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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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行为,发展住房交易市场,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售公有住房初次上市出售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售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或居民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成本价或标准价公有住房,以及按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经批准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第四条 各级建设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已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管理。第二章 准开准入条件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经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设立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实行统一管理。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对中等以上城市,职工家庭住房普查登记难度大、时间长,可以分片普查登记、逐步放开;县(市)城镇必须先普查后放开。第七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的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各级各类大、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职工宿舍,建在校园内而又无法划分开的不得上市出售;

(九)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第三章 上市出售程序第八条 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向房屋所在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要经过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出具的书面意见。第九条 当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有权人提出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第十条 经审核准予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第十一条 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税费减免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精神,已购公房上市出售予以税费减免:

(一)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减半征收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契税;

(三)按0.5‰征收印花税;

(四)买卖双方按成交价0.5%交纳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

(五)按成交价交纳土地出让金,其缴纳标准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财综字〔1999〕113号有关规定办理。

湖北省孝感房产税扣除比例

房产税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主想要出租房子是按照资金的百分之十二收取税费的。

房产税有两种办法计算:

一是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

值计算缴税。

二是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房产税。

(1)、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3)、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二手房产税的计算方法、出租房产税计算方法、住房房产税计算方法例子:某企业一幢房产原值600000元,已知房产税税率为1.2%,当地规定的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该房产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为元?解析: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应纳房产税=600000×(1-30%)×1.2%=5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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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要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哪些条件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一、属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持有劳动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

三、从事的个体经营项目不能是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这几类国家限制行业。

四、以前未享受过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或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

2、福彩营业税如何征收?

一、财税[2002]59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同时规定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二、财税[2003]16号文件就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和依据进行了明确,是指“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即发行收入,但没有否定财税[2002]59号文件对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5]118号文件对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进行了重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2]59号文件的规定,对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从2002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同时,根据税法规定,对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35%。

3、残疾人从事小型工商经营的自由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孤老、残疾、烈属从事小型工商经营的自有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据该规定,你若持有残疾证并在自有房产从事个体经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享受免征房产税的优惠。

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如何缴纳车船税?

原来的“车船使用税”已经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成为现在的“车船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按照《湖北省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载客汽车按大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中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且小于20人)、小型(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微型(车长小于等于3.5米,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升)区分,年税额标准分别为540、480、420、30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96元;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84元;摩托车每辆72元。

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对于机动车,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和时间,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及时向国库解缴。

机动车的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的特点,且纳税人多为个人,征管难度较大。另外,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又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车困难、排队时间长等种种不便。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税源控管水平,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从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起就负有缴纳车船税的义务,在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次月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车船税的缴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在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环节扣缴税款的车辆,其纳税地点为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有地。

5、我的房子实际购买时间超过5年,由于历史原因今年才发房产证。请问交易时如何缴税(各人所得税交吗)?

关于居民购房在交易环节的税收,现行各项税收政策已有明确规定。你所提出的问题,关键在如何认定“实际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时间判定上。实际购房时间,可以有效购房合同为依据,如你所购买的住房为房改房,则以当地房改办与你签定购房合同时间为准;如你是购买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则以与开发商或售房方签定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或房屋转让合同为准。

6、福利工业企业(有福利企业证书)是否减免湖北省地方教育发展费?

根据鄂政发[1997]25号文件中的第六条的第一款的第二项的规定“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免征地方教育发展费。你若属于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就享受免征地方教育发展费政策。

7、湖北省允许在工资中扣除的职工通讯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是多少?

职工通讯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随工资发放时全额并入工资总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经其董事会事前确定职级标准,个人以合法票据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可以扣除;公务员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允许在税前扣除。

8、外资企业在武汉设立办事处是否涉及税源问题?

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各类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其在我国从事各项活动,应该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经营情况。其中属于规定不予征税或免税的代表机构,可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业务经营情况。

9、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给予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优惠。

日前,我局为优化经济发展和自主创业环境,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整合出台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鄂地税发〔2008〕125号)。如果希望了解更多的政策,可以查阅该文件。同时建议浏览以下网站或网页: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湖北地税频道。

10、房产出租应该如何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土地出租的,则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计税标准按省政府颁布的当地适用税额标准执行。房产出租的,也是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税率为12%。如有房产转租行为,则应对转租者转租和承租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

如果你是出租人,则应按上述规定缴税。如果你是承租人,又未发生转租行为,则不应承担上述纳税义务。

11、物业管理公司代收契税不开具发票怎么办?

首先可以肯定你属于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交了税款索要税票是对的。你若向物业管理部门交的契税款项属实,税务机关又委托了物业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契税的情况下,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反映,税务机关可督促税款入库并开据税票;若税务机关未委托物业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契税,你可以采取多种合法的途径收回所交契税款项后直接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契税可取得税票。

12、年假工资如何缴税?

在个人所得税收入项目中没有你提到的年假工资这个名目,目前在其它法规中也没有年假工资这个概念。即你所说的年假工资具体是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还是年休假补助或是年终单位福利,我们不知其详。现将个税有关计算缴纳方法简要摘录如下,望能释疑。

一是按月取得工资、薪金及奖金的。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当月全部收入额减除1600元的费用(外籍人员附加减除3200元费用)及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按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国务院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外的收入要全部并入当月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年终取得一次性奖金的。根据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以上适用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13、湖北省允许在工资中扣除的职工通讯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是多少?

职工通讯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随工资发放时全额并入工资总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经其董事会事前确定职级标准,个人以合法票据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可以扣除;公务员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允许在税前扣除。

14、网上开店是否需要交税?

严格来说,网上交易与传统的交易只是在交易形式上存在不同,实质都是发生了交易行为,因此按照税法规定应该纳税。只是目前在征收管理上存在一些困难。同时我们将积极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网上交易征税的政策:呼吁政府其他部门共同加强网上交易的管理,加快发展电子发票、电子税单、电子签名等认证方式,从源头堵上监管漏洞,尽量给纳税人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15、企业的员工住宅如何征收房产税?

根据《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员工住宅,暂减半征收房产税”,“对应应税非出租房产,按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后的余值的1.2%”征税。(第四条,第二款)

16、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它类型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如何计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的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中,对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它类型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如何计税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它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这里的“分别核算”是指:分别分摊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收入和成本,并分别据以计算各自的增值额。

17、网吧属于什么行业?应该交哪些税种?

一、网吧属于娱乐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从事网吧经营,应当缴纳以下税(费)收:

1、营业税。适用20%的税率。计算公式:营业额×20%;

2、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为营业税应纳税额的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为营业税应纳税额的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营业税应纳税额的1%。计算公式:营业税应纳税额×7%(5%、1%);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应纳税额的3%征收。计算公式:营业税应纳税额×3%;

4、地方教育发展费。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计算公式:营业额×1‰;

5、文化事业建设费。按营业收入的3%征收。计算公式:营业额×3%;

6、若经营场所属于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直接保护的区域,还应当缴纳堤防维护费。费率为营业税应纳税额的2%。计算公式:营业税应纳税额×2%。你市所辖钟祥、京山、沙洋等地部分乡镇属于征收范围;

7、个人所得税。属“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根据《税收征管法》,对依法可以不建账、应建未建帐或者账目不健全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各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征收工作中,一般采取核定综合征收率的方式。比如,上述前6项税费综合税率应当25.5%。此外,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纳税人收入规模不尽一致,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的核定存在地区之间的差异。

18、普通标准住房如何征契税?

目前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即2%。除此外对购买非普通住房或其他方式获得住房(免征项目除外)均按4%的税率征收。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原则在应用时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19、购买经济适用房契税税率为多少?

购买经济适用房税率为2%,是指在法定税率4%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湖北省契税的税率为4%,这是我省契税的法定税率。我省自1999年8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规定,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而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是包含在普通住房范围内的。因此我市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征收契税实际上是从1999年8月1日起就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试行减半征收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文第一条第六款“对个人购买经济实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的规定,实际上是重点强调这一优惠政策。纳税人认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该是在现行普通住宅契税减半征收的基础上再实行减半征收,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已通知房产部门及驻点征收人员注意按文件规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0、代开货运发票需要哪些条件,税率是多少?

代开票纳税人的税票和发票均由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统一开具,完税证上共有5项税费,这5项税费的税率是由货运发票税控系统默认的,税率无法更改:营业税,按货运收入的3%计征。教育费附加,按所缴纳的营业税税额按3%计征。城建税,按所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统一按7%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货运收入的3.3%计征。印花税,按货运合同金额的0.05%计征。

代开票纳税人要代开货运发票需要提供所承运货物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必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才能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即使有税务登记证也不能开具货运发票。

21、住房补贴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包含在工资中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2、咸宁的下岗优惠证,在武汉经营餐馆能否享受税收减免待遇?

《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使用有效,凭《再就业优惠证》和再就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再就业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23、我开了一个卖童装的小店,年营业额不到4万,年利润不到2万,如何纳税?

由于你从事童装销售、属于国、地税共管户,涉及地税部门的税(费)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如果你的童装店,账簿账目设置健全,能够按照税法规定索取、保管、使用发票,并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税金,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加入你的年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元,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依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3750元(20000*20%-1250,速算扣除1250),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国税部门征收了增值税,还应按照增值税额计征5%(县城)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如果你的童装店没有设置账簿,或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反映收入、成本、费用,税务机关难以查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之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应纳税额的核定。主要是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如果你对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经主观地税机关认定后,相应调整核定定额。

24、一般性工业企业没有建筑资质自建自用的厂房是否征收营业税,如何认定?

从你来信询问“一般性工业企业没有建筑资质自建自用的厂房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情况来看,该工业企业没有建筑资质,厂房应该是由该工业企业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修建的。那么施工单位应将提供建筑劳务所取得的收入缴纳建筑业税目的营业税。该工业企业不缴纳营业税。

25、批发企业印花税和地方教育发展费如何征收?

印花税:

1、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批发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二缴纳印花税。

2、对账目健全的批发企业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对账目不健全的批发企业按采购金额和销售收入之和的60%-80%核定计税。具体比例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地方教育发展费:

1、凡在本省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有按生产经营额的千分之一计提地方教育发展费的义务。

2、商品批发企业的地方教育发展费,按商品进销差价计算缴纳,兼营批发业务的,应按批发、零售分别进行核算或分别核算不清的,按零售业务依经营收入全额缴纳地方教育发展费。

26、个人住房出租应缴纳哪些税?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个人住房出租,应当缴纳如下税收:

1、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税率为1.5%。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2、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为营业税应纳税额的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为营业税应纳税额的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营业税应纳税额的1%。计算公式:营业税应纳税额×7%(5%、1%)。

3、随同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应纳税额的3%征收。计算公式:营业税应纳税额×3%;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

计算公式为: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10%

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10%

5、房产税。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7、外地企业设在本地的分支机构(已办税务登记证),在本地又下设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收入由本地的总机构纳税),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如:老河口市的银行、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等分支机构下设的分理处、供电所、营业厅)

首先,依据《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要求(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其次,随着总部经济的发展,当前总分支机构的经营方式较为复杂,越来越多企业的分支机构由过去的独立核算逐步向非独立核算转变,且集中核算的层级越来越高。同时,实际情况又千差万别,如企业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又在本县(市、区)内设立的营业机构(网点),有的办理了营业执照,有的未办理;有的是独立核算,有的是非独立核算;有的是集中缴税,有的是分别缴税;有的要求税务部门提供发票。由此带来税务管理上的难度不断增大,反映到对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的管理上,由于各地对“外地”的理解有所不同,一般是以县(市、区)为范围进行界定,但国家税务总局至今尚未对“外地”作出明确的规定,加之对分支机构车船、房产、土地等税源户籍信息需要监控,因而,各地采取了不同的登记方式来管理,有的对已办工商登记的分支机构也办理了税务登记,有的对企业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又在本县(市、区)内设立的营业机构(网点)只登记不发证,或对每个本县(市、区)内设立的营业机构(网点)发给企业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登记证副本等。

综上所述,对您来信中所提及的“在本地又下设的分支机构,比如老河口市的银行、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等分支机构(已办税务登记证)下设的分理处、供电所、营业厅”,是否应该办理税务登记问题,我们意见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对“外地”作出明确的规定之前,在既有利于税源管理又便于减轻纳税人负担原则下,希望纳税人理解、配合主管理税务机关的登记管理。同时,我们将“针对在本地又下设的分支机构是否应该办理税务登记问题”进行专题调研,以制定全省的统一规定便于基层执行。

28、10年前,我买了一户房(唯一房产),一楼是营业用,二三楼是住宅。先将其卖出,二三楼应该免交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吗?

1、一楼营业用房可按照现在估价与10年前一楼应分摊的买入价的差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可按当地地税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2、二、三楼免交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个人住房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发生转让行为,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你的住宅是十年前购买的,当在免税之列。

3、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居住满5年的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即你二楼(或三楼)住宅只限一套免征个人所得税。换句话说,你的一楼营业用房和二楼(或三楼)中的一套住宅应按政策交纳个人所得税。

29、投资民办中学投资收益是否征税?

一、如果你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你单位分回的投资收益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如果你是个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被投资单位在支付红利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0、出售房屋如何交税?

一、营业税

1、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2、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3、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4、 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个人所得税

1、计税依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税率:个人转让房产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1、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税额。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2、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余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

(3)增值额超过扣除

1,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规定,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者是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限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不适用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享受营业税优惠的,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逗服务业地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逗服务业地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同一单位既是增值税纳税人,又是营业税纳税人的,不能同时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只能由单位自行选择是享受增值税优惠还是营业税优惠,并且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单位既有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也有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且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福利企业后,方可申请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单位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并且在企业当期亏损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作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基数,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组成逗各项扣除地内容之一,应允许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明确规定: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根据新所得税法规定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逗纳税调整后所得地之前扣除。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是否有所得,加计扣除数额都可以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在以后年度依法弥补。

与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相比,单位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门槛要低得多。企业所得税优惠,一是不论是否为福利企业,均可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不需事前申请。而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福利企业后,方可申请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受安置残疾人数、比例的限制。但享受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仍然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至于增值税或营业税退税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视各地具体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单位雇佣残疾人而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随着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所以,对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或营业税退税收入,从原则上,应当是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也有个别省份明确规定该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125号)规定:对单位因安置残疾人员而按照政策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房产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但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单位,是否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福利企业,文件中并未明确。根据法无规定不得执行的原则,只要符合所说的条件,不论是否为福利企业,应当都可以享受该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而在此前,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的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方可免税。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减免房产税。所以,各地对安置残疾人也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出台。如根据《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第七条的规定,单位雇佣聋、哑、盲、残人员占人员总数的35%以上的工厂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483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所以,各地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也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残疾人达到从业人员总数规定比例的企业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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