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纳税期限(税务部门委托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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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有几种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税款,邮寄纳税及其他方式。税务机关对超过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追征。

1、查帐征收

查帐征收,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告表或经营成果,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及纳税额,并向税务机报送有关帐册和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写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因此,这种征收方式比较适用于对企业法人的征税。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通过按期查实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则确定其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财务会计制度不够健全、帐册不够完备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征税。

3、定率征收

定率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原因致使税务机构难以按查账征收这种合理的方式来征收税款而采取的一种被迫和补救措施。

4、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某些难以进行源泉控制的征税对象,通过查验证照和实物,据以确定应征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在实际征管工作中,这种方式又分就地查验征收和设立检查站两种形式。对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和生产经营不固定的纳税人,可选择采用这种征收方式。

5、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按税法规定直接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没有记帐能力,无法查实其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和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

6、自核自缴

自核自缴,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开税款缴纳书,自己直接到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只限于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的会财务计制度健全,帐册齐全准确,依法纳税意识较强的大中型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

7、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是指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进行扣缴或代缴的征收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加强的对税收的源泉控制,减少税款流失,降低税收成本,手续也比较简单。

8、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代为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零星、分散难以管理的税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本月启动2007年09月06日06:40深圳特区报

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本月启动

代缴须与交强险同时办理委托代征纳税期限,本年度缴税期限延至明年9月1日

从9月份起委托代征纳税期限,车主要给车辆缴纳车船税,只需在投保交强险时一并在保险公司办理,再也不用跑到税务部门了,已购买交强险的车主可在明年9月1日之前重买保险时再缴税。记者从深圳保险市场采访了解到,目前,我市各家经营车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均已对车船税代征工作完成了前期的人员培训和系统调整。

保险公司准备就绪

记者从多家财险公司获悉,有关由保险公司代征车船税的相关准备工作已全部完成,随时可接受车主的缴税和投保业务。

深圳人保有关人士表示,从9月3日开始,人保各营业场所、出单点都已张贴出地税部门关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公告,相关人员也完成了专门的业务培训。

平安产险、太平洋产险、阳光财产人士也表示,保险公司对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全部完毕,9月1日起,保险公司都已经正式开始办理该项业务。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在各保险公司整个改造过程中,除了自身系统升级外,保险公司还与地税部门就税款转交、结算、减免税情况与责任义务划定等问题进行沟通。业内人士表示,这些细节问题对于纳税人来说无影响,主要是保险公司与地税部门业务转接的问题,纳税人只需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上的额度缴纳即可。

提醒委托代征纳税期限:代缴须与交强险同时办理

从9月1日起,深圳保险公司开始代收车船税,车主在投保“交强险”时需同时缴纳车船税款,那么,多交一份税款,需要额外带什么证件呢委托代征纳税期限?还有什么注意事项需要提醒车主关注的?

对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介绍,除买保险需要带的相关证件外,私车和公车所需携带的证件有所不同,私车已经完税,需携带完税证明,属于免税车辆的,需携带免税证明委托代征纳税期限;属于减税车辆的,需带减税证明。公车除上述证件外,还需要携带税务登记证,出示单位税务登记号。

平安保险人士指出,在保险公司缴纳车船税是与交强险一起的,若有疑问或是无交强险的,则需要去地税局交。缴纳车船税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地税局规定的证件及相关资料。此外,车主在办理时,应先确定自己缴纳该税的情况,避免重交,因为整个业务是先交费,后出单,出了单就不能退,万一出错要退,只能去地税局办理,另外,在保险公司缴车船税拿到的是保单,而完税凭证还需凭保单到保险公司所在地的地税局开具。

保险人士提醒,广东省的车应该在其牌照登记地办理车船税,如深圳的车在深圳办,广州的在广州,而省外的在深车,则统一按照深圳标准进行。同时,值得特别提醒的是,新车车主应先投保交强险和缴交车船税,然后还须到地税局办理相关材料以取得车牌照号码,然后通知回保险公司,将该牌照号信息输入保险公司的系统,作为识别是否交纳了保险费与车船税的凭证,该车牌照号相当于一个识别的身份,没有的话,就无法显示该车的相关信息。

太平洋保险公司有关人士则指出,到保险公司缴纳车船税,一定要带齐地税局规定的相关证件、车牌照号等,以免白跑一趟,还要清楚自己缴税的限期,虽然今年的车船税还可以明年补交,但是最后期限是明年的9月1日,如果超期会被扣除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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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便捷服务方便车主

据了解,为了车主更方便、快捷地适应车船税新的缴纳方式,各家相关财产保险公司相继为车主提供了多种便民服务,让车主在最近及最方便的地点,即可办理车船税的纳税手续。

多家财险公司人士表示,目前,在这些保险公司的各个网点均可随时实现车船税缴交,以帮助车主就近办理相关业务,同时,保险公司还可为纳税人提供上门服务。如在平安财险、人保财险、太保财险等保险公司,车主除了可以在其各个网点缴税外,还可拨打服务热线,业务员即可为纳税人提供收费、送保单上门的服务。

业内人士表示,毕竟原先交强险、车险等业务也都由业务员上门为客户办理的,而且,保险公司相对于地税部门来说,网点比较多,这些都会让纳税人缴纳税款更加便捷。

记者也在采访中注意到,为了方便纳税人快捷缴款,部分保险公司还在其网点为车主提供刷卡缴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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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应当签订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

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提供受托代征税款所需的税收票证、报表。

详见:

(税总发[2015]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如何做好税务代征点税务怎样征收

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范围、计税依据、代征期限、代征税款的缴库期限以及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使用、报缴等事项,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并加强对代征单位及其代征人员的业务辅导和日常管理,适时开展检查,促使其依法做好代征工作。

为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纳税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应纳税额的大小,规定了不同的纳税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印花税管理规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9日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印花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印花税政策,强化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八条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第九条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十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第十四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十五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内容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并确定科学的印花税评估方法或模型,据此及时、合理地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本着既加强源泉控管,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以下简称《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委托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代征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税。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和受托代征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在印花税征管中要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构建综合治税机制。

第四章减免税和退税管理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相关规定做好印花税的减免税工作。

第二十二条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登记簿》复印件;

(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印花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印花税风险管理指标,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印花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预警、监控,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通过将掌握的涉税信息与纳税人申报(报告)的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印花税风险点。

(一)将纳税人分税目已缴纳印花税的信息与其对应的营业账簿、权利和许可证照、应税合同的应纳税款进行比对,防范少征该类账簿、证照、合同印花税的风险;

(二)将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核定的应纳税额进行比对,防范纳税人少缴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中已有信息、第三方信息等资源,不断加强和完善印花税管理,提高印花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各地印花税征管工作经验,梳理存在问题,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有关管理事项。

二、《规程》的主要内容

《规程》共有6章29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制定《规程》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强调依法治税和信息管税两项原则,并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

第二章税源管理。共3条,对纳税人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提出要求。为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对税务机关在信息交换、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三章税款征收。共13条,重申了印花税征收管理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税方式。规定了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依据、方法和流程,并对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提出要求。明确了印花税委托代征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第四章减免税和退税管理。共4条,明确了印花税减免税管理方式、报送资料和管理依据。同时,对印花税退税问题进行了重申。

第五章风险管理。共3条,指出了印花税征收管理中较为典型的风险点,对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第六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及《规程》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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