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的风险(税务代理的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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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代理记账:前方高能!这四个税务风险雷区一定不能踩

增值税大家庭税务代理的风险的新成员税务代理的风险,各位营改增纳税人们,“嫁过来”这两个半月可还习惯税务代理的风险?在大家尽情享受国家减税红利的同时,有些潜藏的“雷区”一定要注意,下面曼德企服送上风险提醒一枚,帮大家划划重点,扫清雷区。

雷区一:发票开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关于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TIPS:不要被各种“自己”“他人”绕晕了,其实就是四个字——不能虚开税务代理的风险!不能虚开!!不能虚开!!!

前方高能预警

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雷区二:纳税申报

学聪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雷区三:兼营业务税率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雷区四: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小伙伴们,几大雷区记清楚了吗?躲过雷区我们才能开开心心的一起玩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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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注册税务师进行税务代理业务中如何防范风险

所谓税务代理执业风险是指注册税务师因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完成代理事项或未能履行代理职责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表现为:其一、因注册税务师未能完成代理事项,即因代理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风险;其二、因代理失败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违法成本,从而引起委托人为转移违法损失,向代理人追诉而产生的代理失败风险。虽然典型的税务代理纠纷案例尚未出现,但其潜在的执业风险也将越来越受到业内人士的重视。

税务代理风险的成因

产生税务代理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说,主要来源于委托人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册税务师及其机构自身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环境三个方面。

(一)委托人方面产生的风险因素

1、委托人委托时的纳税意识。委托是税务代理的起点,有的委托人纳税意识薄弱,他们不是为了降低税收违法风险,而是为了降低正常税负。在这种情况下,注册税务师及其机构作为中介人,很难完全深入企业纳税业务各环节,无法完满完成代理工作。

2、委托人的合作态度。有的委托人的纳税意识并不差,但不很理解税务代理工作的特殊性,他们虽然签订了税务代理委托合同,但其在合同中未充分表达意思,比如:减少税务部门寻查的麻烦、减轻财务人员不足的压力、享有注册税务师专家理税的优势等,在诸多的潜在非约定目的的驱使下,他们往往认为可以以一当十,加之缺乏有效的配合,使注册税务师违约风险增加。

3、委托人的财务核算基础。无论纳税人自行申报,还是由注册税务师受托代理申报,会计核算均是税务申报的基础。注册税务师受托代理纳税申报,其前提也是纳税人需提供合格真实的计税资料(会计凭证等)、会计帐薄和会计报表,纳税人的财务核算资料如果不能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其生产经营的完整情况,代理申报中出现少缴、多缴税的问题就难以避免,代理风险也由此产生。

(二)注册税务师及其机构方面产生的风险因素

1、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税务代理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其工作态度和代理质量。执业人员是否能遵守税法、客观公正、兢兢业业、认真细致地工作,对税务代理业务是否能高质量的如期完成,其影响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能够坚持原则进行代理显然可降低执业风险;反之,则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代理违约或代理失败风险。

2、执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代理失败的最主要原因是代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能力不足,遇到各种复杂问题无力解决,致使执业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执业风险难以控制。

3、税务代理机构执业质量控制程度。税务代理机构自身要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税务代理的工作规程、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审核,注册税务师对助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指导、监督,重要税务代理文书的多级复核制等等。税务代理机构质量控制体系越完备,其税务代理执业风险就会越小。

(三)注册税务师执业环境方面产生的风险因素

1.名不正言不顺,无法定业务。在《行政许可法》出台后,我国注册税务师名称首先就受到质疑。再看我国注册税务师的主要业务,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税务代理执业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对税务代理的权利、义务、代理业务范围等作了规定,但均未明确提出法定业务的概念,到目前为止仅仅提出了可作业务的概念。另外上述法规的效力层次也是个问题。这就为税务代理执业者留下了很大隐患。一方面,纳税人对税收中的事宜既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在此情况下,事务所为了发展业务,要么依靠行政介绍或强行划分业务;要么采取各种办法满足客户要求,为客户争取更多的“利益”。在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下,这两种方法都有风险。另一方面,事务所进行的很多业务,如弥补亏损审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既可以理解为是税务机关为加强税收征管而采取的办法,也可以理解为是强制代理,到底如何裁定,没有明确的规定。

2.规则缺席,注册税务师各显神通,又无所适从。注册税务师至今没有执业准则。我们知道注册会计师行业有独立审计准则,它既是执业过程的行动准则,同时是注册会计师的保护伞。只要注册会计师按准则履行了相应的职责,除非已审会计报表出现重大问题,注册会计师一般是不承担过错责任的。但到目前为止,注册税务师行业仍未制定具体的执业准则,执业人员只能根据自己认为正确的工作方法对委托单位进行代理活动,注册税务师在代理活动中对委托单位账务进行检查的深度、广度均无规则可循,难免产生一些遗漏。面对日益加强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注册税务师将可能承担因代理失败而被追究责任的风险。

3.严法厉律,代理业务没有回旋余地。《税收征管法》中,没有漏税、少缴税等概念。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无论纳税义务人是有意还是无意,只要不申报或少申报纳税,税务稽查部门一般都认定为偷税。在此情况下,注册税务师没有任何回旋余地,他将可能面对委托人和税务机关的双重责难甚至处罚。

4.税法的缺陷和弹性,既是机会,更是陷阱。我国目前的税法,在许多环节都不够完善或有弹性,在许多方面又赋予税务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其不完善的环节吸引着纳税人和一些注册税务师税收筹划的目光,国家对这些不完善的环节又常常以不断发布的文件来修补,当纳税人和注册税务师没有注意到新发布的文件时,便易走向偷税。税法给税收征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让纳税人有了讨价还价的余地,也给纳税人以侥幸心理,却让注册税务师无所适从一一注册税务师的税务代理报告不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在出现判断困难时可出具保留意见的报告。上述税法的两个方面,给注册税务师带来的虽然是一种机会,但更多的是陷阱。

税务代理风险的避免

避免税务代理风险,是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一项系统的、常年的任务,目前业内尚无公认有效的方法,这里笔者只能提几点看法。

1、法是一切中介机构执业的基本保障,税务代理也不例外,加快税务代理法制建设已刻不容缓。借鉴国际税务代理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以及近年来税务代理发展的经验,制订税务代理相关法规,真正以法律的形式,将代理业务范围、执业规范、职业道德以及注册税务师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确定下来,使从业人员有法可依,名正言顺,放心、大胆地开展业务,不断发展税务代理事业。

2、谨慎受理业务,严格订立代理合同,是避免代理风险的前提条件。税务师事务所与客户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依据《合同法》订立委托代理合同,让客户明确其在委托代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代理工作的开展。特别对那些不太配合的客户,在合同中详尽列明客户配合的具体要求、应尽的义务、不予配合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等,对避免代理风险有很大的益处。

3、提高业务素质、保证税务代理质量是降低代理风险的首要条件。税务代理作为一种高层次的智力劳动,需要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他不仅要精通税法,还要熟知会计知识、审计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其它经济法规,因此,除了资格考试之外,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自身应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提高税务代理人员素质,建立一支精通税法、熟悉财务、审计、管理及通晓法律的税务代理队伍。

4、加强事务所内部的质量控制,树立风险意识。事务所要把执业质量控制贯穿于代理全过程。在业务承接、代理协议的签订、人员委派、检查、监督、复核等方面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保证各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控制。在业务承接阶段,充分了解客户情况,把握是否应该承接;在具体实施代理阶段,充分收集税务相关证据,确定客户纳税事项;在完成阶段,对已获税务相关证据,认真评价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对重大代理事项应实行多级复核制度。

5、积极与税务部门和委托人沟通。沟通可使客户了解税务代理行业的特点,同时也可让注册税务师更深入的了解客户。沟通可使税务部门了解注册税务师的工作内容和方法,也可让注册税务师获取税务方面的新规定、新动态,从而与税务部门增进相互理解,最终达成共识,消除摩擦,争取得到支持,避免误入陷阱。

委托财务公司代理记账有什么风险?

代理记账的风险有以下两点:

以使会计单纯地根据企业的业务单据做账,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得不到保障,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税收风险。

而是众多会计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难免在处理中会出现错漏。更为可怕的是,前后会计人员之间并无工作交接程序与手续安排,一旦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责任人都无法找到。

企业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高度关联性,决定了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关联性。这种连续性并不仅仅表现在持续地处理业务单据上,更重要表现在于它要求有专门的相对固定的会计人员持续性地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跟踪、了解并利用会计语言将其反映出来。

代理记账工作内容具体如下:

1、代理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代理企业纳税情况自查及清算各种税款业务。

2、代理企业整体税务安排、投资项目税收评估,代理制作涉税文书。

3、建立企业纳税核算体系用办税制度,为企业设计财务制度。

4、协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及企业间兼并、收购工作,代理设计经营管理制度。

5、为企业提供报表分析,提供其他管理建。

6、委托人要求的其他长年代理业务。

拓展资料: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

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替公司办税的风险

有风险;

由于税务机关普遍实行实名制办税,一些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企业为了逃避打击,花钱雇人(也有不花钱的)担任办税员(也有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

如果税务机关领发票,虚开发票后不申报纳税,走逃了。

虚开增值税发票不是小事,很容易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拓展资料:

企业的税务风险具体如下:

(一)竞争风险

竞争风险主要是指纳税人没有全面认识到纳税筹划的作用,导致自身利益和竞争实力的降低,从而产生竞争不利风险。

纳税筹划作为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企业能够利用筹划减轻税负,增加利润和整体效益,强化自身市场竞争实力,实现最大化价值。

(二)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主要是指纳税人因纳税筹划成本难以收回,承担法律责任而多支付和多交款项,从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捷税宝:一般纳税筹划成本包括公共协调费用支出、企业职工福利支出、工资、方案筹划代理费以及其他费用支出等。

(三)经营风险

对于纳税筹划方案而言,其主要是合理预测企业的经济活动,如果其基础出现较大变化,将会影响纳税筹划。

例如在对利息费用进行纳税筹划时,如果采用财务杠杆效益,一旦企业资金或利率出现变化,企业将会面临严重的财务负担,影响利润的提高。

(四)意识形态风险

对于意识形态风险而言,其主要是指征纳双方在纳税筹划效果和目标等方面存在的认知,从而产生风险。

捷税宝提醒:由于纳税人在其实际经营过程中往往会自己确定筹划方案及其实施,方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主要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其认可度。

(五)政策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与变化,受经济结构以及产业政策调整的影响,税收政策也不断变化,从而适应经济的发展。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事前筹划行为,其多是以现有的税收政策为依据来设计方案,如果税收政策出现变化,将会导致纳税筹划方案缺乏合理性与合法性,产生纳税筹划风险。

代理记账:前方高能!这四个税务风险雷区一定不能踩

增值税大家庭的新成员税务代理的风险,各位营改增纳税人们,“嫁过来”这两个半月可还习惯?在大家尽情享受国家减税红利的同时,有些潜藏的“雷区”一定要注意,下面曼德企服送上风险提醒一枚,帮大家划划重点,扫清雷区。

雷区一:发票开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关于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税务代理的风险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TIPS:不要被各种“自己”“他人”绕晕了,其实就是四个字——不能虚开!不能虚开!!不能虚开!!!

前方高能预警

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雷区二:纳税申报

学聪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雷区三:兼营业务税率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雷区四: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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