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进出口代理公司退款(代理商要退货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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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汇怎么办

一.预付货款方式

流程说明

1.客户与供货商进行销售沟通、下定单,由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提供定单信息并支付全额人民币货款。

2.进出口公司向客户发出收取税款及代理费等费用的收款通知。

3.进出口公司与客户及供货商签署进口代理合同,进出口公司收款后对外付汇。

4.供货商安排工厂发货并提供发票、箱单等运输单据。

5.进出口公司负责运输及接收货物,并通知客户,由客户决定并书面通知货物是否进入保税库。

6.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支付进口税款、代理费等,进出口公司办理通关手续、向客户交货并提供进口税单。

说明:

⑴付汇金额大于3万美元,不管是否超过合同金额的15%都要求出具银行保函。

⑵付汇金额大于10万美元且超过合同金额的15%,要求出具银行保函,并去外管局作备案。

⑶如预付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15%,需在合同中明文规定。

收到出口退税款时之后发现单证不齐,视同内销,需补回退税款并交税的所有会计分录

一、确定当期(注意:指申报所属期收到进出口代理公司退款,如2006年01月,下同)出口销售额

录入前的准备工作:先整理外销发票并与当期记出口销售明细账的外销发票核对,确定当期应当作为免抵退税申报的外销发票。进出口部门制的用于报关的外销发票,应给财务二份,其中一份附记账凭证后作为记销售明细账的依据,一份作为申报免抵退税的单证。财务入账时,对一份作为申报免抵退税单证的外销发票上注明记账汇率,免抵退税申报时按此汇率录入收到进出口代理公司退款;核算审核公式:当期外销发票金额+当期账面调整数=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7栏本月数

以上是免抵退税管理的起点、源头,也是避免出口货物财务不及时记销售账问题的关键。传统的以收到外汇货款时才记销售账,不仅是没有必要的,也是有害的。每年都有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后,由于入账不及时,导致管理混乱、逾期申报,不仅没有享受到免抵退税,有的还视同内销补税。

然后,在当期应作为免抵退税申报的所有外销发票上逐一虚拟出口报关单号(规则是6位申报所属期+3位顺序号+3位项号,如200601001001、200601002001等。为了简化录入,一份外销发票仅虚拟成一条记录即可,而不必考虑将来的报关单状况。)、核销单号(规则是6位申报所属期+3位顺序号,如200609001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规则是6位申报所属期+4位顺序号+2位项号,如200611000101等)。查真实的报关单号、商品代码等成本较高,并且,如果不准确同虚拟没什么区别;另外,当期出口能全部取得报关单的可能性也不大。

外销发票是记账的依据,又是海关制报关单的依据,也是申报免抵退税的单证之一。因此,在管理上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完成了以上工作,就可以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菜单操作。注意:C类企业“单证不齐标志”一律录入BH;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单证不齐标志”录入一律为D

当期账面调整数(包括冲减运保佣、退运等),也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菜单操作,报关单号、核销单号虚拟规则按申报年月加序号900录入(如200601900001、200601900),在“出口发票号码”栏注明“账面调整数”或“冲减运保佣”字样,商品代码按出口货物录入,出口数量不录,出口销售额美元须录入。注意“单证不齐标志”录入一律为空(表示视同当期出口当期收齐并参予当期免抵退税的计算,此笔记录以后不用再申报处理了)。

当期出口当期收齐(一般因为无信息或未取得单证原件,不大可能做到),也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菜单操作,注意“单证不齐标志”录入一律为空。若预审发现无信息,先作“撤销已申报数据”;再点击“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点击“修改”,将“单证不齐标志BH”加上,保存即可。

由以上基础数据生成的表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须录入,无须修改。

注意本环节相关会计核算的要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与征税税率不一致的,应在日常核算时与出口销售额同步制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8栏反映。

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公式:

免抵退销售额*征退税率差-上期结转不免抵减额-本期不免抵扣抵减额=A

1、当A>0时,A为本期“不得(免)抵扣税额”数据,据此作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正确的做法);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为错误的做法),会造成与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相关内容不同步;。

2、当A0时,A为“结转下期不免抵减额”数据 ,不作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正确的做法);如按负数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为(错误的做法),会造成与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相关内容不同步;

出口企业当期单证不齐免抵退销售额小于(海运费+退运+其收到进出口代理公司退款他为负数的当期账面调整数+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应按上述“正确的做法”进行会计处理。使企业的账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8栏、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录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自动产生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退税机关审核系统的电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退税机关审核系统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相关内容保持同步。

根据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系统的特点,在一个会计月份内,若进项税额转出总合计为负数时,一般不作会计分录,其负差留待下月在进项税额转出中继续抵减。

二、确定的当期(注意:指申报所属期,如2006年01月,下同)出口销售额是否正确的复核方法

在基础数据采集时,因录入汇率与记账汇率尾数(账应当是对的)不一致,形成当期出口销售额大于或小于账面出口销售额的差额部分,可先在申报系统“撤消已申报数据”,找一条记录直接修改人民币金额,保存即可。

确定的出口销售额是否正确的一般复核公式:“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出口货物”12栏合计数=当期账面出口销售额 =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7栏本月数

三、确定前期出口当期收齐退税单证销售额

完成当期出口业务的录入操作后,就可以对收齐前期的出口单证进行操作了。根据前期出口(注意:指申报所属期以前月份已向退税机关办理了单证不齐免抵退税申报的出口业务,如200601、200611等,下同)的外销发票收集对应的报关单、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仅代理的提供),然后,按以下两个原则处理:A、同一笔业务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操作方式;B、必须符合操作的条件。

1. 采用直接收齐(前期)出口单证明细录入操作。采用本操作的条件是:前期出口当期收齐退税单证与原不齐申报相比,未发生变化或仅报关单号、核销单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发生变化(含虚拟变真实)。方法:点击基础数据采集-“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再点击“修改”,所属期由系统自动生成,录入序号;修改报关单号、核销单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

由以上基础数据生成的表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收齐单证”,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须录入,无须修改。

2.采用冲减、重新录入二步法操作:前期出口当期收齐退税单证的,与原不齐申报相比,出口日期、商品代码、数量、金额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或者原不齐时虚拟的报关单只有一个项号(1条)但收齐的真实报关单上有一个以上项号(多条)的,以及代理证明无信息需要人工挑过的,必须采用本操作;前期出口当期收齐退税单证的,与原不齐申报相比,主要内容未发生变化的也可采用本操作。本操作方法的优点:一旦预审或正式申报发现无信息、有错误,可以方便地返回修改;没有错误的,与在“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中点击“修改”操作的结果完全相同。因此,它既是一种通用录入法,又是一种安全录入法。

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点击基础数据采集-“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找到该条记录,点击红色按钮“冲减出口”,找到“√是否先收齐单证再做冲减”, 单击其左边的小方框,将√去掉,变成“□是否先收齐单证再做冲减”-这是核心步骤!否则,申报后在审核系统将无法通过,肯定要返工。

第二步:点击基础数据采集-“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再点击“增加”,录入正确数据,其“单证不齐标志”须为空(表示视同当期出口当期收齐)。

3.特殊原因采用冲减一步法操作:前期出口逾期未申报等原因需要转作征税的,要在当期进行负数冲减时,可以通过此功能自动生成相应的冲减记录。

以上通过“一”或者“一”与“三”的操作,点击“免抵退税申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如200601MX)软盘。

由以上基础数据生成的表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须录入,无须修改。

没有明细申报数据即出口货物销售额零申报的:指当月既没有免抵退税出口额(有当期账面调整数的除外),也没有收齐前期单证,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7栏为零的。可以不进行以上“一”或者“一与三”的操作,不需形成明细申报数据(如200601MX)。直接进行下面“八”、“九”的操作。

四、常见的操作错误

1、代理出口业务按自营出口业务的规则录入。代理出口业务必须录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不需要录入报关单号、核销单号;

2、“单证不齐标志”仅为B或H,造成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上缺报关单号、核销单号;

3、预审后系统自动将当期账面调整数的“单证不齐标志”置为B,没有通过申报系统\申报数据处理\设置出口信息不齐标志,点击红色按钮“信息不齐”将B清空;

误作“用税务机关预审后的反馈信息更新出口货物明细表中的信息不齐标志”的,比照处理。

4、报关单号、核销单号、商品代码、代理证明号录错或不符合规则。如:报关单号按“预录入编号”未按“海关编号”录入;“海关编号”超过9位的未取后9位录入;报关单号码多码、少码、颠倒;报关单号码未按“9位+项号” 规则录入。

5、收齐前期出口单证或收齐当期出口单证,未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报关单上的海关登记手册号录入。

6、对同一张报关单同时采用两种方法操作。如:单证不齐申报的报关单上有3项出口货物,收齐发现报关单上第2项商品代码(或金额)有错误,对第2项采用“冲减、重新补录”操作,对第1、3项采用直接收齐(前期)出口单证明细录入操作。应对第1、2、3项都采用“冲减、重新补录”操作。

7、明细数据和汇总数据生成后,明细数据又进行了修改但汇总数据未作先删除再重新生成的处理。

8、软盘生成失败,数据为空。向国税机关正式申报的软盘,应通过WINDOWS双击A:盘打开检验,如果发现文件大小为0或很小的,就是空盘或是没有数据的文件夹。要重新生成一次。

五、预审的重大意义

预审是确保正式申报正确无误的测试工序,也是提高申报质量的有效手段。把它当着形式或任务看待,那就无意义了。

为了防止正式申报出现错误后退回返工,一定要学会查看预审疑点并记载每月新的预审疑点及税务机关的意见,知道该如何处理。预审后,在申报系统/反馈信息处理/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在申报系统/反馈信息处理/税务机关反馈信息查询/预审疑点反馈情况查询:对合理的疑点,出口企业不要处理,税务机关在审核系统中将给予人工挑过;对录入错误或不合理的疑点,进行修改、删除或请示税务机关处理,也可以和其他企业交流。对报关单无信息“E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 )”、商品代码信息不符的(虚拟的除外),千万不要做正式申报,正式申报肯定要返工。

凡正式申报后需要返工的,因时间紧迫,原则上按单证不齐重新申报,直接报送市局进出口科。

没有明细申报数据即出口货物销售额零申报的,也可以不进行预审,直接将生成的汇总申报数据进行正式申报。

六、预审和正式申报的时间要尽量提前

1、一旦申报不成功,有了回旋余地;

2、集中月底申报,税务部门工作量大(要逐户地经过人工审核、电子审核、市局领导审批、盖章、分解资料等工序),时间紧,难以审完;同时,如果企业在申报的当月月底内拿不到退还的审批表,也影响企业根据审批结果在申报的当月内及时调账和下月准确地办理纳税申报;还影响企业在当月取得退税款。

3.理想的时间安排是:月底录入明细申报数据,下月初2日前预审,根据预审疑点调整预申报数据;增值税纳税申报尽力提前,再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日前进行正式申报(最迟不得超过省局规定的15日)。

七、预审和正式申报后发现问题的处理

1、前期出口当期收齐退税单证,误作信息齐全采用“修改”操作的,先在申报系统“撤消已申报数据”,再点击“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再点击红色按钮“撤销接单”即可。

2、用冲减、重新录入二步操作的 :先在申报系统“撤消已申报数据”,点击“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将生成冲减的记录和重新录入的记录删除。

3、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中操作的记录,发现的任何错误,都可以先通过申报系统“撤消已申报数据”,再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中点击“修改”。

4、基础数据采集-“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没有将“√是否先收齐单证再做冲减”变成“□是否先收齐单证再做冲减”的。

点击“基础数据采集-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将生成冲减的记录和重新录入的记录删除;再点击“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找到该条记录,再点击红色按钮“撤销接单”;然后,再按正确的程序重新操作。

5、不属于以上的其他类型的错误,经税务机关核定无法挽回的操作错误,只有进行申报系统初始化,再导入上月备份数据。

6、发现无信息的。出口报关单无信息:出口企业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报送正常的前提下,对报关单超过2天(口岸数据报送→国家数据处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局→芜湖市局,一般只要2天)仍未核对上电子信息的,及时填报《出口报关单无电子信息报告单》(自制)或持复印件到退税机关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内部办公网查询是否有信息;没有口岸电子结关信息的,应及时与海关联系解决。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无信息的,持复印件到退税机关通过发函解决。

7、发现的其他问题,请到退税机关咨询。

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明细录入

以征税机关盖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录入依据,除上期录入错误需要在本次补正的外,一般不得更改。

生产企业在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录入”录入的数据不合格率很高。请仔细对照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录入”界面下端的“数据项目说明”,按“数据项目说明”的要求录入。

九、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录入

正式申报时生成明细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录入后,进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录入”界面,直接点击“增加”,然后回车,系统自动生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无须录入、无须修改。修改将不能通过税务审核,是做无用功!

如果明细申报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录入后又发生变动,应将系统自动生成的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删除,再重复操作一次。

以上通过“八”和“九”的操作,再点击“免抵退税申报/生成汇总申报数据”,生成汇总申报数据(如200601HZ)软盘。

十、免抵退税申报初审公式

免抵退税申报是否正确,可用以下初审公式检测:

当期账面出口销售额=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7栏本月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出口货物”12栏合计数=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A栏“当期数”

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5栏合计数(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的合计数)与账面记载的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18栏逻辑关系相符。

凡是不符的,出口企业办税员要查明原因,掌握解决办法。解决办法的原则:账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三者关系紧密的;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与账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可以通过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C、15C栏差额反映;审批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C、15C栏差额,通过审批当月及时调账或调表,在下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C、15C栏差额必然反映为零(下期新增除外)。

十一、免抵退税申报表的份数(以下三种情形均要: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资料(表二)》的复印件各1份,由市局进出口科存档;1张申报软盘,办税服务中心将申报软盘内的明细和汇总数据分别读入退税审核系统后退还企业; 不使用申报软盘的企业,可以用可移动U盘(须建立文件夹,如20060401SB代替)。

(一)出口货物销售额零申报的:指当月既没有免抵退税出口额(有当期账面调整数的除外),也没有收齐前期单证,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7栏为零的。也应按规定申报,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3份(退企业2份,市局留1份)。办税服务中心对汇总表加盖受理章后,退2份给企业,1份汇总表及其他资料转市局进出口科存档;

(二)免抵退税税额零申报的:指当月有免抵退税出口额,计算结果是免抵税和退税同时为零。汇总表3份(审批后退企业2份,市局留1份),明细表2份(审批后退企业1份,市局留1份)。办税服务中心受理转市局进出口科审批。

(三) 申报仅有免抵税的,比照第二条处理。

(四)申报有退税税额的:指有退税、或既有免抵税又有退税的。汇总表5份(审批后退企业2份,金库1份,开票依据1份, 市局留1份),明细表2份(审批后退企业1份,市局留1份). 办税服务中心受理转进出口科审批。

三县出口企业在县局申报,由县局转报市局进出口科审批。申报的汇总表、明细表除以上规定的份数外再增加1份,市局审批后退县局存档。

为方便及时联系,解决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经办人后面手工填上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没填联系电话号码、财务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未签字或盖章、企业未盖公章、以及份数不够的,办税服务中心不受理申报。

为了规范、统一、方便签字,请使用自动复写的微机专用打印纸。

办税员正式申报前,请按以上要求仔细检查一次。

十二、正式申报收齐的单证资料装订顺序

(一)配单顺序:以出口相关联的核销单、报关单、外销发票和有关证明材料为顺序,归并为一套资料(又称“配单”);依此类推,再进行下一套的归并。

(二)按照打印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顺序号整理配单;使装订后的单证资料与申报明细表的顺序一致,便于加快审核速度。

(三)到退税机关领取统一封面,按照先当期收齐、后收齐前期单证的两大部分的顺序合并装订。

注意:封面上的“申报资料编号”由退税机关统一填写;其他项目企业必须填写,“所属期 年 月”封面与汇总表应保持一致。

(四)单证资料由市(县)国税机关存档。

十三、每月备份

每月收到税务机关审批表、进行下期录入前,应将上月审核通过的数据,通过“系统维护/系统数据备份”备份到C盘。为减少C盘占用,每月应覆盖上月备份数据。这是预防申报失败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学会备份,形成备份习惯。

十四、根据退税机关的审批结果及时调账

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有免抵退税额的,应于当月最后一天上午(节假日提前)到办税服务中心取回审批表;最后一天特殊情况未收到审批表的,暂根据申报数或电话查询的结果调账。

1、每个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2C、15C栏一般为空即无差额,否则系统会自动带到下期;因此,发现有差额,一定要找出产生的原因,一定要找到解决办法,使它在下个月的申报中不再重复出现。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C、15C栏的差额,应按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下端注2的要求,查明原因后,该调账的调账,该调表的调表。

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退税机关审批的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应在审批的当月调账,以确保下月申报的准确。其中有应退税额的,无论是否收到退税款,都应在下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5栏本月数中反映。这分别是确保当月、下月能正常申报的前提条件。切记!

出口企业未按以上要求调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4栏、15栏本月数中应填未填的,三大系统整合后将无法正常通过申报。

十五、企业申报系统与税务审核系统的区别和联系

1、单机操作与网络操作;

2、自由开放式与比对严控式。企业在申报系统可以任意地操作;税务审核系统记录了企业月月申报的数据并作为历史数据,不能修改、删除;收齐前期出口单证申报数据,将与申报的历史数据、进出口报关单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出口退税税率库等比对,产生严重的错误系统将无法继续运行下个程序、进不了历史库、产生不了免抵退税数据;人工挑过的业务,可以查询,该不该挑过一目了然。

3、两个系统又是联系的,申报系统的数据保存在审核系统历史库中。因此,在一个申报年度内,申报系统数据不可丢失,特别是申报的单证不齐数据,以便审核系统识别。

十六、出口货物在两个年度的划分界限

上年的出口货物执行上年的退税政策,下年的出口货物执行下年的退税政策。另外,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数据与生产企业会计核算、会计报表联系非常紧密。因此,两个年度的出口货物必须分开申报,不能混合申报。

生产企业2005年12月份出口的货物,要以外销发票号码为线索,参照口岸电子结关信息反映的出口日期(委托代理出口的向代理单位查询),凡“出口日期”是2005年的,必须入2005年账并作为2005年出口业务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凡“出口日期”是2006年的,必须入2006年账并作为2006年出口业务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如企业账务处理与本规定不符的,应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调账(皖国税函〔2003〕780号),以便与收到进出口代理公司退款我省正常运行的免抵退税管理方式接轨。

办税员要与本企业进出口部门保持联系,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取得支持,既要避免损失,又要避免给今后申报增添困难。每年年底都要重视此事,总结经验,也就是年度账关门的前提条件-----必须准确划分当年应入账的出口货物销售额。

对属于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业务,外贸企业应在出口报关单右上角注明的“出口日期”起30日内到退税机关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逾期开具委托方将无法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收到代理证明信息;生产企业要主动与外贸公司联系,尽快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十七、出口货物在两个年度划分出现错误且上年账已关门的处理

发现报关单“出口日期”是2005年但企业未在2005年度入出口销售账,而是入2006年账的。在清算期内企业正式文件报告退税机关,经退税机关核准,企业仍作为2005年出口业务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属期标识2005);申报2006年的免抵退税销售额小于纳税申报表上的免抵退税销售额的,附企业正式文件报告的复印件说明(每个月都要附送,以便审核人员排除疑点);征退税率差的调整: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8栏、其他栏分析填列,使结果既不影响纳税申报表又不影响免抵退税申报表。

发现报关单“出口日期”是2006年但企业误入2005年销售账的。企业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红字冲原销售记录后再作一笔2006年出口销售记录;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分别录入一笔当期账面调整数(单证不齐)、2006年当期出口货物(所属期标识2006)。申报2006年的免抵退税销售额大于纳税申报表上的免抵退税销售额的,附企业正式文件报告的复印件说明。

十八、应清算备案出口货物范围的界定及上年政策参考

生产企业2006年1月份正式申报报所属期200512后,对2005年度所有未作单证齐全申报的出口货物(逾期转内销征税的除外),就是清算期备案退税业务。

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报关单没有电子信息的,请将报关单号、企业代码打印报进出口科联系解决。海关传输、企业口岸电子报送、市局接收三个环节都与报关单有没有电子信息紧密联系。

2004年清算规定:对已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仍应按照现行规定的申报期限,在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收齐单证,使用清算软件向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申报截止时间为:外贸企业2005年3月31日前;生产企业2005年4月11日前。

为区分生产企业2005年与2006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具体按以下方法办理:

1. 先将计算的2005年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总额与生产企业“期未留抵税额”比较计算,确定2005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及免抵税额。

2. 其次将生产企业申报的2006年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总额与上述计算后的剩余“期未留抵税额”进行比较计算,确定2006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及免抵税额。

已备案的2005年出口货物,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未申报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核销单仍未核销的、或核销单经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退税机关对已办理的退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税的不再办理,征税机关对生产企业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十九、关于进料加工业务

1先进行《海关登记手册》登记录入;

2进口料件金额按购进法,根据入材料账金额;在免抵退税申报的同时,结合进口报关单录入;打印2份《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退税机关审批后退企业1份),并将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的顺序装订成册(退税机关存档),与其他免抵退税资料一并申报。

3海关登记手册核销:手册核销时,进口总值、出口总值自动弹出;打印2份《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退税机关审批后退企业1份);附海关登记手册(海关有记录的部分)复印件或海关核销结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在手册核销之前,可以进行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不齐和收齐免抵退税申报;必须全部进口完毕、出口完毕、单证齐全、海关已核销的条件完全具备时,进行手册核销。

4不付汇的客供辅料进口额:手册不登记、出口不录入报关单上的手册号(同时,必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5、 生产企业上年已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本年度有出口的,应在申报系统“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中办理补充登记,并对进料手册进行人工核销。

二十、因申报、审核系统衔接问题,《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暂不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十一、生产企业已审核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退运前申请出具《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以便到海关办理手续的,当年出口发生退运,出具《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企业下月按“账面调整数”录入处理,在备注栏注明“退运”。

属于上年出口的,先补税后出具(CTAIS-出口退税收回中开具税收缴款书),企业应在收到已补税退运出口货物后,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红字冲原销售记录;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在出口明细申报数据中录入一笔负数,出口报关单号按

委托出口代理公司帮忙退税,收到的退税款我们怎么做账

委托出口时作:

借:应收帐款--委托的公司

应收补贴款(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

主营业务成本(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退税时作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关于出口代理退税方面知识,麻烦大家详细帮我解释一下。

这篇文章你看完,基本上没问题

自营出口和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退税问题

经常遇到业务人员问一些希奇古怪的财务问题,而其中大部分属于很基础的,下面我做为业务人员简单说下我的理解,可能会对不知道的朋友有些帮助.(如果觉得有帮助,请顶起让更多人看到,谢谢!也欢迎在帖中共同探讨财务问题.)

作为业务人员,其实财务问题可以简化为三个因素:第一.收入,包括销售收入,等等. 第二.成本,包括采购货物成本,其他运输方面成本等等

第三.要上缴给国家的税:主要是增殖税.有些产品也要涉及其他税种.

最简单的情况就是没有国家税收,做生意时卖出价150元,采购成本100元,(均不含税)那么利润为150-100=50元.

绝大部分情况是需要上缴给国家税金的. 比如,卖出商品175.5元,采购成本117元(均含17%税),那么企业的利润是多少呢?这时就不是(175.5-117)元了.把销售收入和采购成本都分解下:

销售收入175.5元,包括不含税收入和销项税金,

不含税销售收入=175.5/1.17=150元, 销项税金=150x0.17=25.5

采购成本117元,包括不含税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金

不含税采购成本=117/1.17=100元, 进项税金=100x0.17=17元.

应上缴给国家的增殖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25.5-17=8.5元

可以看出,这时计算公式是:

公式一: 含税销售收入-含税采购成本=企业利润+上缴税金 (175.5-117=50+8.5)

公式二: 企业利润=不含税销售收入-不含税采购成本 (150-100=50)

举几个外贸常见情况下的财务核算例子:

第一种情况: 如果是贸易公司,不涉及生产.这里又包含A和B两种情况。

A.贸易公司从工厂采购,每件价格是117元人民币不含税,如果你们公司规定每件必须赚50元人民币,那么外销价就是(117+50)元人民币,除以汇率7.6,即22美元. (当然,这中不开票的属于违规操作,不过既然它也广泛存在,暂且也把它拿出来说说.)

B.从工厂采购,工厂开出17点增殖税发票,含税价为117元.如果这种商品国家规定退税率9%,则出口每件可以享受退税收入为117/1.17*0.09=9元人民币,此时只需要每件(117+50-9)元人民币就能赚50元,即20.8美元.

再说说第二种情况,工厂直接出口.(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些)

假设出口产品退税率为9%,原材料采购价还是含17点增殖税117元人民币.

问题:如何定价可以满足每件商品赚50元人民币利润?假设出口FOB价格为Y

出口FOB价是含税的,先征17%,后退9%,所以可以看成包含了(17%-9%)=8%的税.

1.含税出口销售收入:Y

2.理论出口退税收入:Yx9%

3.含税采购成本: 117

4.应交税金: 销项-进项=Yx0.08-17

由公式一,可得:

Y-117=50+0.08Y-17

Y=150/0.92=163元 换算成美圆163/7.6=21.5 USD

通过楼上的例子也可看出,相同采购条件和目标利润下,内销价175.5元,外销价163元,外销价比内销价低的原因是有退税补贴.也可由公式二来计算,出口价可以粗略看成含8%的税,那么不含税出口价为Y/1.08(或Yx0.92),

Y/1.08-100=50 (0.92Y-100=50)

Y=150x1.08=162 (Y=150/0.92=163)

这两种算法税基有点微小差异,都能用来估算基本报价,个人感觉公式一的算法更精确.

以这个价格为基础,工厂出口退税实际中的操作是:

理论出口退税=163x0.09=14.7

当期应交税金=163x0.08-17=13.04-17=-3.96

当期应交税金的绝对值小于理论退税额,3.9613.4.

ants 发表于 2007-10-14 19:39

这时候,理论退税收入13.4元可以全部退到企业的帐上.

那这样我们看看这个的不开票的临界点问题:

正常开增值税价格: (117+50-9)/7.6=20.8

那么无增值税票的价格: 20.8*7.6-50=108.08

也就是说, 如果咱们不要开增值税票的价格是开票的价格的: 8.08%时, 那么这个时候就是开票和不开票的退税就都

一样了; 然后再抽象一下:

假如未含税价为: H

增值税为: 17%

退税率为: G

汇率为:7.5

固定的利润为:Y

临界点为: S

那么以上的计算就如下:

含税价格: =H*(1+17%)

退税收入为=H*(1+17%)/1.17*G

要想固定赚Y, 那么此时就要 H*(1+17%)+Y-H*(1+17%)/1.17*G

转化为美金则: /7.6

H*(1+S)+Y=H*(1+17%)+Y-H*(1+17%)/1.17*G

那么这个临界点S就可以为:

S=0.17-G

这样,可以计算一下工厂给你的报价有没有达到这个临界点S, 如果达到了, 那么开票和不开票都是一样的.

ants 发表于 2007-10-14 19:40

补充:一个三边报价问题

工厂A有进出口权,给外国客人出口报价为163RMB,换算成美圆163/7.6=21.5USD

可是A不想自己出口,它通过外贸公司B代理出口,这时它给B开票金额是多少?

理论计算:

1.A公司自己出口,如果退税是9%,可以看成出口价含税17%-9%=8%.

那么看成不含税价: 163/1.08=150.9元 (个人觉得用163x0.92=150更加精确)

2.如果A通过B代理出口,则A公司开给B公司增殖税票上金额应该是(163/1.08)x1.17=176.6元.(为什么会比A的内销价175.5高点呢?是因为计算时税基有点差异.我个人还是感觉开票金额用163x0.92x1.17=175.5更精确,不过我碰到过的都是采用163/1.08x1.17这种算法)

此时,退税金额为(163/1.08)x0.09=13.6元.

3.a.再说说B公司从A工厂购买货物,然后加上目标利润,卖给自己的外国客人.

正规操作下,A工厂卖给外贸公司B视同内销,即175.5元,B目标利润20,那么B应该报多少给外国客人呢?

先计算退税(175.5/1.17)x0.09=13.5

所以B报价175.5+20-13.5=182元, 换算成美圆182/7.6=23.95

b.而很多工厂只需要在不含税价基础上加6%--10%就可以开出增殖税票了,

如果是在不含税基础上加8%开出增殖税票,

A公司开给B公司增殖税票上金额是150x1.08=162元

退税金额(162/1.17)x0.09=12.5元,

如果B公司目标利润为20元,则报给外国客人为162+20-12.5=169.5元,.换算成美圆169.5/7.6=22.3

如果做不含税价,目标利润20元,则报给外国客人价为150+20=170元.

ants 发表于 2007-10-14 19:40

报FOB价能多退税?

有些板油认为,把报关单上面的CFR或者CIF价格术语,报成FOB价格能够多退税,本人是在不敢苟同。下面是我的一些看法,欢迎指正。

退税的额度是和报关单上面的金额有关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生产型的企业和外贸公司代理两种出口方式下,其退税的方式和方法并不尽相同,因此,简单的说,报FOB能够多退税,实在是很荒谬。下面具体谈谈这两种方式对退税的影响: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

生产企业的退税额是按照:报关金额FOB(美金)*汇率*退税率(比如13%)

进行计算的,

看到这个公式你是不是认为,FOB价格高,退税就多?表面上是怎样的,但是不要忘了,做销售收入的产品是要缴税的。

举例来说,Fob$900, Freight$100, 那么CFR就是$1000, 设定退税率为13%, 当前汇率是7.5,

一:报成CFR,企业收入为

900*7.5=6750

上交的税收为:900**7.5*17%=1147.5

退税:900**7.5*13%=877.5

企业实际收入为:6750-1147.5+877.5=6480

二:报成FOB,企业的收入为

900*7.5=6750 (这里的100美金的运费,当然是要当成运费扣掉的)

上交的税收为:1000*7.5*17%=1275

退税:1000*7.5*13%=975

企业的实际收入为:6750-1275+975=6450

比较一下,你会发现,把CFR报成FOB,企业的实际收入少了30元

表面上看,你的退税是多了但是你交的税也多了,他们之间有一个4%的差额(17%-13%)。所以说,在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的方式下,

把Cfr报成FOB,并不能够多得退税。

(2)外贸公司代理出口

外贸公司出口下的退税, 是根据报关金额以及工厂提供的增值税的发票来计算退税的。

公式为:报关金额*实际汇率/1.17*0.13 (报关金额*实际汇率即为工厂开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

比方说, FOB$900, FREIGHT100, CFR$1000,退税13%,汇率7.5, 工厂和外贸公司实际汇率为8.3(这个怎么算得?自己查查资料,当然具体的多少要和外贸公司谈的)

一:报成Cfr,工厂收入

900*8.3=7470 (开票金额)

上交税收为7470/1.17*0.17=1085.38

工厂实际收入为:7470-1085.38=6384.62

注:8.3这个协议汇率实际上包含了退税。

二:报成FOB

若报关单报成FOB$1000,这时,外贸公司不可能按8.3算给你,可以将实际汇率调整为7470/1000=7.47,工厂的开票金额依然是7470。

可见,无论那种方式出口,将CFR报成FOB价格都不可能多得退税。

ants 发表于 2007-10-14 19:43

分析有进出口权的工厂为什么要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

分析: 为什么很多工厂自己有进出口权,还是让贸易公司代理出口?比如工厂A和外贸公司B属于一个老板, 看看这种情况下是如何能拿到更多退税的。

还是按以前提到的例子,工厂A按照175.5元卖给外贸公司B,由 B出口,按照A和客人谈好的价格B不加利润报给外国客人163RMB, 此时把A和B看成整体,税务情况是:

A的销项税25.5元,进项税17元,那么A交给国家增殖税为25.5-17=8.5元

国家给B的退税为(175.5/1.17)x0.09=13.5

把A和B看成整体,可以看成当期得到的税收补贴是13.5-8.5=5元

如果由A直接出口,

理论退税是163x0.09=14.7, 进项为17

可用于退税的进项为17-163x0.08=17-13.04=3.96元(出口价163元可以看成是含税17%-9%=8%,那么要交的税为163x0.08-17=-3.96,相当于进项多出3.96,这个多出的进项才能退税。)

即A当期能得到的税收补贴是3.96元.

剩余的(14.7-3.96)=10.74转出,用于下期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所以说,从长期来看,还是工厂自营出口时得到的退税优惠更大。(14.713.5)只是通过贸易公司代理出口时,工厂当期能拿到的退税更多.(这可能适合资金比较短缺的工厂)

进一步讨论工厂自营出口和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退税问题

一.工厂A卖给外贸公司B,再由B出口并取得退税:

假设A卖给B为含税价1.17H,利润为Y,退税率a.

那么不含税收入为H, 销项税0.17H,不含税采购成本为(H-Y), 含税采购成本1.17x(H-Y),进项税为0.17x(H-Y).

则B出口退税收入为aH,

A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0.17H-0.17x(H-Y)=0.17Y

那么,将A和B看成整体,整体税收优惠是(aH-0.17Y)

二.A不通过B,自营出口:假设报关出口FOB价格为Z,

由公式一:

Z-1.17x(H-Y)=Y+(0.17-a)Z-0.17x(H-Y),可得Z=H/(0.83+a)

理论退税为aZ,即Ha/(0.83+a),由于a=第一种情况退税.

可用于退税的进项税为0.17(H-Y)-Z(0.17-a)-------------A式

这时要比较可A式与理论退税aZ的大小,实际退税按照小的来退.

A-aZ=0.17(H-Y)-Z(0.17-a)-aZ=0.17x(H-Y-Z)

很明显H-Y-Z

收到出口代理公司的出口退税款如何做会计分录

1.按批准的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进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时,不作账务处理。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根据批准的应退、应免抵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一一增值税(批准的应退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即批准应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按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上的申报数分别以下三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申报的应退税额=0,申报的应免抵税额0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即申报的应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申报的应退税额0,且免抵税额0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一一增值税(申报的应退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即申报的应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申报的应退税额0,申报的免抵税额=0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一一增值税(申报的应退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企业在收到出口退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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