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这样做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但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15 条规定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
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的相关要求规定:
1、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2、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纳税人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所扣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直接付给代扣代缴手续费,不需要签任何书面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也就是说,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是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后,由税务机关直接向他们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和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可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这种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第十七条第八款规定:在有关规定确定的代征手续费比率范围内,按照手续费与代征人征收成本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具体支付标准,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提供受托代征税款所需的税收票证、报表。
详见:
(税总发[2015]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税收保障活动,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司法保障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完善税收保障考核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保障税收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工商和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税收保障相关工作。
金融、烟草、电力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相关工作。第二章 税收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适时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第七条 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收入,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和收入预测情况,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和组织财政收入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第八条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源综合评价机制,采取有效税源监控措施,根据税源结构和分布状况,实行税源分类、分级、分项管理,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第十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受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协议规定的范围、期限内依法代征和解缴税款,并妥善保管税收票证,不得扩大或者缩小代征范围,不得不征、多征、少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期解缴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受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监督,并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涉税信息。第十二条 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实名办税。税务机关应当合理确定推行实名办税的业务事项,明确实名办税人员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收集和使用办税人员身份信息,优化办税流程,方便纳税。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纳税人涉税信息时,对涉税信息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第三章 税收协助第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税收协助义务:
(一)向税务机关提供掌握的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信息;
(二)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管控,防止税收流失;
(三)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款征收、税收检查、税收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收协助职责。第十五条 自治区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健全税务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涉税信息共享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
主管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协商后,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根据协议确定双方责任和义务。
1、核定代征税种、代征范围、申报期限、报缴税款期限
受托单位填写《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交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认定管理环节就代征税种、代征范围、申报期限、报缴税款期限等情况核定后交代征单位。
2、发放证件
税务认定管理环节向受托方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对于下列情况,税务机关应及时向受托纳税人办理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因受托方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或停业、注销等情况或主管税务机关本身原因,需要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时,主管税务机关收缴《票款结报手册》、《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等资料,受托方应按协议规定期限结清委托代征的税款。
本文目录一览: 1、如何与税务机关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2、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应当签订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 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 如何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