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是怎么骗取的(骗取出口退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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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骗税是怎么回事,求举例子说明解释

张某发,1986年生,2007年,大专毕业的他来到深圳,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积累了不少骗取出口退税的门道。2008年5月,他成立注册了深圳市隆泰祥进出口有限公司,据其后来向公安机关交代,“成立隆泰祥公司的目的就是用来骗税的,隆泰祥接收的发票都是虚开的”。

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法有多种,产品主要以服装、电子产品和家具为主。举例来说,A从河南农民手中收购棉花,但农民没发票只能写收据,价格高低随意写,A拿收据去税务机关抵扣,开出棉花的发票,税收成本大约3%,B则从A处收购棉花后,加工成纱线,征税约5%,外贸公司再以6%—7%的成本,从B手里大量购买增值税发票。

原本从纱线到服装,中间还需大量的工序,但坐在办公室里闭门造车的外贸公司要从这些环节生产企业处购票,操作起来很麻烦,因此,外贸公司提供的一张服装发票,纱线的原材料发票就占九成,这个明显的作假痕迹,一经检查则易暴露。

张某发团伙控制了17家服装生产企业和7家外贸公司。张某发与服装企业之间达成协议,由其为企业支付场地租金,或者每虚开一百万元给予1%的好处费,企业则为张某发虚开增值税发票提供条件。

财务方面由其姑父王某负责,伪造购销合同、记账凭证、账本账册以及划拨资金,对外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到张某发控制的隆泰祥等7家外贸公司,再伪造外贸合同、接受境外资金入境、获取空白外汇核销,勾结货代“配货配票”,虚假报关出口骗取国家税款。

什么是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一)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欺骗性是该罪的本质特征。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单位或个人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为目的,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搞假货物报关出口骗取货物出口报关单、内外勾结提供出口收汇单证等欺骗手段、非法组织虚假的出口退税凭证,在根本未交纳税款的情况下,从税务机关或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因此、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诈骗的行为。按照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凡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构成要件的,直接以骗取出口退税定罪处罚,不再以一般诈骗罪定罪处罚。

出口骗税的主要手段

骗取出口退税的方法有四种,分别是道具物流循环骗税法,虚假出口数据骗税法(真货出口高报价格,篡改数据属性配货,无货出口虚假拼箱等),隐匿内销抵顶骗税法,真货买票借道骗税法。

1、道具物流循环骗税

以真货为道具,循环进出口骗税被骗税分子认为是高效、隐蔽、易逃避打击的有效方式。由于其为真货出口,可以通过任何出口平台实施操作。

2、虚假出口数据骗税

如果直接能够获取虚假出口额对于骗税来说是最简洁有效的手段。骗税分子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通过骗税“壳”,采取伪报、虚报货物品名、货物税则号(高报退税率)、高报出口价格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炮制虚假出口数据,甚至简单粗暴地虚报数量闯关,如果被海关发现,以错误申报为由接受行政处罚,之后故伎重演。

(1)真货出口高报价格。对出口货物销售价格的监管历来是一个难点,主要原因在于出口货物品种多、品质差异大、销售区域广,无论海关、税务还是外汇局,难以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监管,形成监管漏洞。

(2)无货出口虚假拼箱。鉴于监管力量的限制、查验通关效率的要求,海关无法实现每单必查的查验制度。于是,骗税分子以A、B、C等多个出口企业名义将同一批货物多头报关,伪报成拼箱业务。海关在非特殊情形下一般采用随机抽检办法,而拼箱企业同时抽检是小概率事件。

(3)篡改数据属性配货。为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我国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单一窗口”等贸易方式中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免征不退政策。同时,部分出口货物实行不退税政策,外商直接采购的部分贸易成交模式不办理退税,诸多经营者选择委托方式出口,报关行、货代汇集大量出口数据。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出口退税怎样发展成出口骗税

出口退税发展成出口骗税有以下手段。

1、假业务假凭证

出口退税的主要凭证有: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税票等。

采用此种手法的不法分子,一是有相当高的伪造上述退税凭证的设备和能力,二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或利用合法身份,利用欺骗手段成立“皮包公司”并骗取出口经营权,或者与出口企业相勾结,并利用其合法身份持伪造单证,到退税机关骗税。

2、假业务真凭证

在目前退税机关防伪鉴别能力提高,单靠伪造退税单证不容易得手的情况下,骗税分子往往采取空车、空箱报关出口,或者以少报多、以次充好的手段骗取出口报关单,钻海关抽检率低的空子,蒙混过关;

采取与国外非法客商相勾结,将款项汇入国内,事先或事后汇出,骗取外汇核销单;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人员相勾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

对增值税专用税票一般采取的手段是,在目前退税率较高的情况下,由与其相勾结的企业先缴税,取得增值税专用税票,连同取得的上述单证,持证到退税部门骗税。

如退税率为17%,先缴6.8%(17%×40%),那么,还能骗税10.2%,即骗税60%。此种手法虽然预先支付一定的骗税成本,但更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及诱惑力。

3、内外相互勾结

为了达到骗税的目的,不法分子惯用的手法就是打通关节、相互利用,不惜用金钱、美女打通企业、海关、外管、工商、外经、征税、退税等部门的关节,为其实施骗税打开方便之门。

在各种手段的诱惑下,有的工作人员直接给骗税分子提供退税凭证、通风报信,或明知有假给予放行,使骗税屡屡得逞。一是勾结外贸企业人员,以“委托代理出口”为名,采取“四自三不见”方式骗税。二是勾结生产企业人员,给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税。

三是勾结海关人员,明知出口有假也给予放行,出具报关单并传递虚假的报关出口信息,致使骗税得逞。四是勾结外汇管理部门人员,获取外汇核销单骗税。五是勾结工商、外经贸部门人员,使其披上合法身份的外衣,骗税更加方便。

六是勾结征税机关干部,在协查回函时,将其假发票、假税票说成真的,未征税说成已征税等,使骗税更加容易;七是勾结退税机关人员,其危害性更大,骗税易如反掌。

最后,如果党政官员被拉下水,就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甚至形成地方保护主义,阻碍打击骗税斗争,不法分子骗税会更加有恃无恐。

扩展资料:

从各地查处的骗税案件看,骗税的手法不断翻新,并出现新的特点和动态。

一是骗税手法更加隐蔽,退税部门的防骗难度加大;

二是骗税的胆量越来越大,更加肆无忌惮,活动更加猖獗;

三是骗税活动的范围逐步由敏感地区向非敏感区域转移,由南方向北方转移;

四是骗税分子消息灵通、行动迅速,通讯、交通工具先进,骗税一旦暴露,其不法分子会迅速携款逃窜,销声匿迹;或者负隅顽抗,对执法人员施加威胁甚至暴力反抗,妄图阻碍打击骗税斗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口骗税

简述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根据《刑法》第266条,以达到数额较大作为追诉的起点。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信息:

1、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由于中国实行统一的外贸管理体制,只有经国家商务部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赋予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出口退税。因此,在退税环节,实施犯罪的主体,通常是那些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其他环节实施本罪的主体,通常是有出口经营权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出口退税是以出口商品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商品的出口,当然不能取得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为了骗取出口退税,自己进行虚假申报等,骗取出口退税。

(2)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为了获取代理费,明知其代理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各种凭证不实,仍与其共同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

(3)无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行骗取出口退税。

3、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方面。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的目的,是直接非法占有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或者间接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

骗出口退税是怎么回事

骗取出口退税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出口退税是怎么骗取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主要是原来购买购买原材料时支付出口退税是怎么骗取的的增值税、消费税等。主要手段有以下几种形式:1.夸大出口量,虚假报关。2.以次充好,高报商品的品质,有的甚至直接用垃圾充数。3.做假单证,伪造报关单。4.同一批货物多次申报出口退税。5.假进货,接受虚假的增值税发票,加大进项税。6.虚假开出收购凭证,加大进项税。7.“四自三不见”业务在具体运作上采取了一系列较过去更为隐蔽的欺骗手段。是指出口企业违反外贸经营的正常程序,在“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货物、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出口交易”业务。这种“四自三不见”业务,往往因为出口企业急功近利,偏面追求出口创汇和有些业务人员为了谋取私利而有意或无意地为境内外不法分子所利用,其中也有极少数人与不法分子勾结骗取出口退税。这种交易,实际上并无货真价实的商品,其发票和报关单等凭证均是伪造或虚假的。因此,国家规定对这类“四自三不见”业务,一是检查,二是不予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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