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案例分析题(财税案例题目)

admin3个月前新闻资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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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财政税收案例分析

该公司2007年应交增值税为财税法案例分析题?=[(234-7.02)/1.17-105.3/1.17]*17%=17.68万该公司2007年财税法案例分析题的本年利润为财税法案例分析题?=[(234-7.02)*(1-50%)]-40+12-8+54-40-17.68=57.32万该公司2007年财税法案例分析题的成本费用利用率?=57.32/(194*50%+40)=41.84% 该公司2007年应交纳的所得税为?=57.32*33%=18.91万 该公司2007年应提的法定盈余公积应按多少比例计提?=18.91*10%=1.89万

关于母子公司之间资产划转的财务和税务分析(案例)

1.甲公司以高尔夫球场的账面净值对乙公司增资,变更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变更30日内到国地税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2.土地增值税方面:

尽管高尔夫球场是甲房地产公司的开发产品,但因乙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而就并未触及“财税【2006】21号”的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条件。

根据“财税【1995】48号”,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小道消息说,今年下半年可能会出新政策,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你这种情况不再暂免。请抓紧操作。

3.企业所得税方面:

甲公司视同销售和成本都是净值,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税负。

很多人担心税务局会责令甲公司按照高尔夫球场的“公允价值”作为视同销售收入,这是《征管法》对关联业务的处理要求。实务中,因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的这种增资(增加注册资本)本质上是“划转”,属于“有正当理由”、“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局一般不管。

去年,我操作过一单:母公司以一大块土地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按账面净值处理了,而这块地的公允价值少说也有30亿。

再者,税务局不太关注国有企业的涉税问题。

4.契税方面:

“财税【2012】4号”:将土地房屋权属投资、增资于其全资子公司,免征契税。

如果你的高尔夫球场也算不动产的话,可以适用该条。

注意,所有的“免征”都要税务局事先备案(跟审批没有本质区别,你要写一份备案报告给你的征管局,他会在电脑系统中处理,区县级税务局批准后征管局会通知你)。

5.营业税方面:

“财税【2002】191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注意,这里是“不征收”,我本人的理解是,既然不征收,就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备案。但去年实际操作时,征管局还是要求写进了《备案报告》。写就写吧,反正最终结果不交税就行啦,呵呵。

财政直接支付下,年终的时候做分录,借,财政应返还,100000,贷,财政拨款收入,100000,

某事业单位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2006年发生如下业务:

(1)与供货商签订一项合同,购入一批固定资产,合同金额为55万元,以财政部门拨入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项目经费50万元,先行支付。合同规定余款于2006年付清。2005年,收到固定资产及供货商提供的有关发票账单时,借记事业支出550000,贷记银行存款500000,应付账款50000;同时,借记固定资产550000,贷记固定基金550000。2006年支付余款时,借记应付账款50000,贷记银行存款50000

(2)将本单位拥有的一项专利权对外投资,该专利权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双方协商价为8万元,单位以10万元作为对外投资的入账价值。

(3)购买分期付息国库券25万元,并支付手续费0.2万元,增加应收票据,减少银行存款25.2万元;年末,取得国债收益0.5万元,存入银行,增加投资收益0.5万元。

(4)一年期存款到期,本金20万元,利率2%,收回本息,增加“其他收入――利息收入0.4万元。

(5)当年固定资产核算改为采用提取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3000元

(6)接受其他单位捐赠复印设备一套,价值8万元,捐赠收入相应增加8万元。

(7)发现以前年度账务处理时漏记固定基金10万元,收入少计5万元,该单位将漏记固定基金直接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少计收入直接记入本年收入。

(8)有偿转让一部小汽车,作价10万元,账面原价为18万元,该部门将其差额8万元确认为支出,10万元计入其他收入。

(9)单位为了增加收入,领导开会决定将门面房出租,并与A单位签订协议,年租金30万元。收到半年租金收入15万元支票,其余款项下半年支付。单位记增加银行存款15万元,应收账款15万元,同时增加事业收入15万元。

(10)单位报废了设备一台,账面价值10万元,收到变价收入2万元。单位处理为:按账面价值冲减固定资产,增加固定资产变价收入2万元。

要求:请判断该事业单位对上述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分析与提示】

1、案例(1)属于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对这项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关键在于确定购置固定资产当期和以后还款期间的事业支出,以及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购置固定资产时,一方面,要增加事业支出减少银行存款,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上述账务处理是不正确的。正确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5收到固定资产和有关发票账单时,

借:事业支出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同时,借:固定资产550000

贷:固定基金500000

应付账款50000

2006年支付余款时,

借:应付账款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同时,借:事业支出50000

贷:固定基金50000

2、案例(2)处理不正确。向其他单位投入无形资产,应按照双方确定的价值8万元入账。对外投资时,投出资产的评估价或合同价、协议确定的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记入或冲减事业基金。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对外投资80000

事业基金---一般基金20000

贷:无形资产100000

同时,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80000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80000

3、案例(3)处理不正确。国库券不属于商业票据,购买国库券应按对外投资处理。投资收益应计入其他收入账户。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对外投资252000

贷:银行存款252000

年末,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其他收入---投资收益5000

4、案例(4)处理正确。存款到期收回本息,按照制度规定应增加“其他收入――利息收入0.4万元。

5、案例(5)处理不正确。按照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提取折旧。

6、案例(6)处理不正确。按照制度规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只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不计入捐赠收入。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80000

贷:固定基金80000

7、案例(7)处理不完全正确。发现以前年度账务处理时漏记固定基金10万元,直接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10万元。按照规定,单位年终结账后,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余的,一般应直接转入或冲减事业基金。不能直接记入本年收入,因此,收入少计5万元,增加事业基金的一般基金。

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100000

贷:固定基金100000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50000

8、案例(8)处理不正确,有偿转让固定资产,应按账面原价18万元冲销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10万元计入应缴财政专户款账户。正确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基金180000

贷: 固定资产180000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100000

9、案例(9)处理不正确,按制度规定单位出租固定资产,应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收到租金应按照收付实现制记其他收入15万元支票,不作应收账款处理。正确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50000

贷:其他收入——租金收入100000

10、案例(10)处理不正确,单位报废设备,变价收入2万元。按规定应增加应缴财政专户款2万元。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20000

纳税筹划举例

税务筹划又称纳税筹划,一般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纳税节约。税务筹划的显著特点是筹划性,即事先谋划、设计、安排。而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受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非常明显。可以说,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除特殊委托加工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外均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这样,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利用销项税额避税的关键在于:

第一,销售额避税财税法案例分析题

第二,税率避税。一般来说,后者余地不大,利用销售额避税可能性较大。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避税筹划策略:

(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四)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五)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

(六)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七)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八)以物换物;

(九)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

(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

(十一)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

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避税策略包括:

(一)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

(二)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

(四)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五)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0%的扣除税率,获得10%的抵扣;

(六)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七)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八)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

(九)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以上两大类策略,是从可供避税筹划的实际操作的角度着眼而提出的。从本质上说可归纳为:一是争取缩小销项税额;二是争取扩大进项税额,其效果是从两个方向压缩应缴税额。

分立农副业生产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根据市场需求,该食品厂开发种植猕猴桃,并将猕猴桃加工成果脯、饮料等(以下简称“加工品”)对外销售。2005年猕猴桃开始产生经济效益。2006年5月该食品厂共销售猕猴桃加工品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价格),产生17万元的销项税额。但经核算,发现与该项业务有关的进项税额数量很少,只有化肥等项目产生了1万元的进项税额。这样,该食品厂需要就该项业务缴纳16万元的增值税。为了降低增值税负担,该企业在购进可抵扣项目时,十分注重取得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收效不大。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该食品厂可以采取企业分立的方法降低增值税负担。即:食品厂将猕猴桃的种植业务分立为一个独立的企业,并使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也就是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原因在于,财税法案例分析题我国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购买价格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这样,食品厂就可以按照“购买价格×13%”计算出进项税额,而种植企业也不必缴纳增值税,因为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当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再抵扣。结果是,种植企业没有因为分立而多承担任何税收,而食品厂却在原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变的前提下,因为有了“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而可以增加大量的进项税额。

在上述方案中,食品厂分立后的税收负担及有关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立后的食品厂,销项税额不变,仍为17万元;

2.分立后的食品厂增加了进项税额。假设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价格,该食品厂2006年5月用于生产猕猴桃加工品的原料价值60万元,那么分立后的食品厂就可以按照60万元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7.8万元(如果企业进行转移定价操作,还可以计算更多的进项税额);

3.种植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但同时,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也不能够再抵扣。根据前文介绍,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为1万元;

4.种植企业可以享受农业特产税的免税政策。

所以,分立后食品厂的这项业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17-7.8=9.2(万元)

与筹划前相比,增值税负担降低了6.8万元,相当于新增加的进项税额与企业原有的进项税额之差。

这一税收筹划方案的效果,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1.新增加的进项税额的数量,即根据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一数额越大,这项税收筹划的方案就越好。实际上这一数量直接取决于种植企业和加工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越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多。

2.原有的进项税额的数量。这一数额会直接增加这项税收筹划方案的机会成本。

以上我们分析了该企业筹划前后增值税负担的变化,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所得税的负担也是必须同时考虑的因素。本案例中,种植企业增加的销售收入就是食品厂增加的成本,因此种植企业增加的利润就是食品厂减少的利润。所以,两者之间的猕猴桃销售价格最终不会影响两者总的所得税负担。

二 分立废旧物资收购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0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第07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使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将原来属于企业内部的收购部门进行独立,以适用以上的抵扣规定。

例如,某造纸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将废纸经脱墨等程序加工成日用纸制品。长期以来,企业有大量原材料来源于民间收购者。由于对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的抵扣票据,企业长期有大量原材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前述的抵扣规定,该企业为了抵扣进项税额,也曾改为从当地正规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废纸,并由其开具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但由于收购价格较高,企业虽然增值税负担有所下降,但利润总额并未有明显提高。

笔者的建议是,该造纸厂应采取企业分立的方式,将原来的收购部门分立为一个废纸收购企业,并使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这样,新企业属于专门经营废旧物资的企业,可以为造纸厂开具合格的发票,造纸厂就可以按照买价和10%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根据前述的税收法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即:

废纸=A元 废纸=A元

个人————→废纸收购企业——————————→造纸厂

进项税额=A元×10%

三 分立运输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除固定资产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内部设置的运输部门分立成独立的运输企业,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税收筹划。

例如,企业A对外销售一批商品,原售价117万元(含增值税)。将运输部门B分立后,对外销售价格不变,但由于运输企业B已经独立,A企业需要向B企业支付有关运费,比如20万元。按照前述规定,A企业取得了合格的运费发票,可以扣除有关的进项税额:

可扣除进项税额=200000×7%=14000(元)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运输企业独立后,其业务已经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B企业应按照营业收入和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额=200000×3%=6000(元)

所以分立运输部门给企业的该项业务带来的税收筹划收益是8000(即14000-6000)元。从企业长期经营的眼光看,其效果必将更加显著。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出于分析的方便,本文中的分析并没有考虑企业由于增值税、营业税的变化,而导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的相应变化。由于这两项支出的数额是随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数额,按固定的比例同方向增长的,所以当考虑这些因素时,以上税收筹划的效果将更加明显。

目前房地产行业被炒的沸沸扬扬,税收筹划这个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也因此而越来越受到这个行业的重视。税收筹划其实是一门边缘学科,涉及财务管理理论、现行税收法规以及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因此这要求税收筹划人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税收筹划方案要和筹划对象实际情况相一致,不能将一个筹划方案放在它不适合的环境中,否则会造成纳税筹划的失败。如果税收筹划方案和它的环境相一致,就会达到纳税筹划的效果。近日一位朋友给我一个房地产行业的案例,让我帮忙分析一下,在这里我说说我的思路。

某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以500万元的价格取得一块土地,但一直未对土地进行开发。2006年8月,该土地的公允价值已经增值到2000万元。因此公司决定于2006年11月开始在该土地上开发商品房(普通住房)。经测算,预计商品房销售收入约为5500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约为3000万元(500万元的地价和2500万元的其它扣除项目),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税费约为3350万元(500万元的地价和2500万元的增值税扣项和350万元的期间费用列支项目,不含土地增值税)。当地契税税率为3%。

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测算如下:

增值额:5500-3000=2500万元;

增值率:2500÷3000×100%=83%;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500×40%-3000×5%=85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500-3350-850)×33%=429万元。

公司应纳税合计为850+429=1279万元

筹划方案一:

在开发土地之前,公司可将该土地作价2000万元投资成立甲公司(非房地产企业),然后再由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最后再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

投资环节、合并环节以及商品房销售环节应负担的相关税费测算如下:

1.投资环节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公司以土地投资成立甲公司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公司以土地对外投资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为:(2000-500)×33%=495万元。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公司以土地对外投资免征土地增值税。

4)甲公司接受土地投资应缴纳契税为:2000×3%=6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按照土地的公允价值和契税确认其入账价值为:2000+60=2060万元。2.合并环节

1)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时,因为甲公司资产未发生增值,所以无论采取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均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负担。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后,该土地的入账价值仍为2060万元。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2005年12月31日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补充规定:财税〔2003〕184号文件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因此,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可免征契税。

3.商品房销售环节

1)土地增值税方面:

①计税成本确定。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故扣除项目金额只能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确定,不能按照会计的入账价值2060万元确定,也不能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2060万元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成本(即扣除项目金额)等于会计的入账价值,也不等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无论是兼并或投资还是整体资产转让的方式,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发生的支出均只有500万元,支付的地价款的合法有效凭证只有当时支出这500万元时取得的相关原始凭证。故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500万元。

②应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扣除项目金额:3000+60×(1+20%)=3072(万元);

增值额:5500-3072=2428(万元);

增值率:2428÷3072×100%=79%;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428×40%-3072×5%=818(万元);

2)企业所得税方面: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500-(3350-500)-2000-818-60]×33%=0万元。

筹划方案税负合计:495+60+818=1373万元

因筹划方案税收负担增加1373-1279=94万元,结论:该方案不可行。

筹划方案二:分段实现土地增值税法

根据文中条件:我们可作三步走方案

1、将公司进行开发,假设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为200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500万元),期间费用为150万元是时进行转让给同一控制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售价3000万元。

1)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2500(万元);

增值额:3000-2500=500(万元);

增值率:500÷2500×100%=20%;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30%=150(万元)

2)企业所得税:(3000-2500-150)×33%=116(万元)

3)契税:3000×3%=90万元。

税款合计:150+116+90=356万元

2、甲房地产公司再增加500万元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期间费用为150万元。后再转让给乙销售公司。售价为5000万元。

1)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3000+90+500)×(1+20%)=4308(万元);

增值额:5000-4308=692(万元);

增值率:692÷4308×100%=16%;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0(万元)

2)企业所得税(5000-3000-500-150-90)×33%=416(万元)

3、乙销售公司发生期间费用为50万元,售价为5500万元。为减少契税负担,由甲房地产公司直接过户到客户处。

企业所得税为(5500-5000-50)×33%=149(万元)

总税负为356+416+149=921万元

方案二节税金额为:1279-921=358(万元);

筹划方案三:变出售为代建,节税效果佳,手续简便

如果公司将土地投资于拟购地的某保险公司,修建办公楼。投资时应纳税为495万元,后按2000万元转让股权免税。再收取代建手续费金额为650万元。650万元为建房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15万元。共缴纳企业所得税为710万元。

方案三节税1279-710=569(万元)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第三个方案是最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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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案例分析题

问题一、可以将租赁费分别为房租费、水电费及其他用品财税法案例分析题的租赁分别租赁和核算。至少可以少缴房产税。因为房租收入的房产税是按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的。水电费可以直接由租赁方按实支付即可。

问题二、可以将农场和布厂设为独立法人。布厂从农场采购的棉花可以抵扣13%的增值税。而农场销售棉花可以免交增值税的。

政策依据财税法案例分析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财税法案例分析题,条例所称农业财税法案例分析题,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即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晶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入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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