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代理商事居间的联系(商事代理居间行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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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居间、行纪三者的区别?

(1)名义不同

居间和行纪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而代理则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2)责任不同

居间是居间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条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交易双方当事人;行纪是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行纪人自己;代理则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被代理人。(3)与委托者的关系不同

居间人与当事人没有固定的关系,业务也大多是一事一议,多为一次性业务往来,而且当事人也可以同时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行纪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都与当事人有着较为固定的关系,委托人在与行纪人、代理人签订合同后,就不能再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4)对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

居间人不拥有商品,也无权对商品的价格、销售条件作调整;行纪人一般可以拥有商品,但无权对商品的价格等进行调整;代理人则根据不同的协议,既可以实际拥有商品,也可以不拥有商品,并且还可以对商品的价格等做一些调整。(5)订立合同的过程不同

居间活动不管是谁首先提出要约,均须三方共同协商才能达成协议,即交易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都离不开居间人从中进行活动;通常,行纪人或代理人进行一项具体的交易,都是由委托人首先提出要约,然后由行纪人或代理人表示承诺,或提出新要约,最后经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6)获取收入的名称不同

经纪人获取的收入,统一的法定名称叫佣金,但在日常经纪活动中,人们都习惯地把经纪业务中居间人获取的收入称为佣金,把行纪人、代理人在行纪、代理活动中获得的收入称为代理费或服务费、手续费等,不称作佣金。

知识点

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比如你在市场上卖菜,吆喝着大白菜1 元钱1 斤,这就是一种要约,如果一个买者觉得价格合适,那么他就有权按照这个价格购买。

代理商、居间商和行纪商的联系与区别

商事代理商事居间的联系,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1商事代理商事居间的联系,代理制度存在民法上的代理与商法上的代理之分商事代理商事居间的联系

而行纪是一种商行为商事代理商事居间的联系,不存在民法上的行纪。

2,代理关系基于授权而发生,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商事代理商事居间的联系

而行纪合同属于双务诺成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3,主体性质:

代理人:是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不依赖于被代理人而存在。(独立性)

行纪商:必须以行纪交易的缔结为其正常的经营业务,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连。

二,行纪与居间的区别: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法律行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居间商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一方,仅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2.,行纪:也是基于契约而产生权利和义务。

居间: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的报酬。

3.,行纪商: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办理行纪事务,而且行纪商与第三人的契约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课直接转让给委托人,由其承担交易的结果。

居间商:对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不负有义务

三,代理与居间的区别:

1,以谁的名义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居间商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一方,仅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

2. 权利来源 :

代理基于被代理人赋予的代理权而产生。

居间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的报酬。

3. 办理事务范围

代理行为只能由依法成立的代理商行使,但在不违背代理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实施违背直接代理授权的行为。

居间业务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均可进行。

4. 后果归属:

代理的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居间商对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不负有义务。

商事行纪和商事居间商事代理的区别是什么,现实中有哪些实例

商事行纪(即商事行为)和商事居间、商事代理之间有3点不同,具体介绍如下:

一、三者的特征不同:

1、商事行纪的特征:具有民事行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有一般规定,商法有特殊规定,商事行为的特征就在于其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差异。这是由商事活动与一般民事活动的不同决定的。

2、商事居间的特征:居间人在商事居间活动中处于中介人的地位,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

3、商事代理的特征:代理形式的灵活性,商事代理人从事代理业务,既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商事代理并不以直接代理为限,同时也承认间接代理。

三、三者的实质不同:

1、商事行纪的实质:又称商行为、经济行为、商业行为,与民事行为相区别而具有独立的特征。是商主体所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

2、商事居间的实质:商主体为获取一定的佣金而从事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者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

3、商事代理的实质: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三、三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1、商事行纪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种商事行为。

2、商事居间的适用范围:以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条件的,但是如果委托人在居间人着手进行媒介服务之后,为了达到逃避支付报酬的目的,故意解除居间合同而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则违反了民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必须支付居间人所应得的报酬。

3、商事代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代理某种服务行为。

商事行纪的实例:如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商品销售行为。

商事居间的实例:如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

商事代理的实例:例如为法人的成立、变更、 撤销代理进行登记,代替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替缴纳税金、专利维持费、商标注册 费,代买让券、债券、代理保险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事代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事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事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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