,鉴证就是鉴定证明的意思。而代理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代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论是经济法理论还是行政法学理论都没有鉴证与非鉴证划分的学说,[#c04000]现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把中介行业区分为鉴证与非鉴证行业并不科学,建议弃用“鉴证”一词,以免误导社会。[/#]

“鉴证”与“代理”也是一对矛盾的概念,同一份报告不可能既是“代理”行为,又是“鉴证”行为。中介行业应该根据法律属性予以定位,如注册会计师可以定义为法律授权出具审计报告,法律允许出具咨询报告的专业人士,而税务代理人可以定义为法律授权代理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代理,法律允许进行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士。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代理人仅在代理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纳税人没有将有关资料告之税务代理人,税务代理人是不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注册会计师即使不明知委托人的会计资料违反规定,也不能当然的免除其法律责任。因为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规则应当知道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在这点上,注册会计师与注册税务师有着根本的区别,显然,注册会计师具有鉴证的法律后果,而注册税务师则没有。

另外,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多种技术手段,独立审计也是一门单独的学科,理论和实践性都特别强,对人的素质要求特别高;而税务代理是一般性的事务工作,税务代理不是一门学科,企业一般财务人员足以胜任。据此,税务代理人也无须鉴证职能。

三、税务代理行业的认识误区

目前,税务代理行业有一个很大的认识误区,认为税务代理行业有为税务机关服务的职能,税务代理有助于增加税收、降低税收成本。这种认识是十分错误的,将严重妨碍税收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尽管健全、完善的税务代理制度可能有助于增加税收、降低税收成本,但这决不是税务代理的立法原意,切忌利用所谓税务代理增加税收、降低税收成本的假说,强制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理由如下:

一方面,国家设立专门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内设登记、征收、稽查部门,这些机构的设置足以保证国家依法征收税收。不管是否设立税务代理制度,按时征缴税收、降低税收成本是税务机关本身的义务,设立税务代理制度不能免除税务机关本身的义务,这种义务更不能转嫁到税务代理头上。正如司法公正,法官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只能靠自己坚持司法公正,不能把司法公正转嫁到律师头上。如果任由税务机关转嫁自身的责任,将会使税务机关减少追求公正、效率的原动力,而一旦税收体制出现大的问题,税务代理行业是不可能负担起如此重任的,造成的损失将会由全体纳税人承担,而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得到弥补的。

另一方面,按照行政法学的观点,行政法作为管理的职能早已过时(管理论),而西方国家实施行政法的目的是为了限制、控制行政机关职权的学说也暂不被我们所接受(控制论),但是行政法是为了平衡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法理学说已被我国法学界广为接受(平衡论)。 在如此繁复的税法面前,纳税人无疑处于弱势地位。[#c04000]国家为了平衡作为强者的税务机关和作为弱者的纳税人权利义务关系,在赋予税务机关很大权力的同时,也设立税务代理制度,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关于税务代理的行政、刑事责任,目前税务代理行业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罚款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些部门规章规定,而刑法没有明确的惩处条款。这些法律规定不系统,且规章因法律位阶较低,受《行政处罚法》制约更难发挥效用。税务代理行业立法因而有非常迫切的必要,即使人大立法难以立即实现,至少也应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规范税务代理行业。立法的内容应包括资格取得、行业准入、执业准则及规范、法律责任等。

税务代理的民事责任主要应遵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如以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规则应当知道的视作“明知”,注册会计师不仅对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还对利害关系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作比较,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民事责任比注册税务师大得多,加上行政法、刑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两者不可同日而语。

五、税务代理行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方面,税务机关并不合适作为税务代理行业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是唯一受理税务代理报告的当事人,也是相关利益方。如果同时又作为税务代理行业的管理方,显然影响其独立性。税务代理行业执业准则不成体系,过程也极不透明,完全受税务机关一方控制,而没有其他第三方的制衡,这也是目前税务代理行业没有暴露大问题的主要原因。只要这种单极体制存在,就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单纯靠税务机关的自律,没有外部的监督,从历史的经验看,这种体制是失效的。为此,[#c04000]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把住资格考试关和法律监督关,而把其他的职能如注册、行业内部执业规范、行业自律等交给行业协会。[/#]当然这种体制安排的前提必须是行业协会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税务机关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而行业协会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c04000]各地方税务机关根本就没有理解国家制定税务代理的初衷和立法原意,曲解税务代理规定,按照有利于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税务代理政策。[/#]比如,强制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服务;强制纳税人接受注册税务师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向地方各级税务机关指导、管理税务代理政策不偏离立法原意。当然,税务代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应当鼓励纳税人聘请税务代理人进行纳税申报,比如对聘请税务代理人的纳税人减少检查次数,对信誉好的税务代理人代理的纳税人减少检查次数,但同时应严防纳税人串通税务代理人偷漏税,对此种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严惩处。只有这样,税务代理才能被纳税人真正所接受,为社会造福,为民族谋利!

[#c04000]鸣谢:[/#]

这篇文章的观点是在与网友的探讨中产生的,不管是支持,还是反对我的观点,我衷心感谢各位网友!没有这场争论,也就没有这篇关于税务代理成文的观点。

附:

代理政策摘录——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节选) ——国税发[1994]211号

……

第二条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第三条 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需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本机构内设置专门的税务代理部、配备五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节选)

……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

代理政策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节选)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

代理政策摘录——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22日,由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颂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开始在税务代理行业实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将税务代理人员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控制范畴,标志着税务代理作为国家确认的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已经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代理政策摘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节选)?

1997年1月23日 国办发〔1997〕1号

……?

要积极、稳妥地发展税务代理服务。国家在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中建立税务代理业,为需要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帮助。税务代理实行自愿的原则。纳税人出于自身的需要,可以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税务代理。税务代理的重点是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税务代理,已建立的税务代理实体,必须与税务机关脱钩。?

代理政策摘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节选)

1997年2月21日 国税发[1997]27号

……?

纳税人可依照税收法规,委托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代为办理涉税事宜。税务代理服务的重点是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倡为个体户建帐和申报纳税提供代理服务。要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管理监督,严格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审批,严格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与税务机关在人、财、物上脱钩。

……

代理政策摘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节选)

2002年5月16日 国税发[2000]84号

……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试论注册税务师进行税务代理业务中如何防范风险

所谓税务代理执业风险是指注册税务师因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完成代理事项或未能履行代理职责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表现为:其一、因注册税务师未能完成代理事项,即因代理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风险;其二、因代理失败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违法成本,从而引起委托人为转移违法损失,向代理人追诉而产生的代理失败风险。虽然典型的税务代理纠纷案例尚未出现,但其潜在的执业风险也将越来越受到业内人士的重视。

税务代理风险的成因

产生税务代理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说,主要来源于委托人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册税务师及其机构自身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环境三个方面。

(一)委托人方面产生的风险因素

1、委托人委托时的纳税意识。委托是税务代理的起点,有的委托人纳税意识薄弱,他们不是为了降低税收违法风险,而是为了降低正常税负。在这种情况下,注册税务师及其机构作为中介人,很难完全深入企业纳税业务各环节,无法完满完成代理工作。

2、委托人的合作态度。有的委托人的纳税意识并不差,但不很理解税务代理工作的特殊性,他们虽然签订了税务代理委托合同,但其在合同中未充分表达意思,比如:减少税务部门寻查的麻烦、减轻财务人员不足的压力、享有注册税务师专家理税的优势等,在诸多的潜在非约定目的的驱使下,他们往往认为可以以一当十,加之缺乏有效的配合,使注册税务师违约风险增加。

3、委托人的财务核算基础。无论纳税人自行申报,还是由注册税务师受托代理申报,会计核算均是税务申报的基础。注册税务师受托代理纳税申报,其前提也是纳税人需提供合格真实的计税资料(会计凭证等)、会计帐薄和会计报表,纳税人的财务核算资料如果不能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其生产经营的完整情况,代理申报中出现少缴、多缴税的问题就难以避免,代理风险也由此产生。

(二)注册税务师及其机构方面产生的风险因素

1、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税务代理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其工作态度和代理质量。执业人员是否能遵守税法、客观公正、兢兢业业、认真细致地工作,对税务代理业务是否能高质量的如期完成,其影响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能够坚持原则进行代理显然可降低执业风险;反之,则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代理违约或代理失败风险。

2、执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代理失败的最主要原因是代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能力不足,遇到各种复杂问题无力解决,致使执业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执业风险难以控制。

3、税务代理机构执业质量控制程度。税务代理机构自身要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税务代理的工作规程、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审核,注册税务师对助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指导、监督,重要税务代理文书的多级复核制等等。税务代理机构质量控制体系越完备,其税务代理执业风险就会越小。

(三)注册税务师执业环境方面产生的风险因素

1.名不正言不顺,无法定业务。在《行政许可法》出台后,我国注册税务师名称首先就受到质疑。再看我国注册税务师的主要业务,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税务代理执业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对税务代理的权利、义务、代理业务范围等作了规定,但均未明确提出法定业务的概念,到目前为止仅仅提出了可作业务的概念。另外上述法规的效力层次也是个问题。这就为税务代理执业者留下了很大隐患。一方面,纳税人对税收中的事宜既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在此情况下,事务所为了发展业务,要么依靠行政介绍或强行划分业务;要么采取各种办法满足客户要求,为客户争取更多的“利益”。在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下,这两种方法都有风险。另一方面,事务所进行的很多业务,如弥补亏损审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既可以理解为是税务机关为加强税收征管而采取的办法,也可以理解为是强制代理,到底如何裁定,没有明确的规定。

2.规则缺席,注册税务师各显神通,又无所适从。注册税务师至今没有执业准则。我们知道注册会计师行业有独立审计准则,它既是执业过程的行动准则,同时是注册会计师的保护伞。只要注册会计师按准则履行了相应的职责,除非已审会计报表出现重大问题,注册会计师一般是不承担过错责任的。但到目前为止,注册税务师行业仍未制定具体的执业准则,执业人员只能根据自己认为正确的工作方法对委托单位进行代理活动,注册税务师在代理活动中对委托单位账务进行检查的深度、广度均无规则可循,难免产生一些遗漏。面对日益加强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注册税务师将可能承担因代理失败而被追究责任的风险。

3.严法厉律,代理业务没有回旋余地。《税收征管法》中,没有漏税、少缴税等概念。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无论纳税义务人是有意还是无意,只要不申报或少申报纳税,税务稽查部门一般都认定为偷税。在此情况下,注册税务师没有任何回旋余地,他将可能面对委托人和税务机关的双重责难甚至处罚。

4.税法的缺陷和弹性,既是机会,更是陷阱。我国目前的税法,在许多环节都不够完善或有弹性,在许多方面又赋予税务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其不完善的环节吸引着纳税人和一些注册税务师税收筹划的目光,国家对这些不完善的环节又常常以不断发布的文件来修补,当纳税人和注册税务师没有注意到新发布的文件时,便易走向偷税。税法给税收征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让纳税人有了讨价还价的余地,也给纳税人以侥幸心理,却让注册税务师无所适从一一注册税务师的税务代理报告不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在出现判断困难时可出具保留意见的报告。上述税法的两个方面,给注册税务师带来的虽然是一种机会,但更多的是陷阱。

税务代理风险的避免

避免税务代理风险,是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一项系统的、常年的任务,目前业内尚无公认有效的方法,这里笔者只能提几点看法。

1、法是一切中介机构执业的基本保障,税务代理也不例外,加快税务代理法制建设已刻不容缓。借鉴国际税务代理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以及近年来税务代理发展的经验,制订税务代理相关法规,真正以法律的形式,将代理业务范围、执业规范、职业道德以及注册税务师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确定下来,使从业人员有法可依,名正言顺,放心、大胆地开展业务,不断发展税务代理事业。

2、谨慎受理业务,严格订立代理合同,是避免代理风险的前提条件。税务师事务所与客户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依据《合同法》订立委托代理合同,让客户明确其在委托代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代理工作的开展。特别对那些不太配合的客户,在合同中详尽列明客户配合的具体要求、应尽的义务、不予配合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等,对避免代理风险有很大的益处。

3、提高业务素质、保证税务代理质量是降低代理风险的首要条件。税务代理作为一种高层次的智力劳动,需要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他不仅要精通税法,还要熟知会计知识、审计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其它经济法规,因此,除了资格考试之外,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自身应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提高税务代理人员素质,建立一支精通税法、熟悉财务、审计、管理及通晓法律的税务代理队伍。

4、加强事务所内部的质量控制,树立风险意识。事务所要把执业质量控制贯穿于代理全过程。在业务承接、代理协议的签订、人员委派、检查、监督、复核等方面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保证各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控制。在业务承接阶段,充分了解客户情况,把握是否应该承接;在具体实施代理阶段,充分收集税务相关证据,确定客户纳税事项;在完成阶段,对已获税务相关证据,认真评价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对重大代理事项应实行多级复核制度。

5、积极与税务部门和委托人沟通。沟通可使客户了解税务代理行业的特点,同时也可让注册税务师更深入的了解客户。沟通可使税务部门了解注册税务师的工作内容和方法,也可让注册税务师获取税务方面的新规定、新动态,从而与税务部门增进相互理解,最终达成共识,消除摩擦,争取得到支持,避免误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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