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1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1、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1日。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8日。8月15日为星期日,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6日。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2020年第一季度电子税务局财务报表的截止时间是4月24日,意思是过了24日,25日就算逾期了。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
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扩展资料
企业纳税人需要先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才能按期报送财务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通过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机关可以更准确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更精准地实现税收优惠政策推送和风险提示。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明确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2022年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因此,2022年4月报税期申报时间为4月1日-20日,请大家按时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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