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规定:“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务征收中行使代位权税务机关如何正确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税务机关如何正确行使代位权,税务机关需对纳税人征收税款税务机关如何正确行使代位权;而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并且纳税人的行为影响了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工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危及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债权,即代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就是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第三人给付的权利。
一、 适用条件
(一) 纳税人欠缴税款。
(二) 欠缴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且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二、 工作程序
(一)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合法债权进行调查,应依法取得证据,将符合申请代位权的欠税人债权上报审批。
(二)经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
1、 书面申请。
2、 欠税人的欠税证据。
3、 纳税人的欠税证据。
4、 人民法院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配合人民法院积极应诉。
(四)对根据人民法院判决的行使代位权的的债权金额,依法实施征收。
(五)对行使代位权的债权金额实施征收有困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三、 具体要求
(一)欠税人被行使代位权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债权。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二)欠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是指欠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三)到期债权仅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四)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行使代位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
长期以来,欠缴国家税款问题在一些地区相当严重.欠缴税款,不但影响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损害国家利益和税法的严肃性,而且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为了加大欠税追缴力度,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实施的(以下简称)在立法上首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行使代位权追缴欠税.在2004年下发的中,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强调税务机关可通过行使代位权来追缴欠税.有关代位权的内容主要分布在(以下简称)和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的相关条文中,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些条文,将有利于税务机关更好地行使代位权追缴欠税.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结合税收理论,针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特点,对税务机关如何行使代位权作一探讨.
行使税收代位权条件包括:
1、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
2、纳税人有欠缴国家税款的事实;
3、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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