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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关系中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内部实质上是授权委托.

外部是以被代理人以下是商事代理的内部关系的名义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

什么是商事代理

商事代理又称商业代理或商务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代理商事主体实施商事活动的商事。

商务代理按照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分类。根据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权限,可以分为独家代理、一般代理和总代理等以下是商事代理的内部关系;根据代理的业务内容,可以分为商品代理、保险代理、证券代理、旅行代理、广告代理、投标代理等。下面就将各种主要类型的代理作一些简要说明。

1.独家代理

是指委托人给予代理商在国外一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的代理权,独家代理商受到某些限制,例如不得再代理同类的业务(即防止同业竞争条款)等,同时,委托人也不得另外再指定其以下是商事代理的内部关系他的代理商。所以说这种代理具有排他性。

销售独家代理是独家代理中的主要类型,其代理关系的建立是由委托人与独家代理商签订协议来实现。一方面,代理商不承担执行合同义务和经营的风险以下是商事代理的内部关系;另一方面,代理商在一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某种商品的专营权利。即只要在指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做成该种商品的交易,除了双方另有约定,无论由代理商与买主达成交易,或者由委托人直接成交,代理商都能按成交金额提取相应的佣金。

2.一般代理

和独家代理相对,一般代理是不享有排他的代理权的代理。在这类代理中,代理人仅为委托人在当地招揽生意,或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卖主洽谈生意,由委托人签订买卖台同,代理商按成交金额收取佣金。委托人可以在同一地区和一定时期内委托几家代理商代理其经营业务,也可在代理区域内直接招揽顾客,由企业和顾客直接交易,而且不给代理商任何佣金。

国际商法的学习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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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版 社: 经济管理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1

版 次: 1

页 数: 266

开 本: 16开

IS B N : 9787509604748

包 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法律 国际法 国际经济法 [编辑本段]内容简介国际商法是法学教育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它在实务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本教材采用图解和案例等新颖的形式来讲解抽象的理论知识,化繁为简,并注重学习的趣味性和可读性。全书就国际商法中最核心的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介绍,主要包括商事组织法、代理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国际结算法及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等内容。本教材适合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使用,同时也可供从事国际商务工作的人员及法律工作者学习参考。 [编辑本段]作者简介韩宝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法学硕士,国际商务师,兼职律师。曾在国有外贸企业任单证员、报关员、报检员、外汇核销员、外销员以及部门经理等职务、外汇核销员、外贸易一线工作多年。现在华北电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任教,从事国际商法、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国际结算、商检与海关等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对外经贸实务》、《学术交流》、《法学杂志》、《国际商务》、《生产力研究》、《电力技术经济》、《华北电力大学学报》以及《国际贸易译丛》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与译文20多篇。主编或参编著作多部,主持或参与了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国家电网公司横向课题等多个科研项目。 [编辑本段]目录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二、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第二节 世界两大法系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与发展趋势·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事组织的概念和特点

二、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三、商事组织法的概念

第二节 合伙法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六、有限合伙

第三节 公司法

一、公司制度的演进

二、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三、公司的分类

四、公司的设立

五、公司的资本

六、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公司的合并、解散与清算

第三章 代理法

第一节 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二、代理的分类

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

一、代理的内部关系

二、代理的外部关系

第三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一、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二、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五节 以下是商事代理的内部关系我国的外贸代理制

一、我国外贸代理制的主要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二、《合同法》关于外贸代理制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合同的分类

三、合同法的渊源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成立要件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三、合同订立的法律程序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七章 国际结算法

第八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什么是代理关系

代理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的代理人与第三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总和。

前者称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后者称为代理的外部关系。两者的有机联系表现为:代理的内部关系是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而代理的外部关系是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属。

两者的关系不可分割。如果离开了代理的外部关系,只承认代理的内部关系,实际上就成了两个主体之间的监护关系或委任合同关系。

而不与第三人发生任何联系。如果忽视了代理的内部关系,就无法解释为什么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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