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代理商(什么是代理商和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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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是做什么的?

代理商是指受企业的委托,在一定的区域和处所内,在一定的代理权限下,以企业的名义代替企业行使经济行为(包括销售商品及其他行为)的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企业。

代理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实行商务代理有助于回避经营风险。在商务代理活动中,双方的风险程度不同。委托方可以通过代理合同条款来规避经营风险;而代理方通过代表委托方进行各种经营活动获得收益,但由此产生的权益和责任都归委托方所有。

2、实行商务代理有助于弥补经营者能力的不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需开展所有的工作,通过将一部分经营活动独立出去,有助于企业集中精力搞好主要经营活动。同时,又可利用代理商的特长,弥补企业在销售等方面的缺陷。

3、实行商务代理有助于降低经营费用。

4、实行商务代理,有利于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于海外市场情况和法律法规,企业也许不熟悉,而代理商则能够帮助异国企业解决国际市场营销问题。

扩展资料

一般代理具有灵活性大、进退自如的特点。因为对委托人来说,虽然在特定区域里有代理人代理,但同时却保留了与其他买主进行直接交易的权利。

也正因为如此,一般代理人的经营积极性和责任感不如独家代理。各个代理商惟恐自己所作的努力为他人所分享,而不全力推销,所以在广告、企业形象的树立等各代理商共同受益的项目上不愿花费精力与金钱,因此往往有相互扯皮现象发生。

总代理人实际上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的全权代理,他的权限很大。因为总代理的代理商在指定的地区和一定期限内除了享有独家代理的权利外,还代委托人进行全面的业务活动,如洽谈交易、签订买卖合同、履行合同、处理货物等。同时还往往有权代表委托人办理一些其他非商业性的事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务代理(代理商)

代理商是什么意思

代理商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管理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业打理生意,是厂家给予商家佣金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所代理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因为商家不是售卖自己的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

1、职责主要是为他人促成交易和缔结交易;

2、必须固定地从事受他人委托的活动;

3、是独立的商事经营者;

4、代理对象不必是商人,也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

代理商主要分为总代理、区域与分品牌代理、总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级分公司等。

类型

1、总代理:又称全权代理,是在市场上作为被代理人全权代表的代理商。这种代理商有权处理本人日常业务或专业活动中随时发生的事务,也有权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一般性活动。

2、独家代理:是一种狭义代理人概念,指通过协议规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区、特定时期内享有代理销售某种商品的专营权。其业务限于商业活动,具有垄断性。

3、一般代理商: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内,委托人可以选定一家或几家代理商作为一般代理人,根据销售业绩支付规定的佣金和补偿费用。

4、单一商号代理商:指仅为一个单一的企业主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商,其经营效益首先取决于企业主提供的业务情况,对企业主有很大的依赖性。

5、区域代理商:指在一定区域或一定的消费集团内从事的代理活动。此种不排除企业主自己在该地区内缔结交易或由第三人促成交易的可能性与合法性,但即使未参与,对于与企业关系规定的应由他代理的区域或消费集团成员所缔结的交易,同样享有佣金请求权。

代理商是什么意思?

代理商又可以称为“商务代理”,一般指的是在所在行业管理范围内接受其他人的委托,且为他人促成或者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就是代为企业打理生意,它是厂家予以商家佣金额度的一种经营形式;其所代理的货品或者商品所有权一般是属于厂家,而非商家所有;因为商家不是在销售自己生成的产品,而是代理企业产品进行转手销售;因此代理商,一般是针对赚取企业代理一定佣金的商业单位。电子商务有兴趣可以去搜索一下

代理商是什么?

代理商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管理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业打理生意,是厂家给予商家佣金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所代理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因为商家不是售卖自己的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

代理商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代理商什么是代理商,即商务代理,是代理人受企业的委托,在一定的区域和处所内,在一定的代理权限下,以企业的名义代替企业行使经济行为(包括销售商品及其什么是代理商他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企业。

代理商必须有以下特点:必须受企业委托。即被代理人必须是工商企业什么是代理商;代理商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商代理委托方进行的是商务活动,不能超出这一范围。例如诉讼代理不在商务代理之列;委托企业(即被代理人)必须向代理商盘付报酬。

根据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权限,可以分为独家代理、一般代理和总代理等;根据代理的业务内容,可以分为商品代理、保险代理、证券代理、旅行代理、广告代理、投标代理等。

1、独家代理,代理人单独代表委托人从事有关商业活动,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再委派第二个代理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采用独家代理方式时,作为委托人的出口商即给予国外的代理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推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

2、一般代理,这类代理中,代理人仅为委托人在当地招揽生意,或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卖主洽谈生意,由委托人签订买卖台同,代理商按成交金额收取佣金。

3、总代理,总代理人实际上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的全权代理,同时还往往有权代表委托人办理一些其他非商业性的事务。

4、销售代理,是最常见的代理类型。按代理商与厂家的交易方式分为佣金代理与买断代理,佣金代理方式是指代理商的收入主要是佣金收入,代理商的价格决策权受到一定限制。代理关系的佣金代理方式是法律意义上纯粹的代理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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