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流程具体如下: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房产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等这些材料到税务机关填写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1、确定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的工商所,到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成立行政中心的,一般去中心办理。
2、给自己的店铺取好名字,名称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填好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名称核准。
3、名称通过后,进行开业登记申请,填好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工商部门就可以进行设立登记的受理了。
4、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代办的话,还需要有一份委托代理人证明。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一般只需三个工作日,如果效率比较高的单位,当天就可以拿到执照了。
6、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是不收费用的。但是为了避免办理营业执照的过程中,有出现不必要的麻烦,还是需要咨询一下当地的工商局。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资料
1、办理无需许可证的《个体户营业执照》,要到辖区工商所申请办理,需提交的材料有:经营者相片、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即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
2、办理涉及许可证(如经营食品、餐饮等)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先凭身份证到辖区的工商所预核名称,凭预核名称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与上述材料一起到辖区的工商所办理执照。
办理税务登记证步骤/方法
1.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一式两份,国税和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
2.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扩展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是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2.通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
3.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新开业和申请变更登记、换照的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且没有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4.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只需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相关信息,无需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涉税事项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其他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按照规定分别办理注销。
6.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格式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红盾网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网
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证:
在拿到营业执照30天内分别去地税、国税部门申请《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
需要的材料是: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在拿到营业执照30天内分别去地税、国税部门申请《税务登记证》个体户怎样办理税务登记证,大概是15块/证。
需要个体户怎样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材料是: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去到哪里,填个表格就行了。
有些地方是去当地行政服务中心下办这个《税务登记证》的,
具体情况以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为准。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日益增长,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这个队伍中来。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个体户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证的方法,希望能帮到你。
个体户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证的方法
1、营业执照领取后一个月内,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不麻烦,填表,出示身份证就行了。
2、法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20,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费用。当然,地方有地方政策的情形除外。
3、交税要看税务局给你定的征收方式,如果是核定征收,就是每个月固定金额的税金,不管收入成本多少,如果是查账征收,就是按每个月开票销售额的3%征收增值税。通常个体工商户采用核定征收的比较多。
4、你要开发票是可以的,两种方式,如果开票量比较大,可以申请购买税控系统,税控IC卡,申请发票领购簿,买发票自己开,如果量不大,可以每次去税务局申请代开。
另,年销售额超过80万,税务局可以认定你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会调整为17%。
个体户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证的作用用途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也叫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个体户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证的使用主体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目前个体经营纳税人未纳入“三证合一”,还应依法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个体经营俗称“个体户”,与“个体工商户”不是一个概念,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俗称“个体户”还包括个人合伙等的其他个人经营者。
一、个体经营纳税人的类型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1)个体经营纳税人,包括:
(一)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三)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四)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个体经营登记的。
二、申请资料
个体经营纳税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被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2),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必报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4.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5.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条件报送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报送条件为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2.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报送条件为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3.发票领用簿,报送条件为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三、办理流程
国地税联合登记的,任一方税务机关均可为其办理设立登记,双方信息共享。
(一)受理
税务机关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①当场发放证件的,可以仅采集《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中涉及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
②对临时税务登记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的情况,应收缴并核销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3),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认定管理部门恢复相关税务认定资格,重新发行防伪税控设备。
④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4.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放
符合登记条件的,税务机关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正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1.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2.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涉税事项。
(三)补充采集信息
如果受理环节仅采集《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中涉及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的,应在证件发放后进行其他内容补充采集。
四、后续管理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环节即来即办的同时,加强后续管理。在税务登记环节采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地址、公司章程、商业合同和协议等数据信息,并在后续的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环节及时采集、补充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对税务登记录入、补录信息的事后比对和确认,并逐步实现对税务登记信息完整率、差错率等征管绩效指标的实时监控。
(二)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引用资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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