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办税务事宜。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向代理、临时代理或者常年代理。税务代理关系一经确定,税务代理人就可以在代理范围内从事代理工作。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委托,进行代理的事项有: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法律手续,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果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以及其他需要改变税务登记的情形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规定纳税人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因为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发票的印制和领购都由税务机关负责,而且《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出具、使用、取得发票。
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 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申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减免税,设置保管账簿凭证,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纳税事项的服务活动。
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发票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申请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延期缴税;
5.制作涉税文书;
6.进行税务检查;
7.建账建制;
8.办理账务;
9.开展税务咨询、税务业务培训;
10.受聘税务顾问;
11.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进行税务行政诉讼等。
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除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委托代理或行使的以外,不在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之列。税务代理根据代理权限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实行税务代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在需要,也是发挥社会力量协税护税的一种比较好的形式。随着中国税制体系的日趋健全和税收宣传体系透明度的日益提高,以及一批具有税务代理资格人员的出现,推行税务代理的条件已逐步成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代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之后,随着中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行税务代理已是势在必行。为此,中国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的制度,使其逐步成为税收征收管理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但正由于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性的中介事务,涉及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因而中国建立税务代理制度必须遵循自愿、公正和严格管理的原则。
法律特征
税务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税务代理行为是以纳税人的名义进行的。
2.税务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有独立意思表示的权利。
4.税务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纳税人。
税务代理是社会中介服务税务代理的方法,因此,注册税务师在从事税务代理活动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税务代理的方法:
1、自愿委托原则。
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必须依照民法有关代理活动的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要符合代理双方的共同意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 或不委托的选择权,同时也有选择谁为其代理的权力;代理人同样具有选择其所代理对象的 自由,在被代理人向其寻求代理时,代理人拥有接受委托或拒绝代理的选择权。代理双方依 法确立的代理关系不是依据任何行政隶属的关系,而是依据合同的契约关系。代理人不得以 任何手段强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其代理,被代理人也不得违背人理人意志,胁迫为其 代理。只有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订立契约,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才能真正确立。
2、依法代理原则。
依法代理是税务代理的一项重要原则。首先,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必须 是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必须是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在 注册税务理由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其次,注册税务师 承办的一切代理业务,都要以法律、法规为指针,其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进行。注册税务师制作涉税文书,须符合国家税收实体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原则,依 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被代理人应纳或应扣缴税款。注册税务师的所有执业行为还须按照有关 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的程序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另外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还应充分体 现被代理人的合法意愿,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3、独立、公正原则。
税务代理的独立性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 受其税务代理的方法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注册税务师是独立行使自己职责的行为主体,其 从事的具体代理活动不受税务机关控制,更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左右,而是严格按照税 法的规定,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独立处理受托业务,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准确地履行纳 税或扣缴义务,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税法意志得以真正的实现。
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性的中介服务,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以及国家的利益关系。因此,客 观公正地开展代理活动是税务代理的一项重要原则。注册税务师在实施税务代理过程中,必 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维护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国 办税务事宜。绝不能因收取委托人的报酬而偏袒或迁应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注册税务师在税务代理活动中应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宣传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 及扣税义务,以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知法、懂法、守法,从而提高依法纳税、扣税的自 觉性。
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税务代理的又一重要原则。权益和主务是对称称的,履行纳税(或 扣缴)义务,就应享有纳税(或扣缴)权益。通过税务代理,不仅可以使企业利用中介服务形 式及时掌握各项政策,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不知法而导致不 必要的处罚。而且还可通过注册税务师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节省不必要的税 收支出,减少损失。
税务师《代理实务》:税务代理的范围与规则
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知识点,不管是否已经学习过,都要好好复习一遍哦。相信你们一定会马到成功的~
税务代理的范围与规则
一、税务代理的范围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承办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1.涉税服务业务包括:
(1)代办税务登记;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3)建账记账;
(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2.涉税鉴证业务包括: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业务)。
二、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
1.注册税务师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情形: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
2.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3.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重点,掌握)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贿赂;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扩展阅读税务师考试知识点】
考试科目
现行注册税务师考试共考五个科目[4] :《税法(一)》 、《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其中,《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4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形式
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税法(一)》、《税法(二) 》、《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均为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分析题;《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 客观题相结合的形式,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主观题为简答题和综合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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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人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第三条 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第四条 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其工作机构是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的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
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第五条 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和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税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章 税务师的资格认定第八条 国家对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和认定制度,资格考试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经济类、法学类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3年以上的;
(二)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专业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5年以上的;
(三)连续从事税务业务工作10年以上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具有同等学识能力和资格的。
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以上专业学历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第十条 取得执业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资格者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5年以上者,可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税务师资格考试,其代理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考核认定。第十一条 参加税务师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和经考核认定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发税务师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取得税务师资格证书者,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税务师执业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给予注册登记,发给税务师执业证书。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者,应当参加全国统一举办的税务师执业培训。
注册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师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所属税务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等。
税务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全国统一制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发放。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税务师执业资格,税务机关不予注册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3年者;
(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3年者;
(四)被取消注册会计师、律师、审计师资格,自被取消之日起未满3年者;
(五)在职的国家公务员;
(六)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税务师资格者;
(七)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第十四条 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注销其税务师登记,并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
(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税务师执业证书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从事税务代理工作1年以上的;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税务师资格的;
(四)已死亡的;
(五)已不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第十五条 国家对税务师执业证书实行定期验证制度,一般1年一次。第十六条 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均应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第三章 税务代理机构第十七条 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机构。
一个税务师只能加入一个税务代理机构。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也可成立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
本文目录一览: 1、税务代理业务包含哪些内容 2、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3、你觉得税务代理有哪些? 4、什么是税务代理? 5、税务师《代理实务》:税务代理的范围与规则 税务代理业务包含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