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授权人员和税务代理人(税务代理人依法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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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务代理人?

税务代理人(Tax Agents)是指具有丰富临时授权人员和税务代理人的纳税事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以及法律基础知识临时授权人员和税务代理人,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临时授权人员和税务代理人,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

纳税人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营业地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提交的“证明单”的第二联和第三联与其经营情况核对,查实无误后,留存“证明单”,予以登记。纳税人便可持原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对应在经营地纳税的应就地缴税。

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结清发票或税款,然后由税务机关在“证明单”第二联上加盖公章,交给纳税人,由纳税人连同完税证明等一并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扩展资料临时授权人员和税务代理人

税务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代理责任

在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税务代理人的权利。

(1)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业务代理范围,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

(2)注册税务师从事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中介机构代理业务需要,查询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4)注册税务师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

(5)注册税务师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二、税务代理人的义务。

(1)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

(3)注册税务师对被代理人偷税、骗税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4)注册税务师应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

(5)注册税务师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存计税资料及涉税文件。税务代理档案至少保存五年。

三、税务代理人的代理责任

(1)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约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2)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两次以上的,由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停止其从事代理业务1年以上;

(3)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由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外,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将注销其资格,收回中国税务师执业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临时授权人员和税务代理人:百度百科-税务代理人

税收实名制办税人员要提供哪些信息?

办税人员需要提供的的信息:

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应对办税人员进行采集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人像信息等信息。

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身份证件的原件。

办税人员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理。

(二)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办税人员须提供的资料

办税人员在主管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注意事项:

1、办税人员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

2、纳税人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发票业务时,还须采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信息。

3、过渡期(2016年12月31日前)内,纳税人仍可办理涉税事项。过渡期结束后,纳税人需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办理身份信息的采集后,才能办理涉税事项。

4、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5、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应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授权人是什么?

授权人是领导者通过为员工和下属提供更多的自主权,以达到组织目标的过程,把这种领导称为授权人。

授权人产生的原因:

(1)由于领导活动多具有“领导行为与领导目标的间接性”特点。

(2)由于当代领导活动具有多样性和专业化的特点。

(3)由于现代领导不是以领导者为原点的垄断型活动,而是下属与领导者融为一体的参与型活动。

授权的注意事项:

1、选择合适的授权对象

被授权对象应该在品行方面信得过,有积极热情的态度,敢于付出,敢于承担责任,同时具备真才实学。

2、明确授权的目标,一定不要模糊

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在什么时限内完成,要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切不可雾里看花。

3、按步骤授权

犹如举重训练一样,要由轻到重地训练。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把任务压上去,肯定会闪了下属的腰,挫败他的信心。

4、布置合理的授权内容

不要授予下属不该授予的权力,大的权力还是要独揽,否则会导致失控。另外不要授予超越下属能力的权力。否则不仅会导致任务不能完成,还会导致下属本人的崩溃。

5、不要重复授权

“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重复授权的恶果就是没人承担责任,也无从追究责任。

6、多授权富挑战力的工作

如果将授权范围限定于例行性工作,就意义不大。要让你的下属充分发挥潜力,就要给他更大的舞台。多给下属难度大的工作,使其有紧迫感和成就感。

7、对完成目标进行管理和考核

在授予权力的同时,也赋予了相应的责任,要根据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其业绩进行考核。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员的变更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应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身份信息变更和采集:

1、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2、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3、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4、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合同)原件。

扩展资料:

需要变更的情形:

1、办税人员变更或《授权委托书》到期的,应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身份信息变更和采集;

2、办税人员的移动电话号码等已采集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实际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信息变更。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公民护照。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实名办税须知

实名办税须知

导语:所有的办税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实名信息登记后,才能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什么是实名办税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实名办税是做什么?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以及由其授权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进行确认的制度。税务机关根据办税人员提供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为其办理涉税事项。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目前,全省车辆购置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暂不纳入实名办税采集范围。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二、税务机关实行实名办税,对纳税人来说有什么现实作用?

一是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名办税由法人代表授权本单位的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登记,厘清了纳税人与其办税人员之间的委托授权关系,强化法定代表人税收主体责任意识,有效防范了不法分子冒充企业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宜的情况发生。

二是维护了办税人员的合法权益。实名办税需由办税人员本人亲自办理人像拍照、身份证件验证等实名信息登记事宜,有助于提升办税人员对个人信息和信用的重视程度,办税人员可借此机会在税务机关核实本人任职情况,有效防范了不法分子盗取、冒用他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开展涉税违法活动的情况发生。

三是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实行实名办税后,凡是已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取消报送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凡是已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时,取消报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资料。

三、实名认证需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领购员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其中,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四、办税人员实名认证以后发生变更如何处理?

纳税人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后,如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信息变更。授权或者代理行为到期或者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和重新提交《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或税务代理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信息。

五、办理实名认证有哪些途径?

办税人员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身份信息采集,也可以通过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PC端、手机端)网上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六、进行实名认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实行实名办税后,所有新设立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必须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2)必须在法定代表人须通过实名认证后,其他办税人员方可进行实名认证。法定代表人无需对自己授权,不用通过文件拍照采集《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只需要采集身份证信息及现场人像照片。其他办税人员还需持法人授权的《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办理实名登记,且须通过文件拍照对其分别进行采集。

七、没有进行实名认证对纳税人有什么影响?

2017年6月30日前为过渡阶段。在过渡阶段内未携带身份证件或者未办理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税务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的事项,之后办税人员需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2017年7月1日起为全面实施阶段,所有的办税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实名信息登记后,才能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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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身份确认怎样办理

为了防范涉税风险,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

目前,在西安市国税部门办理发票领用事项,实行实名办税。后续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将逐步扩大实名办税的业务覆盖范围。

二、实名办税的人员范围

指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含发票经办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办理涉税业务的其他人员。

三、身份信息采集及确认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纳税人在国税机关首次办理发票领用事项前,国税机关首先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等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分别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

(二)自2016年8月1日起,非首次办理发票领用事项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等办税人员应在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自2017年2月1日起,国税机关仅受理已完成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申请的发票领用事项。

(三)如办税人员临时发生变化,需由被授权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完成身份信息采集后,方可办理发票领用事项。

(四)领用发票前置程序

自2016年8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发票领用业务时,其办税人员须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在国税机关办税窗口,通过身份证识别器对证件进行真伪鉴定,并与留存在国税机关数据库中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身份确认一致后,方可办理发票领用后续业务。

四、其它事项

(一)需采集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国公民护照。

(二)税务机关在采集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三)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未按照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的,国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发票领用事项。

(五)办税人员只需在西安市税务机关完成一次身份信息采集,即可在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进行实名办税。

(六)纳税人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事项时,须签署办税承诺书。

(七)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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