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题一百问(财税每日一问)

admin2个月前财务代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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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代理记账:分享|如何处理这些我们可能已经存在的财税问题

2016年11月16日晚19:30点,财税问题一百问我们以直播功能和我们正在创业中财税问题一百问的小伙伴们进行财税问题一百问了一次财税沙龙分享。分享的主题是《如何处理这些我们可能已经存在的财税问题(上)》。

下面,我就分享的内容为大家进行总结回顾:

(部分文字内容略有删改)

1、公司出资购买房子车子,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自然人)的财税问题

2、账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关于年度终了这个问题我们认为:个人股东向企业借款未归还的征税起点,应是从借款到还款满12个月(即一年),而不是纳税年度终了后。也就是说,个人股东向企业借款,未用于生产经营,满12个月未归还,要计征借款额20%的个人所得税。2016年10月14日借款,到2017年10月13日期满未归还的,应该按照20%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际工作中,有不少股东的选择都是赤裸裸的避税,或者赤裸裸拿着公司的钱当股东自己的钱。但是这些都是税务风险所在,是我们不提倡的。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规范的做法是,公司即公司,股东即股东,公司的资产入公司的账,公司的费用也入公司,股东规范行使股东权利,获得红利分配。

税务稽查起来,涉及到上述情况中的“股东个人消费费用”将视同股东分红,计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还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滞纳金和罚款。

4、公司账面的固定资产当中没有车辆,有大量的车辆使用费用的财税问题。

关注一:使用汽车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首先,我们能够看到一个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出具的一个官网回复:

根据这一回复我们可以看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企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购入时其本身的进项税额。而其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在私车公用中汽车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

关注二:汽车发生的哪些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它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真实性、相关性及合理性方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关注三:关于私车公用的几点建议

关注四:车主的涉税问题

车主取得车辆租赁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车主租赁汽车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租赁双方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印花税的纳税人不光是单位还包括个人。又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汽车等财产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书立双方应就租赁合同金额按0.1%进行贴花,缴纳印花税。

5、凭成本费用的归集所附原始单据不足以支撑相关成本费用数据

对于生产性企业,构成产品成本的就是料工费三项,材料,人工,各项费用核算不清楚具体属于哪个成本对象的成本、入账价值就会有问题,如果单位核算清楚,但是具体的票据不全,税务局核算不清楚来龙去脉,那税务局核准的时候是很可能从高原则的。一般跟产品成本对应的附件,领料单、人工费用计算表、制造费用计算表都是不能省的,这三项中的明细也都是不能缺省的。

对于商业企业,对购入的成本,销售的比例,其对应的销项税金对应的比例,其购入的存货,其相应的合同,发票(包括抵扣联),付款流水,期末账面余额,均应该有一定的掌握,同时对应存货的收发存的过程数据反映也是异常关注的要点。

对于员工工资,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没有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和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清单三者是不是能够有效地衔接。在实际工作中,通过现金发放的工资需要员工签字的,如果用转账方式,那发了多少就是多少,做不了假,多发的可能就得用现金发放了,发放后没有工资单,那账上做的工资跟银行出去的钱没对上的不就是有问题了,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查,一查就看出来了。

6、曼德企服“易查账”——手机随时查账功能

为方便曼德企服的用户更清晰的了解自己公司在代账过程中的账目情况,我们专门开发了“易查账”功能,即用手机大家就可以方便的随时查账,及时推送报税信息,避免罚款。

分享财税热点问题及相关回答

1.怎么确定一个人是否需要做个税汇算清缴?

答:可以按照这个原则来把握:居民个人,且2019年度取得综合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预扣预缴了个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不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1)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

(2)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3)预缴税款和应纳税一致;

(4)不申请退税;

符合上述4个条件之一,无论补税金额多少,都可以不办理汇算补税。都不符合的,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2.公司买了口罩配发给职工上班时候佩戴使用,计入福利费吗?

答:建议计入劳动保护费。

借:管理费用等-劳动保护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多少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是一项长期有效的政策。

提醒:

不要误解为月3万元或者月10万元免征。

4.企业租用员工个人车辆用于经营,支付租金的时候需要取得发票吗?

答:不一定。

1、企业租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同时,在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5.我公司每年都要根据应收账款余额计提一定比例的坏账准备金,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答:年底计提坏账,由于只是计提了,尚未实际发生,不得税前扣除。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注意:

应收账款坏账允许税前扣除的三个条件:

1、实际发生了;

2、会计上做了损失处理;

3、年度汇算清缴也做了申报扣除。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 第 25 号)第四条规定: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该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6.企业账面上欠股东个人应付款100万元,能否转为实收资本来增资?

答:可以的。

需要有股东跟债权方关于100万元债权的确认书,再就是股东会决议中约定债转股增资,然后去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 100万元

贷:实收资本 100万元

以上就是关于财税热点问题的分享,希望对大家有做帮助,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欢迎及时关注本平台!

代理记账:税务局解答的这10个常见问题,太有用了!

近日,福建国税公布了一批纳税咨询问题,其中,这10个问题是很多纳税人经常遇到却又不知道咋处理的难题。这下不用愁了,税务局给你解答了,赶紧收藏备用吧!

1.纳税人发票保管满5年后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电子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消费者从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在企业的ERP系统中产生交易信息,交易信息经电子发票前置系统生成相关税控信息,发送到升级版税务端及电子底账系统,并将税控后的数据返回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税控数据处理后进行电子签章,最终生成该笔发票数据的凭证(PDF)文件传给企业ERP系统。企业ERP系统收到电子发票信息后,可经短信、邮件、APP等推送至用户手机,消费者可以查看、下载电子发票信息。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3.企业发放的职工食堂餐费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发放的职工食堂餐费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银行承兑汇票收取的手续费开具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

因此,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未用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得抵扣的项目则可以抵扣。

6.企业在购买图书赠送客户,是否可以享受零售批发环节图书的减免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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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贵公司将购进的图书赠送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免税条件的,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后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7.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是否有认证期限的限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2016年8月1日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没有认证期限的限制。

8.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挂账的留抵税额如何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中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

??”

因此,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挂账的留抵税额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抵扣。

9.我公司属于文化体育业纳税人,现在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是不是也受到“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限制?如果今年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明年能否申请简易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没有“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限制。明年可以申请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0.购进房产用于进项抵扣,需要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

“八、《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写说明

本表反映纳税人在《附列资料(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

因此,购进房产的进项抵扣不需要填写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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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财税有哪些常见问题

企业经营地址变更,未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吗?

根据增值税抵扣相关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经营地点变动引起的税务登记变更,若涉及税务登记机关变动,需在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在迁入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对于税务变更前未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餐饮行业纳不同来源的农产品都按照11%的进项税额抵扣,会存在涉税风险吗?

餐饮行业纳税人在采购农产品时,出于成本、原料、运输等方面的考虑,会通过农产品生产者、零售商和批发商等不同渠道进行采购,但会计在进项税额抵扣时,都按照11%的进项税额抵扣;

我国餐饮行业抵扣文件中有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农业生产者的自产农产品时,可以使用国家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来进行收购发票,并且按照现行的规定计算进项的税额。

根据我国财税的有关规定规定,纳税人从批发或者零售环节购买进适用于增值税政策的蔬菜以及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来的普通发票,不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税务稽查后需补交增值税,但企业有部分进项税额并未抵扣,是否可以用来抵减税务稽查补税部分?

国税函相关规定:在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照欠税发生的时间依次抵扣。抵减的欠税包含呆账金额和滞纳金。在确定实际抵减金额的时候,按照开《通知书》的日期为截止的日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但是未缴滞纳金金额,加欠税金额为欠缴金额。如果欠缴金额大于留抵进项税额的话,实际抵减金额应该等于留抵税额,如果欠缴金额小于留抵进项税额的话,实际抵减金额应该等于欠缴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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